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1
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及时、规范、检测报告真实、资料准确完整,根据招标文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家里单位、承包人以及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程序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报公司审批后下发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条承包人应认真阅读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根据相关要求每日将施工完成的检测项目或进场原材料上报驻地办.第五条承包人按照要求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后,向驻地办报送申请检测计划,驻地办审合格后上报公司安质部.第六条检测\单位收公司委托,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或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频率、总体检测计划及驻地办汇总资料,及时、独立、公正地对待检项目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公司委托合同和批准的总体检测计划,检测单位应在每次检测前(或至少三天一次)见检测计划(包括检测项目、时间、地点)通知安质部、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安质部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
检测单位对工作进度汇总后每周五上午将检测报告和汇总表送施工单位、驻地办、公司安质部。
每月28日将前阅读汇总表报驻地办、公司安质部、工程部.第八条检测单位在完成合同内检测任务外,接到公司安质部抽检通知单后,2天之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现场结束后,必须在7天内提交实验报告.第九条有桥梁荷载试验的施工标段在荷载试验时须配合检测单位预埋传感器。
桥梁工程具备通车条件时,由驻地办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提交专项检测试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测单位在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后十位该项检测工程的完结,可申请业主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
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
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完整版)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路或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路桥建设(贵州)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或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三条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中交路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监督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或铁路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二)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质量主管领导责任(一)组织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进行检测管理工作;(二)主持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讨论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并提交中交路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责任(一)负责制定及修订检测管理办法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二)协调解决好二级单位、施工项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间的关系;(三)签认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报的检测结果;(四)对检测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预防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履行检测合同,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工作计划和检测方案,制定检测结论及技术建议;(三)保证检测资料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和可追溯;(四)严格执行检测不合格及时报告制度,以便于中交路建及各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体工程质量;(五)检测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六)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责任(一)被检测项目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及时提供报检单,及时提供设计参数和资料等,确保现场检测条件满足要求;(二)对检测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确保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三)各二级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掌握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情况时,组织制定或审核整改方案,验证整改结果,并负责向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报告。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1
“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控制,做到事前、事中、从点到面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确保每一个施工工序的质量,建管中心将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本项目“第三方”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每一个工程质量控制点都能控制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不漏盲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要求第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及燃油、办公设施及耗材、人员及生活设施,由“第三方”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完整,满足试验检测任务需要,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开展工作;第二条“第三方”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驻扎点和临时试验室,配备试验室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标定满足试验检测需要;第三条“第三方”应对工程项目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对所服务的各标段的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应巡视到、检测到,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质量控制点要及时地现场取样,尽快拿出试验数据,反馈给业主;第四条对分部、分项工程需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理当月抽检内容的20%。
除此之外,必须进行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无盲点;第五条质量控制要“用数据说话”,应及时地、准确地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做到在事前、事中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事后验尸”给工程造成损失;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天要向业主提供一份《第三方巡查记录》(附试验报告或试验检测数据),每周业主将给“第三方”下达工作任务,“第三方”每周上报一期《第三方检测巡查周报》(含电子文档)对本周检测进行总结。
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工程质量抽检月报》,月报中应对各标段存在的质量问题汇总(对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分别汇总);第七条“第三方”的各项检测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应于妥善保存,交工验收时整理汇总归档;第八条配合业主做好阶段性检查和“三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第九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活动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专业、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三)具备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和人员;(四)拥有合法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检测资质,同时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公正、准确、及时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经营许可证;(五)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介绍;(六)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的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并接受其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驳回资质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资质的评估和续期手续。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换址、法人代表变更等。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储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比对,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
5. 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
5.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
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使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即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
第三条工程监理管理,必须遵守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第四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受业方委托,独立对德上高速公路61.222Km的路基、桥涵、隧道、底基层与基层、沥青柔性基层与沥青面层、交通安全设施等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为业主质量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1、按照合同规定的检测内容、检测频率独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对其提供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2、每月收集整理当月的试验检测数据,并对本月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检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评述,以试验检测月报的形式报送项目办;3、配合项目办组织的各种质量检查活动,在合同规定检测范围内,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4、抓好检测人员的廉政建设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5、抓好检测机构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试验检测人员变更管理第五条各类人员数量应严格遵照合同协议规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业主同意,第三方试验检测人不得对合同规定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第三方试验检测人员变更1、变更审批原则(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变更。
2)第三方试验检测人员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
(?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或通过交通厅质监站业务考核不合格的试验检测或测量人员。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有效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1. 第三方检测的意义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受被测对象的委托,可以有效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权威的数据和分析,帮助他们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决策。
2.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检测机构多而杂,存在着管理和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一些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检测结果难以被其他机构和公众所接受。
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导致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不高。
三、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1. 提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可靠、准确。
2. 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
3. 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公众信任度。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与年度审计a. 严格筛选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进行资质认证。
b. 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其仍然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2.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a. 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与被测对象无利益关联,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b.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3.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a.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
b. 定期进行质量审核,提高检测机构的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
4.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信息公开a. 检测机构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其资质、业务范围、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b. 第三方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监管和执行机制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铁路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的相关要求及《工程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成果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第三方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检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要做到:1.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检测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工作,各检测单位必须完成《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按照委托时的承诺要求编制进场人员、设备审查表,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审批。
3.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
4.加强内部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施工一线。
检测单位严禁转让检测任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任务。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公司工程部参加,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上级部门检查结果相结合,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履约情况。
2.检测工作质量及管理情况。
3.内业资料的整理情况。
4.现场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及廉政情况。
第五条考核设为甲(90分以上)、乙(80~90分之间)、丙(70~80分之间)、丁(7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三方检测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章奖励及处罚第六条奖罚:以每季度为一考核期,从每个检测单位考核期检测费用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对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考核评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1.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5%的奖励,并通报表扬;2.考核分数在80-90分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3%的奖励;3.考核分数在70-80分(含)的检测单位不予奖励。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彻底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根据《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是指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验,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专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施工,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根据现场需要和公司安排,及时对现场检测业务进行检测,杜绝因检测时效问题影响施工。
第五条对于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质部,以便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开展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检测方、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均要在场,监理单位要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提交的检测报告要有旁站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第七条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因其他原因离岗,必须报公司同意并指派临时负责人,保证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严禁转让检测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
同时,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要积极主动与施工、监理单位联系和沟通,保证检测工作时效性,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检测信息。
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送检测资料报表。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检测单位未经公司同意随意更换主要检测人员,检测单位须承担违约责任,人员更换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3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可信度,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测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指依法组织检验、检疫、认证、检测、鉴定等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的权益。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与管理、设备仪器的校准与维护、样品管理、数据处理和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外部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必须依法申请相应的资质认定,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九条资质认定包括两个层次: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
一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机构,二级资质适用于小型机构。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法人资格、设备与仪器的齐全程度、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训情况等。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结果和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数量,以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奖惩等方面,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实施轮岗制度,以避免利益冲突和过度依赖。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并接受纪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可靠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仪器、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和维护。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各个环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证时,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证书应当明确标明其检测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资质认证有效期满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续签,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应当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和滥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结果,并对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对检测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委托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运行,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各种检测业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进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员工的检测技能和职业操守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全过程。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检测业务,并及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检测外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条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便捷的决策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权利。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原则,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退出制度。
第二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和公布检测规范和检测程序。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方检测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第三方检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测质量,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部门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公司将坚持“公正、准确、高效、严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质量控制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技术部:负责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培训和实施,确保检测方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 销售部:负责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和销售业务。
4. 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
5.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质量控制部负责:(1)制定、实施和监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检测员进行培训,提高检测技能;(3)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技术部负责:(1)研究、开发检测新技术和方法;(2)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3)组织检测员进行技术交流。
3. 销售部负责:(1)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2)为客户提供检测咨询和服务。
4. 行政部负责:(1)公司内部行政管理;(2)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
5. 财务部负责:(1)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2)编制财务报表,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检测流程与质量控制第六条检测流程:1. 接受客户委托,签订检测合同;2. 检测员对样品进行编号、登记;3. 检测员按照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4. 检测员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计算和整理;5. 质量控制部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6. 客户领取检测报告。
第七条质量控制:1. 检测员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2. 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3. 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应做好记录,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4. 质量控制部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完整版)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路或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路桥建设(贵州)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或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三条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中交路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监督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或铁路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二)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质量主管领导责任(一)组织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进行检测管理工作;(二)主持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讨论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并提交中交路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责任(一)负责制定及修订检测管理办法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二)协调解决好二级单位、施工项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间的关系;(三)签认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报的检测结果;(四)对检测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预防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履行检测合同,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工作计划和检测方案,制定检测结论及技术建议;(三)保证检测资料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和可追溯;(四)严格执行检测不合格及时报告制度,以便于中交路建及各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体工程质量;(五)检测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六)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责任(一)被检测项目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及时提供报检单,及时提供设计参数和资料等,确保现场检测条件满足要求;(二)对检测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确保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三)各二级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掌握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情况时,组织制定或审核整改方案,验证整改结果,并负责向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报告。
2024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2024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____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第三方检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地完成委托的检测任务,不得利用职权或者技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结果。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地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结果,并对结果的解释给予专业意见。
第八条委托单位在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时,应当考虑其资质、声誉、技术水平等因素,并签订明确的检测合同。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与许可管理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的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公示其检测资质和许可证书,并定期对外披露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设备、仪器的购买、校准、维护和更新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许可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年度审查等各项义务,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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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控制,做到事前、事中、从点到面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确保每一个施工工序的质量,建管中心将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本项目“第三方”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每一个工程质量控制点都能控制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不漏盲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要求
第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及燃油、办公设施及耗材、人员及生活设施,由“第三方”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完整,满足试验检测任务需要,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第三方”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驻扎点和临时试验室,配备试验室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标定满足试验检测需要;
第三条“第三方”应对工程项目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对所服务的各标段的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应巡视到、检测到,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质量控制点要及时地现场取样,尽快拿出试验数据,反馈给业主;
第四条对分部、分项工程需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理当月抽检内容的20%。
除此之外,必须进行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无盲点;
第五条质量控制要“用数据说话”,应及时地、准确地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做到在事前、事中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事后验尸”给工程造成损失;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天要向业主提供一份《第三方巡查记录》(附试验报告或试验检测数据),每周业主将给“第三方”下达工作任务,“第三方”每周上报一期《第三方检测巡查周报》(含电子文档)对本周检测进行总结。
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工程质量抽检月报》,月报中应对各标段存在的质量问题汇总(对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分别汇总);
第七条“第三方”的各项检测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应于妥善保存,交工验收时整理汇总归档;
第八条配合业主做好阶段性检查和“三阶段”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第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本项目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不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擅自更换合同规定人员业主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三方”试验检测人员如有事请假,应告知业主并不能影响检测工作。
保证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合同规定的人员数量。
主要负责人员离开工地1天以上应向业主请假,无故离开没有请假的,将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由于“第三方”工作不认真、马虎造成试验检测数据不正确、以及和承包商串通捏造虚假数据,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业主规定的日报、周报、月报,“第三方”应按时上报,把质量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业主,协助业主尽快地拿出质量问题处理方案;以上报表如不按时上报,每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每月对“第三方”的工作情况考评一次,对工作认真、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处理方案的单位,业主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马虎应付、不积极工作,消极滞后的单位,业主将给予批评和一定的处罚,严重不负责任或重大失职的人员,业主将驱逐出工程项目。
第三章廉政工作
第十五条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索要有价证卷和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为自己报销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
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有任何工作以外
的接触;
第二十条发现以上行为,处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要建立健全试验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自身的安全检测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地通报给业主,并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配备保证试验检测工作人身安全的必要安全防护用
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附件1:
第三方检测质量巡查日记
(编号:DSF-01()- )
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第三方检测质量巡查周报
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