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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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控制,做到事前、事中、从点到面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确保每一个施工工序的质量,建管中心将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本项目“第三方”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为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每一个工程质量控制点都能控制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不漏盲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要求
第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及燃油、办公设施及耗材、人员及生活设施,由“第三方”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完整,满足试验检测任务需要,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第三方”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驻扎点和临时试验室,配备试验室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标定满足试验检测需要;
第三条“第三方”应对工程项目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对所服务的各标段的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应巡视到、检测到,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质量控制点要及时地现场取样,尽快拿出试验数据,反馈给业主;
第四条对分部、分项工程需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理当月抽检内容的20%。除此之外,必须进行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无盲点;
第五条质量控制要“用数据说话”,应及时地、准确地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做到在事前、事中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事后验尸”给工程造成损失;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天要向业主提供一份《第三方巡查记录》(附试验报告或试验检测数据),每周业主将给“第三方”下达工作任务,“第三方”每周上报一期《第三方检测巡查周报》(含电子文档)对本周检测进行总结。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工程质量抽检月报》,月报中应对各标段存在的质量问题汇总(对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分别汇总);
第七条“第三方”的各项检测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应于妥善保存,交工验收时整理汇总归档;
第八条配合业主做好阶段性检查和“三阶段”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第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本项目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不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擅自更换合同规定人员业主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三方”试验检测人员如有事请假,应告知业主并不能影响检测工作。保证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合同规定的人员数量。主要负责人员离开工地1天以上应向业主请假,无故离开没有请假的,将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由于“第三方”工作不认真、马虎造成试验检测数据不正确、以及和承包商串通捏造虚假数据,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业主规定的日报、周报、月报,“第三方”应按时上报,把质量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业主,协助业主尽快地拿出质量问题处理方案;以上报表如不按时上报,每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每月对“第三方”的工作情况考评一次,对工作认真、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处理方案的单位,业主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马虎应付、不积极工作,消极滞后的单位,业主将给予批评和一定的处罚,严重不负责任或重大失职的人员,业主将驱逐出工程项目。
第三章廉政工作
第十五条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索要有价证卷和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为自己报销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
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有任何工作以外
的接触;
第二十条发现以上行为,处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要建立健全试验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自身的安全检测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地通报给业主,并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配备保证试验检测工作人身安全的必要安全防护用
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附件1:
第三方检测质量巡查日记
(编号:DSF-01()- )
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第三方检测质量巡查周报
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