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第一篇: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附件2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七)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深府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操作规程
南山区总部企业(非金融类)认定申报指南为进展总部经济,增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双中心”建设,依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扶持分项资金利用操作规程》,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能够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治理和效劳等总部治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很多于3家;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址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很多于400万元;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平安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惩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二、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南山区经济增进局受理时刻:见通知受理地址: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12联系人:安冉:三、办理流程(一)企业登录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效劳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二)区经济增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指出,退回企业修改;审查合格的,由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三)区经济增进局对申请认定企业集中分批组织调研,提出办理办理意见;(四)区财政局核算企业地址财力奉献;(五)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六)区经济增进局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经济增进局提请区政府进行认定;(八)区政府下发认定通知。
四、所需材料(一)《认定申请表》(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平台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记录证书)(加盖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上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四)申报日近1个月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治理局商事主体信誉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记录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企业大体信息及股东信息栏,并加盖企业公章);(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验原件);(七)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隶属关系证明(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记录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八)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九)审核部门以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深府[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2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为进一步加快深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一)加大研发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现有各项财政扶持资金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标准研制等方面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扶持力度。
支持企业参与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二)鼓励产品开发。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退税部分的附加税形成的区财政收入,由区财政予以研发支持,具体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办法。
(三)完善研发支撑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设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开发测试、分析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工具软件、产品测试、技术支撑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品开发质量。
(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设立实验室、工程中心、产业联盟等各类研发机构,加大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
市相关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试行)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试行)为切实做好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本工作流程执行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
二、受理申报时间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集中受理、集中分批认定。
具体受理申报时间以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通知为准。
三、组织和分工(一)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受理及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在主要媒体公示总部企业认定情况。
(二)各街道办(不含光明新区)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三)税务部门申请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企业的纳税证明,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纳税情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工商登记证明。
(五)统计部门区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六)行政监督部门区监察机关负责认定审批全程的效能监察、纠风等工作。
四、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一)《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如下材料:1、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2 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隶属关系证明等);2、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设立职能总部的决议文件,职能总部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文件等,现有生产基地或营业网点(提供1 家即可)工商及税务登记证明文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中申请认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须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三年的纳税证明;(五)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报表;(六)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的,经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只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深统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统规〔2009〕1号)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经济是指利用区域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设置在该区域,而将全部或部分生产制造基地和分支机构布局在其它地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总部企业是总部经济的主要载体,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总部经济统计是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总部企业所产生的社会直接经济效应进行统计核算,以描述总部经济发展规模、效益,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拉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依照《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总部企业均纳入本办法统计范围,相关企业应定期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总部企业统计报表。
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部门另行制发。
第六条总部经济统计遵循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统计部门为统一协调机构,负责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当年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新认定和复核的总部企业名单及时提交市统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深府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八日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策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制定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并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
依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成长性总部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和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等类型。
第三条总部企业的总部运营场所用房需求,可通过单独建设总部大厦、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购买或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以及给予补贴购置商品化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
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用地用房分别按照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的企业总部用地用房分类控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
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亿元的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总部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2500平方米的总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万平方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深府办[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享受区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三条总部企业包括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和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四条集团、区域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任一款条件:(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0万元以上;履行一定区域的经营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第五条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是指:已将生产基地、营业网点等布局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上述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职能总部从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金融、文化、物流等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三)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
生产基地、营业网点不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上述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职能总部迁入本区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深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深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认定指标(一)投资情况1、资本金:深圳总部企业所拥有的资本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2、股权构成:全部权属于本地自然人和法人,本地股东占比应不低于51%;3、投资来源:投资来源可以从本地或外地;(二)经营情况1、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及深圳市工商登记的有效的营业执照;2、经营类型:建立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注册类型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如已注册的有限公司技术创新型企业;3、经营内容:企业主要以科技为导向,以研发、制造纳入深圳支柱产业序列为主;(三)技术创新水平1、创新理念:企业正以创新技术为先导,推进企业发展,创新办法、创新业务和创新文化;2、核心能力:拥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并有自主知识产权;3、投资力度:相关科研项目投资资金占经营总额不低于10%;(四)企业规模1、职工数量:深圳总部企业总职工数量应超过百人;2、员工素质:有较强的特种技术技能素质工作人员;3、企业规划:有全面规划而实施的科学发展规划;(五)财务状况1、财务报表:连续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健全;2、现金流:营业收入中应有表内的现金流;3、企业运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六)企业社会管理1、社会关系: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主要销售区域范围应不限于本地;2、社会责任: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参与公益事业;3、思想道德:具备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七)其他要求1、企业团队:企业团队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行政和财务等管理能力;2、规范化:具备良好的企业内部规范化体系,及合规手段,保障企业持续发展;3、服务承诺:建立全面服务承诺,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4、信用状态:企业信用状态良好,在工商管理、税务、海关及社会保险等上保持良好的纳税和保税状态。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并根据《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四条自2009年度开始,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增设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新引进的国内外集团和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培育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改造旧工业区升级为总部办公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总部办公用地并自建办公大楼等进行补助;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及有关必要工作。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六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且经区认定的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我区在深圳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追加20%的奖励。
第七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注: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总部企业(含《认定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总部企业,注: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规定,并被认定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本区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总部职能中心的(职能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是:其设立职能中心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一、引言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总部企业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部企业的布局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强财富创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吸引和培育总部企业,提高我国在国际总部经济中的竞争力,制定本认定细则,规范总部企业的认定流程和条件,为总部经济提供支持。
二、总部企业的定义总部企业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法人或实体公司,为其国内及国际业务开展提供管理、决策、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研发等支持服务的企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1. 企业规模和市值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市值,年度营业额应达到一定标准,市值应在一定范围之内。
2. 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进行全球业务的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
同时,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创新性。
3. 人力资源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提供良好的人才培养和发展机制。
同时,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完善的内部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 技术研发和创新要求总部企业应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具备一定的研发机构和专业团队,能够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5. 国际化程度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程度,拥有跨国业务和多元化布局,能够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和协调资源。
6. 合规和社会责任要求总部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要求,遵守商业道德和道德规范,在经营中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员工福利。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总部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证照、财务报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技术研发情况等。
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值、管理和创新能力、人力资源情况、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国际化程度、合规和社会责任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总部企业服务事项系统上线运行及总部企业核定申报功能开放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总部企业服务事项系统上线运行及总部企业核定申报功能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总部企业服务事项系统上线运行及总部企业核定申报功能开放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优化总部企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简化申报程序,提升受理审批效率,我委结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新规定要求,对深圳市总部企业服务事项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经测试,该系统已具备上线运行条件,目前已开放总部企业核定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访问方式(一)访问入口一: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站,由“首页>法人事项>按服务部门>市发改委”进入“总部企业服务事项”进入“在线申报”。
(二)访问入口二:直接访问/shenzhen/project/guide?code=9000270016939660931344 0300 进入“在线申报”。
二、办理时间和申报指南总部企业的核定申报为常年工作日受理,无截止时间。
通过上述方式进入“总部企业服务事项”系统后,即可查看相关办事流程和申报指南内容。
三、其他事项(一)请申报企业按申报系统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关于《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可访问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获取更多信息。
(三)关于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及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计划于每年4-6月集中开展,我委将另行发布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四)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改善之处,欢迎通过电子邮件向我们反馈意见和建议。
(政策咨询邮箱:***********.cn咨询电话88127414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8127731、88127037)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深府函〔2019〕29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4号)文件的精神,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深府[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鼓励和促进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深圳的科学发展。
(二)深圳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
深圳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深圳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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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职能型总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
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
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
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八条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三款规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
型总部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
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三)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
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四)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
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五)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30%的财务资料;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除第五款只收复印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对申请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核算工作,并将核算结果分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认定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管理与调整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在本市新设立的企业,注册经营两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可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
策。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改革局。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