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试行)
(2010年3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三章电子招标
第四章电子投标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限制。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
第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向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所必需的计算机软件应是常用的软件或者由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免费提
供的软件。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
的软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获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
和业务测试,并通过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运营系统的服务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受委托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运营平台所需的资金和人员;
(三)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
(四)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法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媒.介。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通过网络连接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通过本系统进行招标
的项目信息。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通过网络连接全
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获取的电子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应当逐级连接并发送信息。
招标项目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所在地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通过共同的上级电
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项目管辖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格式模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国家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的项目,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模板。
第三章电子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决定进行电子招标的,应当与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
标的协议,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告知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网络地址和
方法。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为招标项目建立电子档案,记录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对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招标人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将报名作为参加投标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允许潜在投标人下载或
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通知所有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在下载或者查阅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页面标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的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示修改的内容和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下载或者查阅原文件
的页面,但不得删除原文件。
第十八条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