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012年4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简答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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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2012年 4月自考法学概论试题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41. 简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1-36

答:(1认知功能。

法律概念帮助人们认知各种同法律相关的情况,了解哪些是同类的和哪些是不同类的。

(2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是进行法律判断以及构建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材料,正如我们平常用一般概念构建话语那样。

(3规范功能。

在法律有缺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概念,从法律原则中引申出法律规则,对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

42.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6-267

答:(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43.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9-363

答:(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昀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 1小题, 14分

44. 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4-170

答:

(1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机关的各种任务,归结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3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应该是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

全国 2011年 7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040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4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2答:(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

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42.简述我国合同的担保形式。 6-262答:(1保证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2定金 ; 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3抵押权 :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

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4质权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4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 9-389

答: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论述题 (本大题共 1小题, 14分

44.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其民主性的体现。 4-122

答:一、含义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摹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二、民主性的体现 1、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决定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了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两重含义:

(1每个选民在选举时与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2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1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第 2条

这一规定表明,目前在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4、无记名投票。

投票方法有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两种。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名字,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举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割的部分。选民仅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用监督权和罢免权来保障选举权。列宁明确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选举法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这是使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选举法明确规定,对因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全国 2011年 4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040

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 5小题,每小题 3分,共 15分

36.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

37.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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