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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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中府办[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4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我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以及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党政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要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应用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省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中府办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2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日中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粤府办〔2017〕51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室承担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市网信办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是全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 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二章网站设立、下线及变更第六条开办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等内容的管理备案,未通过管理备案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的管理和共享,促进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升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级政务机构,并包括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传输、分享、利用等全过程。

三、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2、创新发展: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共享数据进行创新服务,提升政务效能,实现政府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3、平等互利: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数据应当平等互利,进一步强化数据交流和合作,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共建。

4、保护隐私:政务数据共享应当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隐私信息保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5、责任追究:对于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合法、规范。

四、管理制度1、数据分类管理:政务数据按照不同级别和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数据分类管理制度,实现数据存储、传输和分享等多环节的管理。

2、权限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权限管理机制,明确权限边界,制定权限管理规则,确保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标准规范: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标准化规范,明确数据共享的流程、方式和要求,确保政务数据共享高效有序进行。

4、风险评估:对政务数据共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可靠。

5、监督检查: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进行数据共享的绩效评估,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

六、管理体制1、中央部门设立政务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制定相关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2、各级政务机构设立政务数据管理岗位,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共享等工作,协助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开展数据共享事务。

3、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务数据管理机构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的难题。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粤府办〔2018〕5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中府办〔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6〕3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在全市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委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关于在全市实施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7号)的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全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依托各级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市、镇(区)、村(居)各有侧重,自然人和法人分类推进的思路,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部门设置综合窗口办理本部门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全面推广镇区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真正实现一个门、一张网办事,管住管好政府服务的进出两端。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中府办〔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日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注重绩效”等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含基建配套智能化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额度由各年度市财政预算确定,专项用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各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原则上在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内安排,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基建配套智能化项目(含机房、网络综合布线、多媒体会议室、户内外大屏、数字广播、门禁、停车场管理、安防监控、一卡通等),本类项目经费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列支。

(二)信息系统运维费、网络租金和信息服务费,本类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预算。

第五条建立市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常设机构由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保密局、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审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有关项目建设问题。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制造、收集、整理、管理而具有管理、服务和决策价值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实行全面、分类、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正确使用、规范共享、安全保障、合法合规。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鼓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积极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共享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将自有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条非国家机关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果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共享。

第八条开放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应当注重共享方便、使用便利、安全可靠和费用合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联合共享机制,实行政务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联动和交流。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盗链、挪用、窃取、篡改、泄露、销售、倒卖政务信息资源等行为。

第三章共享服务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服务特点,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经济可持续原则,依法定价,压缩固定、流动成本。

第十三条共享服务应当保障服务的稳定性、及时性和信息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意见反馈机制、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坚持信息服务与安全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和可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5【实施日期】2020.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五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危伟汉2020年5月15日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管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全面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政务数据,以及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省派驻本市的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参与本市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的,可参照本法办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之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中府[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中府〔2008〕6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政策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或备案工作。

各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维护、更新、保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中府办[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06〕7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水平,市府办已着手统筹实施市政府门户网站升级改版工作,为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升级改版后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中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政务动态,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打造政府与公众互动平台;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提供完整、充分、快捷的网上公共服务。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力共建,资源共享。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市府办、镇区与部门共同保障,充分发挥镇区、部门的积极性及镇区、部门网站的优势和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二)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及时、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保障方式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市属各部门网站及镇区网站,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属各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属各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属各部门行政审批
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1.18
•【字号】中府办函[2004]6号
•【施行日期】2004.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市属各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化
系统建设的通知
(中府办函[200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市政府已于去年下半年启动了市网上审批系统项目建设。

目前该系统建设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为避免重复建设,强化资源共享,现就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化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部门自用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各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上网工程统一由市网上审批系统共同开发,统筹解决。

二、各部门在2月1日前须将在建或已建的行政审批系统项目方案及项目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网上审批专责小组。

(联系人:黄豪,联系电话:8310677)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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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 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起草了政府规章草案《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随着政务信息资源及其共享需求的急剧增长,在现行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下,部门在共享业务流转和处理数据资源上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部门提出希望能向一个集中的信息资源中心共享和获取数据,减少相应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

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共享体系的理解和定位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数据环境下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共享体系和共享平台的定位均需要进行调整,包括原来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道的体系需要调整为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系;定位于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通道和交换库的平台也需要调整为定位于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库和对外服务通道的大数据服务中心,成为全市横向跨部门和纵向跨层级的统一数据汇聚、管理和共享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此外,现行《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的某些要求也不完全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市政府于2012年制定的《中山市政务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并上升为政府规章。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
1、《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
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
5、《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本文件结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要求,结合中山市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需求和部门管理需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初完成文《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于2019年7月16日征求各政府部门和镇区意见,7月16日发布至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意见作了内容调整。

四、主要内容说明
现行《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共享体系的理解和定位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数据环境下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为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系,我局起草本文件,目的是解决中山市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难,应用难、管理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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