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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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专人专册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
科主任定期督导,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二、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和消除因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当事人在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要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
发生重大事故时科主任要立即报告院领导,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如实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
四、各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向医务部登记备案,由医务部汇报分管院长。
如存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由医务部于 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卫计局: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涉及医疗差错、事故的相关记录、报告及与事件有关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毁损,对与患方有争议的相关材料由医务部组织封存。
六、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及个人有向科室主动汇报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七、医务部定期分析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