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数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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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 屯昌万佳 91469026324139 条第一款第(二)项、《 源百货有 7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限公司 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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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051 8
彭鸿
1.免予处罚;2.没收不合格金鞭牛 2019020 2019021 屯昌县食品药 2 7 大力酒1瓶。 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屯昌县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标准
填报单位
行政处罚 序 决定书文 号 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屯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 行政相对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 行政相对人代码 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 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 _2(组织 代码_3(工商 _5(居民身份证 表人姓 人名称 _4(税务登 代码) 登记码) 号) 名 机构代 记号) 码) 处罚结果 处罚生效 处罚截止 期 期 处罚机关 当前 地方编 数据更新时 状态 码 间戳
1
(屯昌)食 药监食罚〔 2018〕40号
屯昌万佳源百货有 限公司经营与其标 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金鞭牛大力酒) 案
免予处 罚,没收 其不符合 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 品
屯昌万佳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金鞭牛大力酒(规格型号: 500ml/瓶;生产日期:2018-3-12) “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 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的具体内容为:“酒精度检验项目实测 值为35%vol,标准指标为32.0%vol~34.0%vol,备注:产品明 示:33%vol,产品标准:4.0-60.0,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 不得超过±1.0%vol”。涉案货值216元,违法所得198元。免予 行政处罚的理由:鉴于屯昌万佳源百货有限公司已建立台账并履 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审核了供货商的相关资 质,并索取了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且屯昌万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能主动排查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 针对问题原因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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