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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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成功代理一起二手车质量瑕疵退赔案件
成功代理一起二手车质量瑕疵退赔案件
第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李全作为甲方与北京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下称经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no.*****号《协议书》,约定李全购买经纪公司二手车壹辆(车型为宝马,车牌号为京QFL***,登记证书号为****),价格为49.5万元,大写肆拾玖万伍仟元整。经纪公司在协议书上承诺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涉水。
20XX年3月19日,经北京市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确认买卖关系并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行车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编号为京nx****。李全交纳责任保险950元,车船税3264元及相关费用。
后涉案车辆多次发生问题,经李全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累计修理费3万元。后经保险理赔查询,20XX年8月,涉案车辆发生多方事故,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工料费合计397926元,驾驶员、副驾驶员的安全气囊、座椅更换,属于重大交通事故。
由于经纪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形,致李全所购的二手车系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李全与经纪公司多次协商返还车辆赔偿损失事宜,经纪公司均以压低返还购车款的方式拒绝。
第二、诉讼程序:
因协商不成,李全以存在欺诈为由将经纪公司诉至丰台区人民法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49.5万元,给付修理费3万元。
第一次庭审中,经纪公司以未发生事故,且不知情为由,拒绝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并认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至于原车主是否发生事故与其无关。
后法院到保险公司调查,通过理赔档案证实,涉案车辆违章追尾,多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车辆前部损坏严重。经审核,赔偿保险金39万余元。
第二次庭审,经纪公司否认是重大事故,可以退车,但拒绝赔偿损失。庭审中,因双方差距过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第三、案件细节:
在仔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律师发现一个重大细节,涉案车辆第一手车主于20XX年4月在外地进行机动车登记,购买价格69.66万元。20XX年2月,第二任车主购买,销售发票价格为3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第二任车主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明知涉案车辆存在问题,更为巧合的是第二任车主系经纪公司的法人代表。律师将上述事实在法庭上补充后,经纪公司的观点是沉默。
第四、和解成功:
庭后经工作,经纪公司同意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李全修理费、误工费等5.5万元。至此,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办案体会:全面了解案情,熟悉法律法规。
1、经纪公司的界定及责任。
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旧
机动车行纪业务法人主体,其在为委托人办理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经纪公司在与李全实施法律行为时,其为权利义务主体,承担由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经纪公司主张不知情或以质量瑕疵应由原车主承担的辩解,对李全不产生约
束力。至于经纪公司与原车主之间的责任分担,经纪公司可以另行解决。
2、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旧机动车销售公司,有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XX年第2号令)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本案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中,经纪公司在空白栏内明确书写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涉水,说明经纪公司承诺卖给李全的车辆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首先,协议书中载明车辆无重大事故,但实际该车曾发生事故,保险赔款39
万余元,这与协议所称车辆状况严重不符。其次,经纪公司作为专门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对其所售车辆的状况理应明知,因此其以原车主未告知车辆车损情况为由对抗李全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再次,李全作为普通购车人,在车辆专业知识方面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非常明显,因此,李全完全相信涉案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经纪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3、关于欺诈的理解。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
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北京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本案经纪公司的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欺诈的规定。
同时构成欺诈的主观方面不应局限于“明知、故意”,
还包括“应知、未告知”,经营者前期没有尽(:事故二手车
买卖合同纠纷)到审慎验货的义务,可以认为是一种疏忽,
疏忽也是一种过错。“不仅"明知、故意"构成欺诈,"应知、未告知"也应构成欺诈。对产品质量的把关,是经销商最起
码应尽的注意义务。经纪公司有义务提供一辆符合合同要求、安全要求的车辆,而不仅仅是资料审查而已。既然开办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就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识别,通过一定的技术检测手段,判定车辆状况。如果连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的鉴别能力都没有,就别卖车。经销商应当尽到谨慎审查
义务,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不尽应尽的义务,在主观上也应被认为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