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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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沪水务〔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45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集团:《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3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扎实做好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全面提高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要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以超大城市水系统治理现代化需求为发展导向,以更韧性、更智慧、更宜居的治理现代化为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发展契机,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展赋能,全面提升水务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上海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水务海洋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能力提升,补短板强弱项。

围绕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供水安全保障、初雨与污水治理、海洋资源利用、水文海洋测报等能力提升,加快补短板、强弱项。

二是坚持长效管理,抓持续促完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1.19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66号
•【施行日期】2016.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陶卫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沪水务(海洋)〔2016〕166号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陶卫国为上海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法人代表、副主任(主持工作);免去其上海市水文总站副主任职务。

任命张鹏为上海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副主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11月19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08.19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18号
•【施行日期】2016.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马维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沪水务(海洋)〔2016〕118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马维忠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水资源处处长,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阮仁良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水资源处处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8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2.08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71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6〕171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钱晓峰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副站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12月8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沪水务〔2024〕23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沪水务〔2024〕233号局属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5月6日,杨浦区一项目工地在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汽车吊大臂与塔吊碰撞事件,造成3名工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5月2日,嘉定区南翔镇一在建工地水泥楼板坍塌,造成6人受伤。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4〕340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4〕15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和汛期灾害风险交织叠加形势,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压紧责任链条扛起“促发展、保平安”政治责任,深刻吸取行业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将防控一般、较大事故作为更高目标、更严要求,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水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二、突出重点,紧紧筑牢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线(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综合运用通报、督办、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沪水务〔2023〕1014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23〕1014号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二、项目清单(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沪水务〔2022〕698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698号各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党的二十大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为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供水行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当前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紧迫性,把抓安全保稳定作为喜迎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政治任务,在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全市供水安全、平稳、有序,现通知如下:一、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供水行业各单位要持续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继续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政策措施“两个清单”,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结合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水厂规范化考核等专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二、落实进博会供水保障措施供水行业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总体目标,以严格落实责任制为有力抓手,不断深化完善第五届进博会供水保障措施,提升智能化保障水平,创新升级保障系统,提供智慧化供水保障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供水保障,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及时高效应对,确保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和全市供水服务安全。

三、推进隐患供水管线整治供水行业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既定目标任务,持续发力推进隐患供水管线改造工作。

一是压实责任,落实防疫要求。

督促参建单位强化履职责任,明确建设单位疫情防控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疫情防控直接责任,细化防疫管理方案,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沪水务〔2024〕439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沪水务〔2024〕439号各区水务局、各水闸管理单位: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20〕450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16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实施“十四五”标准化创建,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定于10月起组织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工作,请各单位按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10月21日联系人:沈利峰联系方式:157****9316邮箱:**************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24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2024年度上海市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方案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20〕450号)的要求,现制定2024年度上海市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方案如下:一、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五类28项内容,并根据《评价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增减分。

二、评价对象各区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水闸,共计69座(名单详见附件1)。

三、评价小组组成市级评价小组由市水务局运管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专家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

评价工作具体由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沪水务〔2020〕767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0〕767号各区水务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安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规范许可范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徐建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徐建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徐建成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5.08.06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63号
•【施行日期】2015.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徐建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沪水务(海洋)〔2015〕63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任命:
徐建成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彭基辉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韩昌来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水资源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陈卫国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海域海岛管理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章震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5年8月6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沪水务〔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337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案(2024-2025年)》。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部门按分工推进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要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相关工作,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203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建设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驱动,统筹实施城市更新水务设施建设,落实水务海洋行业各项工作,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着力补齐现有短板,进一步提高防汛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饮用水品质、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水务设施高品质服务水平。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

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聚焦重点区域,满足城市更新需求,统筹各类水务规划的落实。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沪水务〔2024〕109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沪水务〔2024〕109号各区水务局:根据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河长办〔2022〕14号)要求,市水务局对全市2023年排水管网维护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排水管网维护工作情况(一)养护疏通情况本市共养护疏通排水管道56257.96公里,清捞检查井(进水口)638.12万座(次),清捞污泥21.05万吨。

(二)巡视检查情况本市共完成管道外部巡视163.82万公里,“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巡查养护平台”(APP)录入率为97.29%,完成检查井内部检查234.86万座,APP录入率为63.41%,完成雨水口内部检查251.64万座,APP录入率为57.10%。

(三)检测与修复情况本市共完成4600公里主管结构性检测,落实修复(改造)600公里,达到年度目标。

(四)现场抽查情况市水务局共抽查排水管道8485条段,其中主管1870条段,合格率为86.95%;支连管6615条段,合格率为75.63%。

二、年度考评结果依据《指导意见》要求,综合现场抽查和指标分析,对各区排水管网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杨浦区、青浦区、长宁区考评等级为A,其余区考评等级为B。

三、排水管网维护工作存在问题(一)部分指标与考核要求存在差距。

部分区精细化管理不到位,APP录入率与实际工作量存在较大差距;对管网维护推进力度不够,“八率一量”考核指标未全部达标。

一是经费投入率,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宝山区低于定额要求的90%。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刘默尧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刘默尧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刘默尧同志任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06.14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79号
•【施行日期】2016.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刘默尧同志任职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6〕79号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调任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刘默尧同志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务员。

经研究决定:
刘默尧任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组织人事处科员。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6月14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水务〔2024〕108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水务〔2024〕108号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精神,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24〕6号)要求,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3月12日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严控人为水土流失,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二、工作内容(一)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属地监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等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属地监管。

(二)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覆盖检查1.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检查)。

2.建立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和机制,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等水土保持协同监管。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陈晨同志挂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陈晨同志挂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陈晨同志挂职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182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陈晨同志挂职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7〕182号
水务规划院:
经研究,陈晨同志(上海市闵行区水文站)挂职任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海洋规划研究中心副主任,挂职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关系不变,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7年12月8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丁曜同志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丁曜同志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丁曜同志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丁曜同志免职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8〕8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免去丁曜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总队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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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
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2009年底,市一级专门海洋执法队伍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亦挂牌成立,但各区县海洋执法队伍还未建立,海洋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与外省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各海洋执法单位承担着规范海洋管理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在本市海洋执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之际,提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强化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正确的执法理念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各执法
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等执法理念。

通过这些执法理念的确立,促进执法观念转变,即从“重权力轻权利”向“尊崇合法权利”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程序并重”转变、从“重权轻责”向“权责统一”转变。

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系统要注重培育执法文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并将行政执法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开展。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和水务(海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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