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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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有效开展公司防治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均为整合重组技改煤矿主要存在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局部承压水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详细实施办法,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Q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涉及防治水的从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及各矿防治水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学习、监督、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公司防治水工作体系,形成“物探先行、钻探跟进、化探验证”的防治水管理体系Q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GPS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手段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生产实测资料和工程计划规划进行综合研究,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做好防治水工作Q第六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采、掘前不探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查找原因,原因查不清不得恢复采、掘活动。

第七条各矿应当对参与生产建设的所有员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事井下工作的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所有参与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参加专门的防治水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立公司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各矿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明确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最新版)

煤矿防治水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防治水细则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
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8]108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6
【实施日期】200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汲取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公司“7.12”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地方煤矿探放水及雨季“三防”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高于一切、安全先于一切,采取企业自查与市县两级督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全市地方煤矿全面排查治理水患,严厉打击违规违章作业,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奥运会”时段零事故,确保雨季不发生大的洪涝灾害,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二、排查范围
这次排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方煤矿。

三、排查内容
1、查矿井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
2、查采空区、相邻矿井和废弃矿井井筒、巷道、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及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查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及防、排水系统建立。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十条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汲取近几年我省煤矿透水事故教训,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打击违规掘进生产建设行为,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水平,达到多措并举抓防治的有利格局,今后我省境内所有建设和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开展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管及管理职责,强化现场执法力度,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全面落实煤矿防治水防治责任,切实使煤矿防治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平稳生产超前探测、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管理体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手段,执行探掘分离、先探后掘治采并重、先治后采等管理措施,建立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井、老空等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矿井要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 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台型号为ZYJ-270/170型探水钻,并保证探水钻台台完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1)老井、老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探水线时,必须进行探水,老空积水区防水三线的确定原则1.年代久远的老井,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线外推1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100米为警戒线。

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

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总工程师审批。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市直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根据晋政办发电〔2013〕74号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管的所有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各类煤矿企业都要以矿井为单位逐一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及挂牌煤矿数量从工作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挂牌责任人和挂牌矿井数,原则上每位挂牌责任人的挂牌矿井数量不超过12座。

(一)煤矿主体企业的挂牌责任人煤矿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企业的挂牌责任人,煤矿主体企业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具体包矿挂牌责任人。

(二)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挂牌责任人1、市、县两级煤炭局局长、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市级监管煤矿企业的部门挂牌责任人。

2、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应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依次开始,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和露天矿井的顺序,对煤矿逐一进行挂牌。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煤矿水害特点,以及重组整合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矿井)防治水工作,以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

第四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水害防治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有关水害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要求第五条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相应的防治水领导机构,完善地测防治水责任落实体系、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体系、防治水科技保障体系以及防治水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体系。

要落实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探放水等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煤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主体企业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提出本企业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以及负责本主体各煤矿企业防治水规划、计划、设计、措施审批等工作。

煤矿主体企业防治水责任部门(科室)在制定本企业煤矿主体企业防治水工作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同时,监督所属各煤矿企业根据各自的水害类型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4日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为切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我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一)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瓦斯实验室规范运行,瓦斯抽采能力全面提升,抽掘采平衡,实现作业“零超限”、管理无盲区。

(三)水害事故有效控制。

煤矿防治水体系基本建立,资源整合矿井实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防治水图件完善、基础台账规范。

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四)整合矿井有效管控。

所有整合煤矿全部纳入一级主体统一管控,实现“真控股、真投资、真管理”;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成为治理有效、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五)重大隐患及时治理。

全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准确辨识,有效治理重大隐患。

长治市XXX煤业“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长治市XXX煤业“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地测工作管理制度一、工作联系制度123、与掘进单位的业务联系地测科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的地质依据,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供施工设计,作地质治疗编制依据。

新开工、开拓准备等主要巷道的工程设计,至少要在开工前三天将设计图纸交付地测科,以便核对和闭合验算,一般次要巷道最晚要在开工前24小时通知地测科,以便准备资料,按要求标定放线。

放线后除在现场标出中腰线点外,应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以便组织施工。

如需变动原设计时,必须由原设计部门用书面通知地测科或在原设计上加注修改说明,并进行签字盖章。

变更较大时,必须附变更后批准的图纸资料及文字说明。

没有设计图纸而用口头通知或现场指挥开口和变更设计时,地测科有权拒绝接受。

掘砌巷道的开工、停工、复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地测科,以便及时验收或检查中腰线完好情况。

小于2过30贯通工程,两工作面岩巷相距15-20米煤巷相距20-30米,机掘巷道相距50米时,地测科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并在现场做出明显标记,以便有关单位采取安全措施。

测量人员标定中腰线时,发现施工误差超限,测量人员不得在超限棚梁上挂线,请施工单位在顶板打眼设线。

如不能打眼或不给打眼。

中腰线则退到合格位置标设。

通知施工单位返工超限工程如不返工,造成中腰线超远和更大偏差,由施工单位负责。

当巷道掘进前方需留设交岔点、拐弯、变坡、留口、终止或扩大、缩小断面等变化时,测量人员要在距离变化位置10-20米时做出标记,并通知施工单位严格掌握准确位置。

巷道掘进在危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科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4尺。

5做好技术文件的上传下达,确保技术文件的贯彻实施。

要定期汇总生产和上级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便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及时掌握掘进进尺和回采产量,与技术科紧密配合,做好矿井生产的技术工作。

要定期召开各部门技术碰头会,对在技术方面出现的不合理的标准进行修改,以便制定出合理的技术标准。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1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1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全矿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矿长负责和领导,由矿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防治水业务和保安的主要部门。

在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主抓下,地测部门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应配足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配备人员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复杂矿井每百万吨2—3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单类型矿井每百万吨1—2人,不足百万吨的按百万吨算。

第四条地测部门在防治水工作中应做如下管理工作:一、在矿总工程师的统一组织与安排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坚持“有疑必探”,凡水情不清或有怀疑地段,都必须在预报中提出探水,并编制探水钻孔设计说明书及单孔设计。

二、每年雨季前,地测部门应建议并参加由领导组织的有关单位参加的防排水检查。

三、每年第三季度,地测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组织下编制下一年防治水设计。

设计及计划中应有图纸及单项工程设计。

四、遇有矿井突然出水及有突水征兆可能危及矿井生产安全时应立即监测水量及水位变化,分析水源,及时向矿领导及调度部门汇报。

第五条防治水工作中地测部门的基本任务:一、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矿井)水广文地质调查、勘探及观测工作。

二、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按时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预防水害事故发生。

三、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以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四、矿、矿地测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正在生产的小煤窑和废弃小煤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内、年限、积水情况等到。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稳定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控制及预防矿井水灾事故,从而保证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所进行的一系列防治水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矿井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为“五个一负责制”,即一主要负责人、一专业负责人、一监测负责人、一抢险救援负责人、一安全培训负责人。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员工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员工水灾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和完善,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包括: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主要部门。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矿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防治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井周边水源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包括:抽水设备、排水设施、检测设备、预警系统等。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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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制定《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防治水工作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所有生产、建设矿井,都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

对地面防治水,要调查清楚地面塌陷区、采动裂隙、废弃钻孔,以及矿井周边井泉、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方面状况。

对井下防治水,要查明井下采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以及导水构造等方面情况。

煤矿企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审核,报市煤炭局备案。

带压开采矿井,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井进行带压开采
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在带压开采前,编制矿井带压开采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五条煤矿在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查清掘进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六条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九项制度
1、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2、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
3、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5、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6、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9、考核奖励制度。

四种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一般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随采掘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填绘一次。

主要填绘内容: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等。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1/2000~1/10000。

主要填绘内容:地表水体分布位置、陷落柱范围,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回采范围,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等。

3、矿井排水管路系统图
一般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随采掘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填绘一次。

主要填绘内容:矿井主水仓、采区水仓、临时水仓等的位置,主水泵型号、安装台数,排水管路的敷设位置、规格等。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一般采用相应比例尺随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

主要填绘内容:含水层时代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含水层的水质类型。

三种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
2、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探放水孔施工、验收台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时间一般为3—5年,分析矿井存在的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治理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在每年年初必须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明确本年度防治水的工程项目和资金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矿井在组织生产(建设)前,根据矿井实际,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在组织井巷掘进前,必须编制矿井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等,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组织工人学习。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一条探放水工按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探放水工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市煤炭工业局发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成立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专门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防治水领导组,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在其安全指挥中心内增设防治水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

探放水队受防治水科领导,接受防治水科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和水患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满足需要的排水系统,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供配电设备、水仓等。

第十五条煤矿主要泵房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
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米。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

1、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一台探水钻,矿井至少备用一套探放水设备。

2、煤矿应使用速度快、体积小、重量轻、易操作、能多角度旋转、定位钻进的矿山专用探水钻机。

3、严禁用煤电钻、岩石电钻等代替探水钻。

4、煤矿在探放水时,配置反压及防喷设备、泥浆泵等,保证探放水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套探水钻孔深度测量仪,矿井至少备用一套。

第十八条市县煤矿安全检查组、五人包矿组、驻矿安检站和煤炭主体企业必须配备探水钻孔深度测量仪,每次下井必须对探水孔的超前距离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煤矿每次探水后,防治水科必须对每个探水孔深度用测量仪进行测量,并详细填写“探放水钻孔验收台帐”。

第二十条矿井每次探水后,驻矿安检站对各个探水孔深度必须用测量仪进行测量,每班必须测量掘进进尺,确保探水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并认真填报“驻矿安检员安全检查日报传真卡(续)”。

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探放水实行探、掘分离原则,探放水队伍单独设立,由煤矿安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

探放水队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钻探,由防治水科检查验收,确认无水害后,由防治水科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采掘队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探水钻孔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等,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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