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词语体的演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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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例三:

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 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乱 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 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 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 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 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 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 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 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 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 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 其媳丁氏,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净;一 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 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 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 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中国判词语体的演变规律
及其法文化的现代价值
一 、 演变规律
㈠ 先秦: 初创时期
例(西周 )——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棻 上宫。伯扬父乃成劾曰:‚牧牛,揸 乃苛勘。汝敢以乃师讼。汝上代先誓。 今汝亦既又御誓,专各啬睦朕,周亦 兹五夫。亦即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 誓。俶苛,我宜鞭汝千,幭屋汝。今 我赦汝,宜鞭汝千,黜屋汝。今大赦 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伯扬父 乃又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 大事。乃师如以汝告,则到,乃鞭千, 幭屋。’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呼 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朕用作 旅盉。‛
例四:
……查霍如某乃抗日军人,为国服务对于婚姻关系
应予保护,以安军心而励士气,以边区抗日军人家 属离婚办法之规定,应予五年后不通音信,方得提 起离婚之诉。原判尚无不合……故判决如主文。
判词的法文化现代价值,丰富深邃,值得 我们下大气力去剖析、挖掘,使之造福于现 代法文化的建设。

《文明判集残卷》

A 语言的运用: 语言风格
语气表达 情感表露
例:‚五十八岁之老妇,情殷再醮,呈请立案,以
杜后患等语。天地之大,无奇不有。赠尔一诗,以 为凭据:花甲周犹欠两年,麻裙翻转任伊穿。旁人 若道长和短,但打官司莫给钱。‛ ——《批刘李氏 呈词》

B 司法功能的作用 C 礼与法的文化色彩:弃礼而就法

㈢ 唐代:发展时期 张 鷟 白居易 敦 煌

《龙筋凤髓判》 《甲乙判》 《文明判集残卷》 《麟德安西判集残卷》 《文苑英华》 繁于用典 工于炼句
唐代判词的语言风格

典雅精巧源自文库
术语凝练 《文苑英华》一事多判


‚多人一事多判‛ ‚一人一事多判‛ 两事一判( ‚双关‛)


综上,判词的演变规律—— 西周→东周 →汉代—显现骈判与花判之雏形 →唐代—骈判
→宋代— 散体化
→明代—《折狱新语》稍稍偏离判词语体的
规范而近文学语体 →清代—规范化程度最高

二、判词语言的法文化现代价值


㈠ 关于法文化的实证问题 1、词语义
首先,词义与文化意义之间具有 全方位相互通达的关系 ‚凡解释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 —— 陈寅恪 其次,词语意义的多元性 要将词语意义还原到具体的法律 文化语 境当中,还原它本来具有的法文化意义。
例二:

况杨世南为一乡之土豪,声气广通;龚大大不过一 细民,何能与之相匹?投牒涉讼,适以取辱。且使杨世南有 以戒备,反无从下手。故其不报官而擅行复仇,实非故意无 视王法,紊乱国宪,盖亦不得已而为之。且龚大大一农民耳, 口未尝读圣贤之书,身未尝闻圣贤之教,乃纯动以忍性,虚 二十年而手刃父仇,从容投案,不屈不挠,是其孝性天成, 当非凶悍残酷。吾朝以仁孝治国,凡遇仁人孝子,无不曲法 施恩,以旌于国,以示于朝。 黄克功枪杀的刘×,女性,16岁,山西定襄人陕北 公学的学员。初在太原求学,子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凌, 感国难严重,于本本年8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间 道来到延安,即进抗日军政大学,在第五队为学员,学习、 工作均努力。

例三: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 统,儒家经典《孝经》中把‘孝’誉为‘天之经、 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为人子女, 不仅应赡养父母,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一己私利 而妄言、反目。本案原告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 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母亲、善待母亲。但 其从原告处取得房产后,不仅不支付购房款,而且 在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后仍未履行,在此期间其 又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原告的债 权不得执行,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当今 构建和谐社会相悖。
分析: 第一 特定的时代性
第二
多用第二人称和
呼告语 第三 体式初具
㈠ 先秦: 初创时期
例(东周)—— 1、 国之大节有五,女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
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今君在国,女用兵 矣,不畏威也;奸国之纪,不听政也;嬖大夫,而弗下之, 不尊贵也;幼而不忌,不事长也;兵其从兄,不养亲也。君 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

我们说明代判词语体的成熟,还因为这是在 概括了海瑞判词语言特征后的结论。海瑞判词的语 言风格接近于清代判词语言的风格特征:平实质朴, 典雅老道,有容有文。
㈥ 高峰期:清代

中国古代语言学发展到清代,进入到全面总结提高 时期,传统语言学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丰硕成果。由于语言 学研究的极大发展,它的研究氛围、它的研究成果,都不能 不对判词的制作和研究产生影响,加之清代律例研究、律学 的兴盛,极有力地激发了判词制作理论的研究和判词制作水 平的提升。 《新编樊山批公判牍精华》 《清朝名吏判牍选》 《判语录存》 《塔景亭案牍》
《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的‚首语‛,引用 了春秋时期赢姓的莒国灭亡了姒姓的鄫国,自己却 又被楚国所灭的典故。 《子与继母争业》的‚首语‛化用《诗经》的句 子 ‚自栢舟之诗不作,寡妇始不能守义以安其室;自 凯风之什既废人子始不能尽孝以事其母。‛

b:事理论理 例一: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 有礼义 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 与父母则不孝,若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 例二: 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仗五十, 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仗。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 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奸之用,则丁氏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 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仗责。且也,强暴横来, 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 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仗!此则又敢 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5、判词语言‚适体性‛的现代价值
—— 言语功

例一:
阿王生而孤老,所当供养者其子孙也;死而葬埋, 所当经理者其子孙也。子孙零落,独有一胡师琇尚存,逎飘 弃出家不顾。祖母生则族人养之,死则族人葬之,为师琇者, 尚何面目立天地之间哉!族人裒金而葬,以其不利也而迁焉, 与其他发掘塜墓,不可同年而同语也。使当职处此,迁葬者 本自无罪可科。今所司继为将两人勘锢,监迁原处,为师琇 者亦可已矣。至经上台,嚣讼不休,然则养其祖母,葬其祖 母者,乃师琇之雠人耶?不可谓知恩报恩者矣!此盖贩卖丘 中之骨未满其意,亲死之谓何,又因以为货,不孝者也。在 法,供养有缺者,徒二年。此师琇祖母在时之刑也。骨肉相 弃,死亡不躬亲葬敛者,于徒二年上重行决配,此师琇祖母 死时之刑也。罪在十恶之地,从轻勘仗一百,编管邻州,申 照会。
3、词义群 4、文本
指词组、词群或语义场系统 a 法律语言只是一种语言的功能变体 b 法律语言的特质在很大程度上不决定于语 言材料,而决定于它的功能。 c 词语的运用应该属于语体风格学而不是词 汇学或语法学,


㈡ 判词法文化精神的现代价值
1、以礼断狱的法文化现代价值
——
道德指 调解
向 2、恶(wù )讼文化的现代价值 ——

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 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 高法庭,不服则诉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
—— 梁启超

3、重证据的法文化现代价值 假错案
——
避免冤
4、深入说理的现代价值 ——

延展法理
a:引经据典说理
2、
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 误众,死。今郑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 女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面夷,而 罪 四也。郑也就刑! 分析: 通假字减少 摒弃了呼告 讲究修辞 追求对称美 语尾语气助词的运用
㈡ 两汉:过渡时期
例一:


㈠ 关于法文化的实证问题 2、术语义 其一:依照这个词义内部不同成分的构成探讨,即 对其基本义、理据义、评价义、色彩 义 等意 义系统的综合考察其文化精神; 其二:可对词义整个流变过程做出宏观考察,即对 一个词义的‚原生阶段‛、‚派生阶 段‛、‚合成 阶段‛ 意义变化、延展等环节作探讨 揭示其文 化精神。

㈣ 宋代:发展(散化)期
‚华夏民族文化,历数千年之演变,
造极于 赵宋之世‛ —— 宋代判词的贡献:
陈寅恪
是变骈判为散判 从拟判走向实判 使司法功能凸现 宋代判词语体特色: 辨洁明核 质朴凝重 简明博约
㈤ 成熟时期:明代
明朝李清的《折狱新语》在中国判词语体发展史 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李清于明崇祯年间,在宁波府推 官任内审理各类案件的结案判词集,内容丰富,折狱分明, 骈散结合,文辞雅致,自成一家。 该判词集共收判词十卷二百二十八道,划分为婚姻、 承袭、产业、诈伪、淫奸、贼情、钱粮、失误、重犯、冤犯 等十类,书末附有《疑狱审语》一篇。
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 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 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 ‚螟蛉有子,螺羸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 匿乙而不当坐。 例二: 天生万物,唯人为贵。虎狼当食六畜,而残暴于人。 王法:杀人者死,伤人则论法。如若是杀人者,当垂头服罪; 自知非者,当号呼称冤。一虎低头闭目,状如震惧,即时杀 之。其一视恢鸣吼,踊跃自奋,遂令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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