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4婚姻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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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婚姻法讲稿
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裁判离婚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裁决的离婚制度。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各国立法中的裁判离婚具体制度有明显的差别:在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我国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是破裂主义~离婚理由的规范方2、特点
1,它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诉讼活动~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司法行为。
式为概括主义。
2,法律对裁判离婚均规定必要的条件。
3,裁判离婚的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 4,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统一的审查~并作一次性的裁决。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1、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内容
1,过错主义
过错离婚主义是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2,目的主义
目的主义是指虽非一方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但因一定客观原因而使婚姻之目的无法达到~并以此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3,破裂主义
破裂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就基本精神而言~破裂主义只注重婚姻破裂的事实而不注重造成破裂的原因~尤其不问当事人的过错。
2、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发展变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破裂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增多~当代各国的立法中~多将多种立法原则结合起来。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举主义是指在法律中详尽列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法定事由者不得离婚。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概况主义则在法律中不列举离婚理由~仅对离婚的依据作抽象地概况性规定。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示主义是混合型立法方式~法律既有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又明文列举重大的离婚理由。二、我国的裁判离婚的制度
,一,我国裁判离婚的概念
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裁判离婚。
,二,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
我国的诉讼外调解不是法定前置性调解~并非裁判离婚的必经程序。
2、普通裁判离婚程序
1,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2,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所做的强制性决定。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我国离婚法重点破裂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理解这一规定~应该明确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在裁判离婚制度中~我国实行彻底的破裂原则。
第二~现行《婚姻法》的原则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
践经验的总结~又是我国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唯一法律根据。
第三~导致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十分复杂~一方或双方有不同程序的过错占有很大的比重。 2、破裂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分析判断的方法
A、看婚姻基础。
B、看婚后感情。
C、看离婚原因。
D、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
2,认定破裂的根据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诉讼离婚的两项具体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而言。
3,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非经军人本人同意~不得准予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2、关于女方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也不在此限。
,五,完善我国的裁判离婚立法
1、是“感情破裂”还是“婚姻关系破裂”
2、立法形式
宜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
第九章离婚效力
概说
离婚的效力及其在身份法上的表现。
离婚的效力指离婚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后果。离婚效力发生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时。对协议离婚是协议生效之时。对裁判离婚是关于离婚的司法文书正式发生效力之时。
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指离婚在亲属身份关系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
1、关于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关于抚养义务。
3、关于同居与忠实义务。
4、关于继承人身份。
二、姻亲关系的消灭
当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即人为地加以解除时~姻亲关系随之归于消灭~一般不再发生亲属法上的效力。
自然血亲关系:不受离婚的影响。
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也不因离婚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即视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而定。
二、离婚在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效力
1、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因考虑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应考虑一些相关因素。
3,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协议轮流抚养的问题。
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