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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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省份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第四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是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管理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按“若干意见”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标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必须按投标文件的约定,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的部门,积极开展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学生与金额第七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教资助〔2020〕280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教育扶贫和金融扶贫上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国家及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贷款受理前的有关工作(一)宣传咨询工作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宣传力度。

要密切关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的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扩大等相关举措的实施进展,重视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加强助学贷款保障,做到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贷尽贷。

要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电视、网络、微信、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使学生和家长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申办流程、还款要求、“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

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畅通,有专人值守。

各市、县、区要及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更新数字证书和电子公章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核对电子公章的单位名称和印章编码,如发现与系统不符或更换印章则需要重新报送印模扫描件;更换法人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法人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和法人手签章扫描件;发生更名、合并以及新开办业务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机构证书申请表、委托授权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印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手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A4复印)。

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XX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为帮助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XX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XX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七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收费账户,学校财务处做欠费抵扣和拨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为进一步加强辖内金融机构高校贷款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强化贷款管理,助推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近年来,我省各金融机构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大信贷投入,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高等院校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全省高校贷款资产质量较好,但潜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坚持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校贷款工作,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健全对高校贷款风险评价体系,稳步提高对高校信贷管理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高等学校贷款管理,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社会中介组织等参与的高校资产财务质量评价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以高校的偿还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总规模,对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学校,贷款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不超过还款期间高校年平均总收入额的2倍,其他高校应控制在1倍。

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测算高校还款能力,控制利率上浮幅度,对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程度较高的高校,可给予利率下浮优惠。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教〔2024〕18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现就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财科教〔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鲁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

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

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和《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东大学字[2005]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当前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因此做好贷款工作特别是还款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和学生社会声誉、办学资金正常运转及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效果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处、计划财经处、研究生院、宣传部、纪委、审计处和教务处等部门“一把手”组成,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助贷办),正处级建制,与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按2500:1配备专职干部,是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在办公场地、经费和人员编制上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合理规划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2.负责与上级部门及贷款银行的工作沟通与日常业务联系;3.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和催还工作;4.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5.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考核、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及政策宣传等工作;6.策划组织全校性诚信教育活动;7.编辑AA大学贷款工作简报。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研究生院成立由管理处副处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发放,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政策,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学生申请贷款;(三)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贷款合同签订、贷款资金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四)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五)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为贷款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各学院应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本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二)协助贷款办公室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三)监督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四)配合贷款办公室开展贷款回收工作;(五)及时向贷款办公室反馈贷款学生的情况,维护贷款学生的权益。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院校: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教育、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同时,采用“先协商后招标”等具体办法,保证了助学贷款工作的连续性,按照新机制新政策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但是,新机制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还不够明确,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构成的,主要用于一些贷款毕业生还款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循环的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转为其他用途。

为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风险金的来源和主要构成。

1、财政预算内拨款: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学校。

省级财政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3%、农林师范院校3.5%和高职高专院校4%的比例拨付省属高校,包干使用。

2、高校预算外收入配套:高校按财政拨款资金总量1:1的比例,从每年学费收入20%用于“奖、贷、助、补、减”的专项资金中提取风险金;高校风险金年末累计余额低于贷款余额的10%或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

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操作流程参照其他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区县;(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已经通过高中段预申请的学生,可以直接办理申贷手续;(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

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条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2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夏秋以来,我国不少省市遭受了严重的洪灾、旱灾和强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秋季即将开学,为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受灾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现就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助学贷款工作摆在改进金融服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助学贷款工作,直接关系贫困学生和贫困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国家人才培育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人为本,把助学救灾、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改进金融服务的中心内容,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助学贷款政策,扎扎实实改进相关金融服务,努力使助学贷款工作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受灾地区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助学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基层,深入灾区,及时了解掌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需求,对提出助学贷款申请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当前,不少省市已经完成或即将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工作。

东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东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东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和《东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东大学字[2005]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当前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因此做好贷款工作特别是还款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和学生社会声誉、办学资金正常运转及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效果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处、计划财经处、研究生院、宣传部、纪委、审计处和教务处等部门“一把手”组成,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助贷办),正处级建制,与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按2500:1配备专职干部,是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在办公场地、经费和人员编制上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合理规划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2.负责与上级部门及贷款银行的工作沟通与日常业务联系;3.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和催还工作;4.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5.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考核、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及政策宣传等工作;6.策划组织全校性诚信教育活动;7.编辑东北大学贷款工作简报。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研究生院成立由管理处副处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教资助[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教资助〔2013〕242号)各高等学校:近日,国内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我省个别高校擅自以学生个人名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国家助学贷款纪律,强化贷款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自查,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1.认真自查违规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行为。

各高校要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如发现有违规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行为,要立即纠正,对当事学生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前整改完毕的亦要上报)。

同时,我厅将于近期联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组织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发现有此类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认真自查代学生保管贷款银行卡或存折行为。

2011年6月以前,开行河南分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专用银行卡或存折”,该银行卡或存折主要用于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回收贷款本金或利息等。

在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高校担心学生在使用银行卡或存折过程中出现丢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学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代学生集中保管贷款银行卡或存折。

2011年6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后,支付宝承担了贷款发放、回收工作,贷款银行卡或存折已不能办理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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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力度。

各系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贷款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对贷款政策,贷款申请、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的具体流程、所需手续及证件,“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和“支付宝”的操作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宣传。

让每一名有贷款需求的学生都能够及时、便捷、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成功申请贷款并及时还款。

(二)切实加强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

各系要按照《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印发,以下简称《贷款资格审核办法》)要求,在院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控制额度内,扎实有序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的审核、汇总提交有关材料,保障贷款申
请受理、审批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应贷尽贷”目标。

各系要按照《贷款资格审核办法》,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院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控制额度内,合理确定贷款学生数量和金额,并及时上报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

(三)各系对贷款学生中出现的升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向学生处报告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各系要专门组织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通报会,对每一个贷款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和相关提醒工作。

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院学生处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在“毕业生贷款确认”功能中导出贷款毕业学生名单,由各系通知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包括就业、联系方式)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生处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毕业生贷款确认系统正在开发,计划6月1日上线)。

(四)各系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健全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工作。

及时记录整理学生信息,建立包括学生家庭信息、学籍信息、贷款信息及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并适时维护更新。

(五)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系要积极探索,创新思路,逐
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培养机制。

要在学生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和毕业离校等环节开展贷款知识讲解活动,向学生解读合同条款,明确还款义务等;要邀请经办银行普及金融知识,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作用;要通过学生社团、年级、班级,多层次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诚信教育活动。

二、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大力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随着贷款工作的不断推进,还款人数逐年增多,特别是2011年将有大量贷款学生进入还款期,贷款回收质量将成为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特别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能否健
康发展的关键。

各系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要深入班级、县(市、区)、就业单位等基层做好调研工作,了解学生的还款意识及还款能力,积极开展还款提醒和催收工作,实时掌握学生还款信息;在网站上设置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链接;要动态维护更新贷款学生信息库,掌握学生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方联系、查找贷款逾期毕业学生,督促还款。

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学生,各系按要求提供有关毕业学生就业信息,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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