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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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

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及代表批量等内容的监理人员。

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

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

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

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见证取样内容及要求1、本工程应对下列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试。

㈠结构工程建筑材料:钢材及连接件、预应力钢绞线、锚具、砂、水泥、砌筑块材㈡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材料:水泥、塑钢窗、外墙陶瓷饰面砖(吸水率)砂、花岗岩(室内放射性、室外弯曲强度)、防水材料、防火涂料、结构胶、密封胶、细木工板㈢屋面工程建筑材料防水材料㈣节能工程建筑材料:保温板、粘结材料、网格布、锚栓、抗裂砂浆、外门窗四性检测、幕墙四性、玻璃㈤____工程建筑材料:给水管材、电线电缆、㈥合同约定增加复试的建筑材料上述建筑物资复试报告,承包单位应及时二次报验,专业监理要严格____子项目试验结果和结论,确认后,将一、二次报验资料及附件和保留的抽样单,复试报告印件一并整理登记并保存。

并复核建筑材料实际进场数量、牌号与复试报告相一致。

2、本工程施工试验、检验试件成型及抽取的监理见证存样、送样项目:1)、钢材的焊接、试件的抽取(分不同焊接型式、规格、级别)2)、砼标养试件3)、砼同条件实体检测试件的成型、抽取及养护条件4)、砂浆试块的抽取和成型5)、钢材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位置的确认6)、后置埋件的拉拔试验以上各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必须与施工单位抽样员一同进行抽样,进行见证取样成型过程,并一同送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因此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的内容和范围1. 内容①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②见证人员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监理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后由市建管局统一颁发证书,由见证单位授权后,方可履行职责。

③见证取样和送检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将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名单报质监站登记。

建设或监理单位负责将见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④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及取样操作的规范性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要求取样人员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取样,并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标识、封志。

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并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工作程序①.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登记备案;②.施工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取样人员对样品进行标识和封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一起送样检测;④.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名、并加盖见证单位公章;⑤.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委托登记,并进行检测;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开始目录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的试验二、结构混凝土试块组数的留置及要求三、建筑砂浆试件取样和要求四、水泥取样方法及要求五、钢筋取样方法及要求六、钢筋焊接取样方法及要求七、钢筋机械连接取样方法及要求八、墙体材料取样方法及要求九、防水材料取样方法及要求十、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及要求十一、建筑外窗取样方法及要求十二、砂、石的取样方法及要求关于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试验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参合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二、结构混凝土试块组数的留置及要求1、根据GB50204-2002第7.3.2条规定: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产生浇捣混凝土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不同标号的混凝土配合比在首次使用时必须分别留设用作垫层的砼可不留设.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砼必须进行放射性元素检验.目前要求按每3000㎡进行一次检验,不足3000㎡也进行一次检验,每次送检一块试压块.3、根据GB50204-2002的规定,按不同的用途,应留置的三种试块:第一种:施工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即我们通常说的用于梁、板拆模试压块:A、不同施工段至少留设一组.B、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构件部位的适应位置并采取相同养护办法.C、试块标注清楚构件或部位名称,一般14天左右送检.第二种:标准养护试块:在试块成型后应覆盖表面,以防止水分蒸发,并应在温度为205℃情况下静置一昼夜或两昼夜,然后编号拆模.A、取样与试块留设按规范规定.B、拆模后及时置于标养室养护或送试验室.第三种: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A、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构件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相同养护方法.B、等效养护龄期乘平均温度约等于600℃时送检.C、等效养护龄期应大于14天小于60天.D、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4、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试件即抗渗混凝土:A、试件尺寸为150mm 的圆柱体,每组6块.B、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立方米留置一组,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5、混凝土留置组数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GB50204-2002中7.4.1、7.4.2留置.6、其他要求:A、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部在浇筑混凝土时必须按自拌混凝土的规定留设试件.B、垂直构件构造柱、框架柱、剪力墙与水平构件梁、板混凝土试件应分开留置.C、混凝土构件必须在浇筑地点制作.D、送样单中要求写清工程名称、试件种类、结构构件或构件部位、制作日期、龄期、平均温度结构实体砼.三、建筑砂浆试件取样方法及要求1、取样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一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2、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立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不抽检一次.3、砌筑砂浆试件的制作:A、砌筑砂浆强度试件标准尺寸:70.7mm70.7mm70.7mm;B、制作砌筑砂浆试件时,应采用无底试模,将无底试模放在预先铺有吸水性较好的纸的烧结多孔砖上砖的吸水率10%,含水率2%,试模内壁事先涂刷薄层机油或脱模剂.C、砖上的湿纸,应为潮湿的新闻纸,纸的大小要以能盖过砖的四边为准,砖的使用面要平整.D、向试模内一次注满沙浆,用捣棒直径为10mm,长为350mm的钢棒,端部应磨圆均匀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式插捣25次,为了防止低稠度砂浆插捣后,可能留下孔洞,允许用油灰刀在沿模壁插数次,使砂浆高出试模6-8mm.E、当砂浆表面开始出现麻斑状态是时约1530min,将高出部分的砂浆沿顶面削去抹平.F、试件制作后应在20℃5℃温度环境中停一昼夜242h.四、水泥取样方法及要求1、检查批量每一生产厂家的水泥到施工现场后按同一等级、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编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小于一次.2、取样规则A、水泥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B、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如同时申请混凝土配合比,则需要取水泥量不小于35kg.3、公司要求:A、水泥必须在公司选定的合格生产厂家中采购.B、水泥进场应按规定验收、堆放.C、按规定及时进行取样送检.D、水泥使用时必须有送检试验合格报告.E、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F、未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的水泥不得使用.五、钢筋取样方法及要求1、取样规则A、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B、冷拉钢筋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20t的同级别、同直径的冷拉钢筋组成.2、取样数量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盘条钢筋: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冷拉钢筋:每批冷拉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取样方法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盘条钢筋的弯曲试验的试样应从两盘中切取.4、取样部位直条钢筋在距端部500mm处切取试样,盘条钢筋在距端部1500mm 处切取试样.5、钢筋日常习惯样式长度供参考6、公司要求:A、各种规格的钢材必须在公司选定的合格生产厂家中采购.B、钢材进场应按规定进行外观检验,检验合格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C、钢材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加工制作;使用时必须有检验合格报告.D、在加工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钢筋脆断现象,应按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F、未送检或不合格的钢材不得使用.六、钢筋焊接取样方法及要求1、闪光对焊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做力学性能实验时,应从每批接头随机切取6个试件,其中3个做拉伸实验,3个做弯曲试验.2、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号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中300个同牌号、同型号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3、电渣压力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中300个同牌号、同型号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4、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号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中300个同牌号、同型号接头作为一批.在柱、墙的竖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5、公司要求:A、钢筋焊接前应进行试焊,试焊经试验合格后方能正式施焊.B、钢筋焊接后应按规定取样送检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隐蔽验收.七、钢筋机械连接取样方法1、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号、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2、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3、公司要求:钢筋连接接头按规定取样送检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隐蔽验收.八、墙体材料取样方法及要求1、烧结普通砖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不超过1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一组15块,10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5块备用.2、烧结多孔砖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不超过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一组15块,10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5块备用3、灰砂砖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不超过10万块为一验收批.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一组15块,5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5块进行抗折强度试验5块备用. 4、粉煤灰砖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不超过10万块为一验收批,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一组15块5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5块进行抗折强度试验10块备用5、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一万块按一批计,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一组块5进行抗压强度试验.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小于二组10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6、公司要求:A、各种砌块材料必须在公司选定的合格生产厂家中采购.B、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外观检验,检验合格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C、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D、未送检或送检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九、防水材料取样方法及要求1、石油沥青青纸胎油毡、油纸①、产品检验批:以同一品种、标号、等级的产品每1500卷为一批,不足1500卷者也按一批验收.②、抽样:在重量检查合格的10卷取重量最轻的,外观、面积合格的无接头的一卷作为物理性能试样,若最轻的一卷不符合抽样条件时,可取次轻的一卷,但要详细记录.③、取样方法及部位:将取样的一卷卷材切取距外卷头2500mm 后,顺纵向截取长度为500mm的全幅卷材两块,一块作物理性能试验试件用,另一块备用.2、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和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①、产品检验批:以500m㎡同类型、同规格的卷材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验收.②、抽样方法及部位:在批中随机抽取一组三卷用外观质量、尺寸、面积检验,检验合格后任取一卷,在距端部300mm处截取约3米 ,用于厚度试验物理性能试验所需的试样.3、弹性提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和塑性提改性沥青防水卷材APP1、产品验收批: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10000 m㎡为一批,不足10000 m㎡也可作为一批.2、抽烟方法及部位: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五卷进行卷重、面积、厚度与外观检验,从卷重、面积、厚度与外观合格的卷材中随机抽取一卷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将取样卷材切除距外层卷头2500mm后,顺纵向切取长度为800mm的全幅卷材试样2块.一块作物理性能试验试件用,另一块备用.4、防水涂料1、同一规格、品种、牌号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 者按一批进行抽检.取2KG样品,密封编号后送检.2、双组分聚氨酯中甲组份5T为一批,不足5T也按一批计;乙组份按产品重量配比相应增加批量.甲、乙组份样品总量为2KG,密封编号后送检.5、公司要求:A、材料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或建设单位要求采购.B、材料进场时,必须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图纸或建设单位规定材料的,予以退货.C、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按规定取样送检;检验合格方能用于工程上.十、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及要求1、混凝土外加剂下列九大类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和引气剂的取样方法.①、试样分点样的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中所得的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②、每一编号掺量1%时,批量100T,残量1%时,批量50T至少抽检一次.③、没一编号取样量不小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④、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边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实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2、混凝土水泵送剂①、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中所得的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②、每一编号批量50T至少抽检一次.③、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小于0.2T水泥所需要的外加剂量.④、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C473-2001标准进行检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4混凝土膨胀剂A、膨胀剂出厂前按同品种编号和取样.袋装和散装膨胀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膨胀剂尺寸前编号按生产能力规定:批量以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时,亦为一编号.B、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贯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0Kg.C、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标准第六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供作仲裁时使用.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A、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料.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中所得的试样,混合料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检均匀混合而取得试样.B、生产厂应根据产品的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不少于500T,每批号为50T;年产500T以下,每批号为30T,每批不足50T或3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C、每一批号取样量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D、每批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均匀混合,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试或仲裁.E、其他要求:A、各种外加剂必须按规定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方能应用.B、对于采用商品混凝土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索取混凝土外加剂合格证及复检报告.十一、建筑外窗取样方法及要求1、取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试件.同一窗型、规格尺寸应至少检测三樘试件.2、试件要求:A:试件应为按所提供的图样生产的合格产品或研制的试件.不得有任何多余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B:试件镶嵌应符合设计要求.C:试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组合、装配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十二、砂、石的取样方法及要求1、砂、石的验收: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砂石进入施工现场,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2、取样规定: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A、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堆料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B、每一验收批砂取样不少于30kg,石取样不少于80kg,如同时申请混凝土配合比,则需要取砂不少于60kg,另取石不y少于90kg.。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____)____号《____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____)____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

具体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二、见证人资格: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

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见证取样程序: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____人。

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务必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职责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齐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理解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四、罚则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基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所有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至第七条,本制度中的见证取样送检指在项目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指定取样人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需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包括其资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及本工程试验项目等。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需将审核合格的送检单位及见证人员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同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指定见证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第十条,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箱,见证人员加封。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标明工程信息、取样信息、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并归档见证记录。

第十一条,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项目监理机构在单据上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遵循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若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二)1. 钢筋:源自同一制造商、同规格、同批次,且总量不超过60吨的同类型钢筋视为一批。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设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与提升,建设部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本规定明确了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的职责,以及送检流程和检测单位的质量要求等,旨在加强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以下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具体内容:一、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障工程质量。

二、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相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应取样数量的____%。

六、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迭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迭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是指在某些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规定下,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规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证取样和送检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障被检测物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见证取样是指在取样过程中有专门的监察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出现进行监督和记录的取样方式。

根据规定,一些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安全、公共健康等重大问题的物品,要求在取样过程中必须有监察人员出席,以确保取样的地方、时间、样品等都符合规定。

监察人员可以来自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他们负责监督取样人员的操作,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以便日后的审查和核查。

送检是指将取样的物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分析。

送检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更换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通常,送检的物品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文书和样品信息等,以确保检测机构能够准确识别和分析样品,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者申请人。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监督取样过程,可以避免取样人员的舞弊行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而规定送检程序和要求,则能够避免检测机构的不当的操作或结果篡改,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提高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治理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是一种保证取样和检测过程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治理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1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1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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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2000]211号文
一、取样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原材料方面: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
(2)、用于承重墙的砖;
(3)、用于承重墙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4)、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5)、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施工试验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连接接头试件;
3、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取样数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如果超出以上范围和数量,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三、见证人员:
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经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

四、试件封存:
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五、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六、试件结果比较:
定期检查试验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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