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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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目录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设置是否适当,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许可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直接原因就是目前关于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还不完善,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

针对上述行政许可程序的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公开制度、一次告知制度、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限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释义】本条是对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一、申请行为的性质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开始。

申请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合法的应答。

无论申请人在实体法上是否符合获得许可的条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该权利。

二、提出申请的方式1.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目录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听证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规定期限的意义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

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

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

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

第三,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期限的概念和种类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

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

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

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殊规定是什么一、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1、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的行政许可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1、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章

2019/1/22
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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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46条)
•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
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 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会共利益的重大行 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
2019/1/22
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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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47条)
•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
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 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 23

• •
2019/1/22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49条)
•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
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手续。
规定。
•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更行政许可程序的
2019/1/22
行政许可法
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规定。
2019/1/22 行政许可法 11
• 【释义】本条是关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37条)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
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 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特别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特别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对大多数申请人开放的许可,而特别许可是指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或者特定条件下的许可。

特别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殊要求,旨在确保特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特别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特别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特别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或者特定条件下的活动实施的许可。

这种许可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行业特定性:特别行政许可往往针对特定的行业,如金融、医疗、教育、建筑等。

- 条件特定性:申请特别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资质、技术、资金等。

- 程序特定性:特别行政许可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

2. 特征- 法定性:特别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 专属性:特别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 程序性:特别行政许可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 时限性:特别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二、特别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特别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按行业划分- 金融行业许可: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设立许可。

- 医疗行业许可: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等执业许可。

- 教育行业许可:如学校、培训机构等的设立许可。

- 建筑行业许可: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师等的资质许可。

2. 按条件划分- 资质许可:如企业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等。

- 审批许可:如工程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等。

- 特许许可: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等。

三、特别行政许可的程序特别行政许可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特定的对象作出许可、批准等行政决定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对于保护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条件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依法行使许可权限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许可权限的依法行使。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许可的条件、审查的标准等,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许可的范围。

2.公开透明的程序要求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前,应当公布许可的标准、条件、时间限制等,并接受公众的申请和监督。

对于许可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3.审查决策的合理性要求行政许可的审查决策应当合理、公正,并依法作出。

审查决策包括对许可申请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条件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效力是指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规范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效力包括合法性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合法性效力是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约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

其中,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废止或撤回,不具备法律效力;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根据特定情形对其进行修改或调整。

行政机关对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目录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听证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规定期限的意义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

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

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

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

第三,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期限的概念和种类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

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

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

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功能:1、行政许可概念: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

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2)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内部的人事、财务、请假等,不属于(3条2款)。

2、行政许可的性质(1)权利的获得:国家做出财产、资源的权利主体,转移给当事人。

(2)权利的行使:有些权利行使,涉及他人要限制;有些不涉及,不需限制。

(3)权利、资格的确认:经许可,确认;无许可,则无资格。

3、功能(作用)(1)控制危险(普通许可、核准)(2)配置资源(特许)(3)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登记、认可)二、行政许可的种类现行法律中,许可的名目多,有许可、审批(核)、批准、认可、登记、注册、备案等70多种,约4000项,国务院清理后,余2648项。

许可法将其为分6类: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用于防止危害、保证安全,如产品(物品)安全的许可。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如海域、土地使用、出租车、电信经营等。

特点:获得许可支付费用,特许权可转让、继承,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可自由裁量。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用于服务业、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技能、职业、资源评价。

如律师、会计、特设操作人员。

特点:通过考试、考核发许可,对身份、素质确认,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不能自由裁量。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

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安全产品(设备)的经营环节,检验检测及检疫。

特点:依据标准、技术规范,一般要检验(疫)或实地验收(工厂检查)。

行政新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审查跟决定

行政新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审查跟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第六⼗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政许可的被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户提供安全、⽅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批准,不得擅⾃作业、歇业。

被许可⼈不履⾏前款规定的义务的。

⾏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对特定⾏业的被许可⼈不依法履⾏服务义务作出处理的规定。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即通常所指的垄断性的⾏业,主要包括银⾏、⾦融、保险、铁路、电⼒、航空、烟草、邮电等⾏业。

这些⾏业由于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其⽣产经营必须具备⼀些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因此,依据本法有关⾏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它们的市场准⼊适⽤⾏政许可中的招标、投标等特别程序,即只有通过招标、投标等特殊⽅式才能获得市场准⼊。

实践中,有关法律、⾏政法规等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产经营,都规定了特定的标准和条件,被许可⼈取得从事这些⾏业的⾏政许可后都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

本条内容,是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许可的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所应当履⾏义务的总体性规定。

它包括以下⼏⽅⾯的内容: 第⼀,这些特定的⾏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户提供服务。

⽐如,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垄断性的特定⾏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李⾃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发⽣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害承担责任。

这就是铁路运输企业对⽤户服务的基本标准。

再⽐如,铁路法在规定国家和地⽅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

分别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地⽅⼈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同时,还规定,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开展过程中的权益或者义务作出的确认和支持,以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规范、约束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

行政许可是我国行政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权力运行方式,也是保证公平法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和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许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发给行政许可文件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办事,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通常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为起点。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以及提交材料,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与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听证和调查在一些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实地调查。

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邀请有关当事人及其代表、专家学者等进行的公开听证。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辩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4. 审批决定行政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后,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有三种可能的结果:批准、不予批准和改正。

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将出具行政许可文书,明确批准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将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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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的原则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则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一、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矿产资源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的配置是指公共运输线路和电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是指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和通信等行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

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均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由于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具有的有限性和供给的稀缺性,公用事业的市场巨大及国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决定着在这些领域获取行政许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被许可人一旦取得此类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赋予其的特定权利,将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

如果行政许可的实施不规范,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就会出现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打招呼、批条子等个人利用行政职权进行干预,从而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就难以杜绝。

同时,此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有些会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有些则直接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凡许可事项不限于公益性的和非营利的活动,就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最优的申请人从事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实施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但多数采取“双轨制”,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实践中,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比例还不高。

例如,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既可以采用协议出让,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

为此,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对于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的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同时,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采取何种方式决定行政许可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本法施行后,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对这一问题应当按照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行政许可的特点作出规定。

对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法施行后,则应当进行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进行修改;如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确须保留的,应当上升为行政法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本法没有作具体规定。

实施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招标和拍卖都属于公平竞争的方式,但两者对竞争者的评价方式不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招标对中标人的要求,不仅是出价最高,还有其他综合标准。

行政许可机关适用何种方式实施有关的行政许可,需要根据招标和拍卖的不同特点进行选择。

例如,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

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一)通过招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程序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招标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中,招标人一般应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招标人也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确定适当的招标方式。

例如,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出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中规定: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2.投标人和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标由行政许可机关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二)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1.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因行政许可产生的财产权利的行政许可机关。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拍卖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的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会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拍卖师点算竞买人;(2)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的简要情况;(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4)拍卖师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应价。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3.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向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的,构成程序违法,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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