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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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
实现施工安全生产,在安全防护以及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临时用电方案不仅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也关系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 起重吊装工程;( 5 ) 脚手架工程;( 6 )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2009年 5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可查阅《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附件1、附件2),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 2 )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
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逬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规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
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人下一道工序。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就是通常说的安全技术交底。它有
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技术交底,通常有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