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转移利润要受罚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有一类会计科目,名字叫“其他”,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
有一类会计科目,名字叫“其他”,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
(一)
有一类会计科目,用途很广,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其他”,算算有“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
万能的"其他",没有了它,会计可怎么活啊!正所谓:“会计一抓瞎,全部进其他”。
西恩拉拉_e:我不知道放哪里的时候就放其他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御风寰行:对头,这个科目就是会计制度的下水道,啥子污七八糟的东西都往里塞,是个藏污纳垢的地方。
挨雷劈的驴子:见过最无语的,四级其他,十年帐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其他费用—其他。
(二)
由于公司会计人员将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或应付的款项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这使得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比较繁杂,很容易成为舞弊的工具。
涉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舞弊手法主要有:1、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短期投资,截留投资收益;2、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利润,偷逃税款;3、利用其他应收款转移资金;4、利用其他应收款私设小金库;5、利用其他应付款隐藏费用。
如果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数额巨大,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匹配,就很有可能存在造假行为。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一规定, 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与新准则的规定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 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也就是说, 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 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 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都不属于债务重组。
因此,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或债务重组所得为零的情况。
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 是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产生损失, 因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 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不同, 纳税调整也不一样。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重组的计税依据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 按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放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实收资本),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两者之间是统一的, 即计税依据等于债务重组所得。
【老会计经验】销售改加工 利润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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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销售改加工利润可转移
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企业。
2006年度,A公司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了减少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将一批成本为2000万元的产品,以2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该批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然后B公司再以3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样A公司的800万元(3000万元-2200万元)销售利润就转移到了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认为,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的利润率为10%[(2200-2000)÷2000×100%],没有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如此操作可使A公司少负担企业所得税264万元(800×33%),虽然B公司利润增加了800万元,但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政策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老会计经验】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对各方利益有影响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对各方利益有
影响
案例天晶房地产公司境外股东A企业计划按溢价1.8倍转让100%股权,其中40%拟转让给境外B企业,60%股权拟转让给境内C
企业。
已知天晶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50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万元,留存收益8000万元,其中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
天晶房地产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否对于A企业股权转让有影响呢?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但是,非居企业股权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因此,正常转让情况下,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12000=9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60万元,净收益9600-960=864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一、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可以归纳为六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辗转、税负叠转和税收资本化。
(一)税负前转税负前转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它是指企业将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转嫁给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例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款,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给零售商,零售商最后将税负转嫁给终极的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诸环节全部或部分税款在内的价格才能购进所需的商品。
可见名义上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但真正的负税人却是消费者。
尽管税负前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但是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去。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是谁的税种,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消费税的负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是谁,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并以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销售者将税款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货物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随着课税商品的转移,将税负加在价格之上,与商品同时转移落到消费者身上。
一般来说,前转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多次完成或通过多次才能完成,通过多次才能完成的前转称为复前转。
如,对甲课税,甲转嫁给乙,乙又转嫁给丙,丙又转嫁给丁,丁为税负的归宿者,转嫁过程经历三个环节,这就是复前转。
(中华会计网校)(二)税负后转税负后转也称税负逆转或税负向后转嫁。
就是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生产者。
比如,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商品价格下降,已纳税款难于加在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已纳税款。
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
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铂略财税 5天前会计调账“其他应付款”,竟然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到底怎么回事呢?今天给会计们涨涨知识了。
紧急提醒会计人别任性调账一名会计分享了她亲身经历的调账风险,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账建议:1、年底调账并非任性而为、调账更不是擅自冲账,必须有根有据、合理合法;2、每一笔账目在调账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找到账目出现的原因,厘清业务的真实面目;3、每一笔账目的调整,一定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而是以还原事情真实为前提、回归业务实际为宗旨;4、会计人员切记:调账须谨慎、调账有风险、调账须合法、调账有技巧!取得1份12万元的开票日期2018年12月份的费用发票,能否计入2019年费用税前扣除?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答复。
情形一: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则应该在2018年税前扣除,不得在2019年税前扣除。
情形二: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虽然开票日期在2018年度,这种情况下该笔12万元的费用允许在2019年税前扣除。
提醒: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法律解析
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法律解析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活动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有些人不法地利用金融渠道,试图将资金转移至非法用途中。
本文旨在通过法律的角度,解析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其后果。
一、背景概述在进行法律解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非法转移资金背后的背景概述。
非法转移资金指的是将来自非法活动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他人账户上,或者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合法渠道进行资金转移。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洗钱、资金诈骗、逃税等违法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1. 洗钱罪洗钱罪是帮助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款项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走私的所得、恐怖活动的资金、赌博的所得或者其他犯罪所得,为掩饰其非法来源,采取措施隐匿、转移、收藏、收购、出售、开具虚假证明文件、账册、资料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行为”。
2. 诈骗罪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手段或者滥用职权的方法,使他人误认为真实情况,损害他人利益,骗取财物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行为”。
3. 受贿罪有些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是出于收受贿赂的动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日常事务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后果对于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后果。
这些后果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并惩罚犯罪行为。
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犯罪行为。
一旦定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还会导致民事责任。
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损失、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案例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案例一、税负转嫁筹划规律的基本原理税负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
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筹划受到纳税人的普遍青睐,利用税负转嫁筹划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已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二、税负转嫁筹划基本技术(一)顺转技术纳税人将其所负担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比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收,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顺转技术一般适用于市场紧俏的生产要素或知名品牌商品。
顺转技术的基础是价格平台,如果将顺转技术与转让定价策略及集团经济结合起来,会显示出更大的威力。
顺转技术运作灵巧,有时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妙效果。
顺转技术很难将企业所有税负都实现转嫁。
从实践情况来看,能够进行顺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的税种。
比如对香烟缴纳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香烟消费税的承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以其制造者和贩卖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贩卖者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和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税款可以加在商品价格上,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实现税负转移。
(二)逆转技术逆转技术多与商品流转有关,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转嫁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转嫁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转嫁给货物的供给者和生产者。
【老会计经验】税费转嫁不影响计税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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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税费转嫁不影响计税税基
某银行因机构收缩,撤销了某县原支行。
在处置该县原支行闲置房产及土地(为划拨土地)时,根据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置房产、土地所有的应交各项税费(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律由购买方承担,合同成交价为97万元(房产及土地原始成本价为90万元)。
购买方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20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所以,对银行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其纳税主体应当是银行本身,税务机关只能针对银行征税。
至于该税收最终由谁负担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在本案例中,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等应属银行承担,但合同约定由购买方代为支付,并且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含税收入额,所以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
但对土地出让金按法律规定究竟应当是哪一方承担?
根据土地出让金征收的有关规定:对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并且规定:用地者无权处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土地出让金的法定缴费义务人应当是原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并且由其在转让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所以,土地出让金也仍然是属销售方应当承担的费用,该费。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利润和纳税情况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处罚措施:
1. 罚款:如果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可能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金额可能根据违法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可以受到罚款、警告或有罪推论等。
2. 承担责任:如果企业领导人或财务人员有责任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企业领导人可能会因为未能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而受到处罚,而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其未能遵守相关法规而受到警告或罚款。
3.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果财务人员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无法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可能会限制他们在行业内的发展,并对未来担任会计职务造成影响。
4. 刑事责任:如果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犯罪,例如违反税收法规或故意泄露财务信息等,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不仅可能损害企
业的财务信息,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职业风险。
因此,企业领导人和财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一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
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
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
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
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
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
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
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
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
会计经验:2个会计最容易违法的会计处理
2个会计最容易违法的会计处理案例一某某商贸公司2016年度账面利润非常可观,需要按照25%的税率预缴接近1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财务人员自作聪明,把12月份一张会务费10万元的发票故意做成100万元,导致第四季度费用一下子虚增了90万元,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会务费12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万元风险:以上属于偷税行为,将会面临0.5倍-5倍的罚款、以及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达到涉案标准的情况下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政策:(1)《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将罪名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2)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案例2:企业股东年终想从公司分红但是又不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聪明的会计让股东以借款的名义借出100万元,目前长期挂账未还。
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股东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风险:(1)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存在计征增值税的风险;政策: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存在被视为红利分配,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法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转移财产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逃避税收、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非法转移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非法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非法转移财产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1. 法律定义非法转移财产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逃避税收、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非法转移财产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2)行为要件: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转移、隐瞒、虚构、欺诈等手段。
(3)目的要件: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包括逃避债务、逃避税收、逃避法律制裁等。
三、非法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构成犯罪的非法转移财产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 挪用资金罪:单位或者个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对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1)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合同债权、物权等。
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行为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协助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转移现象日益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逃避税收等原因,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财产。
然而,协助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围绕协助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协助转移财产的定义协助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转移财产的意图,仍为其提供帮助,使他人成功转移财产的行为。
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提供资金、提供运输工具、提供通讯工具、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等。
三、协助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协助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给债权人、债务人等民事主体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款,协助他人逃避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道德责任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道德层面,行为人将面临道德谴责,失去他人的信任和尊重。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甲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
转移集体资金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集体资金是指由集体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拥有、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在我国,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然而,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私利,非法转移集体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旨在探讨转移集体资金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转移集体资金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占有集体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转移集体资金的行为,如果涉及非法占有,情节严重,将构成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集体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转移集体资金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非法转移的资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转移集体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党纪处分对于党员干部在转移集体资金过程中,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集体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集体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大家认识到转移集体资金的严重后果。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从源头上防范资金转移的风险。
3.强化内部审计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集体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4.提高透明度对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5.加强教育培训对集体组织成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法典型案例:转移用人单位大额资金会受到什么处罚?
转移用人单位大额资金会受到什么处罚?工作中,劳动者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管擅自转移用人单位大额资金构成严重侵害用人单位利益,会产生什么后果,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请看本期案例:【案例简介】顾某系某物业公司三名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
2011年6月,某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王某。
后顾某自行前往银行办理某物业公司网银U盘变更手续,并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使用网银操作公司账户,向无关案外公司转款32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遂以顾某“违规转移巨额资金,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顾某认为,其转移资金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未损害公司利益,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虽主张其变更网银管理权限并对外转账三十余万元系履职行为,但其并非公司财务人员,对为何隐瞒其他股东进行上述操作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有违顾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据此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单位事务时应时刻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
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因不当履职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构成履职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行使解雇权。
本案中,顾某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管,在与单位发生矛盾时,利用职权擅自转移用人单位资金,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构成严重违纪。
实践中,用人单位加强对高管履职的监督与管理,调整高管职务时应及时调整管理权限、变更授权,并安排人员交接并妥善保管公司证照、网银密码等重要物品,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业绩转移处罚心得
业绩转移处罚心得因会计审计违规行为,去年1092户单位被处罚,查补税款10.7亿元。
财政部昨日表示,通过全国范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随意调节收入成本粉饰业绩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行为。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检查共涉及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8398户。
形成了部、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监督机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2007年财政部组织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对部分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开展了跨区域联合检查,对部分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对房地产、电力、交通等重点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抽查。
检查发现,少数企业存在违背准则操纵利润、虚构交易等严重会计造假行为。
“有的企业随意调节收入成本粉饰业绩。
”该负责人解释说,如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从而在不同年度间调节利润,随意增减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调节折旧费用,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确定公允价值,或非法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等。
部分企业还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如通过母公司豁免大额债务或者进行大额捐赠等手段,直接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帮助上市公司扭亏为盈。
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构经济业务进行系统造假。
该负责人表示,有的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相互串通,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进行系统造假,虚构业务收入,导致财务报表虚盈实亏。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共对1092户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调账、补税、罚款等处理处罚,共查补税款10.7亿元。
收缴罚款2152万元,对267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并将145户企事业单位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财政部门还对215家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撤销22家、暂停执业51家、没收罚款37家、警告105家,并对498名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证书13人、暂停执业163人、警告3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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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转移利润要受罚
某集团公司有下属机械配件厂和中外合资企业等成员企业。
由于机械配件厂长期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合资企业为整机装配生产厂家,其主要生产部件由机械配件厂生产提供,机械配件厂的部分原材料由合资企业外购转供。
该合资企业目前属新办后的第四年,正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照顾。
由于他们利益共享,故机械配件厂以远远低于正常外销价的价格销售给合资企业产品,合资企业以远远高于外销价的价格销售给机械配件厂材料,这样机械配件厂的产品利润就自然而然地转移到合资企业。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合资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照顾,机械配件厂又可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机械配件厂调整了计税收入额,作出了补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同时对该合资企业虚增的所得额,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