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化工企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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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贯彻执行《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1、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从投入到报废的管理、电气设备缺陷的处理、检修及安全运行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生产、基建、生活的电气设备管理。2、电器设备投入

2.1凡基建需要增加电气设备、线路,增加用电量,应经有关部门提

出,主管领导批准,报控股公司同意后方可具体设计施工。

2.2技措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经控股公

司同意后方可具体执行计划。

2.3生产需要调大原有电气设备容量,应向控股公司办理用电申请或

扩大(增量)申请手续,经控股公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2.4生产需要添置备品电机,调换旧电机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电机容量大小,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申购手续,购进的电机由生产部门领用,列入固定资产,交电器管理人员维护管理。

3、电气设备转移、闲置、调拨、报废

3.1根据生产需要,子公司之间可以应急调动借用本公司的电机、电

器设备,原则上做到有借有还,必要时可以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正式调拨。

3.2生产部门闲置的电器设备,由电器管理人员清理、挂牌,标明规

格、型号、用途,报主管领导,并分别保管。

3.3凡质量低劣、能耗大,效率低,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电机设备,

属固定资产的,由生产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电器管理人员作质量检查,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定,批准后送销售和财务部门统一处理。任何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处理。

4、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4.1电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负责。

4.2每天巡回检查电气运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入册。

4.3缺陷及故障处理。

4.3.1缺陷及微小事故由班长组织力量当即予以消除。

4.3.2对于不能立即停电处理,但又不直接影响生产的缺陷隐患应通

报上级,由主管领导确定停电时间,电器管理人员落实处理方案后具体执行。

4.3.3对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报电器管理人

员,并请示主管领导紧急停电处理。

4.3.4当发生危及人身生命安全及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时,电器管

理人员有权不经请示紧急拉电,先操作后报告。

4.4定期参加全厂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参加研究整改

措施,限期整改。

4.5做好变电所、配电间和电气设备的清洁文明工作,搞好清洁文明建设。

5、电器设备检修

5.1电气设备每年进行大、中修各一次,由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

提出备件、材料计划,报公司平衡购置。

5.2每月小修计划由生产部门提出并实施。

5.3对高压电气设备,由控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预防性实验,并对不

合格的设备组织抢修,消除缺陷。

5.4组织好主要电气设备的大中修和主要电气设备外修质量验收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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