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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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一)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所在单位性质和聘任岗位不同,实行分类、分层设置分配方案。
1.各学院(含工程研究院)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根据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和下拨的总量,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基础上,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对各学院聘任在教学、科研一线的具备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任教师(主要指未取得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聘任期满按上述条件进行考核,执行相应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期满考核达不到主系列岗位合格考核条件的,则按规定退档或低聘。
对新引进的博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内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七级岗位三档22分确定,内聘三年结束后按聘任岗位和聘期考核业绩确定档次;对新引进的硕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初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三档10分确定,试用期结束后按聘任岗位的合格档确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病假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按其标准的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从第4个月起按其标准的5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③探亲假及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标准的80%发放。
7.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按其聘任岗位等级标准的100%、80%和50%发放;年度考核定为告诫的,告诫期内按其聘任岗位等级标准的50%发放,待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后所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次标准发放。
24
20
17
13
表3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岗位
聘任年限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
试用期
≥15
26
23
20
17
10
10~14年
24
21
18
15
≤9年
22
19
16
13
(二)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与受聘岗位、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聘期内相对稳定,根据考核和考勤结果按月发放。
6.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⑴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下月起停发。
⑵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改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⑶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批准同意后下月起停发。
⑷受处分人员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处分与处理规定》(理工发[2009]21号),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和受停职反省处理的,处分期间和停职反省期间停发。
1.新进人员或岗位变动人员
⑴新进人员在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计发全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计发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⑵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内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标准执行,新引进硕士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标准执行。管理岗位新引进硕士毕业生按科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首聘期满(三年)按考核确定的聘任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一、指导思想
1.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
2.有利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各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完善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扩大各学院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任职
年限
正厅级
副厅级
校长助理(含非校领导党委委员)
正
处
级
主持
工作
副处
副处级
处
长
助
理
正
科
级
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20
51
48
41
41
3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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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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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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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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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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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年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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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5
21
18
14
≤4年
45
42
36
31
⑶离退休人员按本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中所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所受聘岗位分数乘以分值确定。参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分别设置了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见表1、2、3),其中聘任年限以本岗位聘任时间、按年度计算,在每年1月份集中一次调整。
表1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
岗位
聘任
年限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见习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10
60
48
44
40
36
34
32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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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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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2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
岗位
②首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分按80分发放;
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下各类岗位按受聘岗四档(合格档)标准对应分数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首聘期满后,根据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核定下一个聘期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
聘任为专业技术二级人员,聘任期内业绩在达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考核聘任条件的基础上且须同时满足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教学折算学时达到①、②类标准的,必须在满足考核规定的基本(合格条件)教学条件和所有理论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均为良好的前提下,每增加一项考核规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增加1档,优先考核教学条件。对课程优秀率达到50%及以上者,教学条件不封顶,但达到八档业绩必须有1条科研条件;对课程优秀率介于30%至50%期间者,教学条件进档不超过2档(即第六档);对课程优秀率低于30%或教学条件达不到合格条件者,教学条件不进档;对课程优良率低于90%者,教学、科研条件均不进档。教学工作折算计划学时达到④、⑤类学时标准的专任教师,优先考核科研条件,超过的教学条件不作为进档条件。最高到八档65分;同时,聘任期内完成了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而教学或科研条件达不到基本考核合格条件的,每缺少一条教学或科研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减少1档,依次类推,最低为一档30分。
⑴各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4。
表4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期满考核
确定档次
受聘岗位
一
档
二
档
三
档
四
档
五
档
六
档
七
档
八
档
国家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80
省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30
35
40
45
49
54
59
65
校聘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任岗位和资历。目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的各项津贴、补贴,学校实行的校内工资等项目均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畴。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考核和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主要体现教职工在所受聘岗位上取得的工作业绩。此前学校实行的骨干岗位津贴、年终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金、超课时酬金、教研室及实验室正副主任(书记)津贴、各类考核奖励酬金等项目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其中,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所受聘岗位聘任期内教职工所属工作单位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取得的业绩、贡献大小和岗位履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教职工年度单项工作经考核业绩特别突出或按上级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单独发放的工作酬金。主要包括超课时酬金、年终奖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辅导员津贴、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单项奖励性酬金。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保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讲效率。建立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各学院办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2.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强化考核机制,将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做到岗责分明,责酬一致。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
2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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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8
42
47
52
校聘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16
19
2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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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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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teka Baidu39
院聘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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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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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聘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7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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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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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①进档条件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的规定,聘任在教学、科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须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或讲授研究生课程,方能按下述条件累计进档;对教学工作折算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则按研究人员的考核条件考核进档;对教学折算学时和教学、科研条件均达不到规定的考核条件的,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学校推荐到中央、地方挂职锻炼的在编在岗人员,挂职锻炼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4.低职高聘人员,按《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低职高聘试行办法》校内实行了低职高聘岗位的,按高聘岗位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既受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聘任的岗位等级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⑶岗位变动人员从聘用到新岗位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标准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⑷新调入的人员按聘任的岗位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⑸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所执行的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访学、进修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出台的在职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期间停发。
⑸请假、旷工人员:
①无故旷工3天或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7天或事假15天以上者扣发1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8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从第2个月起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两个月以上停发当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超过1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人才队伍平衡的原则。
4.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现行校内酬金分配方案的继承性。
5.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学校将根据自身财力和事业发展情况,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三、绩效工资构成和比例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5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45%。
聘任为专业技术三至四级、五至七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折算计划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类似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进、退档情况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其中,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在23~52分之间核定;五至七级在16~39分之间核定。
四、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时间
1.实施范围:全校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
2.实施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3.相关说明:
⑴雇员制职工工资收入将结合《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理工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和本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精神作相应调整。
⑵提前退休职工按《关于终止提前退休政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理工发〔2010〕79号)文件执行。
聘任为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各学院制定的聘任期满考核文件和学校核定的绩效总量,由学院考核确定所聘人员的进、退档执行情况,报学校批准。其中,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在11~28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五至七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在7~20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八至十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
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征求意见稿,红色字体为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
为了推进学校事业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机制,更好地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所在单位性质和聘任岗位不同,实行分类、分层设置分配方案。
1.各学院(含工程研究院)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根据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和下拨的总量,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基础上,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对各学院聘任在教学、科研一线的具备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任教师(主要指未取得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聘任期满按上述条件进行考核,执行相应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聘任期满考核达不到主系列岗位合格考核条件的,则按规定退档或低聘。
对新引进的博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内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七级岗位三档22分确定,内聘三年结束后按聘任岗位和聘期考核业绩确定档次;对新引进的硕士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初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三档10分确定,试用期结束后按聘任岗位的合格档确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病假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按其标准的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从第4个月起按其标准的5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③探亲假及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标准的80%发放。
7.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按其聘任岗位等级标准的100%、80%和50%发放;年度考核定为告诫的,告诫期内按其聘任岗位等级标准的50%发放,待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后所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次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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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岗位
聘任年限
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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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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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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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与受聘岗位、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聘期内相对稳定,根据考核和考勤结果按月发放。
6.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⑴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下月起停发。
⑵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改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⑶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批准同意后下月起停发。
⑷受处分人员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处分与处理规定》(理工发[2009]21号),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和受停职反省处理的,处分期间和停职反省期间停发。
1.新进人员或岗位变动人员
⑴新进人员在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计发全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计发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⑵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内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标准执行,新引进硕士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标准执行。管理岗位新引进硕士毕业生按科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首聘期满(三年)按考核确定的聘任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一、指导思想
1.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
2.有利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各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完善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扩大各学院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任职
年限
正厅级
副厅级
校长助理(含非校领导党委委员)
正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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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工作
副处
副处级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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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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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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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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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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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离退休人员按本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中所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所受聘岗位分数乘以分值确定。参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分别设置了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见表1、2、3),其中聘任年限以本岗位聘任时间、按年度计算,在每年1月份集中一次调整。
表1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
岗位
聘任
年限
正高级
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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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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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
岗位
②首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分按80分发放;
受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下各类岗位按受聘岗四档(合格档)标准对应分数核发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首聘期满后,根据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核定下一个聘期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
聘任为专业技术二级人员,聘任期内业绩在达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考核聘任条件的基础上且须同时满足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教学折算学时达到①、②类标准的,必须在满足考核规定的基本(合格条件)教学条件和所有理论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均为良好的前提下,每增加一项考核规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增加1档,优先考核教学条件。对课程优秀率达到50%及以上者,教学条件不封顶,但达到八档业绩必须有1条科研条件;对课程优秀率介于30%至50%期间者,教学条件进档不超过2档(即第六档);对课程优秀率低于30%或教学条件达不到合格条件者,教学条件不进档;对课程优良率低于90%者,教学、科研条件均不进档。教学工作折算计划学时达到④、⑤类学时标准的专任教师,优先考核科研条件,超过的教学条件不作为进档条件。最高到八档65分;同时,聘任期内完成了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而教学或科研条件达不到基本考核合格条件的,每缺少一条教学或科研条件,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减少1档,依次类推,最低为一档30分。
⑴各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见表4。
表4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分数表
聘任期满考核
确定档次
受聘岗位
一
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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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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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国家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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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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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聘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任岗位和资历。目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的各项津贴、补贴,学校实行的校内工资等项目均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畴。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考核和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主要体现教职工在所受聘岗位上取得的工作业绩。此前学校实行的骨干岗位津贴、年终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金、超课时酬金、教研室及实验室正副主任(书记)津贴、各类考核奖励酬金等项目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其中,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所受聘岗位聘任期内教职工所属工作单位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取得的业绩、贡献大小和岗位履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单项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教职工年度单项工作经考核业绩特别突出或按上级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单独发放的工作酬金。主要包括超课时酬金、年终奖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辅导员津贴、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单项奖励性酬金。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保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讲效率。建立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各学院办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2.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强化考核机制,将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做到岗责分明,责酬一致。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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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聘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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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聘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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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聘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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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档条件
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的规定,聘任在教学、科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须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教学折算学时标准、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或讲授研究生课程,方能按下述条件累计进档;对教学工作折算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则按研究人员的考核条件考核进档;对教学折算学时和教学、科研条件均达不到规定的考核条件的,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学校推荐到中央、地方挂职锻炼的在编在岗人员,挂职锻炼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4.低职高聘人员,按《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低职高聘试行办法》校内实行了低职高聘岗位的,按高聘岗位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既受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聘任的岗位等级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⑶岗位变动人员从聘用到新岗位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标准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⑷新调入的人员按聘任的岗位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⑸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所执行的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访学、进修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出台的在职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期间停发。
⑸请假、旷工人员:
①无故旷工3天或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7天或事假15天以上者扣发1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无故旷工8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从第2个月起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两个月以上停发当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超过1个月者从第2个月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人才队伍平衡的原则。
4.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现行校内酬金分配方案的继承性。
5.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学校将根据自身财力和事业发展情况,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三、绩效工资构成和比例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5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45%。
聘任为专业技术三至四级、五至七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期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折算计划学时标准所对应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类似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进、退档情况核定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档次和分数。其中,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在23~52分之间核定;五至七级在16~39分之间核定。
四、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时间
1.实施范围:全校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
2.实施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3.相关说明:
⑴雇员制职工工资收入将结合《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理工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和本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精神作相应调整。
⑵提前退休职工按《关于终止提前退休政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理工发〔2010〕79号)文件执行。
聘任为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各学院制定的聘任期满考核文件和学校核定的绩效总量,由学院考核确定所聘人员的进、退档执行情况,报学校批准。其中,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在11~28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五至七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在7~20分之间核定,达到六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其进档业绩条件必须类比于专业技术八至十级所对应的业绩考核条件要求。
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征求意见稿,红色字体为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
为了推进学校事业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机制,更好地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