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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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会计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注意这些不是关联方关系的条件。

二、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认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母系社会)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母企业)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兄弟企业)

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女婿企业)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父企业)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排除项: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认定中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法人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关联自然人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偶)

3、直接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姨夫)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三族)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被认定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被认定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政部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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