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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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步骤

清算组的工作

清算工作的内容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清算组的工作(二)——接交工作

清算组工作(三)——询问

清算组的工作(四)——做好债权登记

清算组的工作(五)——债权清收

清算组的工作(六)——破产审计

清算组的工作(七)——制定会议制度

清算组的工作(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清算组的工作(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清算组的工作(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清算组的工作(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四)----否决合同

清算组的工作(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公司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的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清算工作的内容

企业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对原企业财产的清理、登记、封存就成了清算组首要和主要的工作,其清算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备用件(品)、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

二、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设备、工具、仪表仪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固定资产;

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速动资产;

四、股票、债务等长、中、短期投资;

五、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

六、担保、未担保、到期、未到期的债务;

七、各项权益的清理,如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到位,已投入数额、未投入数额等;

八、会计帐册、统计帐册、保管帐册、业务记录、档案、文书印章等;

九、债权清理(指破产企业应收未收款);

十、债务清理。

清算组应当列表详细登记上述清理状况,并签名以落实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法人破产,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行使相关权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清算组成员作出上述具体要求,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非如此不能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从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在提出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时,应做到让债权人公平、合理、合法的取得受偿。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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