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是指在固定源废气的监测过程中所需遵循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固定源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监测设备1.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具备较高的精度和灵敏度。
2.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监测设备的检定应定期进行,检定时应使用国家认可的标准气体。
二、监测方法1.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监测方法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可靠的技术,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监测。
3.监测方法应考虑到废气的特性和成分,选择合适的监测参数和测量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三、监测标准1.监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2.监测标准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可靠的数据,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监测标准应根据固定源废气的特性和排放量确定,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监测流程1.监测流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要求,确保监测过程的规范和准确性。
2.监测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仪器校准、数据记录和分析等步骤,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3.监测流程中应考虑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监测过程的安全性。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1.监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和提交,确保监测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3.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确保监测结果能被相关部门和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是确保固定源废气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遵循规范要求,才能保障固定源废气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固定源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培训
滤料 阻留法
采样方法
仪器直读法 注射器 真空瓶 气袋
吸收液
常见吸附管 其他富集管
活性炭管 Tenax管 三合一吸附管 硬质玻璃(变径)吸附管 硬质玻璃硅胶吸附管
滤筒或滤膜
滤筒 滤膜
主要监测因子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丙烯酸、甲醇、氯乙烯、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氯苯类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
生产装置、燃料燃烧大家都会关注,但实际易忽略物料储存、装卸等作业散发的含有污染 物质的气体,有组织和无组织。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标准规范及方法
我国现行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共计73个,采样技术规范共计8个,各类分析方法共120个。
73
排放标准
8
采样技术规范
105
分析方法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标准规范及方法
用采样容器,如注射器、真空瓶、气袋 等采集一定体积的废气,供测定用。此方法 适用于废气中挥发性强、吸附性小的待测污 染物,当污染物浓度较高或测定方法灵敏度 较高时,仅需少量废气样品即可满足监测分 析的需要。此法测得的结果为瞬时浓度或短 时间内的平均浓度。
注射器采样法
真空瓶采样法
气袋采样法
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方法分类
二三、、有固定组污织染废源气废监气测有组织监测
颗粒物的测定 滤筒(GB/T16157-1996)
(一)、监测准备 1、接受任务、制定方案
• 接受任务:监测性质、目的、要求、内容 • 了解:锅炉用途、大小、型号、燃料、除尘和脱硫脱硝装置、高度、燃料消耗量、运行时间和运行
状况、污染物浓度水平、烟气流速和烟气温度,初步判断-对运行负荷和运行状况 • 现场勘察:工艺流程,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点数目,对企业提出监测平台、预先开设采样孔、保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环办函[2011]96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1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顺利完成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二○一一年八月目录1 总论1.1编制依据1.2编制目的1.3适用范围1.4核查基本要求2 环境政策2.1 产业政策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3环境技术规范2.4清洁生产3资料核查3.1企业基础资料3.2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3.3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3.4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3.5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3.6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7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3.8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3.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4 现场核查4.1核查方式4.2 现场设施核查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4.2.3选矿过程4.2.4冶炼分离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4.2.6辅助设施1.总论1.1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5)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21号)(6)《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362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1.2编制目的本指南为稀土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自查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供指导。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6.2.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代替HJ/T 75-2001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4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的组成..................................................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验收................................................6 8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10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13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 2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 .........33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化工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
化工行业 VOCs 治理技术指南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标准化工行业的 VOCs 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有机化工、煤化工等化工行业在化工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把握。
3.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4]《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5]《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条例》[6]《**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的通知》[7]《**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8]《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标准》〔HJ2026-2022〕[9]《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标准》〔HJ2027-2022〕[10]《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22〕[12]《工业企业噪声把握设计标准》〔GBJ87-85〕[1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扮装置》〔HJ/T 386-2022〕[1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取净扮装置》〔HJ/T 387-2022〕[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扮装置》〔HJ/T 388-2022〕[1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扮装置》〔HJ/T 389-2022〕[17]《爆炸性环境第4局部: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3836.4 〕[18]《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T 13347〕[19]《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16〕[20]《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标准》〔GB50019〕[21]《烟囱设计标准》〔GB 50051〕[22]《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GB 50057〕[23]《爆炸危急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GB 50058〕[2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GB 50187〕[25]《工业企业噪声把握设计标准》〔GB/T 50087〕[2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7]《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HGJ229〕[28]《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29]《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2〕[30]《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标准》〔HJ2026〕[31]《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标准》〔HJ2027〕[32]《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JJF 1049〕[3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标准》〔GB50019〕[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 50140〕[3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3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标准》〔GB 50726〕[37]《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727〕[38]《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二.根本规定1.企业应合法经营,必需具备生产资质、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环保手续等根本要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是一种主要的环境污染物。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NMHC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监测技术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一、技术指南的目的与应用范围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的连续监测工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可行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技术指南适用于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
二、监测原理与方法1.监测原理监测非甲烷总烃的原理一般是通过在线连续监测设备采集废气样品,然后通过气相色谱仪等分析设备对样品进行定量分析。
2.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常见的采样方法有进流采样、倒流采样和抽取式采样等。
(2)分析方法:非甲烷总烃的分析方法可以选择气相色谱法、质谱法、红外分析法等,具体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要求和设备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质量控制:为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进行常规的质量控制措施,如空白样品测试、校准曲线检测和数据稳定性分析等。
三、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置1.设备选择根据监测要求和具体场地条件选择合适的监测设备,应考虑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实时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对于NMHC排放浓度较高的场所,可选择灵敏度较高的设备;对于NMHC排放浓度较低的场所,可选择灵敏度较低但更经济实用的设备。
2.布置要求设备的布置要符合以下原则:距离排放源近、采样口位置合理、与其它设备的干扰最小。
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设备的通风、避光和防潮等。
四、监测数据的处理与评价1.数据处理得到的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数据去噪、数据修正和数据分析等过程。
在数据处理中,应注意排除异常值、检测设备的故障和数据传输中的错误等干扰因素。
2.数据评价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对超标排放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保证排放的安全和合规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总体部署,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自2019年起应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单位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2工作过程任务下达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协作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指南编制组。
按照任务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南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编制组在查询和整理国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炼了现有标准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收集了国内主要厂商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对应用相对成熟的山东、上海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经多次专家研讨、内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3编制的必要性3.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
深圳市水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与考核
2018 年 08 月 05 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颁发
目录
前言 ..................................................................................................... i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安装要求 ................................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与考核及数据审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和污染排放监控,规范水和固定污染 源颗粒物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与考核及数据审核要求,加强污染 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监管,提高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编制。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指南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5 日批准印发。 本指南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解释。 负责人:李仕平 参加人员:何龙、张明棣、林楚雄、邱志诚
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在线色谱)调研报告V1.2
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调研报告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目录1 固定污染源介绍................................................................................................... - 1 -1.1固定污染源监测简介................................................................................. - 1 -1.2固定污染源监测难点................................................................................. - 1 -2 固定污染源监测标准........................................................................................... - 2 -2.1 固定污染源监测标准................................................................................ - 2 -2.2 固定污染源监测因子总结........................................................................ - 6 -3 固定污染源大气VOCs监测仪器厂家 .............................................................. - 8 -3.1 ABB公司.................................................................................................... - 8 -3.2 横河公司.................................................................................................. - 12 -3.3 西门子公司.............................................................................................. - 18 -3.4 丹尼尔公司.............................................................................................. - 21 -3.5 麦克公司.................................................................................................. - 21 -3.6 总结.......................................................................................................... - 23 -4 橡胶制造行业固定污染源监测......................................................................... - 24 -4.1橡胶制造业............................................................................................... - 24 -4.1.1橡胶制造业简介............................................................................ - 24 -4.1.2橡胶及制造过程中主要化学成分................................................ - 24 -4.1.3橡胶制造工业工况分析................................................................ - 25 -4.2橡胶制造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 25 -4.2.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5 -4.2.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27 -5 橡胶制造业大气VOCs在线监测解决方案 .................................................... - 29 -6 附表..................................................................................................................... - 31 -1 固定污染源介绍1.1固定污染源监测简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定义污染源是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DB44-T1947-2016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规范,PID
2
n 1
100% ………………………………………(3)
DB44/ T 1947—2016 式中:
Ai
A
———仪器第 i 次测量的显示值; ———仪器显示值的算术平均值; ———测量次数(n=7)。
n
5.4.3 响应时间 通入浓度为 100 mg/m3 标准气体,稳定后读取仪器显示值,撤去标准气,通入零点气,仪器显示值 稳定后,再通入上述浓度的标准气,同时用秒表记录从通入标准气体瞬时起到稳定值 90% 时所需的时 间,重复测量 3 次,取 3 次记录时间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一组数据,重复测量 3 组数据,再取算术平均值 作为仪器的响应时间。 5.4.4 零点漂移 通入零点气,待仪器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 Azb ,然后通入浓度为100 mg/m3的标准气体,仪器 稳定后,撤去标准气,再通入零点气,待仪器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 Aza ,计算ΔZ1=AZa- AZb ,重复 上述步骤5次,得到ΔZi(i = 2,3,4,5),取5 次零点漂移绝对值的最大值作为仪器零点漂移的判定值。 5.4.5 实际气样比对误差 参考DB44/814、DB44/815、DB44/816、DB44/817、DB 44/1837标准附录中规定的VOCs监测方法, 在企业实际排放口对 CEAMS- VOCs 进行比对测试。 1)参比方法与 CEAMS- VOCs 同步监测,采样口位置应保持一致。CEAMS- VOCs 每分钟记录1 个监测数据,连续记录至参比方法采样结束,计算与参比方法采样同时段内的平均值并做记录。 2) 计算相同时段内 CEAMS- VOCs 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量值之差, 其绝对值与参比方法测定值 的比值作为实际气样比对误差。至少重复进行3次测量,取平均值作为仪器的判定值。计算实际气样比 对误差: 至少选择3对数据,按式(5)、(6)计算实际气样比对误差: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一、概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这些污染物,我国制定了《HJ7342014》标准,采用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测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二、原理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是利用固相吸附剂对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然后通过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测定。
该方法具有操作简便、灵敏度高、准确度好等特点。
三、实验材料与仪器1. 实验材料: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固相吸附剂、解吸剂等。
2. 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采样泵、采样管、固相吸附装置、热解析仪等。
四、操作步骤1. 采样(1)将固相吸附剂装填到采样管中,连接采样泵和采样管。
(2)设定采样流量,启动采样泵,使废气通过固相吸附剂进行富集。
(3)采样结束后,将采样管密封,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
2. 样品处理(1)将采样管中的固相吸附剂转移到热解析仪中。
(2)加入解吸剂,加热解析,使挥发性有机物从固相吸附剂上释放出来。
(3)收集解析液,待测。
3. 气相色谱分析(1)将解析液注入气相色谱仪,设定分析条件。
(2)通过气相色谱仪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分离和检测。
(3)根据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峰面积,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五、注意事项1. 采样过程中,确保采样流量稳定,避免吸附剂穿透。
2. 样品处理时,注意解吸温度和时间,防止挥发性有机物损失。
3. 气相色谱分析时,选择合适的色谱柱和检测器,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六、质量控制与保证1. 标准曲线的制作在进行样品分析前,需制备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溶液,绘制标准曲线。
确保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大于0.99,以保障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2. 空白试验进行空白试验,以检查实验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
《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ICS团体标准T/ACEF—20□□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monitoring of odor emitted fromstationary sources(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2□-□□-□□实施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组成结构 (2)5 技术要求 (4)6 性能指标 (7)7 监测站房要求 (8)8 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8)9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8)10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验收要求 (9)12 质量保证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OO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OOMS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 (21)T/ACEF XXXX-2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主编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等恶臭物质的自动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905-2017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02•【文号】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孙娟电话:(010)66556826传真:(010)6655682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2日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一)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XX-2007
5.3 工况核查............................................................... 11 5.3.1 核定风量............................................................. 11 5.3.2 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11 5.3.3 核定烟尘排放量....................................................... 12 5.3.4 核定工业粉尘排放量................................................... 12 5.3.5 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 13 5.3.6 燃煤量测算........................................................... 13 5.3.7 热工仪表核查......................................................... 14 5.3.8 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 14 5.4 样品采集............................................................... 14 5.4.1 监测项目............................................................. 14 5.4.2 采样点位............................................................. 14 5.4.3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14 5.4.4 采样方法............................................................. 14 5.4.5 采样质量控制......................................................... 14 5.4.6 采样记录............................................................. 15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5 5.6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 15 5.7 监测报告............................................................... 16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 16 5.8.1 比对监测条件......................................................... 16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 16 附 录 A................................................................... 17 附 录 B.............................................................试行)
工业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工业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工业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的标准,以确保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手段和方法。
2. 背景工业废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工业废气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是必要的。
在线监测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废气排放浓度,提供及时的数据,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3. 技术要求以下是工业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的基本要求:- 测量准确性: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和可靠性,能够准确测量工业废气排放的浓度。
- 实时监测:监测设备应能够实时监测废气排放浓度,并能够提供实时数据和报警功能。
- 数据记录和传输: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记录和传输功能,能够记录监测数据并将数据传输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 自动化控制:监测设备应与工业生产系统相连,并能够实现自动化控制,实现废气排放浓度的可控性。
- 校准和维护:监测设备应具备校准和维护功能,能够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测方法工业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可以采用以下常用方法:- 烟气连续监测:通过烟气连续监测仪器,对废气排放管道中的烟气进行连续监测和测量。
- 气体传感器监测:通过安装气体传感器在废气排放点,实时检测废气中特定气体的浓度并记录数据。
- 气体采样监测:通过采集废气样品,使用气体分析仪器进行样品分析和测量。
5. 数据处理与报告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需要对监测数据进行适当的处理和报告,以便监测数据的有效利用和结果的分析。
数据处理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数据准确性:对监测数据进行校验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数据存储: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建立数据档案,方便日后查阅和分析。
- 数据报告:定期生成监测数据报告,包括废气排放浓度趋势、异常情况和措施等信息。
6.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工业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的标准要求和监测方法。
通过合理的监测技术应用和数据处理,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工业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
精品文档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5.1 采样位置5.1.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1.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 5m/s 以上。
5.1.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 倍。
5.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 5.1.2 选取。
5.1.5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
5.2 采样孔5.2.1 采样孔单位为毫米a)带有盖板的采样孔b)带有管堵的采样孔c)带有管帽的采样孔图1 几种封闭形式的采样孔5.2.1.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 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图 1)。
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 40mm。
5.2.1.2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精品文档(图 2)图2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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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团体标准T/ACEF—20□□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monitoring of odor emitted fromstationary sources(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2□-□□-□□实施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组成结构 (2)5 技术要求 (4)6 性能指标 (7)7 监测站房要求 (8)8 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8)9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8)10 自动监测系统技术验收要求 (9)12 质量保证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OO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OOMS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 (21)T/ACEF XXXX-2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主编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固定污染源废气恶臭排放自动监测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等恶臭物质的自动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905-2017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source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2恶臭odor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3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4嗅辨员technician to analyze and distinguish odor strength经过专业培训,其嗅觉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
3.5恶臭自动监测系统odo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OO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恶臭污染物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OOMS。
3.6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废气参数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4 组成结构4.1 系统组成恶臭自动监测系统由恶臭检测单元、废气参数检测单元、大气压力检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等组成。
系统测量臭气和恶臭污染物浓度,同时计算恶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输出参数计算应满足HJ-75附录C的要求。
污染源恶臭气体标准气体废气预处理装置恶臭气体分析仪尾气处理装置废气温度探头废气湿度探头废气流速探头温度检测器湿度检测器流速检测器恶臭校准系统校准系统大气压力探头大气压力检测器恶臭检测单元废气参数检测单元大气压力检测单元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数据处理与远程传输系统数据存储数据查询数据曲线报表打印数据显示固定源恶臭自动监测管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控系统样品采集传输图1 污染源恶臭自动监测系统组成4.2 系统结构包括样品采样和传输装置、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以及其他辅助设备。
4.2.1 样品采样和传输装置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样装置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
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OO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4.2.2 预处理设备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品过滤设备和除湿冷凝设备、预稀释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
4.2.3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4.2.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4.2.5 辅助设备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OO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稀释零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
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
图2 污染源恶臭自动监测系统流程5 技术要求5.1 外观要求(1)产品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2)产品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3)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4)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2 工作条件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20~50)℃;b)相对湿度:≤85%;c)大气压:(80~106)kPa;d)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3 安全要求(1)绝缘电阻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
(2)绝缘强度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在1500V(有效值)、50Hz 正弦波试验电压下持续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3)接地保护系统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累计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5.4 功能要求5.4.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要求(1)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
传输管路温度与排气筒温度保持一致,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2)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3)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
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10)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4)样本采集装置应具备滤水功能,不能对气体浓度值产生影响。
(5)仪器进口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程校准;自动监测系统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6)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7)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5.4.2 预处理设备要求(1)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2)除湿设备采用不引起温度变化的方式除湿,湿度降低至85%以下,正常波动在±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3)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1)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4)预稀释装置采用动态稀释方法,其配比气体采用洁净空气,预稀释倍数应精确可调,范围应满足1-50倍,预稀释过程中需要采用伴热控温装置,保持样品气体在经过预稀释装置过程中不引起温度、湿度变化。
5.4.3 恶臭分析仪要求(1)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2)具备测量流速、温度、湿度等功能,,除监测臭气浓度值外,还可监测不少于2种恶臭物质浓度。
(3)内置长寿命的电驱震动泵;(4)具备自动清洗功能;(5)内置温度调节器;(6)数据自动存储,断电后自动恢复;(7)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到控制室。
5.4.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1)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
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保持不变;(2)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3)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4)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5)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6)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5.4.5 辅助设备要求(1)自动监测系统尾气排放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2)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自动监测系统尾气排放管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堵塞和排气不畅;(3)自动监测系统应配备定期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反吹过程应对自动监测系统测量不会产生影响;(4)具备稀释采样系统的自动监测系统,其稀释零空气必须配备完备的气体预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气体的过滤、除水、除油、除味等环节;(5)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6)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5.4.6 校准功能要求(1)自动监测系统应能用手动或自动方式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2)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即能够完成从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全系统校准。
6性能指标6.1 测量范围和显示浓度固定污染源恶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可设置可选量程,现场使用量程应根据以下两个原则选取:(1)废气中恶臭物质浓度及臭气浓度测试值应尽量分布在满量程20%-80%范围内;(2)恶臭监测量程应选择排放限值的2.5倍以上。
自动监测系统零点应可以显示和记录零点周围的正值和负值。
6.2 恶臭自动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1)零点漂移24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