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doc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房屋住宅建设【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4.10.10【实施日期】1994.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房屋修缮,可适当提高修缮标准;对已划定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改造的工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准成本价改称为标准价。
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1994年的负担价按当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0年提高到3.5倍。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和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4年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标准价:城近郊区为710-1099元,远郊平原县为640-910元,远郊山区县为590-880元。
1994年城近郊区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成本价1165元,远郊区县的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住宅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及大中修分类
住宅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及大中修分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完好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的标准,其余符合完好标准。
基本完好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的标准。
3.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部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标准。
一般损坏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标准。
3.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部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的标准。
严重损坏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
2.在结构、装修、设备部分中有少数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
其他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完好房。
2.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好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好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3.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的,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4.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的,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公共设施大中修的项目内容由于各地区地理位置、区域环境的不同,对于房屋大、中修的定案依据也存在差异,此处仅参考《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共设施大、中修的确定及项目内容做大致说明。
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9.20•【字号】京房管字[1995]第571号•【施行日期】199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有房屋使用人的权益,明确公有房管理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镇公有房屋(含直管、自管、委托管理)的零修服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修服务是指为保障房屋及其设备功能正常使用,对小损小坏进行及时修复的养护性修缮项目(具体零修服务项目见附件一)。
第四条市房地管理局是全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区、县房地管理局是本辖区公有房屋零修服务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房地局直属房管公司、市级各管房公司、各区、县房地部门及各自管房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房屋零修服务组织(包括设立专职负责人、配备零修服务工人),自上而下组成零修服务系统。
无力设立零修服务机构和进行零修服务的自管房单位,应将所管房屋交由专业公司管理,做到零修服务落实。
第六条管房单位应建立零修服务登记制度。
即按户对房屋预检预修、报修分别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零修服务单”、“零修服务分户台帐”及“零修服务回访复查记录”。
第七条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实行统计季报制度。
市房地局直属房管公司,市级管房公司及各区、县房地局均应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零修服务工程量统计上报到市房地局房管处。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
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参考。
第三条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
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
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第六条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八条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规定
1、公司每三年对辖区房屋进行一次完损等级评定,以确定房屋的完
好或损坏程度。
对于新接物业,可以接管验收代替完损等级评定(但必须如实填写相关的完损等级评定表格)。
2、房屋经过中修、大修、翻建竣工验收以后,应重新进行评定完损
等级。
3、根据气象特征(如雨季、风季等),应对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
屋和一般损坏房屋进行检查评定完损等级。
4、公司成立房屋质量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分管领导、部门
分管技术人员及分公司房管员等人员。
5、各分公司应成立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一般由5至6人组成,含分
公司负责人1人,水工1人,电工1人,泥工1人,木工1人,电梯工1人。
6、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定期组织评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参加评定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掌握评定方法及标准,有高度的责任
感,严格组织纪律。
既做房屋质量评定员,又做宣传员;积极向住户宣传房屋评定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住户的支持配合。
在现场查看时,必须十分注意安全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8、房屋完损等级的汇总统计工作采用逐级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9、相对应表格:房屋分幢完损等级评定表
房屋完损等级汇总表
公司房屋完损等级汇总表。
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
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处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大、中修工程分类第三条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补漏。
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及设备第三章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五条楼房翻修: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屋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及不能确保住用安全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理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六条屋面大修(挑顶)屋面或屋顶承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严重碳化,钢筋保护层剥落较多;加气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应挑顶或换板。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时,应重做屋面防水。
2、坡顶屋面: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弯曲松脱。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1994年10月6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是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为使房屋修缮管理人员正确掌握房屋安全检查作业程序,严格检查方法,现制订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
一、房屋安全检查的必要性1.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无论是否超过使用年限,都会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的暴露,外力对结构构件的影响,材料质量的退化,风、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使房屋的整体或局部产生破坏。
因此,有计划地对房屋进行年度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房屋危险和房屋严重破损状况。
通过抢修、加固或维修排除险情,防止发生房屋倒塌及破坏事故,保障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
2.通过对房屋的检查,可掌握房屋的完损状况,针对房屋破损情况制定措施,安排修缮,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延长房屋使用寿命。
3.通过对房屋有计划有目的的检查,为制定房屋的修缮计划,制定城市总体修建、改建规划,实现房产的科学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一般性房屋安全检查的方法1.直观检查由房屋检查人对房屋的建筑结构情况进行直接全面的检查。
主要查建筑构件的裂缝、变形、倾斜、腐朽现象的特征,深度,形状、分布及其各类原因引起的潜在隐患。
2.敲击刺探检查用铁钎刺探埋入墙内的柱根、柁、檩、椽头等部位,探查腐朽程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28
•【字号】京建科教[2005]1089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5]108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5]29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买卖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的经济纠纷,规范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受市建委委托,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等单位主编的《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推荐性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O1-103-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略)
2、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条文说明(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9-03-30 【字号大中小】京建法〔2009〕130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市建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含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委共清理90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474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385件,近期拟修改43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附件电子版可在北京市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近期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3 市房办字(89)第126号1989-4-1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承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的通知4 (90)京建定字第085号1990-2-2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5 京房政字[1991]第347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6 京政房字[1991]第354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7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1991-9-3 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8 (92)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2-2-14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参加地方房改的通知9 (92)京房改办字第63 号1992-8-2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备案事项的通知10 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1992-9-17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11 (92)京房改办字第77号1992-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改方案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12 京房修字[1992]第586号1992-11-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3 (92)京建造字第532号1992-12-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热力工程试运转费取费标准的批复14 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1993-3-2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5 (93)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3-4-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6 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1993-7-5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 (93)京建造字第553号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20 京房修字[1994]第353号1994-8-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房屋倒塌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21 京房修字[1994]第493号1994-9-2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22 京建施[1994]225号1994-9-25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3 京房修字[1994]第494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4 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1994-10-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25 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1994-10-1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26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1994-10-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27 (95)京房改办字第37 号1995-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28 (95)京房改办字第39 号1995-5-3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9 (95)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1995-7-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30 京政管委字(1995)78号1995-8-22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31 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1995-10-20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32 (96)京房改办字第003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3 (96)京房改办字第004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4 (96)京房改办字第005 号1996-1-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35 京建材[1996]366号1996-8-27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逐步淘汰25系列空腹钢门窗的通知36 (96)京房改办字第075 号1996-10-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37 (96)京房改办字第103 号1996-12-6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38 京建法[1997]134号1997-3-31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开发管理若干规定(试行)39 (97)京房改办字第057 号1997-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执行《房管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0 (97)京房改办字第067 号1997-9-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1 (97)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1997-9-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2 京建材[1997]515号1997-11-24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43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1997-11-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44 京建造[1997]538号1997-12-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45 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1998-5-26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48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49 (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1998-8-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50 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51 京建造[1998] 329号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53 京建材[1998]480号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54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1-3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55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1999-3-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56 京房修字[1999]第311号1999-4-1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57 京房改办字[1999]042 号1999-7-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58 京建开[1999]336 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 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1999-8-26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59 京房修字[1999]第930号1999-9-2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60 京建法[1999]413号1999-9-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61 (99)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1999-10-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65 京建材[1999]488号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淘汰更新老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的通知66 京建材[1999]518号1999-12-22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67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 号2000-3-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68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 号2000-3-13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69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70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 号2000-3-1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7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13号2000-4-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72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2000-4-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73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2000-4-1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74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7 号2000-4-1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75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67号2000-4-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76 京建材[2000]245号2000-6-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77 京房改办字[2000]218 号2000-7-25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78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2000-8-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79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2000-8-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80 京建开[2000]387号2000-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8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2000-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2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2000-10-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8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78号2000-11-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8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5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86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681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印发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87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2000-12-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88 京建法[2000]606号2000-12-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89 [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2001-2-2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90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87号2001-3-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9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2001-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92 京建材[2001]192号2001-4-1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93 京建法[2001]240号2001-5-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2001-6-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2001-6-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6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912号2001-7-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97 200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98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2001-8-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9 [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2001-8-28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00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2001-9-1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2001-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102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2001-10-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3 京建法[2001]616号2001-10-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04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1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105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2号2001-11-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06 京建经[2001] 664号2001-11-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07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2001-11-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8 京建法[2001]689号2001-11-1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09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160号2001-11-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平房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0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2001-11-2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111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12号2001-12-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112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2001-1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11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2001-12-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114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6号2001-1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的通知115 京国土房管权[2002]41号2002-1-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属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116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39号2002-2-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117 京建科[2002]84号2002-2-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118 京建经[2002] 115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119 京建经[2002] 116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120 京建经[2002] 117 号2002-3-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121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2002-3-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22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2002-4-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123 京国土房管权[2002]295号2002-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24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8号2002-4-2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125 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2002-4-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26 京建市[2002]244号2002-4-3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127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2002-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28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2002-5-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29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410号2002-5-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0 京建科教[2002]314号2002-5-2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路面沥清混凝土旧料再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1 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2002-6-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京建经[2002]410号2002-7-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133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606号2002-7-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34 京建开[2002]529号2002-7-2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135 京建科教[2002]531号2002-7-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136 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2002-7-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137 京建经[2002]622号2002-8-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138 京建法[2002]551号2002-8-2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的通知139 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2002-8-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40 京建科教[2002]632号2002-9-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1 京建科教[2002]631号2002-9-1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142 京国土房管住[2002]888号2002-9-2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廉租住房配租有关问题的通知143 京建科教[2002]728号2002-10-2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做法)的通知144 京国土房管物[2002]935号2002-10-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5 京建法[2002]772号2002-10-3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行政管理)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
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
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
53
京建材[1998]480号
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
54
京建法字[1999]1号
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
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
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
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基本要求》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最低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低于此标准。
二、市及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自1999年7月1日起,依《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考核。
对所提供服务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由市、区县房地局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至3万元罚款;警告三个月后,企业无明显改进的,报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注销其《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及使用人可按照《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评,并以此作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要求的依据。
四、办公楼、商厦的物业管理服务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一、服务宗旨与原则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
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
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供水供电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3.31•【字号】京房修字[1994]第163号•【施行日期】199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163号)18个区(县)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1993年房改售房工作基本结束,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房地局及直属管房公司要根据《关于加强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508号)精神,明确住宅楼房售后管理与维修机构、人员和职责,并订出贯彻措施方案,于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
二、妥善安排售后住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管理使用售房款中20%的专项维修基金,并作到专款专用。
要通过正常的修缮与保养,保持和提高售后住宅楼房的完损等级。
三、绝大部分已出售的楼房以幢为单位,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规定,由售房单位负责筹建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管理。
四、售后住宅楼房的所有人需装修装饰房屋的,应按照《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994]第009号),向原售房单位或楼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签定“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方可进行装饰施工。
五、各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督《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如有涉及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随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1994年3月31日。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已接管验收,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城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权管理国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以下统称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经营单位、自管房单位(以下统称修缮责任人)及房屋使用人(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一般民用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拆改、更新、翻修和维护。
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缮规定、技术标准。
对有特殊要求的房屋修缮,可参照本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修缮的法规和标准编制或修订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镇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时,按照权限分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对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二)组织编制房屋修缮的规划、计划,指导督促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落实房屋的查勘鉴定、保养修缮、安全渡汛和修缮资金;(三)指导各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技术、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房屋修缮投资进行监控,对修缮工程质量、修缮工程定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推广房屋修缮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五)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京房地修字[1999]第311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311号1999年4月12日)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小修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大、中修工程分类第三条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渗漏。
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五条楼房翻修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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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来源:发布时间:2006-10-14 浏览次数:22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
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参考。
第三条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
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
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
行完损等级评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八条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
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5.危险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挑修的整栋房屋。
危险房屋的评定须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进行。
第九条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以幢(平房以栋)为评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评定工作应在对房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先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各个分项的完损等级,再评定整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楼房除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外,还须按基础、墙体、楼盖及屋盖四个分项评定其承重结构的完损等级。
为便于操作,现将各分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按照楼房、平房的不同项目列表附后。
如该表仍不能满足评定的需要,可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同时,要认真填写评定记录、汇总各种报表。
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房屋完好率= x100%
第十条 一幢(栋)房屋中各个分项完损等级的评定,应在逐间、逐构件、逐部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当一个构件(或部位)有多种损坏内容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损坏内容评定该构件的完损程度;在一个分项中有多个部件,以其多数部件的完损程度评定该分项的完损等级。
如果某一部件急需抢修,应在抢修以后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的决础上,依照下列规定评定该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楼房:承重结构的各分项及屋面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于一个等级。
2、平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三个分项中的每一项,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除上述三个分项的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楼房;居住屋无顶棚(混凝土楼板和加气混凝土楼板除外)或纸顶棚;干挂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屋顶托席等现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结构简陋非正规建筑;地势低洼严重积水;屋顶严重掉土:存在悠悬柁,腊签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一般房屋的完损等级,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定;危险房和楼房中的严重损坏房,需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可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管房总建筑面积
制定专人评定。
评定时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
记录表需由评定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字,装入房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