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洛阳专业刑事律师孙瑞红:毒品类犯罪司法解释总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毒品犯罪案审判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研究探讨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日趋严重的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渗透。
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刑法认定
二� 以贩养吸者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分子 一概推定其所持有的毒品就是以卖为目的 显然 � � � 所谓以贩养吸 � 是指行为人既吸毒又贩毒 � 并且以 是客观归罪 有违主 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且亦违反了 其贩毒所得作为吸毒的主要经济来源 对于以贩养吸 推定原则中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则 � 于贩毒的行为 � 而在于对行为人将毒品部分售出后 对 行为人即贩毒又吸毒 第三种观点则犯 争议和关注的焦点不在于行为人吸毒的行为 也不在 了" 以量论罪" 客观归罪的错误 以贩养吸者的特点是 � � 其存储毒品的目的既有吸食的 持有其余部分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 � � 成分也有继续贩卖的成分 具有不确定性 所 以 对其 我们认为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 如何证明行为人 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只能立足于其继续存储的目的 � � 对所持的剩余毒品具有贩卖的目的或者行为 对此 实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吸 毒者存储毒品行为定罪 时 � 践中有三种观点 其余的继续存储但没有再出售的 司法机关也没有证 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还以存储的毒品为交易对象实施 行为人曾经有过的贩毒实施 以及存储的毒品数量均不能作为对其存储毒品行为以 第一种认为假如吸 � 毒者只售出了其中 的一部分 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 据证明被告人就该存储毒品实施了走私 制造 运输毒 贩卖毒品罪定罪的证据 � 品犯罪 � 则不得对被告人存储毒品的行为以上述罪名 � 但在贩毒案件中 在交易现场只查获少量毒品 而 定罪 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 在贩毒者住处查获较多毒品时 贩毒者往往辩称住处 第二种认为只要查明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曾经实施 毒品只是供自己吸食 不是用来贩毒 给案件的定性带 � � 过贩卖毒品犯罪 就属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 来很大的困难 这就需进行具体分析 � � 卖毒品罪 � 理由是 行为人购进毒品后又将部分毒品予 � 一是应该做尿检 因为如果有毒瘾 以出售 � 表明行为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 主观上 毒 尿检也该呈阳性 � 具有贩卖的故意 如行为人买入 二是还要考虑嫌疑人的经济实力 � ��� 克海洛因 吸食了 � ��� 克� 卖掉了 ��� 克 案发 后 在其 住所查 获剩余的 来源 一般情况下 其购毒毒资的 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 便要经常吸
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禁毒的决定文档3篇
关于禁毒的决定文档3篇Decision document on drug control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禁毒的决定文档3篇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禁毒的决定范文2、篇章2:关于禁毒的决定范文3、篇章3:关于禁毒的决定范文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毒的决定,供大家参考!篇章1:关于禁毒的决定范文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90年10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昂然我国人民在历史上深受鸦片的毒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短时间内消除了烟毒的危害。
近几年来,国际毒品犯罪向我国渗透日益严重,国内又出现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值物和吸食毒品的情况,各地强烈要求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根据实践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参照《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我国参加了这个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公安、法院、检察、海关、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
今年8月将草案印发全国各地征求意见,又作了修改。
现将决定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法〔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毒品⼀直是我国明确禁⽌的东西,贩毒害的不⽌是⼀个⼈,更是⼀个家庭。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解决您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吴某⽗亲吴某⽣的委托,并经被告⼈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审辩护⼈。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充分的发⾔机会表⽰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此案后,本着对当事⼈⾼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分清楚。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吴某的⾏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吴某系⾃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吴某⾃始⾃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为,系坦⽩。
这⼀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被告⼈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知,被告⼈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五条的规定。
⼈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贯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学习强国》禁毒知识题库
1、2016年6月被中国国家禁毒委聘任为“中国禁毒宣传形象大使”是下列哪位明星?( )A、陈慧琳B、陈慧娴C、成龙D、齐秦正确答案A2、以下哪些是有效的戒毒方法?( )A、药物治疗B、物理治疗C、心理社会治疗D、以上皆是正确答案D3、( ),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新精神活性物质D、冰毒正确答案C4、吸毒人员的“三重属性”是( )。
A、违法者、病人、受害者B、犯罪人、病人、受害者C、违法者、坏人、受害者D、违法者、病人、破坏者正确答案A5、合成毒品“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A、甲基苯丙胺B、大麻C、鸦片D、可卡因正确答案A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A、泰国、缅甸、老挝B、越南、老挝、柬埔寨C、伊朗、阿富汗、伊拉克D、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正确答案A7、“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 )等国家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该地区主要出产的毒品原植物是古柯和大麻。
A、拉脱维亚、智利、阿根廷B、古巴、拉脱维亚、玻利维亚C、智利、阿根廷、巴西D、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正确答案D8、在中国下列哪一种物品是毒品?A、香烟B、茶叶C、大麻D、酒正确答案C9、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A、心理治疗是帮助成瘾者戒毒的有效方法之一B、冷火鸡疗法是海洛因成瘾者戒毒的方法之一C、美沙酮替代治疗能帮助冰毒成瘾者戒断毒瘾D、杜冷丁是一种药品正确答案C10 、可卡因的原植物是( ),曾经是古代美洲原住民的提神草 A、北美仙人球 B、阿拉伯茶 C、烟草 D、古柯正确答案D11、2015年我国破获的互联网涉毒案件为( )起A、150B、1500C、15000D、150000正确答案C12 、( ),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定性
以贩 毒 、 输 毒 品罪 等 重 罪 进 行认 定 。司 法 实践 中 , 运 对 于 行 为人 为 吸毒 者 代 购 毒 品在 运 输 毒 品过 程 中被 查 获
的 .如果 毒 品 为少 量 的情 形 ( 品数 量 未 超过 刑 法 第 毒
3 8条 规 定 的 最 低数 量标 准 的 ) 般 不 定 罪 处 罚 , 一 4 一 这
绍 兴县 钱 清镇 某 宾馆 。因阿 军无 法到 案 , 某某持 有 毒 姚
品 的 动 机 及 用 途 无 法得 到 核 实 。
代 购 仅 用 于 吸食 的 毒 品 , 品 数 量 超 过 《 法 》 3 8 毒 刑 第 4
条规 定 的最低 数 量 标 准 的 , 托 购 者 、 购者 应 以非 法 对 代
重 量 为 1 . 。姚 某 某对 其持 有 上 述毒 品 的 事 实供认 94克
笔者 认 为 , 当前 的 司法 背 景 下 , 院认 定 姚某 某 在 法 的行 为 构成 非 法 持 有毒 品罪 是 适 当 的 ,但 是 法 院 的判
不 讳 . 对 持 有 毒 品 的 动 机 却 辩 称 : 朋友 阿 军之 邀 。 但 应
大部 分 毒 资为 他 人 提供 , 因此 大部 分 毒 品 是 为他 人 代
购 . 为他 人 运输 。 而法 院认 定 : 证 据 证实 被 告 人 姚 且 有
某某 本人 也 吸 食毒 品 , 无证 据 证 实 其 曾贩 卖 毒 品 , 且 亦
无 证 据证 明其 携带 毒 品 是 为 了实 施 贩 卖 等其 他 毒 品 犯 罪行为 , 只是 为他 人 代 买 仅用 于 吸食 的 毒 品 . 当认 定 应
审 理 毒 品犯 罪案 件 工 作 座 谈会 纪要 》 以下 简称 《 会 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测试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测试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下列哪个单位或个人具有反毒工作的权力和义务?A. 公安机关B. 医疗机构C. 社区居民D. 所有上述单位和个人答案:D2.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A. 贩卖少量毒品B. 经营或管理贩卖毒品的场所C. 拥有大量毒品但未进行贩卖D. 吸食毒品的行为答案:B3.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A. 拥有小量毒品但未进行持有B. 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并有贩卖、运输等违法目的C. 持有毒品但没有明确的使用目的D. 个人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行为答案:B4.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制造毒品罪?A. 个人在家中自种大麻植物B. 强制他人进行毒品生产C. 未经许可在工厂中制造毒品D. 轻微违法制造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5.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引诱他人吸毒罪?A. 利用暴力或威胁方式引诱他人吸毒B. 非法组织聚众吸毒C. 对他人进行毒品骚扰D. 未经他人同意给予他人吸毒物品答案:A二、简答题1.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打击为辅、多元共治。
其中,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宣传、教育、预防措施等手段,提高公众的毒品危害意识和拒绝毒品的能力;综合治理是指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居民等多方参与,共同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打击为辅是指通过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减少毒品供应和需求;多元共治是指发挥社区、家庭、学校等多个维度的作用,形成禁毒合力。
2.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措施。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于毒品犯罪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包括对持有、吸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吊销相关证件等;刑事处罚包括对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关于毒品的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解读
关于毒品的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解读关于如何解决毒品问题,每个地方都会定期举办相关会议。
今天小编找来的是关于武汉的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供大家查阅!《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就若干法律适用具体问题取得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纪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指导思想、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纪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原有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文件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新一轮调研工作,对各地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论证。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
国家禁毒委员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及其分工方案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
2024国际禁毒日禁毒知识应知应会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国际禁毒日禁毒知识应知应会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你的好朋友给你一种样子像糖果的东西,说特别好玩,让你尝尝。
你的选择应该是:()A.相信朋友不会害你,直接吞下B.不想吃,但是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勉强吃了。
C.拒绝或者收下但是不会吃。
因为对于任何要摄入体内的东西在没有确定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绝不能服用。
即使是朋友可能也不知道或者没有意识到他给你的东西是有害的。
2.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
A.治安处罚B.刑事处罚C.不处罚D.批评教育3.以下哪个法令中第一次明确了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的规定。
()A.《刑法》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危险毒品条例》4.吸毒人员既是病人又是()。
A.正常人B.受害者、违法者C.罪犯D.违法者5.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化学毒品D.新型毒品6.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以下不属于我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
A.家庭戒毒B.自愿戒毒C.强制隔离戒毒D.社区戒毒7.小明今年上五年级,沉迷于网络游戏,然后到黑网吧去上网,结交了不良的朋友,最后染上了烟瘾和学会了吸毒。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A.不在危险的地方逗留,尤其是网吧这样人多和复杂的环境B.要养成自律的好习惯C.要学会抵制诱惑D.以上选项都是8.《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制度。
A.审批B.审核和检查C.许可和查验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十B.二十C.五十D.一百10.王某在多次贩毒后,因畏惧法律的严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可以()。
深圳周文涉嫌运输毒品案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办理案件涉及隐私,采用化名深圳周文涉嫌运输毒品案之一审辩护词请让我们用这一句话作为辩护词的开头吧:程序、证据和法律应该是刑事司法的唯一依据吧!?周文涉嫌运输毒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被告人周文的委托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周文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担任周文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介入此案后,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多次会见了周文,听取了他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分别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详尽阅卷,并经过今日法庭调查,对案件的证据及如何适用法律已非常清楚。
本着依法辩护原则,我们认为,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事实部分并无太大的争议,也就是: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周文持当日广州东至岳阳的火车票进入广州东火车站乘车,被值勤民警盘查,当场从其左、右前裤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3包颗粒状物品麻果,重量45.5克;周文供述是从“阿艳”处购得,用于自吸;周文没有供述以前曾经实施过毒品犯罪。
但是,运输毒品的指控是不当的;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本案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在《刑法》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并非携带毒品乘坐交通工具从一地到另一地就是运输毒品。
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除了具备动态持有毒品这一客观行为外,还需考量主观上是否具有通过运输营利的目的。
被告人周文并不具备主观上运输毒品的故意,相反,大量的法律文献与相关判例表明,该案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方才符合立法的原意。
除此之外,控方据以支撑其指控的《鉴定结论》与《盘问笔录》均存在瑕疵,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充、佐证的情况下,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一、控方对本案的定性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毒品犯罪疑难问题认定
毒品犯罪疑难问题认定作者:郭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0期内容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根本含义是对毒品保有管理、支配的权利。
购毒者对于运输途中的毒品也可进行事实上的支配,进而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行为人知晓犯罪并不等于参与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观意思联络和共同犯罪行为,否则不能认定。
关键词:持有运输毒品共犯[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吸毒人员)打电话给曾某某,请曾某某为其购买一样东西(指冰毒50克),并希望将冰毒带至天津。
曾某某随即答应,要求张某某先将购买冰毒的钱汇到自己用他人名义开办的中国农行如意卡上。
张某某为了让曾某某帮自己买冰毒,于2014年10月3日汇入10000元到曾某某指定的账户。
曾某某收到钱后,遂找林某送货。
2014年10月5日林某驾驶私家车准备送货,出发前,林某的朋友黄某某得知林某要去天津,便提出要搭车去天津办事,林某同意后,两人一起前往天津。
途中,林某告知黄某某是去送货(指毒品),黄某某未作表示也未下车,两人在车上共同吸食了少量毒品。
当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行驶至97公里处宜兴阜收费站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林某车上收缴冰毒50克。
2014年10月5日18时,林某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在北辰区的一个商业区将前来收取毒品的张某某抓捕。
一、实务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和黄某某的定性,对此,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对于张某某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即为吸毒者,其是在购买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冰毒是用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因此,完全符合《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禁毒知识竞赛
• 1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C 是( )。 • A. 已满十八周岁 • B. 已满十六周岁 • C. 已满十四周岁 • D. 已满十二周岁
• 2贩卖毒品应当( )。 B • A. 批评教育B. 追究刑事责任 C. 送劳动教养 D. 行政处罚
• 3. 根据() 需要,依法可以 A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 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A. 医疗、教学、及科研 • B. 宣传 • C. 消费市场 • D. 大众生活
• 3麻古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 功能,吸食后容易造成人体 中枢神经( A)的损伤。 • A. 不可逆性B.可逆性C.一过 性D.临时性
• 1青少年要远离毒品,增强 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最重要 的因素是( C) • A. 社会环境 B.家庭C.人自身D. 身边朋友
• 2王某在自己开垦的山地里种 植罂粟,收获前他学习了 《禁毒法》,将所有罂粟铲 除,对于王某应该(C )。 • A.拘留B.罚款C.不予处罚D.判 刑
• 1依据毒品对于大脑中枢神经 B )。 的作用,杜冷丁属于( • A. 兴奋类 B. 抑制剂C. 致幻剂
• 2造成情绪暴躁而引发针对他 人的肢体暴力(例如啃脸、 咬耳)行为的“僵尸浴盐”, 其主要的化学成分是卡西酮 类物质。是一种新型的() B • A. 传统毒品B. 合成毒品
• 3长期吸食以后,情绪亢奋冲 动。就算是停止复吸,戒断 很久以后,都容易出现幻听、 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稽 延症状。这是( C)类毒品 的精神病态特征。 • A. 大麻类B. 鸦片类 • C. 苯丙胺类D. 古柯类
• 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 A. 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病 • B. 少量吸毒对身体没有损害 • C. 只吸几次毒不会上瘾 • D. 吸食合成毒品危害比较传 统毒品要小
吸毒人员“购买毒品过程中”的认定
责任编辑 : 郭莉
T HE C HI NE S E P R O Cu n —
I 中 囡 绝 l 0 3
吸毒 人员“ 购 买毒 品过程 中’ ’ 的认定
文 ◎肖 恩
摘要 : 吸 毒 人 员异 地 购 买毒 品 时 , 经 常 涉及 运输 的 问题 。 现 行 规 范性 文件 对 于吸 毒人 员运 输 毒 品 行 为 的 打 击力 度 越 来越 大 , 但 有 客观 归 罪的 偏 离倾 向 。 对 吸毒 人 员 涉及 运 输毒 品 时的 罪 名认 定 ,
的罪 名也都会不 同.所 以很 多时候涉毒 案件的罪 名认 1 0 2 . 5吨 , 同 比分别 增 长 1 3 . 2 %、 1 5 %和 4 8 . 7 %。 [ 1 1 实践 中 。
定 容 易 出现 分歧 。 实践 中 。 吸 毒人 员 作 为 一 个 特 殊 的群 吸 毒 人 员 参 与 贩 卖 、 运 输 毒 品 的情 况 越 来 越 常 见 , 他 们
从 外地 开车途 经 乙县 回甲县的 王某帮 忙带 回毒 品 . 但 对 王某谎称 带的是治疗风湿病的 药物 。 王某 同意后 . 开
车 至 张 某 家楼 下 张 某接 到 刘 某 电话 得 知析
本文赞 同第二种意见 , 具体分析如下 :
( 一) 规 范性 文件 关于吸毒人 员运输毒品行 为的政
还 尽 量 以相对 宽 缓 的 政 策 将 实施 毒 品 犯 罪 的 吸 毒 1 0 0克 。另查 明。 刘某 系吸毒人 员。 没有证 据证 明其 为 犯 罪 .
此前从 事贩毒等其他毒品犯 罪活动 。
一
毒人员与职业毒贩区分开来 。但是近年来 。 毒品有泛滥 成灾之势 , 涉毒刑事案件 、 查获 毒品数量都在逐年大 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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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査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石海平【案情】2008年3月16 0,王某在成都到汉中的高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肖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收缴海洛因808克及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票。
王某辩称,其携带的海洛因是自己吸食。
对其尿液检验为阳性。
再未收集到其他证据。
【分歧】对王某行为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运输毒品罪。
理由是:其一,从客观行为来看,王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现场查获携带毒品,已符合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客观上有自身或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或者托运毒品的行为。
其二、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何运输毒品,而行为人乂以用于自己吸食辩解的时候,查获毒品的数量是推定行为人主观LI的的重要证据。
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在一个吸毒人员个人正常的的吸食量以内的,那么认定其系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运输毒品,符合常理;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大于吸毒人员正常的吸食量的,其辩称所购毒品系自己吸食,而否认实施其他毒品犯罪,不合常理。
尽管按照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王某具有贩卖或制造毒品的L1的,但至少可以推定其具有转移或流通毒品的U的。
其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补漏性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U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而对运输途中查获大量毒品的吸毒人员,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有轻纵犯罪之嫌。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山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王某在成都到汉中的高速公路上被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海洛因808克;其尿液检验为阳性;王某辩称其运输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至于王某携带大量毒品的真正U的,是用于贩卖、制造毒品还是准备实施其他有关毒品的犯罪,仅幕从其身上查获大宗毒品来推断,有客观归罪之嫌,不符合证据使用规则和法律规定。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 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山王某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相反,正因为王某动态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U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证的,只能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仔细分析上述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不难看出它们的分歧核心在于动态持有大量毒品是否就等于运输毒品,即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及数量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也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1、从立法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无上限。
79刑法笫171条只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为了弥补打击毒品犯罪上的不足,1990 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97刑法吸纳了这一决定,在第348条设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予以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白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 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该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在“数量大”、“数量较大”中,都只规定“以上”。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 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为超过《刑法》第三白四十八条规定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理;在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的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儿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由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都只对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毒品的数量在够罪的最低标准、“数量大”、“数量较大”上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没有设置上限。
因此,仅仅从王某携带的行李中査获的毒品数量来推断其主观故意或U的,显然与法无据。
2、从非法持有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含有运输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尤其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两者在客观方面常常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因此,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 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忖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 U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因为,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U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前者的主观意图和LI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LI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LI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U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综上,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乂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持有,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口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简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含有运输的行为,动态持有毒品不等于运输毒品。
3、从毒品状态及数量无法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运输”的口的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惜况下,根据一个事实推断出另一个事实的一种举证方法,“推定”作为一种举证方法,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所共同确认,但是这种方法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使用的,因此,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而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排除合理的、可能性的怀疑。
即按照推定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不可否认, 毒品是一种易耗费品,根据毒品的状态,尤其是存储量是否明显超过其吸食需求推定持有者是否具有贩卖的目的在很多悄况下也是符合惜理的,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就是以持有的毒品数量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毒罪界限标准的。
《澳门地区禁毒法令第5-91-M号》第二章第9 条(少量之贩卖)第3款明确规定:“为本条规定之效力,'少量'即指违法者支配之物质或制剂之总量,不超过个人三日内所需之吸食量。
”按照上述规定,在澳门,如果在某人的身边或住处查获了大量毒品,当犯罪嫌疑人辨称这些毒品只是供自己吸食而非为了贩卖时,只须扣除该人在三日内的吸食量,对其余毒品则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可推定是为了贩卖。
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如此规定,因此这种推定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从现实悄况来看,这种推定所得出的结论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现实中,吸毒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单个人独自吸食,有的是夫妻双方或非法拼居者共同吸食,有的则是群体聚合在一起吸食,所以个人吸食量的大小不能作为确定行为人存储U的的唯一依据。
因此,以存储者吸食量的大小推定其是否具有贩毒故意, 其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不具有唯一性和必然性。
同时,仅仅根据行为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被抓获,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也是不确切的。
因为,山随身携带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匸具途中被抓获的行为可能推出:如果行为人以贩卖为U 的而实施上述行为,应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则应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是为毒品犯罪分子转移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则应构成转移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为自己吸食或者为他人代买实施上述行为,则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以,以王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丄具运送大量毒品而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运输”毒品的L1的是违背刑事推定基本规则的,山此得出“运输毒品罪”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
4、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行为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被告人既无自我归罪的义务,也没有自证无罪的责任。
如果公诉方对控诉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自然就应认定轻罪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适用“疑罪从轻”原则。
按照刑法第347条、第348条、第349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罪的最高法定刑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虽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低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高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罪,但是无论从证据上或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动态持有大量毒品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比较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200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 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的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儿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所以,对吸毒人员王某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是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行为人的具体体现,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
综上所述,行为人王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并且是在交通运输线上被查获的,但是除了非法持有毒品这一事实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外,尚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的行为是为实施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转移毒品等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