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公证书可以吗
办理假的继承公证书(2篇)
第1篇在我国,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然公然伪造、变造公证书,其中就包括虚假的继承公证书。
本文将深入剖析办理虚假继承公证书的现象,揭示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办理过程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办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1. 寻找目标:不法分子首先会寻找那些有继承权纠纷、财产纠纷或者其他利益纠纷的家庭,这些家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
2. 伪造证据: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伪造相关证据,如伪造死亡证明、伪造遗嘱、伪造亲属关系证明等。
3. 找寻公证员:为了使伪造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不法分子会寻找愿意为其办理虚假公证书的公证员。
4. 办理公证书:在公证员的协助下,不法分子提交伪造的证据,办理虚假的继承公证书。
5. 谋取利益:办理虚假继承公证书后,不法分子会利用公证书谋取非法利益,如侵占他人财产、逃避债务等。
二、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危害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办理,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1.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证书,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使得那些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人陷入困境。
3. 诱发违法犯罪: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伪造公证书,这种行为容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 损害公证机构的公信力: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办理,使得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公证制度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三、防范措施为了有效防范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办理,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公证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民众了解虚假继承公证书的危害。
2. 严格审查公证员:加强对公证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公证员依法办理公证事项。
3. 完善公证程序:优化公证程序,加强对公证事项的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假公证书过户房产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公证书、虚假身份证明等手段进行欺诈,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分析假公证书过户房产的后果,以警示广大购房者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假公证书过户房产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因此,若购房者因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而与卖家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旦购房者发现假公证书,可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承担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卖家或中介机构涉嫌伪造公证书,将面临刑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若购房者因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而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或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三、假公证书过户房产的经济后果1.购房款损失购房者若因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而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一旦发现假公证书,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房产。
此时,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将面临无法追回的风险。
2.交易成本增加购房者因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而遭受损失,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3.信用受损若购房者因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而与卖家发生纠纷,将影响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对今后的贷款、消费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假公证书过户房产的社会后果1.市场秩序混乱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社会信任度下降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行为破坏了社会信任体系,导致社会风气恶化,损害了社会和谐。
3.法治观念淡薄假公证书过户房产行为反映了部分民众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的不尊重,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公证书作假过户房产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交易过程中,公证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然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作假公证证书的手段进行房产过户,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分析公证证书作假过户房产的后果。
一、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作假公证证书导致的房产过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易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经济后果1. 交易方经济损失作假公证证书的房产过户,交易方可能面临以下经济损失:(1)已支付的房款无法追回;(2)因作假公证证书导致的房产过户合同无效,可能面临违约责任;(3)因房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税费、中介费等。
2. 法院执行难作假公证证书的房产过户,交易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困难:(1)证据不足,难以证明作假公证证书的事实;(2)法院执行难,因房产过户过程中涉及的财产、权利关系复杂,执行难度较大。
三、社会后果1. 损害房地产市场秩序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房价波动,房地产市场不稳定;(2)虚假交易增加,房地产市场泡沫加剧;(3)交易双方权益受损,影响市场信心。
虚假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真实性的非诉讼活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公证活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虚假公证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虚假公证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虚假公证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虚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其他公证从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出具虚假公证书等违法行为。
2. 类型(1)伪造公证书: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未依法进行公证活动,虚构事实,出具虚假公证书。
(2)篡改公证书: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篡改,导致公证书内容失真。
(3)虚假证明: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
(4)虚假声明: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虚假声明,导致公证书内容失真。
三、虚假公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虚假公证的行为,如果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虚假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其他公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其他公证从业人员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其他公证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虚假公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用于证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制作和出具假公证书,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
一、假公证书的定义假公证书是指未经公证机关依法出具,伪造、变造、篡改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的公证书。
假公证书可能涉及各类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如房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等。
二、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用于诈骗、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制作和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如果涉及诈骗、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假公证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行为人应当将伪造、变造的公证书所涉及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
(2)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伪造、变造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行为人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出具假公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对于制作和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 名誉损害假公证书的出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出具机构的声誉。
一旦被发现,出具机构的名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其业务开展。
5. 信用惩戒对于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人,相关信用惩戒部门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信贷、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活动。
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伪造公证书的行为却严重扰乱了法律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文将探讨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
一、伪造公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公证书,是指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制作公证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伪造公证书:1. 伪造公证机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公证员签名、印章的;2. 伪造、变造公证文书的内容,使公证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3. 非法制作公证书的;4. 以欺骗、威胁等手段获取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
二、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公证书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2. 民事责任伪造公证书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伪造公证书的行为,不得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伪造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伪造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 行政责任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违法行为人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4. 诚信体系损害伪造公证书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公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公证无效。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保障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无效的概念公证无效,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瑕疵,导致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公证文书;2. 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3. 公证机构超越职权出具公证文书;4. 公证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文书;5. 公证机构出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文书;6. 公证机构出具未依法备案的公证文书。
三、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2)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公证文书与事实相符。
(3)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依法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方式订立合同,但不得强制要求对方进行公证。
(2)当事人采用公证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提交真实、合法的合同文本。
(3)公证机构在出具合同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与事实相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方式设立、变更、转让物权。
(2)公证机构在出具物权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事实,确保与事实相符。
(3)公证机构在出具物权公证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虚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明力、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伪造、篡改公证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虚假公证书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公证书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虚假公证书是指伪造、篡改、冒用、冒名出具、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使公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公证书。
2. 表现形式(1)伪造公证书: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制作、复制、篡改公证书,以假乱真。
(2)篡改公证书:指行为人擅自更改公证书中的内容,使其与实际情况不符。
(3)冒用公证书:指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公证书,以达到非法目的。
(4)冒名出具公证书:指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5)出具虚假证明:指行为人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使公证书具有误导性。
三、虚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2. 民事责任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虚假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赔偿因虚假公证书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消除影响: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虚假公证书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礼道歉: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出具虚假公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处罚。
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文书,作为证明法律事实和民事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可能会伪造公证文书。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可能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和防范此类违法行为。
二、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因此,伪造公证文书的犯罪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伪造公证文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人,在伪造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因此,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伪造、变造公证文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人,在伪造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
4. 法律后果的延伸(1)损害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2)影响司法公正: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损害社会诚信体系: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公民伪造公证处委托书(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一些公民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证处委托书,严重扰乱了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民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公民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分析1.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法律性质伪造公证处委托书,属于伪造公文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伪造的故意。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文书,仍然实施伪造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伪造的行为。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包括制作、变造、传播等行为。
(3)伪造的文书具有公证处委托书的形式。
伪造的文书必须具有公证处委托书的外观,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真实的委托书。
(4)伪造的委托书被用于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伪造的委托书被用于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
3.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危害(1)损害公证行业的信誉。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行业的信誉,影响了公证机构在社会上的形象。
(2)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伪造的委托书被用于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3)扰乱社会秩序。
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纠纷,扰乱社会秩序。
三、防范公民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加大对伪造公证处委托书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对于伪造公证处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2)明确公证机构的责任。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委托书,防止伪造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1)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识别伪造文书的能力。
假公证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证明手段,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假公证书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假公证书的定义、法律效力、成因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假公证书的定义假公证书,是指伪造、变造或者利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进行的违法行为。
伪造公证书是指无权制作公证书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制作公证书;变造公证书是指对真实公证书进行篡改、删除、添加等行为;利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从事欺诈、骗取等非法活动。
三、假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 假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第38条规定:“伪造、变造公证文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见,假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假公证书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等。
若犯罪行为严重,将面临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利用假公证书进行欺诈、骗取等非法活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假公证书成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个人或单位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不惜伪造、变造公证书,导致假公证书泛滥。
2. 监管力度不足:公证书制作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制作过程、人员资质等方面监管力度不足,为假公证书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变造公证书的手段日益先进,而监管机构在技术手段上相对落后,难以有效识别假公证书。
4.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者心存侥幸。
五、防范假公证书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假公证书的危害,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办房产证时用假公证书(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购房者合法拥有房屋权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然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使用假公证书,这不仅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将围绕房产证办理中用假公证书这一现象,展开深入剖析。
一、假公证书的来源及危害1. 假公证书的来源(1)非法制作: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私自制作假公证书,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贩卖。
(2)伪造:个别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证书。
(3)盗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公证书。
2. 假公证书的危害(1)侵犯购房者合法权益:使用假公证书办理房产证,使购房者无法获得真实的房屋所有权,造成经济损失。
(2)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假公证书的存在,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3)损害社会公信力:假公证书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如何识别假公证书1. 查看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可通过公证处官网或电话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2. 核对公证机构名称查看公证书上标注的公证机构名称,是否与实际公证机构名称一致。
3. 识别公证书格式假公证书在格式上往往存在瑕疵,如字体、排版、颜色等与真实公证书存在差异。
4. 核对公证书内容仔细阅读公证书内容,注意是否存在矛盾、遗漏或错误。
5. 询问公证机构对于怀疑是假公证书的情况,可向公证机构咨询,核实其真实性。
三、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如何防范假公证书1. 选择正规公证机构办理房产证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公证机构,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
2. 严格审查公证书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务必认真审查公证书,确保其真实、合法。
3. 增强法律意识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房产证办理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上当受骗。
4. 及时举报发现假公证书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举报。
申办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申办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办理公证的时候需要递交相应的材料、证明,材料递交以后还需经过公证员的审查。
现如今,有些人为了拿到公证书,甚至使用假证明、假证书、假印章等假材料欺骗公证员。
那么,办理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然而,面对如此律法下,仍然有人怀着“碰下运气”的想法,企图使用假材料蒙混过关。
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下,不光公证员们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物理条件更是发达,全国的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数据的互联互通。
在达成“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便民目标外,更是杜绝了一切假证明、假材料。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办理公证的时候需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不要心存侥幸制造虚假材料、证明。
否则,轻则被公证处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误人误己。
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产过户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中,却隐藏着许多风险。
近年来,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的案件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围绕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展开,探讨其陷阱与法律风险。
一、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的陷阱1. 伪造公证书伪造假公证书是房产过户过程中最常见的陷阱。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使房产过户手续看起来合法,从而达到非法占有房产的目的。
2. 擅自变更登记信息不法分子在伪造公证书的基础上,擅自变更房产登记信息,如将原房产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篡改,使房产过户手续更加隐蔽。
3. 伪造签字、印章在房产过户过程中,签字、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签字、印章,使房产过户手续看似合法,误导当事人。
4. 利用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如虚假的房产证、虚假的身份证等,使房产过户手续看似合法,误导当事人。
二、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将面临法律责任。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使原房产所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引发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经济负担。
3. 财产损失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可能包括房产价值、律师费、诉讼费等。
4. 个人信用受损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当事人今后的信用评级和贷款等事宜。
三、防范伪造假公证书房产过户的措施1. 选择正规渠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事人应选择正规渠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通过公证机构、房产交易市场等合法途径,避免陷入伪造假公证书的陷阱。
2. 仔细核对公证书内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应仔细核对公证书内容,包括公证书的出具单位、出具日期、签字、印章等,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
3. 保留相关证据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当事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房产证、公证书、交易合同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使用假房产公证书量刑(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交易日益频繁。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房产公证书进行欺诈、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假房产公证书的定义、类型、危害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房产公证书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假房产公证书是指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房产公证书,以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2. 类型(1)伪造房产公证书:指无权制作房产公证书的个人或者单位,擅自制作、颁发房产公证书。
(2)变造房产公证书:指对已有的房产公证书进行篡改、伪造等手段,使其内容与实际不符。
(3)盗用房产公证书:指未经授权,非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房产公证书。
(4)使用伪造、变造的房产公证书: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房产公证书,仍然使用其进行欺诈、诈骗等违法行为。
三、假房产公证书的危害1.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假房产公证书的持有者往往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房产,严重侵害了原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损害房地产市场秩序:假房产公证书的流通和使用,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假房产公证书的泛滥,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降低了社会诚信水平。
4. 加剧社会矛盾:假房产公证书的持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房产,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引发社会矛盾。
四、假房产公证书的量刑标准1. 伪造、变造房产公证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盗用房产公证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使用伪造、变造的房产公证书进行欺诈、诈骗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4. 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房产公证书,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公证法律严重后果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假公证现象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了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假公证的法律严重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假公证的法律严重后果1.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假公证是指伪造、篡改、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因信赖假公证而遭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
2.扰乱公证行业秩序假公证现象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降低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
3.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公证作为一种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公证现象的存在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4.影响司法公正假公证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出现错误,影响司法公正。
例如,假公证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依法维权,或者使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5.损害国家利益假公证行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等重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
三、假公证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1.涉及金额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的假公证行为,其严重后果更为严重。
例如,涉及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假公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涉及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利益的假公证行为,如涉及土地、房产等重大利益,其严重后果更为严重。
3.涉及多名当事人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假公证行为,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严重后果更为严重。
4.涉及国家利益涉及国家利益的假公证行为,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等,其严重后果更为严重。
5.涉及伪造、篡改、冒用他人名义等严重违法行为伪造、篡改、冒用他人名义等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其严重后果更为严重。
四、防范假公证的措施1.加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公证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审查公证申请材料,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完善公证法律法规国家应完善公证法律法规,明确假公证的法律责任,提高假公证行为的违法成本。
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
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活中我们经常会⽤到⼀些公证书,⽐如说财产公证书,遗产继承公证书等等,那么在这个时候有些⼈会为了⼀些利益去造假的公证书,那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般银⾏都可以识别出来,识别出来的是不会给办理的,影响⼤的,涉嫌伪造公⽂、诈骗银⾏直接报警。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授权他⼈以⾃⼰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为的意思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与受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期、现在住址);2.委托⼈与受托⼈的关系;3.委托的原因;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5.委托期限;6.受托⼈有⽆转委托权;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如果银⾏签订后查出来会收回贷款,甚⾄⾛法律途径。
《刑法》第⼆百⼋⼗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主观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往主观⽅⾯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如⾏为⼈盗窃某甲的⼿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及甲的证件。
公证书作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证证书的作假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证制度的公信力。
本文旨在分析公证证书作假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公证制度的权威和公正。
二、公证证书作假的法律定义公证证书作假,是指伪造、变造、篡改、隐瞒、销毁公证证书,或者以虚假的公证证书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公证证书作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公证证书作假行为触犯了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使用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公证证书作假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伪造、变造、篡改、隐瞒、销毁公证证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行为人应当返还因作假而获得的财物。
(2)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作假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停止侵害: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行为,不得再次实施。
3. 行政责任公证证书作假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篡改、隐瞒、销毁公证证书的,由公证机构或者公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 信誉损失公证证书作假行为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导致公证机构信誉受损。
虚假公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定公证机关,负责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公证活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虚假公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证制度的公信力。
本文旨在分析虚假公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公证制度的严肃性。
二、虚假公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公证文书,或者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使公证文书失去真实性和合法性。
虚假公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 故意伪造公证文书:包括伪造当事人签名、印章,虚构公证事实,篡改公证内容等。
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房产证明等。
3.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如未按规定审查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4. 擅自扩大公证范围:超越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证范围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三、虚假公证的法律后果1. 对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公证文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的,由公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虚假公证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3. 对社会的影响(1)损害公证制度的公信力:虚假公证破坏了公证制度的严肃性,降低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导致社会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下降。
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公证书进行房产过户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针对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展开论述。
二、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同的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同中,买方通过假公证书欺骗卖方,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同中,买方利用假公证书欺骗卖方,导致卖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同中,买方利用假公证书骗取卖方财产,涉嫌构成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范房产用假公证书过户合同的法律措施1.严格审查公证书在签订房产过户合同时,卖方应严格审查公证书的真实性,确保公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核实公证书的出证机关,确认其具备公证书出具资质;(2)核实公证书的签发时间,确保公证书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出具;(3)核实公证书的内容,确保公证书与合同约定的房产信息一致。
2.加强对房产过户合同的审查在签订房产过户合同时,买方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权利义务;(2)要求卖方提供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3)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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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瞒天过海假公证竹篮打水一场空作者:周秋元周丽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4年第08期蒋某系贾某的前妻。
婚前,即2004年12月8日,蒋某购买了坐落在南昌市莲塘镇某住宅区房产一套。
2010年10月13日,贾某伙同假扮其妻子的涂某来到南昌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将将某的上述房产的全部处分权委托给了贾某。
南昌市某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2010年10月14日,贾某将该房产的处分权全权委托给江西某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的陶某,陶某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1月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蒋某将南昌市某公证处和涂某、贾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被告涂某和贾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328600元整;2.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被告涂某和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辩称,本案案由不是损害赔偿,应该是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被告某公证处并无过错,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某公证处的诉请。
原告的起诉理由不充分,原告本人也有过错。
被告涂某辩称,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贾某欺骗冒充原告签字,等警察找到我后,我才知道事情的原委。
这件事情我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只是小部分责任。
被告贾某辩称,被告涂某当时和我去办公证的时候,我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她,我确实有过错,但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也有过错,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系原告前夫,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起诉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他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对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主张的其他案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所受财产损失的范围,应以原告在涉诉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为准。
虽然涉诉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且原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但原告与被告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归还银行贷款132396.56元,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产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份额及其升值部分共计258608.2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贾某享有的份额为129304.1元,故原告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害额为200295.9元。
对于原告述称其婚后按揭还款中的123701.18元系其父亲代其归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之所以出具了涉案《公证书》,是由于被告贾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伙同被告涂某冒充原告欺骗被告某公证处所致,被告贾某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偿还其无权处分的原告的财产份额,即200295.9元。
被告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冒充原告办理公证,其过失参与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失的间接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对公证申请人假冒蒋某的被告涂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还要求被告贾某提供了其与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并进行了相应的审查、核实,被告贾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但被告某公证处对被告涂某是否与原告为同一人未作出准确的判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00295.9元;二、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对上述款项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涂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篇三: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
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们怎么能看出来?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
“假买假卖”骗贷款公证审核失职担责? 2011-09-16 09:49:50 因个人债务无法偿还,徐某找人冒充父亲办理公证书,通过签订虚假售房合同,从银行骗得贷款38万余元。
2007年,徐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刑,银行的36万余元贷款一直没有追回。
于是,银行将帮助徐某骗贷的倪某和杨某,连同当初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一同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倪某、杨某赔偿银行36万余元,公证处则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徐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徐某欠下了一大笔外债。
为偿还债务,徐某想到了以“假买假卖”的方式骗取银行住房贷款。
2004年底,徐某从家中窃得其父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产权人为其父亲的房地产权证,并找来杨某帮忙。
徐某先是请人冒充父亲,与杨某一同来到上海一家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委托书公证。
公证员在徐某父亲本人事实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徐某的父亲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杨某卖房。
嗣后,杨某就作为徐某父亲的委托人与名义上的买房人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顺利从银行获得了38万余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按照约定,杨某在截留了部分手续费后将余款如数给了徐某。
2007年东窗事发,徐某因贷款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被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然而,判决生效后,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并未发现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徐某也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了执行。
银行认为,杨某和倪某事先商量后共同作假,骗取贷款,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两人的共同侵权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而公证处则在核实本案系争公证事项时,未审慎审查申请人身份,致使他人以徐某父亲的名义签署了委托书,主观上具有过失。
银行遂起诉要求杨某、倪某和公证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杨某和倪某都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徐某作了假,银行在审核贷款时存在过错,应由银行自己承担责任。
而公证处则辩称,徐某才是侵权人,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且委托书公证只是证明委托卖房的证据,并非银行贷款的原因,况且房屋买卖与银行贷款是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由于申请人使用一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公证事宜,公证员只能以常人的标准来辨别,鉴于该公证行为人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公证书,导致公证书出现差错,因此公证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倪某与徐某一起骗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36万余元,两人共同侵害了原告财产权。
因在徐某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徐某无履行能力。
因此银行要求倪某、杨某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公证处,尽管徐某等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公证处在非本人到场进行公证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显然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存在过失。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原告贷款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却是致使该种损害发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力,且具有相当性,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倪某、杨某的过错与公证处的过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观过错,因此,公证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对倪某、杨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公证处不服提出了再审申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本案看点■公证处为何成被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优势证明效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贷款方式进行购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也格外青睐和信赖。
伴随着合理信赖的产生,公证机构的错误公证行为在司法领域也日益出现。
记者了解到,仅黄浦区法院一家,目前就有9件类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而在上海其他一些基层法院,近年来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公证书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尤其以买卖房屋和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居多,公证处屡屡成为被告。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银行的贷款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损失应与公证机构的过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避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适当地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合同风险转嫁给公证机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需要证明相当性,无需证明其必然性。
也有学者认为,应由法官考量个案中存在的诸多因素,自由作出决断。
还有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只应对因公证事项造成的直接结果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在审理中采用了这样一种评判标准,即公证机构过失在先,他人损害在后,他人损害在逻辑关系上是公证机构过失的结果,则成立因果关系;至于公证机构过失是引起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而对于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本案审理中仍然将过错作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根据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决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
■连线法官■公证处与其他被告的行为形成了合力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借款用途是抵押借款合同的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中关于委托事项已明确包括办理与出售系争房屋有关的一切手续,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系争房屋已获得了房屋产权人的授权。
基于所涉审核事项的重要性,这一信赖对于银行对外贷款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重要影响。
贷款损失的发生是过失公证行为与另两个被告侵权行为合力作用的结果。
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重大错误,但认定公证处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是公证处存在过错而非公证书存在错误。
公证处在房屋产权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其到场签名的委托的公证文书,按照一般正常人的评判标准,尽管一代身份证影像与本人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加以注意应当能够区分是否本人到场,且公证处本身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正常人,因此公证处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