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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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等。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而未经人们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

凡不是用于销售目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产品应是动产。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但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不适用本法。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是指对于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行为,法律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的出现着眼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性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所作的承诺。

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负有合格性标准的义务,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2.正常使用期限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期限,也就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3.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合格性。

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而安全性能则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程度。

二、产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产品赔偿责任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1.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

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可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如果多个经营者共同销售一款产品,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一并追偿。

3.无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但是该危险发生的原因与消费者有关,那么消费者将不能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导致了损坏,制造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律法规范本

产品责任法律法规范本

产品责任法律法规范本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因其提供的商品对消费者或者第三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责任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概念产品责任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商品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商品过程中应遵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二、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生产商的责任:生产商在制造和销售商品时必须确保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不得生产和销售有缺陷的产品。

如果商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商追究责任。

2. 缺陷产品的认定:缺陷产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或者警示说明存在缺陷导致产品不符合合理的安全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3. 损害赔偿:当消费者受到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时,有权要求生产商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的赔偿。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法律法规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购买时的知情权、安全权等。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三、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相关实施情况1. 美国:美国有多个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美国贸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生产商在生产和销售产品中的责任,并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2. 欧洲:欧洲各国也有相关的产品责任法律法规,如欧洲联盟的《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等。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权益。

3. 中国:中国对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一、概念(一)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是以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和产品责任•1、产品•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应当是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依法应该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设计时,对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而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2)在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上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装配方面存在疏忽而缺乏必要的考虑;(3)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必须采用特殊的使用方法的产品示作必要的说明或指示,或作了不真实或不充分的说明或指示,都可视为有关产品存在瑕疵;•第二,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三,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本身的过错或其他任何人过错而造成了损害事故的发生,变不存在产品责任的问题。

例如没有按产品说明使用。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加工者,装配者,修理者,运输者,仓储者等。

•销售者,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批发商;和另售商等。

二、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1、权利主体•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即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因缺陷产品而遭受财产、人身伤害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一权利主体只能是个人。

•2、义务主体•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即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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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产品责任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此时,了解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召回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将有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对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一、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危害补偿原则。

首先,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时,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出现损害时,只需证明存在产品缺陷,并证明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

最后,危害补偿原则要求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召回的法律指导产品质量召回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时,生产者主动采取措施,向市场上已经销售的产品提出召回请求。

产品质量召回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生产者应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的原因、范围、过程和预防措施等,并通过公告、短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召回信息。

2.消费者对于召回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

3.消费者在受到产品质量召回时,应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可以根据产品责任法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

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消费者在索赔时,应向生产者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产品照片、损失明细等。

2.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3.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注意适用诉讼时效和相关证据的保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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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召回制 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 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 时 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 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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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 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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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参照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应该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产品责任立法的力 度: 第一,应该扩大“产品”的范围。 第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第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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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2款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 害的,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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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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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赔偿的时效,《产品质量法》规 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时起算。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 时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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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 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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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确立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市场 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 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 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 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 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 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

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

产品责任的法律探讨第一章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内容产品责任法是指,生产、销售者对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定发展。

产品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谁应该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的损害类型以及产品责任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内容。

1.1 产品责任法的适用主体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根据其所处的市场地位、产品质量等因素,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市场责任。

从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而且,产品责任法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了不同的责任类型。

生产者需要为产品的设计、生产质量等方面承担责任,销售者则需要承担产品的知识产权、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责任。

1.2 产品责任的损害类型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理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

具体来说,物理损害是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身体受到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造成的情感心理方面的伤害,而财产损失是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具体的情形,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救济要求。

1.3 产品责任救济方式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产品的侵害时,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救济:索赔、赔偿和替换等。

消费者在进行产品索赔时,应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时,消费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的特点与局限性虽然产品责任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但其法律特点与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2.1 产品责任法的特点产品责任法主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消费者利益优先。

产品责任法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消费市场的稳定发展。

(2)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分明。

产品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提起索赔的对象。

产品责任方面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责任方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第三条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国家实行产品责任制度,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产品责任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章产品缺陷第六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指示缺陷。

第七条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结构、性能、材料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导致产品不符合设计预期。

第八条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警示缺陷是指产品警示标志、说明书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使用风险。

第十条指示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指示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

第十一条产品缺陷的认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产品责任主体第十二条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一)产品生产者;(二)产品销售者;(三)产品维修者;(四)产品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产品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产品维修者是指负责维修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产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产品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产品责任主体之间,因产品责任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二)销售者与维修者之间,销售者承担主要责任;(三)维修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维修者承担主要责任。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一)产品定义《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关于产品定义,须加说明的是:其一,上述规定未象EC指令那样,以“动产”界定产品概念,因为,中国当时的民事立法还没有采用“动产”、“不动产”这一分类。

结合第3款关于“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产品”定义,实际上相当于EC指令的“动产”概念。

留下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动产”,是否包括在本法产品定义范围之内?本法修改时增加的第3款“但书”规定,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纳入本法产品范围,使本法“产品”定义与EC指令的规定相当。

其二,依照本条,本法所谓产品,有两个要件:一是经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

关于“用于销售”,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已包含了“用于销售”这一要件。

EC指令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未规定这一要件,而将不具备这一要件作为免责事由之一,规定在第7条。

关于“加工、制作”要件,应当解释为“机械化的、工业生产的”加工、制作,并不包括“手工业的”加工、制作。

其三,本条未象EC指令第2条那样,明文规定将包括渔业、畜牧业产品在内的初级农产晶(primary agricultural product)和猎获物(game)排除在外。

因此,给裁判实务留下不确定性。

但如果对本法关于产品的定义作反对解释,初级农产晶和猎获物,因不符合“加工、制作”要件,当然不在本法“产品”定义之内。

其四,本条未象EC指令第2条那样,明文规定将“电”包括在内。

导线传输中的“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要件,自可适用该条高度危险责任(属于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 部门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 督系统垂直领导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 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 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 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 查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 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 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 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 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 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 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 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民法范畴。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 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 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
《产品质量法》简介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 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 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 质量责任关系。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实用版)目录1.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概述2.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主要内容3.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概述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简称《示范法》,是我国针对产品责任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

该法旨在加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示范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责任的定义: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产品责任的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

生产者包括产品制造者、产品设计者、产品原材料提供者等;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

3.产品责任的类型: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4.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侵害、消除危险等。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对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实施与影响《示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促使他们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责任纠纷;另一方面,它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是我国在产品责任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繁多,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规范产品责任关系,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包括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

2. 特征(1)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

(2)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责任承担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

(3)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其中生产者是首要责任主体。

(4)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要求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三、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因处理缺陷产品产生的必要费用。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如下:(1)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责任包括以下要件: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法》课件

《产品责任法》课件
消费者:享有产品质量保障权,有权要 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四、假冒伪劣的体制上根源与法律对策
目前的法律对策,已不可能从《产品质 量法》上产生,应当从《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上产生。这就是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消 费者保护法和消费者政策的行政机关。 在国务院下设立“中国消费者保护委员 会”。其职责: 制定、修改消费者保护政策; 提出消费者保护法草案、修改草案; 参与审议各项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以 确保与消费者保护政策协调。 其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一位国务院副总 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选聘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律师、 退休法官担任。下设消费者保护局,作为 办理机构。
《产品质量法》的修改,涉及严格产品责 任的两处: 其一:关于适用范围。修改前的第2 条第3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修改后增加“但书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定”。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纳入本法适用范围。 其二:关于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修 改前的第32条是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 规定,赔偿项目较少。修改后变更为第44 条。所增加的赔偿项目是:治疗期间的护 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 亡赔偿金;受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其 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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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编纂
假冒伪劣的体制上根源与法律对策
一、《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制定1986年制定的《民 法通则》第122条和《条例》的施行,并未达 到预想的结果。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产品质 量问题愈益严重,成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 全、危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害。 《产品质量法》的起草人显然注意到《民 法通则》第122条所引发的关于责任性质的争 论,及因条文过分简单给法院解释适用造成的 困难,因此参考学者结合美国严格责任和EC指 令的经验对《民法通则》第122条进行研究的 成果,专设损害赔偿一章(第四章),用了6个条 文对严格产品责任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缺陷产品致损的侵权责 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裁判基准。这标志着中 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 达到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讲义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讲义
• 消费者可以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 费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担赔偿责任: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经查,煤气炉系甲厂消费,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展改装前没有缺陷的
消费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 消费者的责任,包括对产品自身质量存在缺陷造 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的侵权责任。
• 归责原那么:严格责任
• 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只有在证明存在法定免 责情形时才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那么即使 无过错,仍不能免责。
• 1、消费者应当对其消费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 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消费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 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 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事件:旧国标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 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而新国标将每 毫升细菌限量总数进步到200万个,蛋白质最低 含量下调至2.8克。
• “产品缺陷〞界定采用两种标准:
• 1、产品平安性标准。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 理危险
• 2、产品的消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
• 产品: • ?产品质量责任法?第二条: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加工、制造,就将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品排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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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一)产品定义《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关于产品定义,须加说明的是:其一,上述规定未象EC指令那样,以“动产”界定产品概念,因为,中国当时的民事立法还没有采用“动产”、“不动产”这一分类。

结合第3款关于“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产品”定义,实际上相当于EC指令的“动产”概念。

留下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动产”,是否包括在本法产品定义范围之内?本法修改时增加的第3款“但书”规定,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纳入本法产品范围,使本法“产品”定义与EC指令的规定相当。

其二,依照本条,本法所谓产品,有两个要件:一是经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

关于“用于销售”,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已包含了“用于销售”这一要件。

EC指令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未规定这一要件,而将不具备这一要件作为免责事由之一,规定在第7条。

关于“加工、制作”要件,应当解释为“机械化的、工业生产的”加工、制作,并不包括“手工业的”加工、制作。

其三,本条未象EC指令第2条那样,明文规定将包括渔业、畜牧业产品在内的初级农产晶(primary agricultural product)和猎获物(game)排除在外。

因此,给裁判实务留下不确定性。

但如果对本法关于产品的定义作反对解释,初级农产晶和猎获物,因不符合“加工、制作”要件,当然不在本法“产品”定义之内。

其四,本条未象EC指令第2条那样,明文规定将“电”包括在内。

导线传输中的“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要件,自可适用该条高度危险责任(属于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年3号),所谓“高压”,指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输电线路。

依此解释,居民生活用电(220伏)及普通工厂车间用电(360伏),不属于“高压”。

如果不符合“高压”要件,如居民生活用电、普通工厂车间生产用电造成受害,应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此对受害人保护显然不利。

此外,近年实务上发生辅血感染案件是否适用严格产品责任,即辅血用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论。

1999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

(二)责任原则本法对于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责任,规定在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本法对“生产者”未规定定义,参考EC指令进行解释,此“生产者”应指产品成品或产品零部件的制造商,还应当包括在产品上标出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标志,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自然人或法人。

销售者的责任,规定在第42条第1款:“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丈明示,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销售者的责任,以销售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

依解释及裁判实务,当受害人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销售者具有过错,而是责令被告销售者就自己无过错举证,如果被告销售者举证证明了自己无过错的,法院即依本款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款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实际上届于过错推定责任。

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产品的生产者,因此本法使销售者负有向受害人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产品的供货者的义务。

如果销售者不履行此项义务,则应由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所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此项责任,规定在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此规定,销售者要获得免责,不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还须向受害人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如果他不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即使举证证明了自己无过错,法院也将依据本款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所谓“供货者”概念,应当包括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

(三)免责事由现代产品责任法虽然属于严格责任,但并非绝对责任,生产者仍有获得免责的可能性。

本法参考EC指令,规定了三项免责事由,即第4l条第2款:“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其中,免责事由(1),相录于EC反映令第7条(a);免责事由(2),相当于EC指令第7条(b);免责事由(3),相当于EC指令第7条(e)。

本法未采纳EC指令第7条的(c)(d)和(f)三项免责事由。

其理由何在?未采纳(c)的理由是,在中国的立法者看来,在(c)的情形,产品的制作既不具有经济上的目的、也不用于“销售”,例如,朋友聚会时妻子制作的蛋糕,根据本法第2条关于产品定义的规定,已被排除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外。

不承担严格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未采纳(d)的理由是,在中国的立法者看来,在(d)的情形,产品的制作既已遵循国家机关的强制性规定,其缺陷产生的责任本不在生产者,且本法第46条对此已有规定(参见下文关于缺陷定义的解说)。

未采纳(f)的理由是,在中国的立法者看来,在(f)的情形,因该最终产品的设计或遵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的指示而产生的缺陷,当然应由该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

其部件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免责事由(3),即所谓开发风险抗辩(state of art),须注意的是:条文“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系严格采用对EC指令第7条(e)that the st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knowledge at the time when he put the product into circulation was not such as to enable the existence of the defect to be discovered的中文翻译。

此规定与英国法的规定有差异。

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开发风险抗辩的规定,比EC指令宽松得多,系采取“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发现缺陷的标准:The st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knowledge was not such that a producer of products of the same description as the product in question might be expected to have discovered the defect if it had existed in his product while they were under his control (the Consumer Product Artl987,S4(1)(e))。

两相对照,中国法的规定更符合EC指令,而较英国法更严格。

假设某种产品因具有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受害,依照中国法的规定,被告生产者必须证明生产销售该产品时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缺陷,即他只在证明当时未有任何科学技术文献指出该种产品具有该缺陷时,才能获得免责。

换言之,被告不能通过证明当时生产该种产品的其他生产者均未能发现该缺陷,而获得免责。

而依照英国法的规定,被告生产者如果证明,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下,生产该种产品的其他生产者均未能发现该缺陷,应有获得免责的可能性。

(四)缺陷定义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此系规定双重标准:其一,规定“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系采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条的“不合理危险”标准,而未采用EC指令第6条规定的“不具有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标准。

其二,规定“缺陷”是指“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其立法思想是,关于产品的安全性既然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即负有遵循该标准的法定义务,凡不符合该标准即应认定为有缺陷。

这在操作上也颇为方便。

但此双重标准规定所引发的问题是:若产品符合该强制标准而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可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不存在缺陷,并据以要求免责?进一步的问题是,若认可生产者免责,则受害人可否向国家要求赔偿?或者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国家要求赔偿?法律未对产品缺陷作分类,而学者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理论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告缺陷和开发缺陷。

考虑到本法第41条第2款已规定开发风险抗辩,则可以认定,依本法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的缺陷,仅指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不包括开发缺陷。

(五)连带责任本法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错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并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对生产者起诉或者对销售者起诉。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但该法未规定生产者的定义。

建议将来将严格产品责任纳入民法典时增加关于生产者定义的规定,可参考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3款关于制造者的定义:本法所称制造业者等,指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1)以制造、加工或输入该制造物为业者(以下仅称制造业者);(2)自己作为该制造物的制造业者在该制造物上表示其姓名、商号、商标及其他表示(以下简称姓名等的表示)者,或误认为该制造物的制造业者而为姓名等的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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