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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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待遇
一、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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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 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既是对最惠 国待遇的补充,又独立于最惠国待遇,二者共同构成 了不歧视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中都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 ,这就是GATT1994第3条、EATS第17条以及TRIPS第3条 。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产品,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 品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对于服务 用及务商,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服务商的待遇不低于 其给予本国的同类服务/服务商的待遇;对于知识产权 ,一国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 国民的待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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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 易,适用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 品的贸易。它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l)参加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 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都应立 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 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任何非成员方或与该非贸 易条约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 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 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3)非多边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通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一成 员签定含有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要求对方将给予多 边的贸易条约成员方或与这些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 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提供给该多边贸易条约非成员方或与该 非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当然,如在条约中另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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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性
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 附加任何条件。这里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与有条 件的最惠国待遇相对应的。这里的“条件”是指“相 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受给惠国现在 或将来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 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否则就享受不到 各种优惠和特权。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强 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 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 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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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性
互惠性是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 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提供 或享受的。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 或多边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在一定范 围内,如贸易、投资、航海、服务等领 域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而不是 单方面只承担义务即只为对方提供各种 优惠而不享受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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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性
优惠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 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 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 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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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 )的任何关税和费用; (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有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4)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 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可以看到,最惠国待遇不仅限于边境措施,比如关税 与进出口手续,而且还包括某些国内措施。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待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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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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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一缔约方对产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产品所给子的优惠,应当立即无条 件地给予产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 同类产品。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普 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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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和范 围
1.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 2.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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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件
从学理上说,享有最惠国待遇必须满足两项条件,即依托性和同属性 。依托性。最惠国待遇至少涉及两份协定。依单独一份最惠国协定 并不能真正享有最惠国待遇、创设最惠国待遇。两份协定要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实际上这可以理解为最惠国协定权利和实际优惠相 依托。协定权利因实际优惠、依托实际优惠而实现。最惠国协定可 以称为基础协定,而另一协定可以称为依托协定。多边最惠国待遇 ,只需一份协定即可,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属性。最忍国待遇 的获得除了最惠国协定要依托于与第三方的协定外,另一必不可少 的重要前提是同属性,优惠、特权、好处等必须属于同一类别,如 相同关税待遇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即同一税目的产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的观点,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条的最 惠国待遇义务,须证明三个条件:第一,存在利益;第二,该利益没 有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 ;第三,有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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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在性质上,最惠国待遇仅仅是一种协定待遇.不 是一般的或习惯的国际法的待遇。 通常可以分为下列几类: 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 待遇 2.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 遇 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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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1.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性或普遍性 2.最惠国待遇的无条件性 3.最惠国待遇的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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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历史性安排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 3.区域安排 4.一般例外 5.国家安全例外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 7.不属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 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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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 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 的所有措施可以享受例外。根据《1994 年关贸总协定 》第20条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为 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等可以 采取必要的措施均在其列。另外,《实施卫生与动植 物检疫措施协议》也规定,出口成员方客观地向进口 成员方表明他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 口成员方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 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方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 一产品贸易其他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各成员方也应 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方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该协 议第 10条规定,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要求,并视 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有关义 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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