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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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注:每一项行政许可项目不一一画出流程图,基本类同。

上杭县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行政处罚一般流程图↓鉴定结论上杭县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工作流程图党员发展流程图内部管理权流程图上杭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权力动态运行制度为了切实搞好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确保经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根据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权力动态运行制度。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时运行工作实行动态公开运行,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二、各股室负责人为动态运行的责任人,要及时将新的需要公开的项目报行政审批股,各股室定要将权力运行登记制度落实到具体人员、具体岗位,落实到权力行使各个环节,要明确专人进行汇总统计,严格考核,确保我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股室产生新的需要公开的项目时,要在2日内将应当公开的内容选择适当形式公布,并同时制成规定格式交行政审批股,行政审批应公开的项目要在局务会审定后,通过机关公示栏或上杭政务网等形式进行公布。

四、各股室将所行使权力的运行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我局行政审批股。

五、各股室应注意收集、整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形成的所有资料。

在公开完毕后3日内,将所有公开资料交行政审批股,实行分类归档和备份。

所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仿宋三号字。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我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上杭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办理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2、举行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2005 年12 月31 日前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 引导但不强制公司规范。
变更的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以收到 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不核发批准 证书的,以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计算。 逾期申请的,申请人需报审批部门 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四、 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 师事务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 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 的认 证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在执 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 上级机关反映。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 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 81 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苏工商外〔2006〕188 号
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外商投 资
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 问题
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局;各省辖市外经贸 局;外汇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 南京市各县
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 和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包括事业 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 单位。
规定;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中的外商 合资须设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 独资须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并须 设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其有关 内容要依据《公司法》通过公司章 程规定。
对2006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须 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按以上规定 规范完毕。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是为了规范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审批对象的措施。

下面是一份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以供参考。

一、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1. 企业设立审批1.1 独立法人企业设立审批1.1.1 上市公司设立审批1.1.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1.1.3 金融机构设立审批1.1.4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审批1.2 合伙企业设立审批1.2.1 一般合伙企业设立审批1.2.2 专业合伙企业设立审批1.3 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1.3.1 农村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1.3.2 非农村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2. 企业变更审批2.1 独立法人企业股权变更审批2.2 独立法人企业重大资产变更审批2.3 独立法人企业名称变更审批2.4 独立法人企业地址变更审批2.5 独立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2.6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审批2.7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审批2.8 合伙企业地址变更审批2.9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审批 2.10 个体工商户地址变更审批二、企业经营许可审批1. 特定行业经营许可审批1.1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1.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1.3 药品经营许可审批1.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 1.5 出版物经营许可审批1.6 文化用品经营许可审批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1.8 旅行社经营许可审批2. 特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2.1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2.2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2.3 药品生产许可审批2.4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批 2.5 酒类生产许可审批三、知识产权审批1. 商标注册审批2. 专利申请审批3. 著作权登记审批4. 集成电路设计布图专有权审批四、其他审批1. 企业债券发行审批2. 企业上市审批3. 企业名称保护审批4. 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审批5. 企业资质认定审批以上是一份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的示例,不同地区的具体目录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办企业流程(详细)

新办企业流程(详细)

一、企业名称登记通过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查名科注册官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内资企业办理名称登记需提交:1.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3.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所需材料:1.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2.投资方委托书3.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4.其他公司注册的有关材料注意:特殊行业需前置审批,例如:食品销售企业需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验资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内资公司验资需在查名后,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打入公司注册资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再办理营业执照。

外资公司验资与内资公司不同,外资公司要待公司注册完成后,再开设公司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打入外币(注册资本)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公司出资注意事项(一)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投资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资单据;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二)实物出资注意事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投担保;;2、投资后须办理实物所有权转移手续;3、用于投资的实物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四)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0%开业验资提交资料:1、入资单和进账单原件2、住所证明(设立申请书相关页)及房产证复印件3、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法人履历(设立申请书相关页)5、全体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6、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章7、业务约定书(法人股甲方处盖章)签字增资提交资料:1、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2、章程复印件(新、旧)3、开业验资报告复印件4、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原件6、入资凭证原件7、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8、法人股东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9、投资证明盖章三、申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申领营业执照(一)、办事程序申请人向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缴费——公告——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二)、需提交材料目录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程序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程序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程序无论做什么,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需要办理统计登记,领取批准证书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在申请前需准备所需材料,然后到相关机构按照流程申办才能更快的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现在,律伴的小编简单告诉你批准证书的程序。

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字号+(北京)+行业特点+有限公司 ;字号+行业特点+(北京)+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拟设公司名称,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1、拟设公司名称;2、全体投资方的中英文名称及出资比例;3、投资方开业证明复印件;4、《委托书》需全体股东签字(1份原件);5、注册地址在哪个区;6、注册资金多少万;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核准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以上。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限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范围内。

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需提交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意:英文字母不的有含义;(限北京工商核准范围内)。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流程: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第二步: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一、办理商务局批复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1、申请书(原件);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原件);3、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原件);4、董事人员委派书 (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原件);5、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6、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苏工商外[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工商外〔2012〕7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外资条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管理行为,省局决定对全省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出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登记情况1.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

重点检查登记的合法性和登记材料的规范性。

2.在业库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情况,重点检查:(1)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提交的许可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许可经营项目的内容表述是否与许可证明文件上范围一致;(2)一般经营项目的范围用语是否规范、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内有无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的表述是否准确而不涉及前置许可。

3.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信息和企业联络人信息是否已备案,登记软件上数据录入是否齐全。

(二)出资管理情况检查对象为2012年2月20日前超过应出资期限未缴纳或未缴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未年检已进入吊销程序的除外),重点检查:1.对股东逾期未缴付首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企业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是否及时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2.对逾期未缴纳出资的企业股东是否及时进行了催缴、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

3.对责令改正违规出资行为期限届满后,是否对违规出资企业进行了限期变更、罚款直至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工商局工作流程图

工商局工作流程图

(行政许可)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图1-1(行政许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2(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核准(公司类)1-3(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核准(非公司类)1-4(行政许可)企业集团设立核准1-5(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流程图1-6/group/haiougroup190 (行政许可)海鸥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批流程图1-7送达受理通知191Haiougroup/group/haiougroup192(行政许可)海鸥工商局烟草广告品审批流程图1-9送达受理通知Haiougroup/group/haiougroup193Haiougroup (行政确认)动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2↓↓↓↓↓↓Haiougroup(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3Haiougroup (行政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流程图4-1Haiougroup (行政收费)市场管理费收费流程图4-2Haiougroup(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5Haiougroup (行政救济)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6-1HaiougroupHaiougroup(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6-2(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考核奖励工作流程7-1(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人事调动工作流程7-2(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人员免职工作流程7-3(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人员任职工作流程7-4(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财务支配工作流程7-5(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物资采购分配工作流程7-6(内部管理)海鸥工商局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7-7↓↓↓↓↓↓↓↓↓(内部管理)信访工作流程图7-8(其他行政权力)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流程图8-1↓↓↓↓↓↓其他行政权力)海鸥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流程图8-2Haiougroup/group/haiougroup220 (其他行政权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流程图8-3/group/haiougroup221外资企业网上年检流程(其他行政权力)8-4。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篇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篇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事项编码:JS000000GS-CF-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自收到材料起应当场作出决定或20日内核准或驳回。

办理部门:江苏省工商局外资处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服务电话:83308121 监督投诉电话:86636736篇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服管理和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XX年工商制服换发工作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工商着装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6月22日印发打印:徐永琴校对:范红军校核:李宝湖共印:220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工商人字[1998]第170号),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变更环节一、北京市商务局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二)同意证书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及如下申办材料:1.一般变更:(重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旳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1)董事会决策(2)协议修改协议(3)章程修改协议2.股权变更:(1)属于如下两种原因变更旳: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旳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承认旳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关规定报送旳其他文献。

(2)属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企业投资者签订旳股权变更协议。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除应按照上述股权变更旳第(2)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1)董事会一致通过旳决策和董事长签订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旳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旳数额(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旳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企业在报纸上三次刊登企业调低注册资本公告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5)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旳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办法

附件:南通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企业专指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立足行政管理职能,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经济运行安全为出发点,在充分发挥年度检验、信息公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管理作用的基础上,以服务为先导,以出资信用培育为基础,以出资信用管理为抓手,强化投资人自觉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法律意识,促进投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出资信用培育,是指登记机关通过行政职能的履行,向投资人提供法律法规宣传、诚信经营辅导、出资行为规范等行政指导、服务的总和。

出资信用管理,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对投资人依法履行认缴出资义务进行出资动态管理、年度检验、行政告诫、行政处罚并进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总合。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投资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状况,开展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信用培育有关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出资信用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通过出资信用管理,及时督促投资人排除出资障碍,规范出资行为,扶持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资信用管理实行登记机关直接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出资信用属地管理的,登记机关应当以委托的方式委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明确委托管理权限及范围,依托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向属地管理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出资状况、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信息,便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进行出资信用分类管理。

被委托进行属地管理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在上级登记机关委托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内,建立完善辖区内企业出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出资信用管理。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公告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公告

企业名称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苏州国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工业园 王普旭(CHRIS WANG ) 100万元港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的咨询及服务(不含证券类投资管理咨询)。

苏州绮联粉体涂料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富元路 李奇政 7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粉体涂料、水性涂料。

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苏州派克顿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王音特 70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精密仪器、外科医疗产品。

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不含分销),塑料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 翁舒筠 60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住宅、普通宾馆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相配套的物业管理。

一般经营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苏州康平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18号 江建平 70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电子产品、各类电动工具;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苏州原动产电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丰业中路三号 金知泽 1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及相关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商业批发和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苏州东晶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157号正基工业园 天川平礼 3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造塑料容器、塑料制品制造机械、塑料制品用模具,销售自产产品。

苏州东洋化肥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工业开发区新浒东路10号 陆东明 60万元美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复合肥系列产品。

爱必思拉链(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金正浩 650万元美元许可经营项目:无。

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行政审批流程图

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行政审批流程图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一)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二)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地税登记(市地税局)见附图4国税登记(市国税局)见附图5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三)附图5 国税登记(市国税局)提交材料:1、《税务登记表》3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印件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份;注:上述资料需全部提供原件查验。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四)说明:1、具体项目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0号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文)、《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皖发改外资[2005]1274号文)等规定执行。

2、核准建设项目一般均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项目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4)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6)地震部门对项目抗震设防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批复;(7)项目建设外部供水、供电、供气的承诺文件;(8)项目建设资金各筹措渠道的承诺文件;(9)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文件。

3、除第2条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a 供水项目需提供取水许可证、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b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提供供电部门对电量上网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工商外企字[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之二十四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登记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新设网上登记流程图

公司新设网上登记流程图

公司新设网上登记流程图一、登录网上登记系统1、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http://218.94.38.242:56666/businessRegistration/注册用户名后登录系统→第一步名称自主申报二、自主申报1、点击新设名称申报2、阅读须知在申报名称之前,需要阅读系统须知,20秒阅读时间结束后可以进入申报页面。

3、确定申报事项进入正式申请名称流程,先确定申报的事项。

4、填写名称信息对于限制类名称,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方可通过。

5、名称查重自动提示“重名、近似,不能使用”的,系统不予通过;如果名称查重结果中没有出现同行业的企业,则代表可以使用。

6、填写人员信息增加投资人信息并完善委托代理人信息。

7、确认填报信息点击“提交”8、完成名称申报,进入内资公司设立9、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可以不录入房屋性质选择“商业及其他非住宅”出资期限应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后,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当股东只有1个时,执行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是“委派”当股东超过1个时,执行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是选举。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可以只设监事1名,不设监事会可以不设置总经理10、检查信息录入是否正确,正确的请“提交”,否则选择“上一步”退回修改。

提交成功,等待大约10分钟,系统自动生成材料三、材料生成后,选择签名方式:电子签名(如果股东是长三角地区以外的公司,则选择手工签名)(一)选择“电子签名”手写签名采集:将自然人股东、经办人本人亲笔签名分别拍照上传(确保照片中笔迹清晰可见)(建议用“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或者“住所承诺书”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图样截图上传)同时上传:全体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注意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住所使用证明(无偿使用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房产证+住所承诺书)“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不用上传系统,领照时交给发证窗口说明:1、以上材料请上传原件2、住所承诺书、远离非法集资承诺书在公司设立的文件夹内所有文件上传成功后,在手机上下载“江苏市场监管”APP,进行电子签名(APP使用指南附后)江苏市场监管app操作指南1、下载下载“江苏市场监管”app2、点击“注册”;输入手机号后点击“发送验证码”;收到验证码后录入,点击“下一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工商个字[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管辖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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