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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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社会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综合部门法
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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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资法的调整对象
调 整 人 与 自 然 的 关 系 ? 调 整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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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资保护法律关系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习题 返回
国家机关如何理解?能否包括联合执法机构形式?
自然物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能否代表自然物行使权利? 后代人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2、耕牛主人一怒之下打死老虎,这种情况又会引发
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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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厂向河流排污,导致河流污染;下游某 渔民B所养的鱼因此死亡;某环保团体——河流 保护协会C向环保局D投诉了A;环保局处罚了A工 厂,B也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用环境法律关系理 论分析上述案例中A、B、C、D相互之间的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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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元月,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因环境污染造 成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维护了民事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 重庆市首例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 案情如下:重庆市涪陵区二渡村农民徐某1994年承包了涪陵 农科所13.5亩试验田种植水稻。2002年3月,涪陵区邓家村农民蒋 某在经营的榨菜池的榨菜翻池后,将池内腌制10万斤青菜头的废 弃盐水,用水泵排入公路涵洞。废盐水经梯田中间的季节性临时 排水沟注入了徐某承包的稻田,不知情的徐某照常耕田播种。 2002年4月,徐某发现田里大部分秧苗枯死,随即报告了涪陵农科 所。经过涪陵区农科所实地调查,查明秧苗是遭受了盐害。2002 年5月底,徐某的秧苗大面积枯死,当年水稻歉收。徐某得知秧苗 死亡是蒋某排放的废盐水所致后,多次向蒋某索赔,但一直没有 结果。2003年3月,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力为由,驳回徐某请 求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的诉讼请求。徐某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排放废弃盐水属实,但蒋某
称盐水是往两个方向排放,而且蒋某弟弟的3块田(位于徐某 承包田上方)已扎住了临时田缺,盐水不会注入徐某田内。此 外,由于徐某与农科所存在承包、购种、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利 害关系,所以仅凭农科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污染事 实成立。法院两次驳回徐某的上诉。 2004年3月,徐某来到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过调查 审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随后,重庆市人民检 察院于2004年6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重庆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11月对该案件进行改判, 判决撤销原判,由蒋某赔偿申诉人徐某秧苗损失人民币2.7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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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
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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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是人吗?
动物不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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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 处罚强制权、环资司法权。 (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
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与管
理等有关行为则是环资法律关系中的“行为”
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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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可以纳入环资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 大气
B. 太阳 C. 动物园里饲养的濒危动物中华白暨豚 D. 植树造林 E. 工厂排放的污水
F.人工培育的新品种
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老虎,咬死了耕牛,会 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里其后又有两种情况: 1、耕牛主人自认倒霉,放过老虎.这种做法得当么?
第二章 环资法概述
第一节 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环资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环资法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环资法体系 第五节 环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节 环资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 习题 思考题
第一节
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 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成为环资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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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可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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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
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
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
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
(1)受控主体的权利:环资管理参与权、环资使用 、享受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告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资保护法律秩序的义 务、服从国家环资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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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一般而言,空气、水体、土壤、矿产、森 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要素;工程设施、 机械设备等污染源;各种污染物质;各种环资 保护装置、设施等是环资法律关系中的“物质” 客体。 行为:
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 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 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 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
解决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
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
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
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 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
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1、环资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2、环资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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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资法律关系是指由环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以环 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环资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 1) 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2)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 务;(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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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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