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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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文件签发制度
县委办理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省委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一)以县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由县委书记签发。以县委、政府名义上报市委、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由县委书记和县长共同签发。(二)以县委、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方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分管常委及副县长审核,由县委副书记签发。(三)以县委名义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县委的批复、复函、电报,由分管副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共同签发。
(四)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县委副书记签发,由县委组织部印发。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县管干部的决定,由县委副书记签发,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
第二十九条文件审批制度
凡属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分管常委必须签署意
见;凡属以县委、政府名义或县委办、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分管常委、副县长必须签署意见。各乡镇和各部门上报县委审批的文件,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署名,由县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县委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紧急的或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县委领导个人一般不直接受理、审批下级党委、部门上报县委的文件。
第三十条县委应带头精简不必要的文件,严格按需行文,严格按职权范围行文,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和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