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浙江省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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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七)企什昔'『执昭•
(八)固定办公场赢勺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后期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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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建发[2015]4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建发〔2015〕42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一、换证范围及颁证机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的劳务分包企业暂不换证)。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由省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铁路、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三)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4.按原标准核发的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第八条、第九条)。
2.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 号)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8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 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州属和延吉市企业不低于500 万,其他县(市)不低于300 万,自有流动资金有相应金额;(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 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暂定级资质申报条件为:标准不低于四级资质标准,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该公司人员的基数。
上述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兼职。
3.审批程序:(1)申办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也可网上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二篇)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及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企业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资质等级。
各级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注册资本与专业人员要求:1.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具备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____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
2. 从业经验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分别为一级____年以上、二级____年以上、三级____年以上、四级____年以上。
3. 近三年房屋建筑规模要求: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要求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达到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4.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一级资质要求连续____年、二级资质____年、三级资质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
5. 建筑施工规模要求:一级、二级资质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分别达到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业务负责人资质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 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提交至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要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地产业管理科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备案: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验资证明;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发〔2013〕225号)等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
经各市初审、专家审查、厅联席会议审定,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43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浙江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名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16日2014年度浙江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名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序号企业名称核准资格认定书编号1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121012杭州城建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杭州市,道桥不限)121023杭州中联施工图核审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034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发展中心房建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道桥、给排水、燃气)一类121045杭州瑞丰建筑施工图设计咨询部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56浙江汉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67杭州五星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78浙江拜司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089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部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910浙江同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给排水)一类(给排水限杭州市)1211011杭州萧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1112富阳建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杭州市)1220413杭州华阳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杭州市,道桥不限)1211214宁波诚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3115宁波宁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216宁波市科迪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317宁波市设联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418宁波市三鼎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3519宁波中技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宁波市)1213620温州新正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温州市)1214121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温州市,道桥不限)1214222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温州市,道桥不限)1214323温州市兴元建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温州市)1214424浙江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给排水限绍兴市,道桥不限)1217125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226绍兴县图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327诸暨市建协技术咨询部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428嘉兴市海晨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129嘉兴市恒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230嘉兴市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1215331嘉兴市春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432金华市南山建设工程审图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金华市)1216133金华市龙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市政(给排水)二类(限金华市)1216234义乌市安厦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金华市,道桥不限)1216335义乌市众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金华市)1216436湖州审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房建限湖州市,道桥不限)1215637湖州世苑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湖州市)1215738长兴恒信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二类1215839衢州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衢州市,道桥不限)1216640衢州市华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衢州市)1226641台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台州市,道桥不限)1218142浙江省台州市宏基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台州市)1228143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建一类、市政(道路)一类、(桥梁、给排水)二类(限丽水市)12188——结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明确的评估机构资质“原由通过设区市转报,改为由县(市)初审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备案”的规定,各县(市)、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申报材料。
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特别是认真核对申报材料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
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二十八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4]第268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4]第268号1995年1月1日)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
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向、用地供应方式等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否符合条件。
受让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审查项目规模与其承担业务的范围是否相适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出让地块上的房屋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等情况进行审查。
凡未经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或同意的出让方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严禁无证或超越等级设计、施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建〔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础,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和产业规模,配备建筑工业化专业管理团队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较强能力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或“高大难新”工程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企业。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成熟技术体系、较强研发创新能力、拥有相应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企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及标准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公司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公司的条件以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3.近 3 年房子建筑面累积计完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达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子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许达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许多于 40 人,此中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许多于20 人,拥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许多于 4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3.近 3 年房子建筑面累积计完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达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子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许达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许多于 20 人,此中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许多于10 人,拥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许多于 3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3.房子建筑面累积计完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达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许多于10 人,此中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许多于 5 人,拥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许多于 2 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余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萧山、余杭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的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已下发《关于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00)65号),经研究,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结合清理换证工作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企业按照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完整地填报企业资金、人员、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叁级(含叁级)以下企业由地级市审批,报我厅备案。
贰级企业由地级市初审,初审合格行文上报厅审批。
壹级企业由我厅初审,初审合格上报建设部审批。
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
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申办项目公司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公司,为防止建设与管理脱节,现有的项目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管理到位,资金和技术人员到位的可以申请变更为专营公司。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等达到相应等级,而开发经营业绩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以按资质等级标准确定为暂定资质,发放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限为两年。
确定为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