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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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黔建建通[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1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厅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勘察设计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工程风险管理控制情况,重点检查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等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交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公路、水运或铁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旨在为交通建设工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一)本省交通建设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检查、巡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应急救援、宣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二)其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方案评审、宣贯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领导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一)审定入库专家的资格;(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三)保障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所需经费;(四)对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协调和解决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在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一)初步审查入库专家的资格,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二)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三)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专家联络服务;(四)对入库专家参与委托工作的有关信息、记录及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更新及发布;(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公路、水运、铁路工程三大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入库专家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附件1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等事项在国家属行政审批事项,在我省已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高等级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黔建建通[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1〕147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1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贵阳市金阳新区阳关村一在建违法建筑发生垮塌,现已造成9人死亡,1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栗战书、省长赵克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死者善后和伤者救治工作,要举一反三,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为深入汲取“3.28”事故教训,严厉打击违章建筑,有效遏制事故高发形势,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把不安全不生产的要求从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贯穿到一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身上,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贯穿到一线施工作业人员身上,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建筑安全生产。

各地、各单位要下大力气,花真功夫,切实履职履责,千方百计遏制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好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地、各单位要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深入基层,立即开展拉网式的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4号2000年3月22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30日发布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50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的发XXX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其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要组织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内容,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和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黔建建通[2013]494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49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54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施工企业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73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和规范我省评审工作,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的要求,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11日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2013年9月)目录1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具体要求1.1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表A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要求2.安全技术管理评审具体要求2.1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2.2施工组织设计2.3专项施工方案(措施)2.4安全技术交底2.5危险源控制表A2 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要求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审具体要求3.1设备安全的管理3. 2设施和防护用品3. 3安全标志3. 4安全检查测试工具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要求4企业市场行为评审具体要求4.1安全生产许可证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 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4. 4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表A4 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要求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审具体要求5. 1施工现场安全达标5. 2安全文明资金保障5. 3资质和资格管理5. 4生产安全事故控制5.5设备、设施、工艺选用5.6保险表A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要求6.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评价检查表表A-1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表A-2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表A-3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表A-4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表A-5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 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1 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具体要求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黔交质[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黔交质〔2012〕110号)贵州省公路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贵州省桥梁建设集团贵惠高速有限责任公司:8月24日凌晨5点30分左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阳明滩大桥引桥个别桥跨梁体倾覆,4辆大货车坠落。

已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8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分别召开了全国、全省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厅明电办〔2012〕0831号),8月29日上午厅党委书记、副厅长陈志刚同志及时组织召开了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立即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交质监〔2012〕13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厅会议和文件精神,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桥梁工程事故的发生,决定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桥梁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方案如下:一、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许明雷陈雷杨黔江检查组成员:徐爱军周争菊刘礼英李克伟郑庚学余崇俊鄢荣杰何朝奇岳克勤甘孟松何远义杨再均二、检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桥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公路桥梁工程设计、施工等规范;(三)桥梁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厅明电办〔2012〕0831号);(六)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183号);(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交质监〔2012〕13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文:----------------------------------------------------------------------------------------------------------------------------------------------------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正文:----------------------------------------------------------------------------------------------------------------------------------------------------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即2014年9月2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对未签订授权书、承诺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授权书、承诺书式样按附件1、附件2。

二、对2014年9月2日以前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1. 引言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是贵州省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而制定的相关规定,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检查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的职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能2.1 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监控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质量状况的重要力量。

他们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测、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2 安全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

他们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符合安全规范,预防和化解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2.3 进度监督监理机构还应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他们应按照合同约定,监测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供进度报告,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4 资料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确保合规和符合标准。

2.5 报告编制监理机构在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对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

2.6 纠纷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承担纠纷解决的职责。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或安全纠纷,监理机构有责任进行调查和协调,以解决纠纷并保证相关利益的合法性。

3. 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除了基本职能外,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3.1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监理人员的相关资质。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胜任条件,并通过严格的考核和评估。

3.2 监理合同的签订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职责。

3.3 施工过程监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各个阶段。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记录并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管理(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

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

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

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

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

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上册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3二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贵州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72.关于发布《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53.关于发布《贵州省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32三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类文件(一)综合管理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47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733.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首件工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194. 《关于落实“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活动要求﹑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1305.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1376. 《关于高速公路合理组织施工加快进度并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1467. 《关于在建高速公路交警营房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1488.《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 1509. 《关于印发切实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5210. 《关于协调公路铁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有关问题的意见》17111.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17712. 《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18413. 《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环保监督检查要点》19514. 《关于印发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的通知》20715. 《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约谈办法的通知》219(二)设计管理类1.《关于公布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5版) 225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通知》251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544.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等改造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二十一期)261(三)监理管理类1.《贵州省高速公路监理机构考评、管理及人员工资费用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行为准则267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86下册(四)试验检测管理类1.关于实施《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管理细则》的通知3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施工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的通知》3733.《关于统一高速公路或重载交通弯沉检测验收标准车型的通知》3844.《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中渗水系数标准的通知》3855.《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桥梁荷载试验工作的通知》3866.《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的意见》388 (五)质量管理类1.关于修订《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程序》的通知3992.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4143. 《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428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在建项目隧道工程防排水系统质量控制的通知》4425.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景观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4446. 《关于加强对在建高速绿化工程填土质量控制的紧急通知》4467. 《关于印发贵州山区箱梁拱桥预制吊装质量安全控制要点的通知》4478.《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冬季施工控制的通知》4699. 《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中全面推行小型预制构件集中预制的通知》474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预制构件质量控制有关要求的通知》47511.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小型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48012. 《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常用工艺控制要点的通知》49713. 《贵州省公路桥梁、隧道路面铺装知道意见》522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桥梁空心板施工工艺的意见》52715. 《关于印发毛勒式伸缩缝安装指南》、《桥梁板式橡胶支座质量控制及养护要点》的通知 531(六)安全管理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5412.《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施工支架安全工作的通知》549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段落安全管理的通知》5514.《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5535.《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5566.《关于开展交通工程建设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通知》5627.《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5648.《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5669.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56910.《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5761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58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施工暨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8413.《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施工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58614.《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58615.《关于加强对施工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60716.《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60917.《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资料建档立卷目录指南》(试行)的通知 61518.《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标准》625(七)养护管理类1.《关于公路施工养护作业七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6332.《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6353.《关于在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既有关公路报畅级养护管理等事宜的通知》651四.其他管理类1. 《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内推行使用反光环的通知》6552. 《关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通道的通知》657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作的通知》659五.指南1.《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里机电系统联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实施指南》(试行)及《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入网检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6692. 《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6773. 《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瓦斯隧道设计技术指南》、《贵州省高速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指南》的通知6714. 《关于发布公路施工安全监理指南(试行)的通知》6725.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安全性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673他们继续往前走。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10.21
•【字号】黔交建设〔2014〕303号
•【施行日期】201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
告》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4〕303号
各市(州)及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局、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交运输部公告第51
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交运输部公告第51号303附件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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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14修订)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14修订) (2014年1月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安全专项方案、审核台帐,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按照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和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采用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下列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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