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词教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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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纠纷赔偿代理词

股票投资纠纷赔偿代理词

股票投资纠纷赔偿代理词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针对股票投资纠纷的赔偿代理词,以便投资者在面临投资纠纷时,能够通过代理人进行合法维权。

我们将介绍股票投资纠纷的定义、常见类型以及赔偿代理词的应用。

背景股票投资领域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投资纠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

投资者若受到这些行为的伤害,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获得合理的赔偿。

为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提供了一份股票投资纠纷赔偿代理词,以帮助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获得合法的赔偿。

定义股票投资纠纷是指涉及股票投资的争议,其中投资者可能因为被误导、欺诈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

股票投资纠纷赔偿代理词是指代理人在代表受害投资者时使用的文本,旨在表达受害投资者的诉求、要求赔偿,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投资纠纷。

常见类型股票投资纠纷的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虚假陈述:当公司或机构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故意提供错误、夸大或虚假的信息,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受到经济损失。

2. 内幕交易: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或将此信息传递给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利,而这些信息是大众投资者无法得知的。

3. 假冒交易和操纵市场:通过虚假交易和恶意操纵市场行为,使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从中获利,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

赔偿代理词的应用在受到股票投资纠纷伤害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一位赔偿代理人来代表自己要求赔偿。

赔偿代理词在此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赔偿代理词的应用方法:1. 清晰陈述:赔偿代理词应清晰描述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损金额、受害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

2. 引用法律法规:赔偿代理词应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合理维权,并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3. 资料支持:赔偿代理词应附带支持材料,如证据文件、交易记录、相关通信等,以进一步证明投资者的诉求的合理性。

4. 合作与沟通:赔偿代理词应展现出合作和沟通的态度,以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在协商和谈判中保持专业性和耐心。

关于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关于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关于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朋友们,今天我站在这里,想和大家聊聊股权投资的那些事。

咱们都知道,投资就像是打牌,运气有时候挺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技术活。

这不,前些日子我接了一个案子,股东之间因为分红闹得不可开交,真是闹剧一场。

股东A和股东B原本是好兄弟,结果在股权分配上闹得不可开交,彼此开始互相指责,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这起案件的背景就像是一个不太成熟的爱情故事。

最开始,大家都是意气风发,投资的那个项目看起来前景无限,股东们心里乐开了花,仿佛已经在数钱。

但风头一过,真相就浮出水面了。

其实大家都知道,股东之间的关系最怕的就是钱。

你说说,一旦涉及到分红,兄弟情谊瞬间就变成了“你死我活”。

A觉得自己投资了那么多,应该多分点,而B却认为自己贡献了不少人脉,应该得到更大的份额,结果两人吵得不可开交,生生把一桩本来美好的投资关系搞得一团糟。

咱们这边的股权投资,其实就像是和朋友一起合伙开个小店。

大家初衷都是为了赚钱,想着互帮互助。

可是一旦碰到问题,就像那句老话说的,金钱是把双刃剑,砍得利索,结果却砍伤了自己。

股东A这边认为,凭什么我出的钱多,分红却要和你平分,心里那叫一个不甘。

而B这边也不甘示弱,觉得自己在业务上费尽心思,凭什么不能拿到应有的回报。

真是鸡飞蛋打,原本美好的合作关系,瞬间变成了撕心裂肺的对抗。

在这样的情况下,咱们不得不回到合同上来。

合同嘛,虽然是纸上谈兵,但也是大家心照不宣的约定。

有些事情,明白了才好,合同里的每个字都是人心的写照。

A和B 这俩人,可能在签合同的时候,都没想太多。

想当然了,觉得兄弟之间的事不需要太正式。

但一旦发生了分歧,大家就开始争论,究竟当初说好的是什么,想想那真是可笑得紧。

所以,面对这样的纠纷,我真心觉得,咱们的合同不光是法律条款,更是人际关系的体现。

就像生活中,如果大家能多一点沟通,少一点争执,许多问题根本就不需要发展到法庭上来。

A和B都是聪明人,但这一出闹剧,真的是让人看了直摇头。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

该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股东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B、C、D股东分别持有10%的股份。

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案件经过1. 公司债务危机由于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其债务逐渐积累并且无法偿还。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A股东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此时,该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转让完成后,新的投资者也无力承担原有的债务。

3. 债权人维权由于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导致部分债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其中,一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欠款,并且要求A股东承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公司债务危机的原因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其债务逐渐积累并且无法偿还。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都是导致公司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A股东在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此时,该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转让完成后,新的投资者也无力承担原有的债务。

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股东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增加注册资本和分配利润进行认购和领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A股东在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1. 公司破产清算由于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导致部分债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案由:黎总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与梁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轻松胜诉。

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正当我方准备起诉梁某之际,却发现梁某早已将投资额为50万的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

再度商议“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

王律师,钱还能要回来吗?”历经一年多的诉讼,黎总早已身心俱疲,现梁某的逃避债务行为更是雪上加霜。

原来早在一审判决前,梁某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这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至此,我立即安慰道,不论将股权转多少手,欠款仍可追回。

另辟蹊径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若想追回欠款只能向股东追索。

随后,我决定将梁某及其弟弟一同列为被告,重新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起诉。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一人有限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组织结构较为简单松散,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通病,梁某若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博弈质证阶段,对方律师竟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的《返修单》,妄图证明因我方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付款,在对证据进行研判后,我立即提出反驳:“1、返修单并无我方签字或盖章,其真实性无从考证。

2、原案一审被告答辩‘原告起诉的贷款金额属实’,已经承认了非因质量问题欠款。

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早应在原案件提出抗辩,而非直到现在才举证。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我方发言时始终面色冷局,丝毫未为我方有理有据的事实陈述所动。

紧接着,我出具《银行账户情况说明》,证明梁某妻子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王总的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足以表明梁某的个人财产未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由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为题,我们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案由和具体情况。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采取某些行为或决策,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或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纠纷通常涉及到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经营和收益的权益。

然而,股东的行为也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举个例子,如果股东将公司利润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通常通过董事会来行使决策权。

如果股东利用这一权力,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从而使公司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股东还可能通过虚假陈述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手段欺骗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真实的公司状况。

例如,股东可能故意隐瞒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使债权人在授信或借贷过程中产生误判,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面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规定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依据可循。

其次,债权人可以与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确保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担保人的偿付。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债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同时,监管机构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运营和股东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

在这种纠纷中,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法律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篇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作为一名小学生,我可能不太懂那些特别复杂的法律术语,但我可以讲讲我从大人们的讨论里听到的,还有自己思考出来的关于这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事情。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公司吧。

公司就像是一个超级大的拼图,一块一块的小部分组合起来才是完整的。

这个拼图里有股东、有债权人,还有很多别的角色呢。

股东就像是拼图里特别重要的几块,他们把钱或者其他东西投入到公司里,就盼着公司能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赚钱。

债权人呢,就像是借给这个拼图一些特别的小零件的人,他们想着等公司赚了钱,就能把自己的小零件拿回来,还能有点额外的收获,就像借东西给别人,别人还回来的时候还带点小礼物一样。

可是啊,有时候股东做了一些不太好的事情,就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说,我听隔壁叔叔讲过一个事儿。

有个公司,股东们偷偷地把公司的钱都拿走了,就好像从那个拼图里偷走了好多重要的小碎片。

公司突然就没钱了,那些债权人本来等着公司赚钱了把自己的东西还回来呢,这下可傻眼了。

这就好比我和小伙伴一起搭积木,说好一起把这个超级大的城堡搭起来,结果有个小伙伴趁大家不注意,把好多重要的积木都拿走了,那我们还怎么搭城堡呀?那些等着城堡搭好能得到好处的人肯定会特别生气。

我还听说过另外一种情况呢。

有的股东在公司快不行的时候,把好的东西都给自己留下来了,那些不好的、欠着债的部分就留给公司。

这多不公平呀!这就像是一群人在分苹果,有个贪心的人把又大又红的苹果都挑走了,只留下那些烂苹果给大家分。

债权人就像是那些只能分到烂苹果的人,心里得多委屈啊。

那在审理这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时候,肯定得弄清楚好多事情。

法官叔叔阿姨们就像特别厉害的侦探一样。

他们得先找出那些股东到底做了什么坏事。

这可不容易呢,就像在一个特别大的迷宫里找东西,得一点点地找线索。

比如说,要查看公司的账本,看看钱都去哪儿了。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探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的行为偶尔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审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审理原则和案例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官、律师以及债权人提供指导,确保公正裁决,并维护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裁判要点、解释说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以及结论。

每一部分将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展开阐述。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讲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之前,首先概述该问题的背景,并明确文章结构。

通过详细介绍每个部分所涵盖的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整篇文章的脉络和知识框架。

同时,通过引言部分的阐述,读者也能了解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2.1 审理原则:在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审理原则:公正性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平等主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坚持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质公正原则: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应注重关注案件的实质问题,并致力于解决实际争议,保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 审理标准:为确保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需要依据以下审理标准进行判断:违约认定准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股东违反了他们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或产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果关系判断: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将会评估股东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

合理性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商业常规和道德规范。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然而,有时候股东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发责任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大规模制造业公司,董事会由多名股东组成。

公司内部出现了一起重大财务丑闻,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的董事之一B股东涉嫌通过虚假账目、财务造假等手段,挪用了大量资金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这一行为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如B通过各种手段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虚假账目和财务造假:B通过伪造账目、夸大公司利润等手段,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迷惑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

2.资金挪用:B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

3.高额薪酬和津贴:B以董事的身份获取高额薪酬和津贴,严重超过自己的贡献和职责。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B 作为公司的董事之一,他的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侵权责任:B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和董事,B与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B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履行合同义务等。

3.法律责任:B的行为涉嫌犯罪,可能构成财务造假、挪用资金等罪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公司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公司债权人受到股东行为的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诉讼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股东行为进行追究,要求赔偿损失或履行合同义务。

2.协商和调解: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实现赔偿和恢复损失。

最新整理代理词I股权转让纠纷O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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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代理词I股权转让纠纷O审判长:我接受原告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这两次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因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侵权纠纷。

作为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付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而本案被告却无视法律的存在,故意违法侵害公司利益遂引起纠纷。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侵权事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违反法律对原告侵权事实十分清楚(一)、被告XXX在至 12月27日期间作为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管不容质疑。

作为公司的高管应当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利益。

事实却恰恰相反,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在和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股东)XXX发生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期间即 3月份用虚假合同和发表套取公司的现金170多万;2、 10月至12月份被告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继续套取公司现金达100多万;3、被告在公司账目有回笼款的情况下假借没有现金为理由故意拖欠不发工人工资,并且被告明知拖欠工人工资会导致公司支付工人的经济补偿金;4、 12月20日被告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要求公司所有货款打入到自己的账户上,此消息传出导致全体职工当日向仪征市人民政府上访要求原告发放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仪征市政府协调下原告于12月27日总共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6303358元人民币。

(二)、针对以上侵权事实分析如下:(1)、针对被告套取170多万的发票,被告编造为工程款事由并且发票上付款人是公司(xxxX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却是公司内部职工会计XXX,XXX的身份被告于上次庭审中已认可就是本公司会计,将工程款付给本公司人员,这不能不让人对这些发票的支付原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通过上次庭审被告方已经承认确实有170多万元发票事实并且承认实际上没有工程的事实,发票上以工程款的名义是因为其他原因。

股东权纠纷案代理词

股东权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2010)官民二初字第388号案件原告代理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施跃基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合议庭:我受原告杨昆华的委托和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作了必要的调查,认真核对了相关证据,查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查阅相关材料,参加了本案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和大量证据材料。

现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望合议庭采纳。

一、案件事实部份1、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06年—2009年11月原名云南假日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1日以前注册资本72万元。

至2006年,在官渡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和出资情况为王力军32万元、张寒冰5万元、董立新20万元、张锦枫5万元、刘小龙5万元、吴秀玲5万元。

2006年原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包括杨昆华、陈峻、陈刚、柯俊在内的新股东共同出资购买了公司全部股权。

2006年7月28日新股东接手公司。

9月5日新股东正式举行了接手公司后的股东大会。

会前由陈峻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共18份,通知到会的股东有杨昆华、陈峻、陈刚、柯俊、刘圣萍、翁杰、薛磊等22人。

会议议程有:修改并确定云南假日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确定公司办公地点、确定购买2006年9月—2007年9月公司责任保险的档次、每个股东的社会保险怎样解决、确定经营模式及2007年是否继续与市旅签定合同、“永成”药材和“花之旅”购物的情况、7月28日以来财务开支情况及赢利情况。

会议提交每位股东的《云南假日风光公司章程》,第六条“股东名录”有“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共六列,“股东名称”列内载有杨昆华、柯俊、陈刚、陈俊、毕振亚、薛磊等22人姓名,每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都写明3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54%,“出资时间”均为2006年;第十七条写明,首次股东会由陈峻负责召集和主持。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

股东损害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股东损害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明市⾼骏制罐⼚诉被告周⽂斌、李向勇、王⽂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1、因买卖合同纠纷,⾼明市⾼骏制罐⼚起诉深圳市汇和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和祥公司),要求后者⽀付剩余货款,后深圳市中级⼈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汇和祥公司⽀付原告货款408113.4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198元。

但汇和祥公司未按⽣效判决书履⾏义务,于是⾼明市⾼骏制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过程中,因汇和祥公司⽆财产可供执⾏,法院遂裁定中⽌执⾏。

2、深圳市汇和祥化⼯有限公司股东为周⽂斌、李向勇、王⽂彬,因汇和祥公司在限期内不申报年检,深圳市⼯商⾏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吊销汇和祥公司的营业执照。

周⽂斌、李向勇、王⽂彬作为汇和祥公司股东,⾄起诉时⼀直未对该公司进⾏清算,未提供汇和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件。

3、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经查明,汇和祥公司于1999年12⽉24⽇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决定书》在《深圳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被送达⼈是汇和祥公司⽽不是⾼明市⾼骏制罐⼚,公告送达的含义是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不是⼀经公告,被送达⼈和⾮被送达⼈应当知悉。

⾼明市⾼骏制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仅认定汇和祥公司⽆财产可供执⾏,并未提及其营业执照已吊销。

原告也于2015年11⽉5⽇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相关信息。

但实际上即使原告向法院申请执⾏之时即得知汇和祥公司已吊销,也不代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于此时受到侵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起算,结合本案,并⾮从债权⼈知道债务⼈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起算,⽽是从知道债务⼈公司清算不能之⽇起计算。

法院认为,本案三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已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管好汇和祥公司的财产及账册,⾄今也未对汇和祥公司进⾏清算,因此,本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是⼀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被告为东莞市XX公司的⾃然⼈独资股东。

2019年6⽉委托⼈曾因东莞市XX公司拖⽋货款⼀事⽽将其诉⾄法院,法院判决⽀持了委托⼈的全部诉求。

判决⽣效后委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但并未执⾏到东莞市XX公司的任何财产。

因当初该案起诉时未将东莞市XX公司的⾃然⼈独资股东阳XX⼀并诉⾄法院,所以法院只判决东莞市XX公司向委托⼈⽀付拖⽋的货款,并未判决阳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委托⼈在未执⾏到东莞市XX公司财产情况下,想让作为独资股东的阳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便将本案委托⾄我所代理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对东莞市XX公司所⽋委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年1⽉13⽇,本案在龙岗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未出庭应诉,经过⽴案时所交证据和当庭举证,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对东莞市XX公司所⽋委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后期将本案判决书送达⾄我⽅。

3、本案起因是由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当初相关代理⼈代理该案时未全盘考虑,只是简单的将合同相对⽅的⼀⼈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没有调查⼀⼈公司独资股东信息将其⼀并列为被告起诉。

⽽后在未执⾏到⼀⼈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只好对该独资股东另⾏起诉,徒增了诉累。

我在处理本案时也犯了错误,就是起诉时没有全⾯完整的根据本案案情去查阅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以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是可以直接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财产的独资股东追加为被执⾏⼈的,⽽⽆需另⾏起诉。

所以说我们在本案的⼯作也是徒增了诉累,做了⽆效功。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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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谭某英诉被告苏某民合股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现我作为被告苏为民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无权以股东身份参与逢庆幼儿园的经营管理。

1、逢庆幼儿园由被告和刘某萍签订合伙协议并共同经营至今。

2001年12月6日,被告与刘某萍签订逢庆幼儿园合作协议,确定双方作为合伙人各自投资9万元共同经营管理逢庆幼儿园。

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合作期内,乙方(即被告)负责该幼儿园的一切正常业务的管理工作。

(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甲方可不参加工作)。

但该幼儿园的重要事情和重大决定均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可见,被告与刘某萍的合作实为合伙关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被告作为合伙人之一负责幼儿园全部事务的经营管理。

2、刘某萍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的《股权(经营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3年6月29日,刘某萍私下将其名下的幼儿园50%的股份作价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事前事后均未告知被告,也未征得被告的同意,更违反了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对作为第三人的被告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

逢庆幼儿园的举办者以前是刘某萍与被告,现在也是此两人,从未进行过出资人的变更,2004年4月逢庆幼儿园向教育局递交的《注册登记表》曾写有原告名字为原告刻意添加所致,未经有关部门的确认,不具任何说服力。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教育局证明,按填表要求举办者只须填1人名单,即法人代表苏为民,不难理解2004年7月被告到教育局删去原告的名字是为更正填写错误,以符合教育局的填表要求,教育局从未要求被告在“附注”一栏中标明原告出资人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原告不可能是出资人。

3、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口头或书面合伙协议,双方不具备合伙经营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张雷律师按:和公司打官司,赢了官司,公司却没财产,执行不了,怎么办?如果是公司正常经营不善,确实没有资产可以执行,也只能就此作罢,自认倒霉。

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被股东抽逃,则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例加以评析。

案例评析2004年03月16日,盛某达公司(化名)成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盛某达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吴先生出资240万元,股东狄先生出资60万元。

但全部注册资本金均来源于被告某代理公司。

具体流程为,03月11日,被告某代理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开具收款人分别为股东吴先生和股东狄先生的240万本票和60万元本票。

后该两张本票被背书至盛某达公司,当日300万元款项全部解入盛某达公司的验资账户。

(张雷律师:股东的出资必须真实。

股东的出资一旦进入到公司账户,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当然,如果由其他人代替股东向公司出资,也为法律所允许。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工商注册登记部门,会要求注册资金必须经股东名义开设的账户汇入公司账户。

本案属于典型的由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后再抽回垫资的情形。

)盛某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后,进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明确载明,截止至03月11日,盛某达公司已经收到了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合计3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00万元。

验资的第二日,盛某达公司即通过贷记凭证的方式将300万元划回给了某工商注册代理公司。

(张雷律师:通过事先汇款进入公司账户,出具验资报告,划回出资这三个步骤,盛某达公司完成了垫资和工商注册的全部程序。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到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为法律所不允许。

抽逃公司的股东和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将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2009年04月23日,本案原告某工程公司和盛某达公司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区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盛某达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08万元。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词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词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委:我代表公司作为股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谨以此次辩论之机会,就我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并就被告进行相应的指控和辩解。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一、原告基本情况:我方公司为一家具有较长历史和良好信誉的企业,长期致力于产业发展和公司经营,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企业形象。

在近期,由于被告一系列行为,公司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害。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法庭诉诸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恳请法庭给予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被告行为及损害情况: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其行为已经导致了公司经营的严重混乱和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

被告长期以来未遵守公司章程和经营规定,擅自干预公司经营决策,导致公司经营失序,财务状况不佳。

被告利用其股东身份,滥用职权,越权行使公司权利,大肆挪用公司资金,使得公司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

被告采取不当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和恶意抹黑公司,导致公司形象以及市场声誉受损,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三、我方诉讼请求及依据:我方在此次诉讼中主张,对于被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将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归还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2. 要求被告作出公开道歉,消除对公司声誉的影响;3.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离开公司管理层,并限制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影响力。

我们将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股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和依据引用。

四、被告辩解及反驳:我们预计被告可能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一系列的辩论和辩护意见,以试图减轻其责任和损害对我方的指控。

一般常见的辩护意见可能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公司经营环境复杂、被告行为合理合法等等。

我们将对被告所提出的各种辩护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反驳和辩解,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和正当的。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答辩状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答辩状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答辩状本人代表被告公司,就原告提起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提交以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应对其进行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
被告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成立时股东签订了合同并按照约定进行股份投资。

在公司运营期间,股东方出现了分歧,部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经营和私人交易,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和发展。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采取了措施并积极解决,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改善。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本人认为,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
被告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其股东的行为独立于公司的行
为,公司不应当为股东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对股东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和纠正,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改善。

因此,本人认为,被告公司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被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文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文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文
原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

尊敬的XX法院:
原告[债权人全称]与被告[股东全称]之间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一、被告[股东全称]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债权人全称]利益的行为;
二、被告[股东全称]赔偿原告[债权人全称]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具体金额]元;
三、被告[股东全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详细叙述案件事实,包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情况。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债权人全称]认为被告[股东全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法院名称
附:证据材料清单
原告: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1。

委托代理公司股东损害责任纠纷的委托书

委托代理公司股东损害责任纠纷的委托书

委托代理公司股东损害责任纠纷的委托书尊敬的律师:我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特此委托您作为我方的代理律师,介入该股东损害责任纠纷的调解和解决过程。

一、委托事项:我方委托您代理以下事项:1. 索赔请求:代表我方向相关方提出股东损害责任索赔请求,并尽一切努力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2. 证据收集:协助我方收集与该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数据、合同文件、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

3. 法律分析:就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方权益保护的适用性及风险进行综合分析,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我方提供合规和明智的解决方案。

4. 代表谈判:代表我方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协商,力争达成最有利于我方的协议和解决方案。

如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可代表我方提起诉讼,并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5. 代理诉讼:如经过合理谈判仍无法解决纠纷,代表我方展开诉讼程序并进行全面的法律代理工作,包括起诉、应诉、举证、辩护、质证、出庭等。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本案最终解决之日止。

三、权力与义务:1. 权力:您具有代表我方进行上述委托事项的权力。

为了保障您履行委托,我方授权您代表我方签署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状、仲裁申请书、庭审状、和解协议等。

2. 义务:您应严格履行代理律师的职责,代表我方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过程中,您应尽职尽责,保密我方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不得利用我方的委托行为谋取不当利益。

四、费用支付:根据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方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调查费、律师函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具体费用支付方式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委托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本委托书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最后,谢谢您的支持与协助,我相信在您的专业帮助下,我方的权益将得到公正维护。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详情描述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释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

《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了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纠纷。

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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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受理本案原告浙江永昌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本代理人现依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本案合议庭审查时参考。

本案三乐家电公司其三名出资人存在以下两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违反公司法行为:(1)存在未履行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专利技术出资交付义务的虚假出资行为;(2)对投资设立的三乐家电公司歇业并被吊销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该公司股东未履行交付义务的出资无法追缴、财产及财务帐册流失无法清算。

一、三乐集团公司应当在三乐家电公司其它两名出资人出资不不足范围内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三乐家电公司其出资人均存在出资不足的违反公司法行为。

1998年9月5日三乐家电公司出资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三乐家电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乐总公司(三乐集团公司前身)出资600万元,其中以洗衣机总装线、其它部分设备、流动资产、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持股60%;珠江镇企管站以厂房实物(含土地使用权)折价300万元出资,持股30%;美泉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折价100万元出资,持股10%。

根据三乐家电公司因企业年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于2000年3月17日出具的《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查明:三乐家电公司帐面实收资本为1176.33万元,三乐电气总公司投资783.63万元,持股比例为66.62%,企管站出资296.5万元,持股比例25.2%,美泉公司投资96.2万元,持股比例8.18%。

三乐总公司投入的专利技术及企管站、美泉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企业出资人应就出资不实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被认可并适用。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是对现存的法律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作出规定,其效力当然及于被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日。

前述司法解释对企业出资人相互间应就出资不实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即为被原告本案法律责任的当然依据。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高院该指导意见即是对2005年公司法修正前的公司法在司法适用中的指导意见,对法院判案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该意见第50条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三乐集团公司应当在三乐家电公司其它两名出资人出资不不足范围内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有限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对债权人构成损害的,应当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制度,并不是2005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及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创设的新公司法制度。

关于企业出资人互负出资不实连带责任,历次修正的公司法均明确相同的作了肯定的规定,是自我国公司法制定以来即存在的公司法制度规范,历次修正的公司均明确作了相同规定,即公司股东相互间应当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2005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第三十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权解释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在解释第31条时指出,“足额缴付设立公司所需的出资,保证公司设立出资的合法、充足,是股东的共同责任,如果设立公司出资出现欠缺,股东应以其财产对应缴付的差额予以补足,其他股东对设立公司出资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法人资本充实原则及维持原则,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乐家电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实均属于欺诈行为,债权人相信公司资力而与其发生交易,其期待利益是全部债权的实现,由于股东的欺诈行为使其受到损失且无法实现期待利益,因此出资不实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已经规定了股东关于出资问题的内部制约机制,股东之间有义务互相监督出资情况。

此外,公司股东比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其应当先于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

因此,本案三乐集团公司依法应当对三乐家电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根据三乐家电公司出资人怠于清算的事实,三乐家电公司包括三乐家电公司出资人在内的责任人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并应就滥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三乐家电公司自2004年即未办理年检手续,并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前述三乐家电公司出资人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房地产均未履行缴付义务,出资的相应土地及房屋现状是商品房小区,本案根据贵院执行情况证明,前述出资资产均已流失,无法完成执行,三乐家电公司其财务帐册也已无法提供。

三乐公司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直接造成了原告本案的债权。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作为负有清算义务的三乐家电公司的股东三乐集团公司,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向作为债权人的本案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清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务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一经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逾期未付款的行为则应界定为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判决至今的债务利息由守约的债权人(原告)自行承担,则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被歪曲成了“制裁民事合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怂恿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不法债务人的非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因此有权据此对判决作出后可以预见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三乐家电公司自歇业后至今未予注销,根据公司法规定其主体资格尚在,公司法的要求作为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仍然存在,依据2003年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及最高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作为有限公司出资人应对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追加出资不实其它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本案债权仍未实现,现申请人基于前述理由要求本案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意见,谨请合议庭予以考虑!此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告:浙江永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徐永平律师代理人:2015年4月15日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颁布日期:20060428实施日期:20060509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4月28日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颁布日期:20080512实施日期:20080519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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