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 简易程序——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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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7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7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17章 第二审程序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撤回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处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处理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依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正确理解不利变更原则应注意的问题第二审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1)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所以第二审又称终审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2)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①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除此以外,还侧重于对上诉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作用。

③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对某些法定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

普通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限为30日。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1)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程序上的救济权,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人民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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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法院的职权概述 概述 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诉讼启动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程序事项裁决权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含义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其他程序事项裁决的种类 程序异议裁决的价值 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含义调查取证权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缺乏合理性释明权的内容 释明权的本质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对释明权的评价释明权的地位我国对释明权的研究释明权 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释明权的发展与应用事实认定权实体争议的裁判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1.法院的职权概述(1)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即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3)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

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是消极和被动的,对程序的控制也是被动的。

(4)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也是在履行一种职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2.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二、程序控制权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行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1.诉讼启动控制权法院审查民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的两种理解:(1)程序性的控制,即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2)实质性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2.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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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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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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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6章 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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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简易程序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起诉和答辩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小额案件特别审理规定的意义 小额案件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标准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争议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限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问题的规定 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简易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

它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例如督促程序,而且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

它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克服诉讼困难,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通过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院工作压力,使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复杂案件的审理中,从而提高法院的整体办案质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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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包括:诉讼主体涉 外;法律事实涉外;诉讼标的物涉外。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单行涉外民事诉讼法,作 为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专门法律。 不制定单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 的编或章。 我国采用了第三种立法体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 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居住在本国境内 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 利。凡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或组织提起民 事诉讼,我国法院不能受理,但下列情形除 外: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国的主管 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法院 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起诉、应诉,均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 行诉讼。 凡属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 院均有司法管辖权;凡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专属管辖权案件,任何外国法院均无权管辖。 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审查并承 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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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


【16-5】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签订 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合同发生 纠纷。 问:我国哪个或者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 权?
高等教育出版社


1.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只适用 于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定或者履行的,由合同 签定地或者履行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 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 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 威性判定。
裁定 功能 程序性问题
判决 实体法律关系
目的
前提 作出依据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作出 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前提 程序性事实,民事诉讼法 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消灭的 事实,民事实体法 案件审理最后阶段 必须是书面形式
(二)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 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 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 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 即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 拘束力。 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原则是限于 已经裁判的法律关系,未经裁判的 法律关系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
四、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 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 (一)拘束力 (二)确定力 (三)形成力 (四)执行力

五、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含义与功能 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 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的内容 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 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 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 决冲突的判断。
适用时间 形式
诉讼过程中任何阶段 口头或书面
上诉范围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 起诉三种 审判决 上诉期限 10日内,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 作出立即生效 15日内
二、判决的种类
1.
2.
3. 4. 5.
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3章 证 明——第15章 普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3章 证 明——第15章 普

法院不得将没有出现在当事人辩论中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②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即使当事人没有对间接事实和辅助
事实加以陈述,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是判断主要事实
的手段,处于与证据同等的地位,其存在与否由法官判断。
(2)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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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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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②自认的方式
a.口头自认。口头的自认仅限于法庭审理中,口头自认应当记录于笔录之中。
b.书面自认。书面自认则包括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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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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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述
(1)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
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①经验法则相对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而言处于大前提的地位,等同于法律、法规,属于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对象,而不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
②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无须加以证明;专门 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应当加以证明。
3.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是否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由 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断。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众所周知事实不 真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①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 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 (3)推定的事实 推定可以分为两类: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 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对于事实上的推定,当当事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推定的事实 不能成立时,推定无效。事实上的推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a.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 b.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第10章 诉讼代理人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诉讼代理人(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1)相同点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同点①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

②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③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5.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1)补充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非讼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非讼程序概述非讼程序,广义的含义,是指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人民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本章中的非讼程序仅指狭义的非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

二、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2)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①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

②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③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申诉人或者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④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⑤原则上实行独任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都实行独任制。

⑥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⑦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第19章 裁 判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判决 判决书的补正、公开判决的效力 种类判决的既判力民事裁定的含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民事决定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裁判【重点难点归纳】一、判决1.判决的概念(1)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3)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当事人便不能再对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4)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

①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③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

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在诉的种类上,我国早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没有形成权的概念,历来只承认变更之诉,而不承认形成之诉。

但现在,我国的实体法理论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形成权概念,在逻辑上应对形成判决予以肯定,与此相应的逻辑应当是形成权——形式诉权——形成之诉一—形成判决——形成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保 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①诉前财产保全概念概念和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种类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申请与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裁定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目的行为保全的实施保 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②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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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简易程序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起诉和答辩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宣判
小额案件特别审理规定的意义 小额案件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标准
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争议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限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范 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问题的规定 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易程序
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

它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例如督促程序,而且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

它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克服诉讼困难,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通过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院工作压力,使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复杂案件的审理中,从而提高法院的整体办案质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①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③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①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且,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处理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
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1.起诉和答辩
(1)起诉
①起诉的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起诉和口头方式起诉。

②起诉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情况及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b.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④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a.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b.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⑤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处理
a.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b.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2)答辩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答辩。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
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2.审理前的准备
相比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在诉讼文书的发送、权利义务的告知、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法院调解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简化处理。

(1)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l5日。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②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3.开庭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过,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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