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 简易程序——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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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简易程序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起诉和答辩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宣判

小额案件特别审理规定的意义 小额案件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标准

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争议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限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范 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问题的规定 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易程序

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例如督促程序,而且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它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克服诉讼困难,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方便法院审理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院工作压力,使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复杂案件的审理中,从而提高法院的整体办案质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①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③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①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且,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处理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

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1.起诉和答辩

(1)起诉

①起诉的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起诉和口头方式起诉。

②起诉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情况及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b.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④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a.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b.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⑤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处理

a.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b.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2)答辩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答辩。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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