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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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23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23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2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需要,现将《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2010年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于2011年2月底前报送到省卫生厅纠风办。

从2011年起,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要随时逐级上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本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向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记录。

不包括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也不包括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收受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粤卫函[2013]94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94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工作部署和原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粤卫〔2013〕6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全省医疗机构将于11月中旬开始新模式的药品交易报名注册工作。

为确保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采购人范围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购,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购。

二、做好报名注册和材料申报工作请通知辖区内纳入采购人范围的医疗机构按省药品交易中心(网址:)的通知要求报名注册和递交申报材料。

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报名材料由医疗机构指定的被授权人到省药品交易中心现场递交;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名材料统一交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邮寄至省药品交易中心。

三、医疗机构药品遴选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2〕1号)的要求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除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和非基本药物的非医保目录品种外的竞价品种,遴选时只能选择拟使用的剂型规格,不能直接选择生产厂家。

遴选时应尽可能选择合理、常用的剂型和规格,独家品种(包括独家剂型、规格)的数量应严格控制。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承担本单位医用耗材的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相关委员会,提高管理水平,预防腐败发生。

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内设部门对医用耗材采购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医用耗材日常管理、品种和供应商遴选、组织招标或询价采购、采购价格调整、采购数据第三章目录遴选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以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医用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为基础的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条件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用耗材合法、安全、经济、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用耗材采购条件的论证、评估和管理方面的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用耗材符合临床需求和本单位实际。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在技术上淘汰的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新产品的临床试验或者试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各医疗机构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奖惩细则,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要充分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通过对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的记录管理,构建包括专家管理系统、交易系统、存储系统、结算系统、监管系统等在内的安全、完善的综合信息网络系统,从而实现对医用耗材采购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耗材采购管理的工作要求,主动上报本院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九章附则。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粤卫函[2014]541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54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诊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投入资金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同时对医疗费用的增长影响大。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要预留规划指标空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需求,在人员资质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的限制。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限制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禁止公立医疗机构以合作、集资的方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竞价交易及报量时间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竞价交易及报量时间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竞价交易及
报量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7]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竞价交易及报量时间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7〕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医院,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工作安排,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新一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668号)中医疗机构药品竞价交易及报量时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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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省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配送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机构公章。

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以上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生产企业在省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生产企业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须通过省交易平台采购所有临床用药。

医院医用耗材省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细则

医院医用耗材省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细则

医院医用耗材省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细则
一、全院医用耗材应通过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简称省平台)进行采购、配送及结算等交易活动,实行“省耗材联盟区采购、议价采购、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监管”。

二、采购的医用耗材应是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的挂网产品,且经医院遴选入选供应目录的产品。

三、同组内的医用耗材候选产品最多有2个品种,优先采购省耗材联盟区交易品种,其次议价采购,议价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以往采购价格。

四、临床科室根据科室需要提交申购耗材计划交由仓管员在仓管系统查近期入库价格后交采购员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
台上查是否联盟采购价格后交设备科科长汇总审核后,交由内审科审核,报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员在省平台按审批量采购。

五、不在省目录内的品种,以不高于本院的现行采购价与生产企业议价交易,并在省平台上备案。

六、交易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的,在省平台省目录内选择同类品种替代。

七、如遇特殊情况,将实行线下采购管理,具体如下:
1、不在省平台省目录内的医用耗材,但临床科室确实需要使用,需与生产厂家或配送商议价后采购,并将采购情况在省平台备案;
2、在本院医用耗材目录内,在省平台省耗材联盟区或与厂家议价采购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生产厂家不回应的品种,但配送
商以不高于或低于现行采购价格或省平台中标价格配送的品种,在全年度耗材线下采购金额不超过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5%的情
况下,将实行线下采购管理,并将采购情况在省平台备案。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如省级主管部门公布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6]3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38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确保《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顺利实施,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小组研究同意,决定于2017年1月启动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一)时间安排。

2016年9月-12月为实施《交易办法》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我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完成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后即停止交易。

2017年1月起,按照《交易办法》实施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

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频次由月月竞价调整为季度竞价,即由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调整为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议价交易及其他交易方式的药品仍按原方式进行交易,待相关目录更新后再按新目录进行交易。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2016年8月15-25日,各医疗机构仍按原方式进行报量,其中竞价品种报量作为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量。

为保障过渡期间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可顺延所需竞价交易品种的最近一次合同交易追加采购,追加量暂不限制。

医疗机构要根据以往用药需求,合理评估使用量,按需报量、科学报量,并要与新一轮交易时间相衔接,避免突击报量、超实际需求报量。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一次性医用耗材与检验项目等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一次性医用耗材与检验项目等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一次性医用耗材与检验项目等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粤价函[2013]260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一次性医用耗材与检验项目等报送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3〕260号2013年3月22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为贯彻全国2012年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做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管理和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区分试剂或方法的定价工作,决定调查收集有关一次性医用耗材和检验项目等相关信息,建立我省一次性医用耗材与检验项目等数据库。

请各地价格、卫生部门组织好本地的数据报送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单位(一)有关医疗机构。

包括:所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市辖综合医院3家,专科医院1-2家;各县(市、区)辖综合医院3家,专科医院1家。

市、县(市、区)报送数据的样本医院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于3月29日前按附件2格式,将样本医院信息传真至************。

(二)在我省生产、销售一次性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企业。

生产企业可自行报送,也可委托代理经营企业报送。

如经营企业报送,需由生产企业授权。

生产企业的不同产品可授权不同的经营企业报送,但同一产品只能授权一家经营企业报送。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163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163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4〕163号)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交易行为,现对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轮药品竞价完成后,各医疗机构要对已遴选报量并成交的品种,首先发起签订三方电子合同。

合同签订后要严格履行,要保证在计划采购期限内完成采购量。

由于未发起合同签订造成无法供货的或是不按时采购造成在原采购期限内无法完成采购量的,监管部门视交易采购平台反映的数据情况,按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二、要及时反映企业不严格履行合同的行为。

省药品交易中心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已开通受理药品交易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的投诉功能。

各医疗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签订合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必须及时进行网上投诉。

监管部门将在对平台数据统计及投诉核实后,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企业的责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结束——。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对于医用耗材采购的管理水平,预防腐败行为发生,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4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总局令第18号)、《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粤卫〔2016〕5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确定产品、供应商(含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及采购价格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在医用耗材的遴选、准入、采购、入库、预算、结算、监管等各环节所开展的管理工作,包括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信息化手段,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符合“过程公开、程序规范、责任清晰、权力制衡、易于溯源”的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依据本工作指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按属地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属、部属医疗机构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承担本单位医用耗材的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相关委员会,提高管理水平,预防腐败发生。

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内设部门对医用耗材采购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医用耗材日常管理、品种和供应商遴选、组织招标或询价采购、采购价格调整、采购数据统计分析等。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或议事协调机制,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托本单位现有的相应管理部门开展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近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编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交易办法》)。

现解读如下:一、《交易办法》修订背景2013年,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实现从“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向“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交易模式的转变。

通过遴选由第三方出资筹建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由原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原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

新模式运行两年多来,除中药饮片外的全部药品均已在省交易平台挂牌交易,药品交易行为日趋规范,药品供应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实现了“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的工作目标,药品虚高价格得到有效降低,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2015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政策和改革文件。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提出了四个“有利于”工作目标。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904号文),对药品价格政策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要求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6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如何落实7号文进行了部署。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粤价[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执行以来,一些医疗机构反映,部分常用的医用耗材对疾病的恢复起到较好的辅助作用,受到患者的欢迎,但由于没有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机构更好的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

为此,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门的调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了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分为6类,每个类别的具体品种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将具体的医用耗材品种按附件2的格式一式两份直接送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备案,由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备案回执;自报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没有反馈意见的,医疗机构即可执行。

各地的备案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确定。

未经备案的医用耗材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二、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上述医用耗材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收费。

三、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

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医用耗材加收部分最高不超过800元。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汇总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汇总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已制定竞价采购目录的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单独收费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已制定议价采购目录的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打包收费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

未制定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五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医用耗材全国总代理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检验试剂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八条凡符合规定的品种均可随时报名。

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穗卫[2009]30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市属各厂企医院:现将广东省卫生厅等6部门《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粤卫[2009]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八日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粤卫[2009]89号各地级市以上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央、省属驻穗各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20180307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0307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工作。

第三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实施药品采购(含交易,下同)行为,药品采购交易最终发生于省交易平台上,并依照省交易平台规则执行。

第四条根据省交易平台原有的药品目录分组情况,结合佛山市实际用药情况,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省交易平台开设“佛山专区”,在省药品交易办法框架下创新佛山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将《药品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划入佛山专区采购。

市医保中心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佛山专区”带量采购完成最终交易。

采购量为年度使用量。

按省药品交易办法将《药品采购目录》分为竞价和议价两种交易方式:1. 竞价品种。

将《药品采购目录》中属于省平台竞价品种在“佛山专区”参加季度竞价。

若中标厂家在同一年度其他季度药品价格低于我市中标价,我市竞价品种中标价将自动调整为新季度中标价。

2.议价品种。

议价品种将采用系统集中议价的方式,将《药品采购目录》中属于省平台议价品种部分在“佛山专区”由系统集中议价。

省药品交易平台应将佛山市采购金额高(前100名内)的竞价品种和独家的竞价品种转入“佛山专区”议价品种内。

第六条暂未纳入《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规定采购。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25【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计生局、编办、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等办法(见附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9页(P37-5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24.73【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2017年11月2日以粤人社规[2017]11号印发) [J], ;2.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 [J], ;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J], ;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议价的管理细则 [J], ;5.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申(投)诉的处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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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交易的医用耗材为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五条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

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六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医用耗材在交易平台交易,不收取交易费用。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八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一)提交以下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的,其生产企业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十条凡符合规定的品种均可随时报名。

进口品种由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报名交易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资料:国产医疗器械的,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进口医疗器械的,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归属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产品资料:1.《报名品种目录总表》。

2.医疗器械:(1)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产品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如有)、注册证变更批件(如有);(2)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3)《产品说明书》(外文说明书的性能与组成等技术参数应翻译成中文);(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检测报告或注册检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自检报告),或其它可以证明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检测报告或注册检验报告材料;(5)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外购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外购件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3.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说明书及标签、已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4.归属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药品最新批次的地市级及以上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三)图片及产品介绍:清晰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实体与包装照片,并附上详细产品介绍。

(四)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一条配送企业报名条件:(一)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器械的配送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配送产品;归属药品管理诊断试剂的配送企业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未列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报名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以上资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或医疗机构公章。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采购目录与竞价分组规则第十四条采购目录分为竞价采购目录与议价采购目录。

由广东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根据注册证或生产批件类别划分以下竞价层次:第一层次:注册证或生产批件“进”字号产品;第二层次:经欧盟(CE)、美国(PMA或510K)、日本(JGMP)、加拿大(CMDCAS)或瑞士、澳大利亚认证,且具体品种上一会计年度对上述所有认证国(出口欧盟的限英国、法国、德国三国)出口总额按当期汇率折算高于100万人民币的国产产品;注册证号或生产批件“许”字号产品;第三层次:其他产品。

第十六条竞价品种按竞价采购目录中列明的规格、型号、材质、功能分组(具体目录另行公布),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不进行分组。

第四章入市价计算规则第十七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同一医用耗材不同生产企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格和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等数据,作为入市价计算依据,并公开价格采集信息。

第十八条入市价由交易机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同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取全国(不含广东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格与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最低采购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二)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及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的品种,同组有其他生产企业的,取同组平均入市价。

(三)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及广东省内各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的品种,同组没有其他生产企业的转为议价交易。

(四)同厂家涉及长度、面积、容量等不同的同类医用耗材,交易价格出现倒挂等异常现象时,按最低价格调平处理。

(五)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暂不按上述方法计算入市价,但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本医疗机构该品种的现行采购价。

入市价计算结果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采集的数据源和入市价公示7个工作日后,生产企业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由交易机构复核。

第五章交易规则第二十条实行竞价交易的品种按以下规则实施交易:(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本机构的诊疗科目、使用特点,公开、透明、合理的遴选拟使用的品种、规格、材质,不能直接选择生产企业。

(二)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联合采购方式:方式一: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进行团购。

各医疗机构可每日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种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量可为月、季度或年度使用量,采购期限不超过一年。

交易平台每季度自动按品种汇总全省医疗机构拟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

方式二:医疗机构自主联合进行团购。

由医疗机构自主组成联合体,医疗机构可每日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种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量可为月、季度或年度使用量,采购期限不超过一年。

交易平台每季度按联合体汇总拟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

(三)交易平台于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的遴选品种和各品种汇总的采购量,各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公布汇总的采购量进行网上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报价不得高于本品种的入市价及报名后同组入市价平均值;2.报价后为独家的产品转入议价交易;3.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4.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5.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单位(个、套、组件等)报价;6.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3位,则四舍五入;7.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8.每轮网上竞价报价只报1次,在一天内完成,具体报价要求另行通知。

(四)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1.经济技术标评审(详见附表1)。

经济技术标得分按按《“双信封”评审比例表》(详见附表2)由高至低筛选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总分相同的均进入商务标评审,不设门槛分。

2.商务标评审。

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报价后,候选产品2个及以下的,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次低的为候选品种;候选产品2个以上的,选择报价最低及次低的为交易品种,第三低的为候选品种,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报价最低品种,如要采购次低品种,采购该品种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报量的30%。

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如经济技术标分数相同的由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抽签确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五)对竞价交易未成交的专机专用品种,医疗机构可选择议价交易,但交易价格不得超过同组竞价品种的最低成交价。

组套和商品包品种按标准组套和商品包实行竞价交易,须含组件单项报价,医疗机构可按组件单项报价采购单项品种,单项品种价格不得超过对应组其他企业同单件报价的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由医疗机构以不高于本机构的现行采购价与企业议价交易。

第二十二条新的交易品种到货之前,医疗卫生机构可顺延原交易品种,追加的合同量不得超过原报量的10%。

第二十三条交易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候选品种替补。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交易平台采购所有的医用耗材。

因开展新技术、临床急(抢)救需使用成交品种中无替代的成交未报量或未成交品种,医疗机构须通过交易平台备案采购(具体规则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备案采购实行限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采购的未成交品种生产企业须在交易平台申报备案价。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对成交未报量的品种,按当期成交价格备案采购。

对报价未成交的品种,按不高于该品种当期报价及备案价备案采购。

对未报价或未挂牌的品种,按不高于备案价备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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