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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推荐下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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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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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境外投资治理系统(中央企业)用户手册V1.0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信息技术进展有限公司1.1首次申请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治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用户登录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治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不”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成效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讲明:(1)页面中标有“*”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样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样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样企业”:当“集团公司”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差不多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外商投资-操作手册

外商投资-操作手册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平台)2016年10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平台)目录一、本手册的适用范围 (3)二、系统功能概述 (3)三、运行环境要求 (4)四、系统访问入口 (4)五、基础操作介绍 (6)1.界面 (6)2.信息编辑 (6)2.1资料输入 (6)2.2右键菜单 (6)2.3下拉列表框 (7)2.4弹出列表框 (7)2.5单/多项选择框 (7)六、系统操作帮助 (9)1.办事指南 (9)2.在线申报 (11)2.1功能描述 (11)2.2操作流程说明 (11)2.3填报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15)2.4填报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27)2.5继续填写 (33)2.6提交申请表 (34)2.7确认申报 (35)2.8状态跟踪 (35)2.8查看申请表 (36)2.9打印申请表 (37)2.10打印承诺书 (37)2.11撤销申报 (37)2.12撤回修改 (38)2.13删除事项 (38)2.14打印过程注意要点 (39)3.状态跟踪 (40)3.1功能描述 (40)3.2操作说明 (41)4.结果公示 (45)4.1功能描述 (45)4.2操作说明 (45)一、本手册的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申报的企业相关人员。

通过阅读本手册,可以快速地掌握本系统的使用。

使用本手册要求用户能对计算机进行简单操作,包括IE浏览器的基本使用及中文输入等。

二、系统功能概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含并购),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对现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相关的功能模块。

系统业务流程如下:三、运行环境要求(1)个人电脑配置电脑配置要求如下:酷睿i5 2300以上的CPU,用INTEL芯片组的主板, 4G内存,500G 硬盘,winxp 以上版本。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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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页面中标有“*”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当“集团公司”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2023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导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增长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置或新开设店铺与否符合都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旳,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旳同步,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旳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旳,企业注册地所在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步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旳,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立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所有申请文献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与否同意旳决定,予以同意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旳,书面阐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新设置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订旳可行性研究汇报;(3)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旳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旳,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旳近来一年旳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旳企业可不规定其提供审计汇报);(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旳国有资产旳评估汇报;(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旳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旳使用权证明文献(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如下店铺旳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企业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旳符合都市发展及都市商业发展规定旳阐明文献(在地市级如下都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旳证明文献,下同)。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商合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

“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9.06•【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9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海外商务部 投资保险简介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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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doc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doc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前言近几年来,商务部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力度,将商业等审批权陆续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简化和规范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和实践操作,我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申报程序、材料及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其中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部分由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为不断完善审批管理工作,请大家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司。

《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 (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商最新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商最新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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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央企业)用户手册V1.0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1 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 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 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 ,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 9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 ,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 )页面中标有“ * ”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 :当“集团公司” 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 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集团公司信息的录入操作。

同时“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中的“主管部门”一项系统已为用户选择为刚录入完成的集团公司企业。

(5 )“工商注册地区”一项,用户需点击右侧的“”按钮,在弹出窗口中进行选择。

弹出窗口页面如图:用户点击操作栏中的“选择”按钮,对地区名称进行选择确认。

(6)“工商注册日期”一项用户可在填写框中进行填写或点击右侧的“ ”图标按钮,在链接出的页面中进行选择。

如图:当用户输入时间时,格式应为:“ yyyy-mm-dd” ,例:2008-01-01。

(7)“行业类别” 、“企业类型”和“所有制类型”三项为下拉列表选择项。

所有填写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境内主体的录入操作。

页面会跳转到保存成功的提示页面,如图: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境内主体数据已经提交完成,用户应牢记“申请单编号”(查询审批信息所用)和“组织机构代码” 。

只有录入境外企业、境外机构信息及审批通过后,境内主体信息才能正式生效。

同时,用户可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 信息的录入操作。

具体操作在本手册中 1.5 申请证书中进行介绍。

1.4 境内主体管理当企业用户未登录时,显示下图页面:用户输入“申请单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管理页面,如图:在上图列表中显示境内主体的基本信息,在操作栏中用户可执行“浏览”、“打印”、“主体信息变更” 、“境内主体变更”及“查看历史信息”操作。

(1)浏览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按钮,弹出窗口显示境内主体信息,界面格式如境内主体录入界面。

(2)打印点击操作栏中的“打印”按钮,弹出窗口显示境内主体信息表,用户点击页面下方的“打印”按钮,对境内主体信息表进行打印操作。

(3)主体信息变更点击操作栏中的“主体信息变更”按钮,打开主体信息变更页面,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其他项均可变更,界面同录入页。

说明:当境外投资变更或境外机构提交变更后,主体信息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当主体信息变更后,其下属的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

(4)境内主体变更点击操作栏中的“境内主体变更”按钮,打开页面如图:用户在下拉列表中选择“需划转企业名称” ,并在“需划转境外企业(多选)”中进行选择,完成后,点击下方的“确定划转”,完成境内主体变更操作。

(5 )查看历史记录点击操作栏中的“查看历史记录”按钮,打开主体信息变更列表页面,如图: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键,打开境内主体信息浏览页面。

如果该企业已登录,则自动列表显示本企业的境内主体信息:列表格式和操作同上。

说明:中央企业执行“主体信息变更”和“境内主体变更”操作后,由商务部进行审核。

1.5 申请证书该功能只有登录用户才能执行操作。

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中,“组织机构代码”一项为系统填写,显示当前登录用户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申请类型”为下拉菜单选择,可选项为:境外投资、境外机构、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

选择证书类型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进入证书申请表录入页面。

1.5.1 境外投资当“证书申请类型”一项用户选择“境外投资”时,打开页面如图:上图显示的为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完成后页面。

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一项为系统自动读取。

(2)“重点核准的其他情形”一栏中,用户只能选择一个,如果都不选择,系统会默认全部为“否”。

(3)金额数据的填写应满足,中方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境内银行贷款 +现汇出资合计 +实物出资合计。

(4 )注册资本栏应满足,中方比例 + 外方比例 =100% 。

(5)股权结构中,当填写了“股东名称”项时,需要输入组织机构代码。

页面提交后,在列表操作栏中点上报时,系统会对输入的股东名称的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核实,如果不存在,用户需要在上报之前对该股东的境内主体信息进行录入。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系统提示保存成功页面,如图:说明:当企业选择的国家为未建交国、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方投资额 >=1 亿美金、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直接提交商务部重点核准。

1.5.2 境外机构当“证书申请类型”一项用户选择“境外机构”时,打开页面如图:上图显示的为境外机构申请表填写完成后页面。

说明:(1 )“组织机构代码” 、“中方主办单位1”及“填报日期”三项为系统填写。

(2)“机构中文名称”一项所填写的内容应包含 ( 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项目部 ) 字样。

(3)国别地区(中文)一项,用户需点击操作栏右侧的“”按钮,在弹出窗口中选择,弹出窗口如图:国别地区(中文)一项填写完成后,系统会根据该项的填写自动为国别地区(英文)项进行填写。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页面,如图:1.5.3 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当“证书申请类型”一项用户选择“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时,打开页面如图:上图显示境外企业列表页面,用户在列表中进行选择后,点击“确定”,打开“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页面,如图: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完成录入操作,系统提示录入成功页面,如图:1.6 证书查询当企业未登录时,显示下图页面:用户在“证书类型”下拉菜单中进行查询证书的选择。

填写“申请单号”和“企业代码”后,点击确定按钮,打开查询列表结果,如图:当用户为已登录企业时,显示下图页面:点击“补录境外资源” ,进入到境外资源申请表页面,对境外资源进行补录。

点击“补录境外机构” ,进入到境外机构申请表页面,对境外机构进行补录。

(1 )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按钮,弹出窗口显示申请单详细信息。

境外投资浏览页:境外机构浏览页:(2)点“境内主体”按钮,弹出窗口显示境内主体信息,格式如录入境内主体页面,(3 )点“受理必读” ,弹出窗口显示受理意见内容 ,格式:“您的xxxxx 资格证书申请已被受理,受理意见如下:xxxxx ”;(4)点“修改” ,进入修改界面,同申请录入界面,修改保存后会显示与录入相同提示,修改后状态置为待受理。

(5)点“删除” ,提示“您确认要删除该申请数据吗?”如选是,则直接删除掉该记录;打印,按备案表格式打印;(6)点“登录信息” ,弹出小窗口显示去相关部门打证,并且前往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领取电子钥匙,以后请使用电子钥匙登录系统进行相应业务。

如图:(7)点“变更” ,已经核准通过的境外投资或境外机构可申请变更,变更页面同修改页,重新生成申请表打印编号。

说明:当境外投资变更或境外机构提交变更后,主体信息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当主体信息变更后,其下属的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无法变更,并提示“已提交变更申请”。

境外投资变更页面,如图:说明:(1 )除组织机构代码、中方股东名称1、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地市级商务主管机关外,其他数据都能变更。

(2)信息完成变更,页面提交后生成基本事由,见打印申请 [ 基本事由。

变更后生成一条新记录,当再次最终审批通过后,原记录将失效。

境外机构变更页面如图:说明:1.除组织机构代码、中方主办单位外,其他数据都能变更。

2.页面提交后生成基本事由,见打印申请[ 基本事由 ].3.变更后生成一条新记录,企业代码不变,证书编号变化,当最终审批通过后,原记录将无效。

4.注册地改为“台湾省”后,企业须填写赴台意见表(8 )填写赴台意见表企业需进入“证书查询”界面找到企业证书信息后点击“填写赴台意见表”,进入“赴台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征求意见表”界面(9)上报填写完“赴台意见表”后,企业用户在“证书查询”界面中对应证书的操作栏下点击“上报” ,将更改信息和赴台投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征求意见表上传至主管单位。

企业一旦上报后,企业的状态会变为“待地市级转报” ,企业不可再更改信息。

企业上报前,可点击“变更修改”修改变更或点击“修改赴台意见表”修改赴台意见表(10 )打印申请境外投资打印页,如图:境外机构打印页,如图:1.7 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查询点击操作栏中的“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查询”按钮,打开页面如图:在上图列表页面中,用户可执行“打印备案表”和“浏览”操作。

(1 )点击“打印备案表”按钮,打开下图页面用户点击下方的“打印”按钮,执行打印操作。

(2 )浏览点击操作栏中的“浏览”按钮,打开“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表”浏览页。

点击操作栏中的“修改”按钮,打开“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表”修改页。

(3)录入境外企业投资境外企业下属的再投资境外企业可点击“操作”栏下的“录入境外企业投资” ,进入“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申请表”,填写申请表,设立下属的再投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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