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四、民法
四、民法(一)民法概述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②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守法原则。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在法律上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至死亡之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18周岁以上且精神健全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有部分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民事行为。
附:(2002-2003A单选№36)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被称为:A.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C.权利主体;D.权利客体。
(答:B)2.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和解散。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民事主体,顾名思义,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和探讨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的个体,也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1. 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体现了个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尊严和自由。
2. 财产权利:自然人享有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合同权利等。
自然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也享有对外界侵权行为的保护权。
3. 婚姻家庭权利:自然人有结婚、生育、养育子女等婚姻家庭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个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也涉及到个人的人生幸福和尊严。
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它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1. 法人权利: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
法人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各种合同关系,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
2. 法人义务:法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履行合同、支付税费等。
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
3. 法人责任: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法人的责任主要通过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来体现,以保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这些组织可能是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
它们也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通常以特定的社会目的而存在,比如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等。
2.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护权的内容
•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10
监护关系的终止
• 1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 系自然终止。
• 2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病人痊愈,法院作出撤销其 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 (二)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九 条
• (三)户籍和身份证
12
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是人民在法律上推定方式确认自 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 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20
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1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 享赢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 行分配。
• (二)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三)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 (四)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8
• 1 自由设立主义 • 2 特许设立主义 • 3 许可设立主义 • 4 准则设立主义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法期末复习民事主体总结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出生(1)出生之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民事权力能力之始期。
(2)出生之要件一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二需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3)出生之证明二胎儿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三死亡(1)死亡之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即以死亡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终期。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3)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一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二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之意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为了区别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财产利益,又称为人格利益。
(2)人格权之意义1人格权之概念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2人格权之性质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
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
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
3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权利。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
区分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适用于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应适用于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规定。
(3)人格权保护之意义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去哪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在今日,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
二战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自然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基本内容;理解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自然人主体的相互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死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两户及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计划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的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而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4、权利能力不能转让和抛弃,而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抛弃。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出生认定的几种观点:(1)阵痛说;(2)露出说;(3)呼吸说;(4)出生完成说。
2、我国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有三种立法例:(1)视胎儿为权利能力者;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2)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继承开始前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给予其特殊保护,我国采用此方法。
如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
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涵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生命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 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
第四章 自然人
2、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陈永贵》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存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如已故自然人 人格权、 人格权、著作身份权等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者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遗族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某些权利能力仍然存 续说等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综合考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条规定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学案例
说你转托别人到春天3月再买.甲回城前,丙来探
望,甲委托丙代乙购买茶叶,丙答应,甲将1000 元交与丙.丙当晚回家途中被打劫,钱被抢,案 未破,乙起诉甲丙担责.如何处理?
代理
左某回家,邻居邓某请其代购100斤黑木耳,
左某答应.一个月后,左某带回100斤黑木耳,当
他到邓家准备交给邓某要钱时,得知邓某半个月
民事主体——自然人
[案例2] 张文有一名表,好友李进看到此表,愿出
30000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
仅付10000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李进父 母说其有间歇性精神病,并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行为
2007年09月10日,原告甲盗走被告乙价值1480元的二
轮摩托车,并以500元价格卖给了外人.原告实得300 元.被告乙偶然发现被盗的摩托车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原被告经人说合签订私了 协议,原告给被告3000元,被告撤销报案.后公安机关拘
留原告,且被判刑9个月.原告释放后要求被告返还不当
项后下落不明,乙公司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如
何处理?
诉讼时效
1995年08月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手里借款1
万元,约好3年后归还本息,张某写了借条.三年
后,将到还款期时,刘某上门要钱,张某妻子不
同意,以自杀威胁,刘某便未提还款一事.直到
2002年06月,刘某儿子准备买房,向张某提出还
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2012级法学院双学位民法
民法总则案例
民事主体——自然人
[案例1] 被告邵明是甲公司司机,2012年10月2日驾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案例:
2003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武汉同 济医院治疗。虽经多方救治,毛金生仍深度昏迷,无自主 呼吸,但心跳还在维持。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严格按照 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对 其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毛金生的家属 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2月25日,帮助毛金生维持了 30多个小时的呼吸机被撤除,21分钟后其心脏停止跳动。 我国卫生部关于“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为: [1]深度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 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我国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标题上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达, 很明显,这种表达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看待的,是不严谨的,我们在 民事法律中最好只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 径直采取了“自然人”的这种表述。
中国大陆:
2005年霍元甲的孙子霍寿金起诉影片《霍元甲》的出品方侵犯名誉权。
我国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 法律保护: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 “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 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 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总论讲义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之三·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主要问题】1.民事主体的类型2.什么是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关系如何?确立这两种能力的意义如何?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二者的异同?5.监护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6.监护的设定方法。
7.住所的确定方法。
【讲义】【思考】1.你认为什么是民法上的人?2.了解民事主体的演变。
3.了解自然人部分的基本容【阅读】(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二、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1)《民通》第10条(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不可剥夺性: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3.不可转让性【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条件(3)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问题】(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1)死亡的意义(2)死亡的类型自然死亡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3)宣告死亡①设置目的②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③宣告死亡条件⏹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特殊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④宣告死亡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⑤死亡宣告的撤销⏹撤销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含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看行为标的的数额⏹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思考】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法院判决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下落不明时间⏹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29条四、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一)监护能力的判断《民通意见》第11条。
民事主体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群体。
民事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等。
首先,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规定,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满18周岁的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实施。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一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作为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行使主体权利、履行主体义务。
其次,法人是一个由法律承认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通常指的是工商注册的企业单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它们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更多限制和约束。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们有一定的法人地位和相关权利。
此外,非法人单位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
非法人单位指的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群体。
比如家庭、乡村、企业、社区等,它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集体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总的来说,民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在民事关系中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群体。
在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中,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有所差异,但都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二)死亡的认定标准1、死亡的一般认定标准。
有四种:一是心跳停止说,该说认为心脏停止跳动即可认定为死亡;二是呼吸停止说,该说认为呼吸停止后即可认定为死亡;三是脑死亡说,该说认为应以脑电波是否消失来认定死亡与否;四是脉搏停止说,该说认为脉搏一停止即可认定为死亡。
在医学上,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作为死亡认定标准。
3、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在数人共同遇难的场合,如果其死亡的先后无法证明时,各国民法设有自然死亡推定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的,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一)成年人。
其要件有二:1、须成年,即年满18岁;2、精神正常。
(二)劳动成年者。
其要件有三:1、须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须已就业,有固定收入;3、须该收入足以维护相当于当地民众一般水平的生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限制的内容1、范围上的限制。
这类自然人一般可以从事:(1)满足日常生活的、定型化的、标的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2)只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3)某些以人身为基础的权利,如发明权等。
2、程序上的限制。
在上述范围之外,倘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但不包括劳动成年者。
2、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成年人。
(三)精神病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宣告精神病人充分限制行为能力要件,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即为对精神病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宣告。
其要件如下:1、须受宣告人为精神病人;2、须受宣告人具有部分意思能力;3、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须由法院审理、宣告。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完全不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行为。
其外延如下:1、不满10周岁者;2、年满10周岁无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救济无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
(三)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1、须受宣告人为精神病人;2、须该精神病人无意思能力;3、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须由法院审理、宣告。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制度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三是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限(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并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1、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2、监护人因故意或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
四、监护的设定(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问其是否愿意,都应依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
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规定了四种:第一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第二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第三种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四种是在没有上述三种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六种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
五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六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法院或有关单位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对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2、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三)约定监护约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四)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四、监护关系的开始、变更和终止(一)监护关系的开始1、监护开始是指监护人应该开始履行监护职责的时间。
一般而言,以法定监护方式确立的监护人,监护自被监护人出现监护事由而开始;以指定监护方式确定的监护人,监护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依据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决定生效之时开始。
(二)监护人的变更有三种情况可以引起监护人的变更:一是依协议变更监护人;二是依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变更;三是依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及另行指定而变更。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的撤销而终止。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随着一定时间的到来,监护关系终止,而不需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正式宣布。
2、因撤销而终止。
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宣告撤销监护人,监护关系即终止。
宣告失踪制度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宣告失踪是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具备要以下条件:(一)必须是自然人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二)必须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必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般包括:1、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2、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所作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被宣告失踪的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账目结清。
对于财产代管人已经支付的费用,除非能够证明代管人存有恶意,不得追回或要求赔偿。
宣告死亡制度概念: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一般情况。
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此为普通期限。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2件,此为特别期限。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期限。
(二)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在宣告死亡的申请中,利害关系人受下列顺序的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