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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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依据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本工程为湖北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的华仁·北郡住宅小区—18#楼,位于湖北省阳新县。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33层,总建筑面积为20539.56㎡,总基底面积为753.04㎡,地上建筑面积为20539.56㎡。本栋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防水等级为Ⅱ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高度为99.60米。

由于基槽过密,故采取整版开挖方式进行。

第一节土方开挖概况

1.土方开挖从东到西分段依次进行。

2.机械开挖时,配合3-4人工清土,机械开挖在深2m以内的浅基坑可一次开挖。在接近设计坑底标高或边坡边界时应预留200~300mm厚的土层,用人工开挖和修整,边挖边修坡,以保证不扰动土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3.开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后,测量员测出距槽底50cm的水平标志线,然后在槽帮上或基坑底部钉上小木桩,清理底部土层时用它们来控制标高。根据轴线及基础轮廓检验基槽尺寸,修整边坡和基底。

4.素填土,应清除干净,开挖至设计标高。如未到该土层,应继续下挖至该土层并进入该土层。基础座落在全风化岩上时,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尽可能短时间暴露。

5.人工配合机械施工,主要负责边坡清理和监督基底边线,基底的人工挖清理层挖方,平整基底平面。

第二节基坑开挖顺序

第三节土方开挖的质量控制

1. 基坑开挖测量是关键工序,基坑深浅一致,一旦测量有误纠正是困难的。边线、高程都要测控。标高快到底时,不得超挖。先打上基底上方500线,然后边线到平面深度要打小标高桩,不但控制机挖而且控制人工清理。若有超挖部分,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误差控制:一基底标高:+0,-30。

2.基底标高到位后或钎探发现基土有夹层、弱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时,要根据设计意见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3.挖掘中管理人员要认真监察土层变化。

第四节施工准备

1.主要机具:

挖土机械有: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

一般机具有:铁锹(尖、平头两种)、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等。

2.作业条件: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选择土方机械,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运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第五节操作工艺

1.工艺流程: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

2.基坑的确定: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坚硬性粘土——2.0m。

3.开挖基坑(槽),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挖土机从基坑(槽)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挖土机的两侧装运土。

4.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在开

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的状态。根据土质变化情况,应做好基坑(槽)或管沟的支撑准备,以防坍陷。开挖基坑(槽),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为宜。

5.清底。在距槽底设计标高50cm槽帮处,抄出水平线,钉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将暂留土层挖走。同时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或铅丝),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槽底修理铲平后,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搬运。

第六节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1、标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标高,用水准仪测量。检查测量记录。

2、长度、宽度。是指基底的宽度、长度。用经纬仪、拉线尺量检查等,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1、基底土性。符合设计要求。观察检查和土样分析,请勘察、设计单位来验槽,形成验槽记录。

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安排好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

施工过程中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压实度、排水,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槽。形成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及验槽报告。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第七节成品保护

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等,挖运土时不得撞碰,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筑物,道路、发生下沉。必要时应与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

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第八节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遇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30c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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