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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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思考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思考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思考新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与原先的核算方式大为不同。

据此,随着工程的进行,建造企业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可能大于合同约定的收入。

为了能够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性,需要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预计损失相关理论基础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实质上是建造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

因为建造企业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企业的存货,期末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中关于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一是建造合同减值迹象的判断。

当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表明建造合同发生了减值。

由于合同收入是建造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金额,在合同存续期间除了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收入外一般不会增加,为此,减值测试的关键是合理估计完成工程所需发生的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差旅费、投标费等有关费用以及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当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以及机械使用费用预计上升时,通常表明合同成本升高,此时建造企业需要对建造合同进行减值测试。

二是建造合同减值测试。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造合同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建造合同完工成本,并与合同收入进行比较,如果预计的合同成本大于合同收入,则需要对预计的建造合同损失进行确认。

三是资产组的认定。

对于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

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对于资产组的认定很重要,因为当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然而,企业并不一定能够对所有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

此时,就应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并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程不管是否结算都应确认营业收入及成本。

比如某项工程成本发生了1000万元,会计判断成本可以收回,因此即使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会计上也应按规定确认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作者:王志宏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4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均对建造合同亏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看似矛盾,实际却是相互补充的,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准则对亏损进行核算。

文章结合个案分析,提出在建造合同出现亏损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亏损合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亏损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按照此规定,企业需在年末对在建工程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为亏损合同,如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实务中存在的困惑由于建造合同的特殊性,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价值高,建造过程中受原材料、人工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固定造价的建造合同,更有可能在执行中变成亏损合同。

那么,当建造合同预计亏损时,是否已经成为亏损合同?而且,是否还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例如,某企业为大型建造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并基于历史数据能够对预计总成本进行可靠的估计。

20×1年,企业与一发电厂签订总计包括4台设备的建造合同,单台设备的造价均为2亿元、生产周期均为2年,合同约定各设备需分批建造分批交付。

首个项目开工建造1年后,企业测算由于环保压力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已导致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收入。

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中预计损失的处理规定,对4台设备分别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此时,4台设备的完工进度分别为50%、35%、5%和5%(其中两个项目仅处于图纸设计阶段)。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碱性减值测试。

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甲造船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800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为乙客户承建一艘船舶,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工程已于20x9年2月开工,预计2x11年8月完工。

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5500000元,到2x10年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6000000元。

该造船企业于2x11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造船合同,工程质量优良,乙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0000元。

建造该艘船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4-3所示。

表14-3单位:元年份20x92x102x11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154000048000005950000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39600001200000应结算合同价款174000029600001300000实际收到价款170000029000001400000甲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1.20x9年(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154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1540000(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乙客户1740000贷:工程结算xx船舶1740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1700000贷:应收账款乙客户1700000(4)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20x9年的完工进度=1540000÷(1540000+3960000)x100%=28% 20x9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x28%=1624000(元)20x9年确认的合同费用=(1540000+3960000)x28%=1540000(元)20x9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624000-1540000=84000(元)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毛利84000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15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xx船舶16240002.2x10年(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326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3260000(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乙客户2960000贷:工程结算xx船舶2960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2900000贷:应收账款乙客户2900000(4)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2x10年的完工进度=4800000÷(4800000+1200000)x100%=80%2x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x80%-1624000=3016000(元)2x1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4800000+1200000)x80%-1540000=3260000(元)2x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3016000-3260000=-244000(元)2x10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4800000+1200000-5800000)x(1-80%)=40000(元)注:在2x1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0000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0000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0000元,由于已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中反映了-160000元(84000-244000)的亏损,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要发生的预计损失40000元确认为当期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32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xx船舶3016000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毛利244000借:资产减值损失xx船舶4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xx船舶400003.2x11年(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115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1150000(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乙客户1300000贷:工程结算xx船舶1300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1400000贷:应收账款乙客户1400000(4)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2x1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至目前止累计已确认的收入=(5800000+200000)-(1624000+3016000)=1360000(元)2x11年确认的合同费用=5950000-1540000-3260000=1150000(元)2x11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360000-1150000=210000(元)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毛利210000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11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xx船舶1360000(5)2x11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会税”差异问题分析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会税”差异问题分析

入:
合 同 收入 的会 计处 理 企 业会 计 准 则第 1 5 号一一 够收 回和部分 能够 收 回) , 按 照能够收 回的实 际合 同成 本的金额 建 造合 同》 ( 2 0 0 6 ) 第1 8 条至 第2 5 条对建 造合 同收 入确 确认合 同收入 , 当期发生 的合 同成本则全部确认为 当期 的合 同费 认 设定 了三种 情形 : 用;
存在诸 多差 异, 增加 了会 计核 算单位 的, 同时也增加 了涉税风 险。 因此 , 探讨建 造合 同 “ 会 税”差异 , 对 于正确运 用 会 计准则 , 避 免 涉税 风 险 , 有 一 定 的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建 造合 同; 会 计准则 ; 营业税 ; 所得税 ; 差 异 分 析
F i n a n c e a n d F 1 c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l财会研究
建造合 同收入确认 中的 “ 会税’ ’ 差异问题分析
徐 洁 平 煤 股份 七 矿 河 南 平顶 山 4 6 7 0 9 9
摘要 : 建 造 合 同会 计 准则 要 求 将 工 程 结 算 与收 入确 认 进 行 分 离 , 导 致 了会 计 收 入 与 营 业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收 入 确 认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 : ( 1 ) 合 同收入 能够 可靠地 计量 ; ( 2 ) 与合 同 额为零。 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 2 ) 实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 ( 三) 本年度开工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 造合 同对 于本 年度开工 楚地 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 ( 4 ) 合同完工进 度和为完成 尚需发生的成 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 同, 应 当在合 同完工 的当期实 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 即工 入 , 同时确认合同费用。 程施工——合 同成本 ) ÷合 同总成本 ; 当期确认 的合同收入( 即主

第十四章收入-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第十四章收入-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 收入知识点: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详细描述: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教材例14-47】丁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l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

第1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0 000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

本例中,丁建筑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丁建筑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

丁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合同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 400 000如果丁建筑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400 000元不可能收回,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将400 000元确认为当年的费用,不确认收入。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合同 400 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毛利 400 000【教材例14-48】沿用【教材例14-47】,如果到第2年,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的因素消除。

第2年实际发生成本为300 000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为200 000元,丁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第2年合同完工进度=(400 000+300 000)÷(400000+300 000+200 000)×100%=77.78%第2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 000 000×77.78%-400 000=377 800(元)第2年确认的合同成本=(400 000+300 000+200 000)×77.78%-400 000=300 000(元)例题:1.关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工程合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亿元,工期预计为两年。

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将分阶段支付工程款。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A需要对工程合同的收入、成本以及相关的税费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确认的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筑公司A应当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工情况,计算出完工百分比,并据此确认相应的收入。

例如,如果第一年工程完成了40%,那么建筑公司A就可以确认4000万元的收入。

是关于成本的处理。

工程项目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建筑公司A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确保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同时,要注意区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以便更好地控制成本和预测未来的成本趋势。

还有税费的处理。

建筑公司A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对于增值税,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在进行工程合同的会计处理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变更的处理:如果工程合同发生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应及时调整合同金额,并相应调整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 索赔和奖励的处理: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索赔或奖励的情况。

这些额外收入或支出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3. 预计负债的处理:如果存在违约风险或者可能导致损失的情况,建筑公司A应当合理估计预计负债,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体现。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
收入处理。

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

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
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
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
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税会实务】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一)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但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 )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同时还规定了借款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而建造承包商为客户(业主)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但建筑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的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从而发生借款费用。

笔者认为,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

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也应资本化建筑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资本化问题,建造合同准则与借款费用准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建筑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相关资本化条件的,也应作为资本化处理。

【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建造合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所谓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般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一)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三)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工程合同会计处理案例

工程合同会计处理案例

工程合同会计处理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最终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为了规范会计处理,公司A的会计部门采取了以下步骤:在合同签订阶段,会计部门便开始介入,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其中的财务条款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会计部门会根据合同内容预估项目的总收入和预计成本,为后续的成本控制和收入确认打下基础。

随着工程的开工,公司A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业主申请进度款。

会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每一笔收款,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为了确保收入的准确性,会计人员会与项目经理紧密合作,根据工程进度报告和业主的付款确认函,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在工程材料采购和人工成本发生时,会计部门也需严格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所有与项目相关的直接成本,如材料费、人工费等,都应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而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用、折旧费用等,则应合理分摊到各个项目中。

在工程完工阶段,公司A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向业主提出最终结算申请。

会计部门此时的任务是核对所有的款项是否都已正确无误地记录在案,并准备好相关的财务文件,以备审计或税务检查时使用。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了最终结算款。

公司A的会计部门将这笔款项记入财务报表,并对照预算和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利润分析。

这一步骤不仅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为未来的项目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数据支持。

在整个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公司A的会计部门始终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每一笔财务事项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这不仅体现了会计工作的专业性,也为公司的稳健运营提供了坚实的财务保障。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会计处理涉及合同审核、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最终结算等多个环节。

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才能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作者:张福忠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8期摘要: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对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 建造合同收入会计确认税收确认差异分析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在会计处理上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当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在预收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工程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差异。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一)法律依据在实际业务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

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总结1.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均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编辑整理: /编辑:aiyimingba 文章来源:新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增加了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的内容。

同时,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规定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值得关注。

对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税法上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

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根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例:2007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

工程已于2007年2月开工,将在2008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0元。

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实际收到2500000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07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

项目过程中建造合同结果无法估计的四种情形

项目过程中建造合同结果无法估计的四种情形

制度》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 量和开单结算 的账 务处理 以及 营业收入 的确认是 困难 的。 比如有很 多业 主在招标 文件上就 明 , 计 将合 同变更 、 索赔 的确认 统统地放 到工程 竣工结算 时统一处 预计合 同亏损 的处理方 法等方 面都作 了较大 的改革 。具体 在合 确 ,
这些计价依 据往往是建筑业主管部 门和工程 造价管理部 门 根据不同的建造合 同类型 ,建造合同》 《 准则 分别给出 了判 断结 果 依据 , 能够可靠估计 的标 准。固定造价 合 同的结果能 够可靠估 计是 指 公布 的信息价和各种调 差文件 , 这些文件 不仅 时间十分滞 后, 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同总 收入能够 可靠地 计量 ; ) 1合 2 与合 同相 不能满足及时收入确定 的要求 。而且其对市场价格的传 导与反映
中图 分 类 号 : U73 1 T 2 . 文献标识码 : A
20 0 6年 2月 1 6日, 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中, 政部 本能否回收的不确定 的情况 , 财 也就是说资 产负债表 1 3不能对成本 本着与国际准则趋 同的原则 , 对原 建造合 同准则进 行 了修 订 , 形 能否收回做 出判断 , 既不能判 定为 “ 同成本 能够收 回的” 也不 合 , 成 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5号——建 造合 同》 它 的颁布 与实施 , , 对 能判定为 “ 合同成 本不 可能收 回的 ” 就是建 造合 同的结果无 法估 在实际工程建设 中经常遇到以下四种 : 于进一步规 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会计行为 , 提高会计信息质 计的情况 ,

பைடு நூலகம்
26 ・ 0
第3 6卷 第 1 9期 20 1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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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的会计处理解析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的会计处理解析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的会计处理解析
张鹏侠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
【年(卷),期】2016(015)014
【摘要】如果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确认收入、费用时,由于财务人员对《建造合同准则》理解的问题,容易导致收入、费用确认出现差错,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为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提供了准确的操作依据。

【总页数】2页(P235-236)
【作者】张鹏侠
【作者单位】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的税务处理 [J], 李贵芬;王珏;李士森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J], 黎开军
3.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J], 王志宏
4.结果可靠类估计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J], 张悦锋
5.结果可靠类估计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J], 张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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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需要,换出资产不再为企业的业务活动所需要,而换入资产又理,但是由于换入的库存商品是有待于销售的,这样做就意味恰巧是企业的业务活动所需要的。

总之,这项非货币性资产交着预先确认了销售收入和毛利,这是违反收入实现原则和谨换是为了正常的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盈余管理。

慎性原则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账面价值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反映到换入资产为基础来核算,即以换出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的库与换出资产上,则表现为:要么两者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时间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要么两者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笔者建议,对于相似的待售存货(库存商品)和相似的待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加工后出售的存货(原材料或半成品等)的互换,即使具有商大的。

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是,能不能反过来说,如果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也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核算,而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现金流量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显著不同,则非货币性资核算。

茵产交换就具有商业实质呢?笔者认为,不能这么反过来说。

设想一下,如果某企业以一批库存商品与另一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相交换,但过了不久又与对方换回。

这样就有两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分别看这两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换入资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都是显著不同的。

但是这样的两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显然不具有商业实质。

估计时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如果仅根据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显著不同,就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核算,将给企业操纵利润开启方便之门。

因此,笔者建议,对商业实质进行理论上的阐述,一方面可以方便人们深入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便于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淤合同成本能不是简单地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等同于换入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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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案例分析
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案例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在会计和税收处理上往往也会出现一些差错,本文以建筑业为例,进行会计和税收的分析。

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一项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公路修建固定造价合同,于2012年8月1日开工,在2013年9月1日完工。

修建的公路长度为10公里。

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700万元。

2012年该项工程发生成本为600万元,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价款700万元,实际收到合同价款650万元。

2012年末修建完工的公路长度为3.5公里。

2012年末无法预计完成该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2013年该项工程发生成本为1050万元,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价款1300万元,实际收到合同价款1350万元。

一、2012年会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的纳税业务分录略):(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6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600(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700贷:工程结算
700(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650贷:应收账款650(4)登记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6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贷:主营业务收入650(5)分析2012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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