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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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第三人因案件而出庭,则第三人将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但第三人此时必须提交答辩书。民事诉讼中如何撰写第三人抗辩书范本?接下来,边肖汇编了民事诉讼中第三方诉状的样本,每个人都可以阅读和理解。1条:民事诉讼第三人诉范文第三人:XXXX性别:x年龄:XX地址:XX市XX区XX乡XX村XX组XX XX

原告:XXX性别:X年龄:XX地址:地址:XX市XX区XXXX 256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对XXXX作出如下答复:XXXXX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XXX

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就原告李诉我的继承纠纷案作如下答复

1:我已尽了赡养公婆的主要义务,有权依法继承遗产。在起诉书中,原告诬告我未能供养我的姻亲,以及我的岳母和儿媳之间的长期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从_ _ _ _ _ _年娶了李家的人,我的丈夫和岳父在_ _ _ _ _ _年后相继去世。当我的家人去世时,我的精神受到了重创。看着婆婆年老体弱,嫂子李还年轻,我不忍忽视老幼,再也没有再婚。从那以后,我的三口之家完全依靠我,关系非常融洽。_ _ _ _ _ _年底,原告结婚了,我自己也结婚了。在过去的10年里,我一直和波兹单独生活在一起,并很好地照顾她的婆婆。我的寡居伴侣与婆婆关系密切,给了她极大的安慰,而且从来没有大吵过一次。我负责家里的主要家务,我还让人修理了房子。因为我有工作要去上班,所以我岳母有时主动做一些家务是正常的。河马小厨师于_ _ _ _ _ _年去世后,我独自处理了葬礼事务。原告在诉讼中诬告我只关心自己的幸福,并要求河马小厨师帮我料理家务,从而证明我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这真的很邪恶。然而,原告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责任。我和我的岳母完成了所有的成长和婚姻。婚后,原告只关心自己的小家庭,对母亲的出生、衰老、疾病和死亡漠不关心。一个人死了就吵着要房子是非常不道德的。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2条,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公婆婆的财产。

2: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要求她在诉讼前继承侧屋。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宫。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

在考虑继承份额时,我们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义务。我完全负责维护,并尽了我的职责。自然,我应该继承更大的份额。我想继承[主宅和东宅86平方米]

简而言之,首先,在原告的父亲和兄弟死后,我承担了养家的责任。第二,我已经尽了我所有的义务去支持波兹。第三,我负责对房子进行必要的维修。请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查明事实,确认和保护我的继承权,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199 _ _ _ _ _ _市_ _ _ _ _ _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书第三人:XXX性别:X年龄:XX地址:XX市XX区乡XX村XX 组XX号

原告:XXX性别:X年龄:XX地址:地址:XX市XX区XXXX 256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对XXXX作出如下答复:XXXXX

被申请人在此对原告知被申请人的法律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复:

1:原告起诉的三栋中东房屋是申请建造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根据房屋管理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置换申请表》,该房屋与原告位于同一地点-财产来源为继承-财产收入

但是,李甲1951年提供的土地权利证书上的地面,由住房管理局,记录了三个房间,而不是数量的房间登记在财产所有权证书上。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发证申请表》,除李甲1951年《土地权利证》记载的三套房屋外,其余房屋分别为李逸申请自建的房屋。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推荐临时建筑许可证》,李毅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申请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房产证登记的东三房。

当时李甲已经去世,不能由李甲继承。

第四,根据淮阴街00号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经房产证登记的东三房现由李怡申请,由李投资建设,不能视为李佳的遗产。

同时,原告还证明李于1982年5月建造的两栋已婚地主住房。

2:原告将李逸在时颖街00号(原000号)所建的三栋东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不具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李怡在石英街00号(原000号)建造的房屋分割为普通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财产的取得分为合同取得:继承取得、遗赠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征用取得和法院判决取得等

原告杀害被继承人后,李逸申请的房屋不具备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合法取得的条件。

第二,原告李毅申请在时颖街00号(原000号)建设三栋东楼作为共同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让他人为自己遭受损失和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律依据的,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益申请建设的房地产作为共同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非法的

3:李逸和他的妻子已经尽了他们的主要责任来赡养死者。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以分配更多的遗产。

李逸夫妇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长期生活在一起,尽了抚养他的主要责任。

邻居证人的证词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在将遗产分配给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时,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李益和他的妻子可以依法分享朱锁的更多遗产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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