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技术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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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 差引起的热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 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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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气净化方法 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消毒供应中心、
妇产科检查室、急诊室、化验室、感染疾病 科门诊、各类普通病室及病房等可选用下列 方法净化空气:
1、通风:自然通风、机械通风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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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1)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 (2)消毒方法: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照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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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1)通风;(2)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3、有人情况下: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 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无人情况下:紫外线灯 照射消毒。 4、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受客观条件限制 的医院可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取 机械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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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1)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2)化学消毒;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
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三、空气净化效果监测 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 季度进行监测。 以上规范内容按规范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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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消毒技术规范》要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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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毒灭菌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1、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使用后应先清洁,再消毒或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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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朊毒体,气性坏疽,应按有关规定先消毒,后清 洗,再灭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 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可重复使用的污染 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 用60分钟后再进行处理。气性坏疽污染的物品应先采用 含氯或含溴消毒剂2000mg/L浸泡45分钟后,有明显污 染物时应采用的含氯消毒剂10000mg/L浸泡至少60分钟 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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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乙醇 1、皮肤消毒,用70%-80%(体积比)擦拭皮肤2 遍,作用3 min。 2、物体表面的消毒:用70%-80%(体积比)擦拭 物表2遍,作用3 min。 3、诊疗器具的消毒:待消毒物品浸没于70%-80% (体积比)的乙醇溶液中消毒≥30 min,加盖;或 进行表面擦拭消毒。 4、浸泡体温表的酒精,每次消毒后更换。
2、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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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煮沸消毒:水沸腾后维持≥15 min。若中途加 入物品应重新记时。
十六、流动蒸汽消毒:水沸腾后产生蒸汽,蒸汽为 100℃,相对湿度80%-100%时,作用时间15-30 min。从水沸腾后有蒸汽冒出时算起。
十七、过滤除菌:去除气体或液体中的微生物,用于 低度危险物品和中度危险物品的消毒。主要用于空 气净化,以及不适用于压力蒸汽灭菌的液体过滤除 菌。
2、病员生活用品:毛巾、面盆、便器、餐 具、痰盂等,采用中低效消毒剂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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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床单元(含床栏、床头柜等)的表面应 定期清洁和(或)消毒,污染时及时清洁消 毒,出院时终末消毒(用250mg/L含氯消毒 剂擦拭消毒)。
4、床单、被套、枕套,应一人一换,住院 时间长的每周更换,遇污染时及时更换,更 换后及时清洁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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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芯,枕心、褥子、床垫等应定期清洁 与消毒[紫外线照射60-120分钟(两面照射), 或阳光下直接暴晒6小时]。遇污染时及时更 换。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 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患者使用上述物品应终 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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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1、碘伏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照产品使 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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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与定义 1、高水平消毒:常采用含氯制剂、过氧乙酸、碘酊。 2、中水平消毒:常采用碘伏、醇类(如酒精)。 3、低水平消毒:季胺盐等化学消毒、通风换气、冲洗。 4、有效氯 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其含量用 mg/L或%(g/100ml)浓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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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度危险物品的消毒
1、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 有污染应及时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 消毒。(袖带用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 分钟),血压计和听诊器表面用75%的酒精 棉球擦拭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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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其消毒原则: 传播途径不明时,应按照多种途径,确定消毒的范 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 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芽孢的剂量确 定);医务人员做好职业防护。
4、环境与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一般情况下先清 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 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
6、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 巾或棉球擦拭一次,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 等时,应随时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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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毒液的监测 1、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 2、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 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所有监 测,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
九、快速灭菌程序不应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应 紧急情况下使用,只适用与灭菌裸露物品。应尽快 使用,不应储存,无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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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其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 消毒: 如重症监护室口腔科、检验科、急诊科、重症监护 病房、治疗室等地面与物表应保持清洁、干燥,每 天进行消毒,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
物体表面、地面消毒用:400 mg/L -700mg/L有效氯 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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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1、紫外线强度照射指示卡监测法:开启紫外线灯5 min后,将指示卡放在灯下垂直距离1m的中央处, 有图案的一面向上,照射1 min,观察卡色块的颜色, 与标准色块比较,读出照射强度。普通30w直管型 紫灯,使用中紫外线灯照射强度≥70Uw/cm2 为合 格,30w高强度新灯≥180Uw/cm2 为合格。
≥30min。 (3)注意事项: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0%—
80%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应及时擦拭; 紫外线灯管强度>70μW/cm2 ;温度<20℃或>40℃时, 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室内有人时不 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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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2)使用方 法: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 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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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的碱性戊二醛: 1、消毒时间:20-45 min;灭菌时间:10小时。 2、消毒、灭菌物品应以无菌方式用无菌用水反复 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擦干后使用。 3、戊二醛对人有毒性,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 用。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应注意个人防护。不慎接 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干净,必要时就医。不应 用于物表擦拭或喷雾消毒、空气消毒、手和皮肤黏膜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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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面与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1、地面: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受 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 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2、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桌子、椅子、凳子、床 头柜等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受到明显污 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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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微波消毒可杀灭包括芽孢在内的所有微 生物。可用于低度危险物品和高度危险物品 的消毒如餐具的消毒。微波消毒的物品应浸 泡于水中或湿布包裹。
以上规范内容按规范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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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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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 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2、碘酊涂擦穿刺部位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 用1-3min,待稍干后用75%酒精脱碘。
3、使用75%酒精擦拭消毒2遍,作用时间3 min。
4、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 种诊疗性穿刺部位等消毒方法重要是涂擦, 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 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 ≥5cmⅹ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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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度20℃-25℃,相对湿度<60% 3、紫外线灯使用寿命:(1)照射强度不 低于70Uw/cm2 ,不少于1000小时。(2) 执行紫外线灯生产单位提供实际使用寿命。 4、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 m -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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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紫外线灯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是20℃40℃,相对湿度低于80%。照射30分钟。当 温度是20℃-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 应延长照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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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于浸泡灭菌的容器,应洁净、密闭, 使用前应灭菌处理。
5、在20℃-25℃温度条件下,加入ph 调节 剂(碳酸氢钠)和亚硝酸钠后的戊二醛溶液 连续使用时间应≤14天。确保使用中浓度符合 使用说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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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含氯消毒剂 1、粉剂应放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 存。 2、水剂应放于阴凉处避光、密封保存。 3、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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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碘伏 1、含乙醇的的碘制剂消毒液不应用于黏膜 和伤口的消毒。 2、冲洗法 对阴道黏膜创面的消毒,用含有 效碘500mg/L的碘伏冲洗,作用到使用产品 的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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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过氧乙酸 1、喷洒法 用于环境消毒时,用0.2%-
0.4%(2000mg/L-4000mg/L)过氧乙酸溶液 喷洒,作用时间30-60 min。
5、化学消毒:(1)超低容量喷雾法;(2)熏蒸 法。
6、能使消毒后空气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 (15min .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 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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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1、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1)普通病房
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 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4)空气 洁净技术;(5)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 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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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 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 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 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2)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 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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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洗与清洁 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 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 后统一清洁消毒,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 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250mg/L含氯消毒 剂浸泡30分钟),干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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