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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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是指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是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其对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实是经法律认可的,所以权威性与证明力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公证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能够充分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到侵权问题时,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省略诉讼环节直接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利、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利。在具体的工作中,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证的证据效力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例如,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对某项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可以帮助获得该商标的注册权,而这些证据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在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时,应该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所提供的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产品时,亦可提供最早签订的关于此类产品的合同,根据合同中所提供的产品包装事项来确定商标相关信息。同时,公证人员还应该向合同签订另一方取证。这样,以公证书后粘连的关于产品包装或合同复印件的文件作为证据,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便极大增强。公证证据在审判人员认为无疑义的情况下无需当事人举证,通常可以直接采证,而不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因此,经过公证的知识产权可谓拥有了强有力的“保护伞”。
(二)公证的证据保存优势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各种形式的纠纷,纠纷当事人往往是双方或多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常没有固定的载体,形态特征有时不能以实体形式呈现,所以经常会涉及到所有权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的问题,从而严重损害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以民事权利为根据,自主选择一定的时机,向特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保管相关证据,以保证其证明能力的系列活动。对保全证据的公证有效地证实了事实的真实与合法性,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消除纠纷隐患,既实现了知识产权维权的顺利进行,也为法院减轻了负担,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我国《民诉法》和《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关于保全证据的权利和效力,其效力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显然,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是尤为明显的,其优势主要在于:在知识产权类诉讼中,侵权证据不容易保存,特别是网络著作侵权等涉及信息技术方面的,由于内容很容易被刷新,所以及时保全侵权证据非常必要。介于当事人取证能力有限,所以如果及时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以保证时效性和法律性。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公证员的监督与记录下,现场操作,并将其操作详细过程记于公证书中。在相关诉讼中,不论是权利存在状态还是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等,都可以通过公证证据来证明。
司法实践表明,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而公证也有效地为知识产权工作保驾护航,所以,国家公证机构需要不断增加业务实力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
(三)公证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作为国际通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公证证明的效力有明显的域外效力。这就有效弥补了知识产权“通常只在权利获取国有效,而不具备域外性”的不足。当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越来越小,出现了“一国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一些国家同样具有效力”的局面。如今,我国企业、公民向他国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越来越多,公证在这类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一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前提是履行登记手续,当我国的企业、公民想在这些国家获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就要提供由我国公证机关提供的办理专利证书、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的公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当然,享受这一优先权的前提是以上公民、企业能够出具辅助优先权申请的声明,同时必须出具在第一国初次申请的证明。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证明都应当通过公证的途径来办理。
在一些国际转让合同中,知识产权往往是交易的重要内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进行审查,然后出具有事实性的公证书,也可只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中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通过公证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