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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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9•【字号】津政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52号二000年七月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各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二000年七月十二日)近年来,我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过多过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为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实施专项治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精神,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治理时间安排从2000年7月至9月底,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

具体安排是:(一)7月为重点治理阶段。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停止办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等各类变更手续等。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3•【文号】文市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199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规范和繁荣文化娱乐市场,打击文化娱乐场所中存在的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文化部曾于1993年颁布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一系列关于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各地也相继制订了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

这些管理规范的发布实施,对文化娱乐市场中出现的违法经营活动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来,文化娱乐市场的违法经营活动又有抬头的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少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为牟取利益,用变相和更加隐蔽的手法,为色情服务大开方便之门;有的经营者打着招收“服务人员”的幌子,诱骗或以暴力手段胁迫妇女从事色情服务活动;游戏机娱乐场所在非节假日期间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仍很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在一些地区或明或暗地出现回潮;一些场所打着电脑培训、普及高科技知识的招牌,从事游戏经营甚至赌博活动;少数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幌子,”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搞所谓不受检查的“开发区”、“特区”、“会员制俱乐部”等。

这些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文化娱乐业的行业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为加强对文化娱乐业的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色情、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的整治力度在文化娱乐场所中组织色情表演、为消费者提供色情陪侍等服务、利用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戏设施进行赌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从重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我市统计调查体系,搞全搞准统计数据,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娱乐企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

娱乐企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

娱乐企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于明确歌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改变,各地相继兴起了卡拉OK歌舞厅,因税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各地执行不一;而音乐茶座随着形势的发展,其收入水平和经营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统一>策,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音乐茶座,一律按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娱乐场所取得的点唱和自唱收入均并入其门票(或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娱乐场所销售饮料、食品的收入及其它收入,凡在帐上能与门票(或台位)收入划分开的,应分别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税;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其门票(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1年3月1日起执行。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现行《办法》是为贯彻《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根据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娱乐市场的发展,《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和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020年11月,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条例》等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定向修改,明确了允许外商投资娱乐场所,《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及时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幼儿园周边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为贯彻落实此要求,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生效后,取消了“取缔”的表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无法继续援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既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具体处罚标准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线执法人员反映强烈。

据此,我们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专门召开了《办法》修订论证会,征求吸收部分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法律和娱乐行业专家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草案共对《办法》作出五方面修改,共涉及二十三条。

主要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修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符条款修改《办法》第六条,明确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周围,明确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3篇)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3篇)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3篇)文化娱乐管理制度(通用3篇)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篇1一、使用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住户、个人,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二、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高声喧哗,抢占场地,大家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

三、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的各种设施,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允许外借的刊物、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支付一定押金后方可外借,否则以盗窃论处。

五、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违者需负责清理、恢复原状。

六、在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否则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节约用水、用电。

八、娱乐场所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场所时,应按价交费。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篇2一、使用娱乐设施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部的各种设施,切实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不得损坏。

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互相尊重、理解、和睦共处,不得抢场、占场,更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共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卫生,不准乱丢、乱吐、乱涂画、乱张贴,违者马上纠正。

五、允许外借之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同时交一定押金后方能带走,不得私自带出。

六、节约用水、用电,严防火灾隐患,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安全。

七、在文化娱乐场所中不得进行非法的活动。

八、使用有偿娱乐场所应按价交费。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篇3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工作人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

一、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馆内全体职工。

第二条馆内全体职工要爱馆如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保持各自工作区域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第三条馆内每月安排一次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每月末将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好部门工作月志表;职工在每月末填写好当月个人工作月志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文市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2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切实加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发布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实施日期】202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知你对其是否了解呢?以下是申办娱乐场所的相关要求,如果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参考下文。

1、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订)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订)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1997.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二)公共体育运动场所;(三)公共游览场所。

前款需要确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二)指导、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三)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四)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五)保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已批准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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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化娱乐业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业,包括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活动:(一)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他单项、综合性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利用文化娱乐设施进行的娱乐经营活动;
(三)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及活动。

第三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本市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文化娱乐业实施管理和处罚。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处罚。

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经营面积和固定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以及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配套设施和器材;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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