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十项规定的处理规定(2020年整理).pdf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第一篇: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1.不准参与邪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吸毒、酗酒等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3.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和违规从事校外教学、培训、辅导或商业活动。
4.不准出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商品。
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金、购物卡及其它有价证券。
不接受学生家长任何形式的宴请。
6.不准上无备之课,不布置、不批改学生作业。
7.不准上课迟到、早退,擅自停课、缺课。
在工作时间不饮酒、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聊天。
8.不准上课时间接听电话或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9.不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或考试泄密、徇私舞弊,搞学钱交易。
10.不准破坏团结、阳奉阴违,侮辱伤害同事和领导。
第二篇:十堰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十堰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l、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侮辱、伤害学生,侵犯学生人格。
2、不准向学生传播不健康或错误的思想,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或参与非法组织的集会和活动。
3、不准向学生推销资料、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4、不准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5、不准歧视、放弃差生或加重课业负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6、不准拒绝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任务、无故旷工离岗。
7、不准个人经商、搞第二职业或组织、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编写资料、外出代课、竞赛等活动。
8、不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或考试泄密、徇私舞弊,搞学钱交易。
9、不准破坏团结、打架闹事,侮辱伤害同事和领导。
10、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吸毒或迷信活动,损害教师人格。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一、不准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的言论观点。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阶段性禁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
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2、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3、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4、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
5、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6、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7、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家长。
8、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
9、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儿;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不准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
10、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应当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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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 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 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 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 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 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 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的言行。
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作为教师,担负着培养学生品德、人格和知识的重要责任,职业道德对于教师来说尤为重要。
教师职业道德的遵守和践行直接关系到教师个人形象和教育教学质量。
为了确保教师们能够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我将列举出教师职业道德的十条禁令。
第一条,不得对学生进行身体或性侵犯。
作为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自尊心,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身体或性侵害行为。
教师应该始终保持正确的性别意识,弘扬性教育的正能量。
第二条,不得故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教师在了解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保密,并严禁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避免给学生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条,不得针对学生进行歧视或虐待。
教师应该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和差异,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同时,教师也要远离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
第四条,不得卷入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
作为教师,要保持公正和中立,不牵涉进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中。
教师的角色是教育者和引导者,应该避免利用权威地位来对待学生间的关系。
第五条,不得违反教育纪律。
教师应该遵守学校的教育纪律,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教师要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第六条,不得以权谋私。
教师应该克制自己的私利欲望,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恪守教师职业操守,服务教育事业。
第七条,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准则。
教师应该遵守教育部门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坚持高尚的教育理念和行为规范。
教师要注重自我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条,不得进行不良示范行为。
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不得做出不良的示范行为。
教师应该注重言行举止,以良好示范引导学生。
第九条,不得传授不合规的知识或观点。
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应该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教学大纲和规定,不能传授与课程内容不符或存在争议的知识或观点。
第十条,不得违背学校的聘用规程。
教师应该按照学校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学校的聘用规程,对学校和学生不忠诚、不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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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X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X。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X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020年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2020年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七条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项准则是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规定,是指导教师职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下面就这十项准则,进行简要的阐述。
第一,热爱教育事业。
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对教育事业充满激情、热情,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第二,遵守宪法法律。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恪守法律底线,自觉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教书育人。
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教书育人,要以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独立公正评价。
教师要独立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德表现,不能对学生有任何歧视和偏见。
第五,敬业奉献。
教师要坚守岗位,兢兢业业地做好教育工作,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保护学生权益。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准体罚、虐待学生,并严禁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
第七,严守诚信原则。
教师要严守诚信原则,遵循学术道德,坚决抵制考试作弊、抄袭等不端行为。
第八,团结协作。
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和同事合作,形成良好的教师团队,共同为学生的发展而奋斗。
第九,广泛学习。
教师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
第十,爱岗敬业。
教师要爱岗敬业,准时完成各项教育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做出贡献。
这十项准则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观和职业行为要求。
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引导。
同时,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专业水平,与时俱进,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
只有这样,教师才能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整理).pdf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教育部公布的违反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教育部公布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教育部公布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在教育部公布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涉及到了教师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些准则的公布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举止,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中,包括了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违背师德师风、违背职业道德、违背教书育人初心、违背教书育人宗旨、违反教师职责、违法行为、违规经商、涉嫌犯罪等十个方面。
这些准则的公布对于维护教师职业的稳重性和权威性,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这十项准则,我将从多个角度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能够更全面、深刻的了解这些违规行为对教育事业的不良影响,以及规范教师行为的重要性。
典型案例一: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在教育部公布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是其中一项。
这主要指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法违纪,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中,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了课程教学计划,擅自安排课外培训班,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还损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
在应对这类违规行为时,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违规违纪处理机制,依法、公正地处理违规行为。
也需要强化教师教育培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这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二:违反师德师风另一项典型案例是违反师德师风。
师德师风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涉及教师的言行举止、职业素养和社会形象等方方面面。
典型案例中,某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言行举止不端,不尊重学生人格,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氛围。
这种行为违背了教师应有的职业精神和道德风范,损害了教师的形象和信誉。
要惩治和规范这类违规行为,既需要从制度上加强规范,也需要从个人素养上加强培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2020年8月整理).pdf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1、严禁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公共场合或课堂搞封建迷信活动或传播低级庸俗思想文化,诋毁教育形象;
2、严禁工作敷衍塞责,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
3、严禁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严禁违反素质教育要求,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5、严禁参与有偿家教、推销教辅资料、乱收费、以教谋私、以粗暴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6、严禁无故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7、严禁无故空、酒后进课堂、上课或开会时使用通讯工具、在工作时间上网娱乐;
8、严禁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9、严禁酗酒、打架斗殴,或参与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10、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安全活动,工作不尽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
教师违反上述禁令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于影响恶劣的予以解聘,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
然而,偶尔也会有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给学生、学校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在进行处罚之前,需明确何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对学生实施身体或精神虐待、性骚扰等行为;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教师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与公开: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公正、公开,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依法惩处: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处罚。
3、尊重事实:处罚教师需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凭空断言或诽谤。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形式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取以下处罚形式: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初犯的违规行为,可进行口头警告,提醒教师自我反省。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进行书面警告,明确违规行为并要求改正。
3、诫勉谈话: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进行诫勉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自觉改正行为。
4、停职考察: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可暂停教师职务,进行深入调查和考察。
5、辞退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依法辞退教师。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的程序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处罚决定有据可依。
2、成立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成立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决策。
3、听证阶段:对被处理教师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4、出具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理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书面出具处罚决定书。
5、执行处罚决定:对于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及处罚细则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及处罚细则一、不准无教案进课堂、随意调课、停课、无故旷课、不辅导学生、不批改作业、劝学生退学或转学,发表或传播失实言论,消极怠工等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误人子弟的行为。
无教案进课堂、随意调课、“放羊”、无故旷课、不辅导学生、不批改作业、劝学生退学或转学,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100元/人次;发表或传播有悖政策或失实的言论,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发200——1000元绩效工资。
二、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和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罚款。
退返罚款,造成后果的本人担负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并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三、不准酒后进课堂及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接待客人。
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100元/人次四、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穿背心、超短裙、超短裤、拖鞋及其它有损教师形象的服饰。
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在学校教师会上提出批评。
五、不准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其他商品。
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元/次。
六、不准在校园内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嚼槟榔、乱扔乱吐。
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50元/次。
七、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被教育局查处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被执法机关查处的接受行政处罚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八、不准因学生犯错违纪等原因训斥、羞辱学生家长,向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物、礼金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
责令教师当面道歉并退返所收礼物、礼金,同时扣发绩效工资200元/次。
九、不准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
退返所收费用和所得利益,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扣发绩效工资1000元/次。
十、不准为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职业学校、个人招揽生源并从中谋利。
退返所收费用和所得利益,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次并全区通报批评。
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十项规定
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十项规定
1在教育教学中,有散布违背党的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随意造谣,搬弄是非,其言行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有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3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吸毒、赌博活动的。
4从事第二职业,热衷有偿家教,经查实、教育仍不悔改的。
5因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在教研工作、职称评聘、考核评优中又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情节严重的。
7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擅自停课、缺课,严重影响教育秩序和教学进程的。
8无故不执行课程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的。
9有其他重大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凡是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教师,要在师德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
新阳中学民主评议行风办
师德谈话诫勉十项规定
1言行举止不文明,着装不符合教师形象身份,有损教师形象的。
2不认真备课,不认真教学,造成本学科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引起家长投诉等方面不良反应的。
3上课时接听电话或发短信的(突发重大事件除外)。
4上班期间饮酒,在教室及严禁场所吸烟的。
5歧视学困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或无正当理由经常脱岗的。
7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或者无故旷工一天的。
8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的。
9在和家长的联系沟通中有收受家长礼物,或有指责、训斥家长行为的。
10对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教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其进行师德诫勉谈话,促使其改正不足。
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
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宁江区实验中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颁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违反《教师师德行为“十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行;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一切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索要或接受家长的钱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生家长钱物;情节恶劣,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钱物的,勒令退还学生家长钱物,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用品”,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单独带异性学生到非教学场所谈话、辅导”,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九条“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等;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工作日中午饮酒”,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pt
•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 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 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 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 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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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 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 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 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 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 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 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 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 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 月。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 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十项规定的处理规定(2020年整理).pdf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十项规定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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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十项规定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