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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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

解图片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

治理超限运输法律规范和实际操作

主要内容:

1、超限运输的概念

2、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3、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治超工作规范

一、超限运输的概念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条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限包括超高、超长、超宽、超载四种类型。

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执行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超高: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米以上);

超长:车货总长18米以上;

超宽:车货总宽度米以上。

超载(总重):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量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量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有关标志

二、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目前我们治超执行的标准是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2004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确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图解)

三、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

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处罚执行标准

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大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交公路政[2005]175号)

1、超限5吨以下(含5吨,下同)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2000元罚款;

2、超限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每多超1吨,可加处200元罚款,上限不超过5000元;

3、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

(1)超限20-50吨;

(2)年内已有一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3)违法车辆经卸驳载之后,重新回装已卸驳载货物继续构成超限运输的。

4、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元罚款的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

(2)超限50吨以上的;

(3)年内已有二次或者二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三)超限许可及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治区、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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