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判决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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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长期受到同学小李(化名)的欺凌,忍无可忍之下,在一次放学后约小李到学校附近的空地,持刀将小李刺伤。

事后,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小明和小李同年级,平时关系较好,但小李经常以各种方式欺负小明,如辱骂、殴打等。

2. 小明在遭受小李的欺凌后,多次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3. 一次放学后,小明约小李到学校附近的空地,持刀将小李刺伤,致其重伤。

4. 小明在作案过程中,未满14周岁。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明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未满14周岁,但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小明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小明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小明是否应当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案中,小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依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小明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小明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针对本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五、建议1.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14岁怀孕女判决书

14岁怀孕女判决书

14岁怀孕女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十年六个月等刑罚。

杨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2011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判刑3年2个月,2013年8月释放。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是东莞市某镇某学校教师,与女学生小丽(化名)是师生关系。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任小丽的班主任。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三次从某学校将被害人小丽带到其租住的某镇某号203房,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共三次。

每次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带小丽返回某学校。

2020年1月5日,被害人小丽经检查发现已怀孕。

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某镇某学校教师宿舍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同月,被害人小丽引产一女性死胎。

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杨某某的血样、小丽的血样所属个体和小丽体内的胚胎组织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了教师的这一职务便利实施强奸儿童犯罪,应禁止被告人杨某某从事教育、培训、辅导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法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不知道小丽当时未满14周岁的意见,法院经查,杨某某曾供述知道初一的学生一般是13至14岁,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任小丽的班主任,班主任任职期间都有每个学生的花名册,花名册里都有个人信息,能准确掌握学生的年龄等信息,被害人亦陈述被告人杨某某曾是其班主任,知晓其信息且明知其未满14周岁,且有东莞市某镇某学校班级学生花名册及《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被告人所提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少年刑事犯罪案例

少年刑事犯罪案例

少年刑事犯罪案例少年刑事犯罪案例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辉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财经学院经贸职业学院财经金融系01电算三班学生,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2002年10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2年11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6月1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霍改莲,女,50岁,汉族,系王兴母亲,住址同上。

辩护人王海新,男,47岁,汉族,系王兴父亲,住址同上。

被告人刘福安,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第二技工学校02级烹三班学生,住辉县市化肥厂家属楼。

因涉嫌抢劫犯罪,2021年4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4月30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吴兴华,女,47岁,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址同上,系刘福安母亲。

辩护人刘同恩,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化肥厂工人,系刘福安父亲。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刘福安涉嫌抢劫犯罪,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于2021年6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莹辉、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兴、刘福安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霍改莲、王海新、吴兴华、刘同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王兴、刘福安伙同张志强(批捕在逃)、饶竹星(批捕在逃)在本市八十亩地村北口南环路北一饭店后面,以胁迫手段抢劫正去二职上学的学生,分别抢去张建国现金100元,张红峥现金10元,杨京现金50元,王磊现金50元。

2021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福安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律案例中学生(3篇)

法律案例中学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青少年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游戏乐趣的同时,一些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游戏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围绕一名未成年学生在网络游戏中的侵权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小王,17岁,是一名高中生。

2019年,小王在一款名为《梦幻西游》的网络游戏中,扮演了一个名为“王者归来”的角色。

在游戏中,小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游戏货币和装备,吸引了众多玩家的关注。

然而,这些非法所得并非出自小王之手,而是他通过购买他人账号、盗取他人游戏密码等手段非法获取的。

某日,小王在游戏中与一名玩家发生纠纷,对方指责小王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资源。

小王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遂在游戏中公开侮辱该玩家,称其为“骗子”、“小偷”等。

此举激怒了该玩家,对方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小王在游戏中非法获取游戏货币和装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 小王在游戏中侮辱他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针对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小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小王在游戏中侮辱他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小王在《梦幻西游》游戏内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小王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侵权行为;二是名誉权侵权。

1.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游戏资源,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2. 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小孩偷东西法律判决案例(3篇)

小孩偷东西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小张(化名,男,15岁)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小张伙同他人,在一家商场内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小张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责令被告人小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小张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盗窃罪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小张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预防(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提高其法制意识。

(2)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其心理问题,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

(3)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盗窃案,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们看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和关爱。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侵权裁判文书》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某未成年人在使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时,发布
了一条带有诽谤性质的言论,导致被害人名誉受损。

被害人随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
1. 侵权行为确认: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发布的言论构成侵权行为,且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 赔偿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法院裁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被害人进行合理赔偿,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惩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本人,法院决定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制教育,并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次进行类似侵权行为。

裁判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在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本人进行了合理的教育和惩罚。

这既有利于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有利于监护人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行为,加强对其的教育和约束。

对于社会来说,这一裁判结果也再次提醒了人们,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在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教育,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案例_青少年(3篇)

法律案例_青少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小张,男,17岁,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2019年5月,小张伙同他人,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一部价值人民币五千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小张抓获归案。

三、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调查,确定小张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小张进行了讯问,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冲动型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容易产生冲动型犯罪。

(2)团伙犯罪:未成年人往往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容易受到团伙成员的影响,形成团伙犯罪。

(3)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救助(1)刑罚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教育挽救: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

(3)心理辅导: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社会帮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帮教作用,引导其回归社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人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型、团伙型、暴力型等特点。

五例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五例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7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因家中贫困,萌生盗窃的念头。

某日,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得现金3000元、手机一部。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因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的道路,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家庭贫困、教育缺失、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年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二、案例二: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6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2019年4月,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在某广场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最终导致斗殴事件,造成他人受伤。

这反映出未成年人冲动、不计后果的性格特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年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三、案例三:未成年人强奸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2019年5月,赵某利用同学小芳(女,14岁)年幼无知,采取欺骗手段,将其强奸。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赵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校园欺凌案件法律判决(3篇)

校园欺凌案件法律判决(3篇)

第1篇原告:李某某,男,15岁,学生被告:张某某,男,16岁,学生第三人:某中学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

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因个人恩怨,指使同班同学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对原告进行欺凌,包括言语侮辱、肢体打击等行为。

原告多次向班主任及学校反映情况,但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经调查,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校园欺凌。

原告诉求:1. 判令被告张某某停止对原告的欺凌行为;2. 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3. 由第三人某中学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辩称:1. 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2. 被告张某某已认识到错误,并向原告道歉;3. 被告张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辩称:1. 学校已对被告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原告道歉;2. 学校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校园欺凌,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某的欺凌行为;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第三人某中学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李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1. 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校园欺凌,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2. 被告张某某的行为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第三人某中学作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行为,且对被告张某某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今年12岁,居住在我国某城市的一个普通家庭。

小明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工作繁忙,小明大部分时间由年迈的奶奶照顾。

奶奶虽然疼爱小明,但对其教育监管不够严格,导致小明在学校表现不佳,甚至沾染了不良习气。

某日,小明在放学途中,被一群不良少年围攻,身上多处受伤。

事发后,小明向奶奶和母亲哭诉,但二人并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几天后,小明再次遭遇类似事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二、案件调查在了解到小明的情况后,我国某城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小明遭遇的事件并非个例,而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到位、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法律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四、案件处理1. 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小明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 学校监管加强:学校针对小明的情况,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司法保护:对于小明遭受的暴力侵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4. 心理辅导:针对小明身心受到的伤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其提供了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教育缺失:小明母亲由于工作繁忙,未能给予小明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沾染不良习气。

2. 学校监管不力:学校在安全管理、学生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预防小明的违法行为。

3. 社会环境复杂:不良少年的存在,给小明等未成年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六、启示与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案例(3篇)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年仅13岁的男孩,生活在我国一个偏远的小镇。

由于家庭贫困,小明从小就要承担起家庭的重担,过早地进入了社会。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小明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的法律困境。

二、案例经过1. 小明被拐卖小明在一次外出玩耍时,被一个陌生人以带他去大城市游玩为诱饵,拐卖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

在这里,小明被迫从事劳动,遭受了肉体和精神的摧残。

由于年龄较小,小明无法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也无法寻求帮助。

2. 小明被迫参与盗窃在拐卖过程中,小明结识了一些成年人,他们告诉小明,只要参与盗窃,就能获得丰厚的报酬。

在利益的驱使下,小明开始参与盗窃活动。

然而,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小明被警察抓获,被送进了少管所。

3. 小明寻求法律帮助在少管所,小明认识了一位律师,律师了解到小明的遭遇后,决定帮助他。

律师为小明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申请了法律援助基金,并为他提供了法律咨询。

4. 小明获得法律救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明成功获得了法律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小明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此外,律师还协助小明与拐卖他的犯罪分子进行了诉讼,最终使小明获得了赔偿。

5. 小明回归社会在律师和家人的帮助下,小明在少管所接受了教育改造,逐渐学会了遵纪守法。

出狱后,小明在律师的推荐下,进入了一所职业学校学习。

在学校,小明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小明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了拐卖、盗窃等法律困境,这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2. 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的作用本案例中,律师为小明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摆脱了困境。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次考核-刑事判决书写作

第二次考核-刑事判决书写作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年,1996年12月5日生于XX乡XX村,XX中学高三学生。

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 及其辩护人高XX、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27日晚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 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中砍多刀,数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逃离现场。

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案发地点为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受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根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经检验一处是刀背形成,一处是刀刃形成。

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范文

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范文

法院判决书文本格式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

,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

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青少年(3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青少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5岁,系该中学初二年级学生。

李某因长期受到同学欺负,心生怨恨。

在一次放学后,李某持刀将欺负他的同学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逸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青少年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的年龄虽然不满16周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 犯罪动机分析李某犯罪的动机是报复。

长期受到同学欺负,使李某产生了怨恨心理。

这种心理的积累最终导致了李某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心理承受能力较弱。

因此,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心理问题密切相关。

3. 犯罪后果分析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张某重伤,给张某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法律适用分析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青少年犯罪法律案例(3篇)

青少年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乎国家长远发展。

然而,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一名16岁的高中生小张(化名)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调查,小张曾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争执,导致其对家庭产生怨恨。

为进一步报复父母,小张伙同同年级的王某(化名)策划抢劫。

2019年4月某晚,小张、王某两人持刀闯入一居民家中,抢走现金3000元。

案发后,两人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将两人抓获。

(二)案件处理结果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鉴于两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 社会影响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一)犯罪原因分析1. 家庭因素小张的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父母忙于工作,忽视了对他的关爱和教育。

这导致他在心理上产生了怨恨,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2. 学校因素学校在青少年教育过程中,过分强调学习成绩,忽视了对学生心理健康、道德品质的培养。

这使得部分青少年在心理上缺乏安全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

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网络、影视等传播媒介中存在大量不良信息。

部分青少年在接触这些信息后,容易受到负面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二)法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张、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小张、王某在抢劫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核心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 … (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 …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__检__诉〔〕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诉讼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鉴定人______,翻译人员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 … (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______辩称… … (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法定代理人______… … (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证据)。

辩护人______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 … (概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

校园欺凌法律判决案例(3篇)

校园欺凌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16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5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案发时间:2018年9月15日案发地点:某中学教室案件起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怀恨在心,遂纠集同班同学李某、刘某、赵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欺凌。

案件经过:2018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赵某等人以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欺凌。

在欺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多次用拳头击打张某头部、脸部,并用脚踢张某身体,导致张某头部、脸部等多处受伤。

同时,被告人王某等人还用言语侮辱张某,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

案件结果:被害人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8年9月16日,某中学接到报案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2. 审查起诉201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校园欺凌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开庭审理2018年10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4. 依法判决2018年10月18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校园欺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被告人李某、刘某、赵某犯校园欺凌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案件评析1.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欺凌,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构成了校园欺凌罪。

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校园欺凌罪是指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部,对同学、教师或者其他人员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校园欺凌罪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儿童法律保护案例(3篇)

未成年儿童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3岁,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经常在放学后去街头巷尾的小摊贩处购买零食。

一天,小明在购买零食时,被一辆失控的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报案小明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李某,男,20岁,无业人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 调解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小明的父母与李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李某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4. 诉讼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小明的父母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他们聘请了一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酒后驾驶,造成小明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小明的年龄和受伤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复兴。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 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执法力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强化社会关爱。

社会各界要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刑事上诉状 (未成年人犯罪)2021

刑事上诉状 (未成年人犯罪)2021

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汉族,XXXX员工,住X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壮族,XX文化,XXX户,住址同上,系上诉人XXX母亲。

上诉人因不服XXXXXX区人民法院(20XX)X 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XXXX区人民法院(20XX)X XXXX 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第X项:“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改判上诉人XXX无罪。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上诉人XXX犯抢劫罪是错误的判决。

在实施抢劫的事前,上诉人XXX没有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商量抢助力车的事情。

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上诉人XXX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没有持刀威胁,都是其他同案被告所为的。

在抢劫的事后,上诉人XXX没有获得任何东西财物。

本案只有个别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因此,认定上诉人XXX犯抢劫罪证据不足。

二、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上诉人X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属量刑过重。

在本案中,从上诉人XXX实施的行为来分析,其根本不是主犯,根本不能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起认定为主犯。

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起到了主要作用或领导作用或带头作用。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起都是主犯,实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XXX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法定代理人: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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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于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乡××村,汉族,高三年级学生,就读于××中学,家住××乡××村××社××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5日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4月27日晚,窜入被害人徐××(女)家中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其洗澡,后因徐××没有洗澡使其无法离开、由于羞愧怕被认出而心生歹
念,持刀将被害人徐×头部和手指多处砍伤。

经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徐×的伤情属于重伤。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朱××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在犯罪过程中属犯罪未遂,且有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2011年前在××中学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生。

2011年后转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13年4月27日晚,由于朱××姐姐不让其去看电影,他就躲在徐×家屋后,想等姐姐走后去看电影。

听到陈××叫徐××端洗澡水时,恶习发作,乘徐××端洗澡水之际窜入被害人徐××家灶屋内欲偷看徐××洗澡,不料徐××没有洗澡。

此时朱××由于潜伏时间较长,肚子疼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顿生恶念,欲将被害人徐×杀害。

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被害人身后,吹灭蜡烛,对其行凶,挥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朱××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事件登记,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被害人徐×的陈诉、辨认笔录,被告人朱××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庭审理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提出的被告人朱××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院印)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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