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下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立足各自职能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和贯彻实施作了大量工作。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任务。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的重要举措,也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下)
维权热点CHINESE WOMEN'S MOVEMENT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下)2020年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油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委会等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的集中反映,体现了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价值埋念,为家暴受害雜护合法®M S供了示麵旨引,对于家庭暴力腿具有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对J旨导基层;'去院准确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正确实施法律,积极彳?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对妇联组织彳?f吏职责、持续为受害妇女儿童维权,具有借鉴章义。
林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重点:学校和社工组织发挥重要作用基本案情申请人林小某(女)与被申请人林某系亲生 父女关系,林小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长大,从未 见过母亲。
后林小某转学到林某所在地读初中,平时住校,周末与林某一同居住。
林小某发现林 某有偷看其洗澡并抚摸其身体等性侵害行为,这 对林小某的身体、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林小某感到害怕不安,周末就到同学家居住以躲避 父亲。
林某找不到林小某,便到学校威胁和发微 信威胁林小某,导致其不敢上晚自习。
老师发现 并与林小某谈话后,林小某在班主任陪同下报警,配合民警调查,并委托社工组织向法院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裁定: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重点:村委会代老人申请保护令基本案情申请人罗某现年68岁,从未结婚生子,一、禁止林某对受害人林小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某骚扰、接触林小某。
同时,将人身安全保 护令向林小某的在校老师和班主任、林小某和林某 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进行了送达和告知。
典型意义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家 庭暴力侵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的应用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的应用案例
1. 某男子被控从事家庭暴力,法院判决他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
他妻子证实他经常殴打她,并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人因犯家庭暴力罪,判处拘留和罚款。
2. 某女子报警称其丈夫虐待她和孩子,警方立案调查后发现事实属实。
法院判决丈夫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刑,并被要求接受暴力治疗和进行赔偿。
3. 某年轻夫妇因琐事起争执,丈夫推倒了妻子并扇了她一耳光。
妻子报警并提起控诉,法院判决丈夫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4. 某男子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暴力威胁其,甚至推搡和拳打她。
警方介入并起诉他,法院判决他犯有家庭暴力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并要求他接受心理辅导。
这些案例均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应用,显示出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中国法典型案例
中国法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案例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对法律精神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中国法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展示中国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1.反家暴法之张某某案反家暴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张某某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该案中,张某某长期施虐妻子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妻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通过反家暴法的适用,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有家庭暴力罪。
这一案例的审判结果表明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立场,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理念。
2.知识产权法之盗版软件案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有目共睹。
盗版软件案则是知识产权法实践中的一例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通过盗版软件牟利,并且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最终判决A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并被处以了相应的刑事罚款和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信号,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3.环境保护法之XX企业案环境保护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XX企业案是环境保护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XX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排污问题,被判定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XX企业承担了巨额的环境修复费用,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严肃态度和法律的公正性。
4.劳动法之XX公司非法解雇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XX公司非法解雇案是劳动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该案件中,XX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经合法程序解雇员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判决XX公司需要赔偿被解雇员工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3.04【实施日期】201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3月4日)目录1.许红涛故意伤害案2.沐正盈故意杀人案3.常磊故意伤害案4.朱朝春虐待案5.邓某故意杀人案一、许红涛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
2012年5月28日,许红涛又因琐事在家中殴打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被害人,殁年63岁)。
同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许二的头面部及胸部等处,造成许二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许红涛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许红涛死刑。
罪犯许红涛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殴打病重父亲致死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被告人许红涛平时好吃懒做,还经常打骂父母,在案发前和案发当日先后两次对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施暴,且是殴打其父头面部及胸部等要害部位,从许二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的情况看,暴力程度很强,说明许红涛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案发后,许红涛的近亲属及村民代表均要求严惩不务正业、打死生父、违背人伦道德的“逆子”。
因此,对许红涛以故意伤害罪核准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充分体现了对严重侵犯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暴力犯罪予以严惩的政策,即便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也不例外。
二、沐正盈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反家庭暴力案例
反家庭暴力案例反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和谐至关重要。
下面将列举10个反家庭暴力案例,以展示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严重性。
1. 案例一:李某的丈夫经常在酒后对她进行家庭暴力。
他不仅殴打李某,还对她进行精神折磨。
李某一次次忍受着丈夫的暴力,最终选择报警寻求帮助。
2. 案例二:王某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她的丈夫对她进行长期的身体和心理虐待。
王某在家庭暴力的压力下陷入抑郁,最终选择离婚并寻求心理辅导。
3. 案例三:刘某的父亲对她进行长期的性侵犯,给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刘某在成年后勇敢地站出来指控父亲,并通过法律途径将其绳之以法。
4. 案例四:张某的丈夫经常对她进行精神虐待,以言语和行为伤害她的自尊心。
张某最终决定离婚,寻求法律保护并接受心理治疗。
5. 案例五:陈某是一位老人,她的儿子经常对她进行身体虐待,甚至将她关禁闭。
陈某的邻居发现了这一情况并报警,最终将儿子绳之以法。
6. 案例六:林某的妻子对他进行长期的家庭暴力,以言语和行为对他进行精神虐待。
林某在忍受了多年后,最终选择离婚并寻求法律保护。
7. 案例七:杨某的丈夫经常对她进行经济控制和限制,剥夺她的人身自由。
杨某最终选择离婚,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8. 案例八:王某是一位儿童,他的父母经常对他进行体罚和虐待。
王某的老师发现了他的状况并报警,最终将父母绳之以法,并为他提供心理辅导。
9. 案例九:赵某的配偶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暴力和威胁,使她陷入恐惧和焦虑中。
赵某最终选择离婚,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10. 案例十:刘某是一位残疾人,他的家庭成员经常对他进行身体虐待和精神折磨。
刘某最终报警并寻求法律保护,成功获得了正义。
这些案例展示了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和普遍性,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还包括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这些案例也凸显了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家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上)
维权热点CHINESE WOMEN'S MOVEMENT 人毀全借户小大典辱例(上)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委会等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的集中反映,体现了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重要彳介值理念,为家暴受害者羁户合法权詢是供了示范W指引,对于家庭暴力防J頸有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对?旨导基层法院准确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正确实施法律,积极行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对妇联组织行使职责、扌杀卖为受害妇女儿童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重点:行政处罚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适用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
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
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
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
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H,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裁判结果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重点:对精神暴力受害者给予人身保护基本案情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相关近亲属。
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然而,家暴现象却时常破坏家庭的和谐,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家暴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将以一起家暴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制裁在维护家庭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家暴案件。
受害人小芳(化名)与丈夫小李(化名)结婚五年,育有一子。
婚后,小李因性格暴躁,经常对妻子小芳实施家庭暴力。
一次,小李因琐事与小芳发生争吵,竟将小芳打伤。
小芳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经过1. 报案与调查小芳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小李确实存在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 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李有继续实施家暴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小芳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对小李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行政拘留。
3.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在完成调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但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件评析1. 法律制裁家暴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对家暴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小芳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广大民众,家暴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家庭暴力危害性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会对家庭成员、子女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李的家暴行为不仅对小芳造成了伤害,还让他们的孩子生活在恐惧之中。
因此,打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3. 加强法治宣传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要加强对家暴行为的宣传教育,让民众了解家暴的危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让民众知道在遭受家暴时如何依法维权。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暴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与被告人李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张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五、判决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身心伤害,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法律措施,旨在保护个人的身体、自由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十个典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1. 家庭暴力:李某是一个家暴受害者,她的丈夫经常殴打她。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丈夫接近李某,并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2. 骚扰:王某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受到同事张某的骚扰。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张某接近他,并保护他的安全。
3. 精神虐待:刘某是一名老年人,他的子女经常对他进行精神虐待。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保护刘某的人身安全,并禁止子女接近他。
4. 恶意跟踪:张某是一名女性,她被一名陌生男子频繁跟踪。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该男子接近张某,并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5. 非法侵入:杨某是一名业主,他的邻居常常非法侵入他的住所。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邻居接近杨某的住所,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6. 恶意传播:王某是一名网络红人,他受到一名粉丝的恶意传播和威胁。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该粉丝接近王某,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7. 职场欺凌:刘某是一名公司职员,他受到同事的职场欺凌。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该同事接近刘某,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8. 离婚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他们的离婚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威胁。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双方接近对方,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9. 儿童保护:王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他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保护王某的人身安全,并禁止家庭成员接近他。
10. 仇恨言论:杨某是一名公众人物,他受到一群人的仇恨言论和威胁。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这群人接近杨某,并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家庭暴力、骚扰、精神虐待、恶意跟踪、非法侵入、恶意传播、职场欺凌、离婚纠纷、儿童保护和仇恨言论等不同情况下的人身安全保护需求。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广西高院召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新闻发布会 公布反家暴10大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召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公布反家暴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西召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公布反家暴10大典型案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今天下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
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妇联主席、党组书记、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革冰指出,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切实承担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共同责任,为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为建设法治广西、平安广西,为全区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做出积极贡献!《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广西立即行动起来,由妇联、公安、司法等12个部门共同创建了自治区级反家暴联动机制。
一年来,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联动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反家暴意识和工作水平;着力推动“三大制度”实施,及时妥善处置家暴案件;积极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家暴产生。
其中,自治区高级法院创设和建立的“事前预防、事中救助、事后救济与修复”的联动工作原则,形成了全方位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格局,开创了广西反家暴工作新局面,引起了全社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
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暨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上,自治区高院应邀作了题为“群策群力,共建共享,打造和谐稳定新局面”的经验介绍。
据不完全统计,在《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的一年时间里,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及其系统共举办反家暴讲座2001场,全区公安机关共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1519份,全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4个,全区检察机关共依法起诉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18件18人,故意伤害罪案件44件46人,反家暴工作实现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暴案件的发生。
反家庭暴力案例
反家庭暴力案例反家庭暴力案例:1.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家庭主妇,她的丈夫常常对她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
每当李某犯错或不按丈夫的意愿行事时,丈夫就会对她进行殴打和辱骂。
这种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的身心健康,使她陷入深度的焦虑和抑郁状态。
2. 案例二:张先生是一位退休的老人,他的儿子经常在酒后对他进行家庭暴力。
儿子经常拳打脚踢他,甚至多次导致他受伤。
张先生一直忍受着儿子的暴力行为,因为他担心对儿子采取行动会导致更大的争吵和冲突。
3. 案例三:王女士是一名职业女性,她的丈夫对她进行长期的心理虐待。
丈夫经常对王女士进行嘲笑、贬低和羞辱,使得王女士的自尊心受到重创。
这种家庭暴力让王女士感到无助和绝望,并对她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4. 案例四:刘先生是一位退休的老人,他的女儿对他进行长期的经济控制和侵占。
女儿经常要求刘先生给她大量的钱财,并威胁说如果不给她就不会照顾他的生活。
刘先生由于对女儿的恐惧和依赖,一直忍受着这种家庭暴力。
5. 案例五:赵小姐是一位年轻的单身女性,她的父亲对她进行长期的性骚扰和性侵犯。
父亲经常在家中对赵小姐进行性暗示和性侵犯,使得赵小姐在家中感到极度的恐惧和无助。
这种家庭暴力给赵小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6. 案例六:杨先生是一名农民,他的妻子经常对他进行言语上的暴力。
妻子经常对杨先生进行辱骂和威胁,使得杨先生在家中感到非常不安和无助。
这种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杨先生的心理健康,并导致他与妻子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
7. 案例七:陈先生是一位职业男性,他的妻子经常对他进行物品破坏和殴打。
妻子经常在家中发脾气,将家中的物品摔砸和破坏,并对陈先生进行殴打和辱骂。
这种家庭暴力使得陈先生陷入了长期的恐惧和焦虑状态。
8. 案例八:王先生是一位年轻的父亲,他的儿子经常对他进行身体上的暴力。
儿子经常在家中对王先生进行殴打和踢打,使得王先生经常受伤。
王先生一直忍受着儿子的暴力行为,因为他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种问题。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
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发布相关指导文件,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实行“三合一”管理,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
在审判理念上,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能动司法,促推源头治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
为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家长“依法带娃”,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蔡某某母亲,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接受心理治疗。
[法律]实施家庭暴力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典型案例
实施家庭暴力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桂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年李某将桂某接回家中与其男友杨某共同生活。
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
因发现桂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第三天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进行体罚,桂某仅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
下午14时许,桂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已无生命体征。
经鉴定,桂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
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典型案例警示(一)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
李某与杨某作为10岁女童的母亲和负有共同监护义务的人,明知被害人尚在成长初期,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本应对孩子悉心呵护教养,但却在严冬季节,让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在寒冷的阳台及客厅,采取拳打脚踢、绳索抽打、水泼冻饿、剥夺休息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48小时的持续折磨,造成被害人全身多部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的起因对孩子进行管教,目的达不到时,单纯体罚很快变为暴虐地发泄。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二)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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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某为同居关系。
张某某向法院申请述称:张某某与熊某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2012年张某某双眼病变失明后,熊某某及其父母对张某某百般虐待和实施暴力,为此张某某亲属多次报警,张某某亲属也多次遭熊某某及其家人的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2015年3月12日,熊某某将张某某打伤,在张某某入院治疗期间,熊某某拒绝看望和道歉。
之后,熊某某将张某某驱赶出家门并拒绝支付医药费,致张某某居无定所、食无来源、生病无人照料和无钱医治。
张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熊某某对其语言侮辱、恐吓、谩骂和肢体暴力、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熊某某对其近亲属进行骚扰、侮辱。
【裁判结果】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熊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熊某某骚扰、侮辱张某某及其近亲属。
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某均为残障人士,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子。
张某某近年来因眼疾加重,生活无法自理。
熊某某及其家人平日对张某某非常粗暴,2015年对张某某进行了暴力殴打,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处。
法院依据张某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送达了张某某、熊某某以及当地的村委会及派出所。
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熊某某没有再采取过过激行为。
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法院联系当地综治办、村委会共同做工作,最终确定张某某有权在该村的拆迁房分配中获得一人份额的拆迁房屋面积,现张某某已回到其娘家居住,其户口也与熊某某拆分。
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起到了为妇女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案例三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宋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结婚。
2015年宋某开始对李某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
2016年3月15日,李某在被连续殴打三天后,逼迫无奈从家中跳楼,跳楼又被宋某抱回楼上继续殴打,直至李某坚持不住,宋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
在医院治疗期间,宋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某,辱骂医生、病人及李某家属。
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裁判结果】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李某就是在两次离婚诉讼间隔期间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地妇联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李某出具意见,有效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权益。
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四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谢某(女)与被申请人陆某结婚十多年,婚后陆某经常殴打、辱骂谢某。
谢某曾向社区、妇联寻求过救助,亦多次报警,但陆某丝毫没有收敛。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谢某陷入极度恐慌,有家不敢回。
2016年5月25日,谢某不堪忍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谢某的人身安全,帮助谢某尽早走出家庭暴力的阴霾。
但在该院组织谢某与陆某到法院进行回访时,陆某在法院追打谢某,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该院依法对陆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
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跟踪妻子。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
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
案例五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罗某于2016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
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罗某寻至王某娘家后殴打王某,并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
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该院立案受理后,王某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
【裁判结果】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并分别向罗某、王某、罗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
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有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
对于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罗某离婚,并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安全保护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
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六马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马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马某系夫妻关系。
2016年7月20日,马某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马某使用砖头对马某某脸部打了一下,致使马某某上唇软组织穿通伤。
马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南梁派出所报警,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
为防止再次受到马某的伤害,马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马某某提交的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马某的行为致使马某某面临家庭暴力威胁,马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马某实施殴打、辱骂马某某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马某骚扰、跟踪、接触马某某及其近亲属。
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有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证明。
法院作出裁定后,被申请人马某未再实施暴力行为,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发挥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案例七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刘某某(女)以被申请人蒲某某婚前隐瞒吸毒恶习、吸毒后失去理智经常对其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2月21日诉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2016年3月1日,刘某某得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申请事项和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蒲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蒲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某及其近亲属;责令蒲某某不得进入刘某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本案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向刘某某及蒲某某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妇联等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蒲某某严格执行裁定内容,未再向刘某某实施家暴,且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接受了强制戒毒。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四川省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各大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推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全新的认知和理解。
案例八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万某某(女)系夫妻关系。
王某某1995年退休后离开工作地点南昌回到上海生活,万某某霸占王某某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某某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