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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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权“入宪”2],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

在新中国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宪法文本上,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3].同时,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给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解释学带来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宪社会效果的体现需要借助于宪法解释的规则与具体技术。

一、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三是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在现代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权的国家并不多见,即使规定人权的国家也体现不同的宪法传统与文化特色。

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对人权的表述与具体含义是不尽相同的。

如在德国,宪法上的人权与基本权是有区别的,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功能。

在美国,传统上使用基本的人权(fundamentalhumanrights),但后来出现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rights)后,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

在法国,自人权宣言以来,区分了“人的权利”与“市民的权利”,并与人权本身的概念相区别,广泛地使用“公的自由”概念。

在英国,传统上不使用自然权的人权观念,而使用市民的自由(civilliberties),力求把实定法的权利一体化,直到1998年制定《人权法案》后,开始出现普遍承认人权概念的倾向。

在非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中人权或基本权的规定是比较普遍的。

如日本宪法第三章章名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11条中使用了“基本人权”概念,并在宪法文本中解释为: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人权是指每个人生而平等,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既具备法律效力又符合道德原则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并提出实现路径。

一、法律原则1. 广泛的人权保护法律应该确保对人们的各项权利的广泛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信仰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2. 平等对待法律应该保证每个人在享受权利和受到保护时都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

法律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法治原则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适用于所有人,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来实施维护。

4. 透明和可追究法律的执行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可追究性,确保公民可以了解和监督政府对人权的保障情况,并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二、道德原则1. 尊重人的尊严道德要求我们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不侵犯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无论是在个人交往中还是在社会中,都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

2. 公正和平等道德要求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不以任何标准进行歧视。

公正的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我们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平等享有权利。

3. 助人为乐道德要求我们积极帮助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人权侵犯的人。

我们应该发扬助人精神,向弱势群体伸出援手,共同维护每个人的权益。

4. 责任和义务道德对于人权保障还要求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人都有责任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实现路径1.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政府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同时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

2. 教育与宣传教育和宣传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路径。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对人权的意识。

宣传则能够提高公众对人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在中国,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一直是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中国的人权问题以及人权保障政策是如何实施的。

一、中国的人权问题中国面临的人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主与言论自由:在中国,言论自由受到限制。

政治批评和异议观点的表达往往受到严格控制,一些互联网信息也被屏蔽或审查。

这导致了有关公共事务的公众讨论受到限制。

2. 少数民族权益:中国拥有众多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宗教权益保护仍存在挑战。

一些地区出现了文化融合和多元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3. 劳工权益:虽然中国已加强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一些违法用工和劳工剥削问题仍然存在。

工人们可能面临长时间工作、低工资、欠薪以及安全问题等。

4. 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尽管中国已通过相关法律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受到虐待或歧视。

以上问题突出了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挑战,然而,中国政府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来推进人权保障。

二、中国的人权保障政策中国政府为改善人权状况和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改善贫困人口生活:中国实施了一系列减贫政策,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推动城乡一体化等,大幅减少了贫困人口数量,改善了人民生活。

2. 提高教育水平:中国大力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全民素质和受教育水平。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学校设施、培养师资和普及义务教育。

3. 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推行了一系列儿童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虐待和剥削行为的打击。

4.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了法律体系,加强司法改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5. 推进社会权益保障:中国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宪法修订提案

宪法修订提案

宪法修订提案
背景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
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然而,随着社会的
发展和变化,宪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和
要求。

目的
本提案的目的是就宪法修订进行讨论,并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确保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现代性。

修订内容
1. 优化国家治理结构
在现行宪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国家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公正执政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强化公民权利保障
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以建设一个法治、公正、和谐的社会。

3. 推进社会领域改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宪法应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改革的规定,提出促进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和共享成果的措施,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4. 加强法治建设
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强对法律权威的保障,促进司
法独立和公正,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法治在
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修订程序
本次宪法修订将依据宪法修正程序进行,包括提出提案、审议
和表决等环节。

具体程序和要求将根据国家宪法修正法进行执行。

结论
宪法修订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进程,本提案仅提供了初步的修订
建议。

在国家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通过宪法修订,将为国
家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

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
异 性
两个 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在精神实质上
条至第 5 条 明确 规 定 , 0 主要 有 : 等权 ; 举权 和被 选举 平 选
权;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蝣行 、 示威 的 自由; 宗教信 仰 自
的较多一致性 , 并不 排除它 们在 权利 和 自由的种类 、 围、 范
之 产生国内法的效力 , 作为我 国政府保障人权 的法律依据。 目前 , 国已经形成 了 宪法 为基 础 , 我 以普通 法律 、 法规为
补充的 比较完备 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 涉及到社会政治 、 经
济、 文化等人权 保护的各个方 面和各 个领域。宪法是 国家 的根 本大法 . 有最 高的法 律效力 , 国现 行宪法中的人权 具 我 规定 即公 民基率权利在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中应 该居 于核心 地位 。因此 , 比较两个人权 公约 与我 国现行 宪法公 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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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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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L o v sc l c ne E io ) ora o JhuU ㈣ ( 0i i cs dtn s a S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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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公约 与我 国宪法人权 规定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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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师范学 院 政 法 系 , 南 岳 阳 岳 湖
摘 要 : 国政府先后 签署《 我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国际套约》 《 民权制 和政 治权 利 国际岔约》 意味 着我 国 和 岔 , 政府对舟约中人 权条款 的认 可 两十人权公 绮与我 国宪法人权规 定之 间. 有一致性 , 有差异性 。比较 两个 既 也

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与适用

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与适用

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与适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也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准则。

基本人权的保障与适用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探讨基本人权的保障与适用,并对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人权的含义与特点基本人权是指人们由于其人的本性而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个体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体现的一种权利。

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普遍性是指基本人权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其国籍、性别、人种、信仰等都应当受到保护。

平等性意味着在享有基本人权的过程中,每个人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

不可侵犯性强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

不可剥夺性表示基本人权不受任何人的剥夺或限制。

二、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在宪法中,保障基本人权是一项基本原则,通常体现在前文中的"人民有"或"公民具有"等制度保证性语言的规定中。

例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

国家保障人权和民主的一切制度和措施,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这一条款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承诺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这些权利。

另外,宪法还将具体的基本人权列举出来。

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法律程序同意,不受逮捕、拘留或者监禁。

”这一条款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类似的规定还有宪法第35条保障的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宪法第37条保障的私有财产权利等。

三、基本人权的适用与限制基本人权的适用与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而设定的。

基本人权的实现不应对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也不应与公序良俗相冲突。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基本人权适用的限制,应当经过相应程序,并且要符合合理、必要、平衡的原则。

例如,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的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限制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本报告旨在对宪法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解释和观点。

本报告不按照传统的报告结构,而是就条款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宪法法律条款一:个人权利与自由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和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

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可能会受到限制。

2. 宪法法律条款二:平等与非歧视该条款强调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这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歧视仍然存在,并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改善。

3. 宪法法律条款三:司法独立与公正该条款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权不受干扰,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为公民提供了信任和依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4. 宪法法律条款四:政府职责与权力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

政府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福利,而权力制约是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职责的履行和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强化。

5. 宪法法律条款五: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该条款确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并为政府行使相关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任务,需要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加强对潜在威胁和风险的防范和打击。

然而,在平衡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的保障。

以上仅为对宪法法律条款的初步分析,涉及的议题和问题还有很多,在实际情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读。

本报告仅作为一个起点,为后续深入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些思考和观点。

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立可谓新中国宪法史上对人权明确规定的第一次。

它不仅用规范的形式直接预设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而且传递的是宪法以人权的名义规范国家权力的历史努力。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宪法就是社会契约,其核心是人权。

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它一方面规定国家权力的政治统治须来自人民的同意,从而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另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组织以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

国家权力正是通过对人权的保障获得合法性的。

一、人权原则明晰了宪法的正当依据(一)人权原则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正当性来源。

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在宪法上的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

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可谓人权的宪法化形式。

(二)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

人权是民主的前提与归宿,而法治的真谛则是人权。

没有人权的确立,民主、法治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

从规范意义上而言,宪法实为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法则与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以法治为标志的程序法则的有机统一,是道统、法统与政统的有机结合。

宪法的实践实为人权的价值法则通过民主的政治法则和法治的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的运用⑥。

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不仅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在我国宪法中核心地位的确认,而且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原则深化了宪法的规范内涵(一)人权原则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

从根本上说,权利实际上是受到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决定的。

权利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的规定、展开与维护。

它随时移转,随着人对人自身认识的深化而推进。

权利因指向个人,因而是正当的;也正因为它指向人本身,因而对权利的界定必然是多维的、没有终结的。

正是源于人自身固有尊严的人权概念为权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深化并丰富了权利概念的内涵,继而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二)人权原则明确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同时也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

关于人权的动议(3篇)

关于人权的动议(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一直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权保障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现提出以下动议。

二、动议内容1. 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1)制定和完善人权保障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找出其中与人权保障不相符的规定,予以修改或废除。

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的人权保障需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法》等。

(2)加强人权教育。

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民人权素养。

2.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1)保障审判独立。

完善审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2)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加强人权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人权司法监督机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推进人权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1)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加强社会组织培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人权保障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3)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借鉴国际人权保障经验,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4. 关注特殊群体人权保障(1)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平等权利。

(2)加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3)关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加大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

5. 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

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2)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权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

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

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内容提要】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体系化、话语结构和立宪思维方式上。

权利条款修正时,应该着眼于权利体系的完备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话语结构的科学性、立宪思维的现代性。

与时俱进、与世界同行,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应由九个部分组成:权利普遍性原则、平等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财产权、精神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殊人群的权利、救济权。

【关键词】公民权利/缺陷/完善/构想一、公民权利条款的立宪缺陷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公民权利、他人义务和政府义务三重体系确立的,并且受到宪法至上、主权在民、禁止违宪、法治等原则的保障。

四者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塑造了较完备的公民权利静态和动态结构,充分而有效地保障了人权,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及民族和谐,是中国走向宪政和现代化之路不可缺少的制度规范。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现行宪法典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

第一,现行宪法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界定缺乏周密性,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历次修宪着重于宏观体制建构,并不直接关注微观的公民权利体系变迁。

而且,我国缺乏成熟的宪法解释学,也没有宪法司法化判例实践,不能及时、审慎地回应社会的权利需求,致使公民权利体系处于相对不完备状态。

权利普遍性原则、生命权、生活方式选择权、出入境自由权、迁徙自由权、担任公共职务权、救济权等等,宪法典没有或较少提及。

第二,我国的各种制定法在立法事项和规范等级效力上没有体现出严格秩序性,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借助法律、法规、规章甚至"红头文件"进行首次界定和实施保护的。

制定法不应该初始性地确定和固定什么是或者不是"基本权利",由非宪法性规范界定基本权利,会使"基本权利"丧失固有尊严,架空宪法的权威性。

基本权利属于宪法保留事项,其判断标准仰赖于抽象人权法的理性思辨以及习惯法的支持、比较法的域外影响。

如何应对人权问题个有效策略

如何应对人权问题个有效策略

如何应对人权问题个有效策略如何应对人权问题的有效策略人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中一个极为重要且需要关注的话题。

保护和促进人权不仅仅是一种道义责任,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必要条件。

然而,面对如此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有效策略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人权问题,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策略。

一、加强立法和法律实施建立和完善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国家应当制定合适的人权立法,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这些法律应当覆盖所有人权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女性权益以及少数群体的权益。

此外,法律应当严厉惩治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公民免受侵害。

二、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

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司法系统,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公正的审判程序和法律保护。

此外,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让公民能够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得到及时解决和补偿。

三、加强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在推动人权问题的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对人权的意识和了解,培养正确的人权价值观。

宣传活动可以帮助宣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相关的活动。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教育和宣传工作。

四、加强国际合作人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解决人权问题。

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监督、评估和对话等方式来推动人权的保护。

此外,加强国际援助和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人权问题,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进步。

五、加强社会参与和民间监督人权保护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人权保护活动中来。

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来实现,例如听证会、公众咨询以及社会监督等。

社会参与可以推动政府更加重视人权问题,并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六、改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不平等很多人权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平等和贫困。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摘要: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孕育、法治社会的推进等情势的出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虽然比较全面,但是这些权利缺乏宪法保障,人权的保障体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日渐暴露。

三次宪法修改均没有涉及到公民权利保障体制方面的问题,足以说明支持现行宪法运作的制宪观阻碍了实践的发展和宪法制度的创新。

因此必须树立人权理念,加强人权的系统性立法和有效性保障是推进我国人权实现和宪法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宪法的救济。

关键词:人权;基本权利保障;宪法救济目录1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人权的提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我国人权保障概念形成及与宪法救济的关系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的发展现状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观念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立法缺失.......................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理论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制度弊端.......................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我国人权保障宪法救济机制发展模式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进行宪法救济程序的专门立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设立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最新年精选文档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最新年精选文档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权条款于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加入我国宪法。

这是“人权”概念在我国第一次被提到了根本大法的高度,是一种实质性的突破,同样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践行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不仅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升华,也为国家、社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1 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1.1宪法的本质内涵即在于保障人权不可否认,人权问题要得以解决,人权保障要得以落实,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强大震慑力。

如果法律缺位,“人权保障”也就只能落得一个“道德问题”。

而追究道德,判定其好与坏、是与非仅能够停留在言语谴责层面,一旦遇到侵害,根本无从救济。

而宪法作为母法,是根本法,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不仅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还统管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等各项活动中最根本的问题,因而又是国家法律中的最具原则性的法律。

所以说,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不仅在于其对国家所有部门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约束力,还包括了其对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最高约束力。

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即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将人权条款纳入宪法范畴,不仅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应然选择,也是宪法本质内涵、根本核心、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程度也是其他部门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无法替代和复制的。

1.2主张并强调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仅是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直接反映出人民代表着、行使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政府的存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政府的权力行使来源于人民的妥协。

由此充分证明,即便在人权条款尚未入宪时,我国宪法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赋予了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

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

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

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

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

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规定。

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

宪法实施的现实困境以及改进措施

宪法实施的现实困境以及改进措施

宪法实施的现实困境以及改进措施作者:王蛟来源:《商情》2020年第26期【摘要】宪法实施从旧常态发展到新常态的不断调整以及依宪治国新理念的推行,都会使以往未发现的问题纷纷显露出来,应将之作为我国宪法实施未来改进的重要参考内容,以此促进宪法实施有效性的发挥。

本文首先对宪法实施相关概念以及具体特点进行简要分析,随后对宪法实施中公民宪法意识薄弱、宪法监督机制有限两类现实困境详细讨论,并据此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能为宪法实施优化建设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宪法实施; 现实困境; 改进措施前言: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据,更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支柱,而实现宪法应用价值的必要途径就是宪法有效实施,无论其生命亦或权威,都需立足宪法实施,将其社会法治建设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虽然我国一直重视宪法实施,但目前仍存在不少现实困境,对其有效性发挥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更要全面了解宪法,了解其遭遇到的各类现实问题,以其基本理念为基础,以应用特点及现实问题为依据,结合当下国家推动背景,探究更适于宪法实施的改进措施。

一、宪法实施的基本概述(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简单而言就是指宪法所包括的各类法律条文内容或是其蕴含的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的过程,会经社会参与者自觉执行宪法规则并遵循宪法精神,而这也是宪法权威与生命力的重要展现。

通过宪法实施,能够将宪法条文中所包含的诸多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规范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要求与管理,以此实现社会中公民、组织、国家、政党等宪法主体之间关系状态的合理调整。

(二)宪法实施的特点宪法作为根本法,除具备普通法律相关特性外,还具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不具备的特点:其一,广泛性。

该特点主要包括两点,范围广泛性是指其在实施中需社会各参与方的严格遵守,包括各类行为与活动,而普通法律主要是针对于某一项问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广泛性;主体广泛性在于社会关系的共联,基本上各类社会活动与行为都与宪法实施有关,因此,社会关系构成的所有主体都是宪法实施主体。

浅谈我国的人权现状

浅谈我国的人权现状

浅谈我国的人权现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状况正处于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

中国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作为公民个人更应该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人权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人权现状对策(一)我国人权的发展在社会主义中国诞生前的漫长岁月中,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穷以至大批破产。

他们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

中国人民的贫穷和不自由程度,是世界所少见的。

这个人民为了争取人权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并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胜利。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权,并重视人权的法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早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就在自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运用“立法”方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192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二七”大罢工明确提出了“争人权”的口号。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无产阶级的人权作了初步规定。

1935年8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中明确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

在上个世纪40年代“人权”已经入法。

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理想的追求和时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当然,在人权保护方面,我们也是走过一些弯路,历经曲折。

特别是经过“文革”的冲击,人们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切肤之痛。

改革开放后,我国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次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它作为首份肯定人权的政府文件在国内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人民依法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严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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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作者:徐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定义和内涵有着诸多争议。

古典自然法学就认为“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是“天赋人权”观念的直观体现,但自然法是什么?又规定了哪些具体的权利?这些都是不能解决的问题;也有学者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但这一释义也有其模糊之处,“人权”这一概念究竟是人作为人的外表和属性才享有的权利,还是一种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享有的权利?基于此背景,本文将以人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适用为研究对象,阐述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基本条款及其适用现状,并提出了相应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人权法制化宪法权利适用作者简介:徐伟,江西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7-02在现代法治国家,推动“人权法律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权保障是实现人的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本身目标,是现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权条款的“入宪”不仅是实现权利法定化以及尊重、保障公民权益的体现,更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框架、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又一次飞跃。

一、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实行人权保障不仅是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更是实现“人权”权利目的本身、人权本质要求的直接表示。

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若不尊重个人自由,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将会无法得到自由发挥,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受阻。

因此,强化民主与法治建设,建立能够保护人的权利的相关制度、措施;实现民主与法治相统一,以法治保护人权,正是当下我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因此,为实现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体融一,必须以国家立法形式加强法律干预,强调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权威性。

二、我国宪法相关人权的条款概述(一)人权条款的内涵定位关于人权的内涵定位,学界有三种见解,即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社会连带人权。

其中,一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二是主要指经济权利;三是指环境权等发展人权。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

”反映了现在人类都普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发展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可见,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而作为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人类社会也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二)人权条款的效力分析宪法是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看,人权条款也应当具有直接的、最高的适用效力。

然而,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宪法并不能直接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因此,是没有直接适用余地的,由此也说明“人权”条款目前不具有直接效力。

面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其中原因在于:一是从法律规范本身的角度看,我国人权条款规定较为粗糙和宽泛,缺乏具体性的表述,使得其实际适用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从法律规范实施的主体来看,法院作为法律适用主体,承担着对人权条款进行分析和运用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上看,此举很难实现。

(三)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人权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丰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

”例如,现在人类都普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因此,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并且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而从“人权条款”入宪时的时代背景看,在2004年,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已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果,但在法治领域仍然缺漏较多,故此,政府日益重视国家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屡次以“人权”舆论来试图干涉我国内政。

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人权条款”入宪不仅可以彰显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还能够体现出“人权”应有的价值理念,与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相契合。

三、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适用现状(一)制度及其文化背景关于制度背景。

当前,我国处于政治、法制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制度层面面临着众多优化、创新的契机。

同时,党中央对“法治中国”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而从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特别是民主制度亟待完善。

关于文化背景。

首先,我国缺乏一定的权利文化传统和环境,不论是公民还是普通自然人,对于权利的诉求都不甚强烈;其次,关于“人权”的内涵和理论,我国理论界没有如西方法学界那样激烈的争论和探讨,此外,关于“人权”的传播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因此,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具体实施也缺乏相应的文化氛围。

(二)现行条款中的缺漏笔者认为最明显的缺漏在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混淆。

具体地说,人权是人作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所享有的种种权利或者应得利益,这种说法接近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观点;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享有的该国法律规范下的权利。

上述两者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权利主体范围有所区别,前者是一切人,无论其是否有国籍,是否人格完整;后者是公民,即需要具备这一法律主体资格;二是权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前者所包含的权利范围虽然在理论上有所争议,但显然要广于后者法律规范的约制;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与之相对应,是平等的、双方的,而人权的重点主要是“赋予”权利,是不平等的、单方的。

而我国人权条款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节中,显然是混淆了两者的内涵。

其次,联系上述的内涵混淆问题,从法规体系角度看,将“人权条款”置于第三十三条,也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要是规定我国公民的资格问题,即取得我国国籍,第二款是“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阐释,第四款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因此,第三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与人权条款毫无关系,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实属逻辑体系混乱,也无法发挥人权条款提纲挈领的作用。

四、改善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的法律构想(一)明确规范人权条款的内涵及其外延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和内容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要使宪法的“人权条款”得以实施就必须相对地明确人权条款的内涵。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解决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体系混乱”问题,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款单独拿出来放在序言中,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原则性条款;其次,清晰明确地解释“人权条款”的内涵,并适当地补充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做到既保证该条款的权利推定机能,又能很好地界定权利范围,避免权利的过分扩大化;最后,限定“人权条款”的适用效力,我国《宪法》是没有直接适用效力的,而要使“人权条款”能够实质上发挥作用,必须规范其效力发挥方式。

(二)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授予人民一定权利人权保障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或权利,权利保障过程中人民既是权利的实施者又是权利的受益者,将权利与义务融于一身,只有赋予人民一定权利,才能保证人民自觉履行义务。

因此,必须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授予人民一定权利。

比如,可在立法过程中选定基层民众代表,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息,从而依据信息完善、补充法律内容;同时,提升民众的监督权利,以民众监督政府、司法部门、执法部门,民众相互监督等多元化方式,提高民众参与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完善其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

(三)健全完善人权条款实施制度建立完善的保障“人权条款”的制度体系,最为关键的就是监督制度。

即细化相应的监督规定,使法律规定不再沦为“板凳条款”的地位,同时开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又可以避免“自我监督”情况的出现。

同时,允许公民提出一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保障请求,在国家人权保障主体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时,应当允许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相关程序,从而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实现“人权条款”适用的广泛性和可操作性。

(四)合理采用私法自治,强调人民自觉守法、用法“私法自治”即为民法以法律形式赋予民商主体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每一主体均在自愿前提下处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除不行使自治原则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必须给予一定限制,其强调人民的自觉行为,是对公法的一种制约,政府关键作用在于当个人滥用权利伤害他人权利时进行干预,且干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的公正、平等。

这就要求扩大人民的权利,并在实施中通过多种途径,如选举民众代表、相互监督等,以促使人民能够自觉守法、用法。

(五)发掘传播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权理论,适度借鉴先进立法成果从渊源上来看,“人权”这一理论是“舶来品”,因此,要实施“人权条款”就必须创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环境。

首先,学术理论界要积极开展“人权”话题的研究,深入分析其历史内涵、学术争议等方面的内容,再在此基础上寻求“人权”本土化的路径。

其次,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层面,将“人权”理念融入到我国的基本国情里。

最后,积极向广大群众传播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人权理论,使之既能够促进实施“人权条款”文化氛围的形成,同时也能够提升公民权利观念以及对“人权”理念的认同感。

除上述外,可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利用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家较为成熟、优秀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实际进行立法完善,以促使我国法律体系与经济一体化、市场国际化、人权国际化趋势相适应,进一步推动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1]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法学评论.2011(1).[2]范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3]徐爽.如何认识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环球法律评论.2012(6).[4]王青林.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当代法学.2004(2).[5]秦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6]王怀章、童丽君.论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实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4).[7]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6).[8]王建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权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9]郭春明、郭兴之.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比较研究——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比较法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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