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电补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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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工程多扣电费返还

及部分停电期间自发电费用补偿的报告

致:

***工程自2010年9月份开工建设,施工系统电源为发包人提供的35KV施工电源,系统电的扣款在中间结算中进行扣除,扣款单价暂按0.5元/kw.h,这与招标文件提供的电价不符,故申请对前期多扣电费予以返还。

本标**施工受系统停电影响部分停电时段采取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的方式提供施工电源,由此增加了施工成本,根据经监理签证的现场签证单统计截止2016年1月份自发电数量为296368kW.h,同时因停电造成部分工作面不能施工,劳动力过剩,我部申请对自发电价差及人员窝工部分进行补偿。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934347元。

附件1:多扣电费返还及部分停电期间自发电与人员窝工费用补偿编制说明;

附件2:费用计算及现场签证资料;

附件3:《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附件4:《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附件5:《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关于增设柴油发电机组的报告》;

多扣电费返还

及部分停电期间自发电与窝工费用补偿编制说明

一、补偿事件概述

***工程自2010年9月份开工建设,施工系统电源为发包人提供的35KV施工电源,我部自行架设高压线接入厂区并安装变压器,接入点的高压侧装计量装置计量,系统电的扣款在中间结算中进行扣除,扣款单价暂按0.5元/kw.h,**部分截止2016年1月份结算累计扣款3271952kw.h×0.5元/kw.h=1635976元。这与招标文件提供的电价不符(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14.3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价格表中明确施工电0.4元/kw.h、生活用电0.55元/kw.h,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1.2.1.9“不能区分施工用电用和生活用电时,承包人所用总电量的90%视为施工用电,电价为0.4元/ kW.h;10%视为生活用电,电价为0.55元/ kW.h”),故申请对前期多扣电费予以返还。

**施工期间受35KV施工电源停电影响,仅部分时段采取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的方式提供施工电源,由此增加了施工成本,根据经监理签证的现场签证单统计截止2016年1月份自发电数量为3271952kW.h,同时因停电造成部分工作面不能施工,劳动力过剩,我部申请对自发电价差及窝工部分进行补偿。

二、合同引证

2.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2、相关合同依据

(1)、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3.1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新增)第(1)小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价格表中明确施工用电价格0.4元/kw.h,生活用电价格0.55元/kw.h。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1.2.1.9“不能区分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时,承包人所用总电量的

90%视为施工用电,电价为0.4元/ kW.h;10%视为生活用电,电价为0.55元/ kW.h”。

(3)、投标文件中投标辅助资料《风、水、电单价计算表》中明确电价预算价格的组成。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14.3款第(6)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在合同实施期间,按每月实际供应量和上表的供应价格,从相应月份进度付款中扣回”。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14.3款第(5)条:“发包人不能按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提供材料时,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综上所述,在本标招标商务文件中已对发包人提供的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90%视为施工用电,电价为0.4元/ kW.h;10%视为生活用电,电价为0.55元/ kW.h,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价格表”中施工用电价格为0.5元/ kW.h,这一情形属于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应责令改正,另根据投标文件投标辅助资料《风、水、电单价计算表》我部投标施工用电的预算计价也是按照0.4元kW.h进行计算的,故发包人在中间结算中多扣的电费理应得到补偿。另系统停电期间我部超合同配置发电机组自发电施工,同时因停电造成部分工作面不能施工,劳动力过剩,由此增加了施工成本,根据专用合同条款3.14.3款第(5)条我部申请贵部对自发电电价差及窝工部分进行补偿。

三、补偿事件论证及费用补偿的计算

3.1、多扣电费费用计算

3.1.1、应扣电价的计算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1.2.1.9“不能区分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时,承包人所用总电量的90%视为施工用电,电价为0.4元/ kW.h;10%视为生活用电,电价为0.55元/ kW.h”,据此计算扣款价格为0.4元/ kW.h×90%+0.55元/ kW.h×10%=0.415元/kW.h。

3.1.2、费用计算

按照每月进度付款累计电费扣款减应扣款金额,即1635975元-3271952kw.h×0.415元

/kw.h=278116元。

3.2、自发电费用计算

3.2.1、自发电电价计算

按照投标文件投标辅助资料《风、水、电单价计算表》自发电电价1.65元/kw.h。

3.2.2、自发电数量计算

按照监理签证的现场签证单统计,共计发生自发电296368kw.h,详见《**房零星自发电工程量明细表》。

3.3.3、自发电费用计算

根据投标文件《风、水、电单价计算表》施工用电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业主提供35KV施工电源,基本供电价格为0.40元/kw.h(占98%);二、自备应急电源选用1台300KW、3台200KW和1台100KW柴油发电机组供电,计算电价为1.65元/kw.h(占2%)。施工用电价格为0.49元/kw.h。其中电网供电价格=基本电价÷(1-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供电设备设施维修摊销费,即0.47元/kw.h,损耗起算点从施工主变压器的高压侧安表计量收费,损耗的计算范围包括施工用变、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损耗,不包含电网干线至施工主变高压侧线路损耗。

按照实际发生自发电数量×电价差计算自发电费用,即296368kw.h×(1.65-0.47)元/kw.h=349714元。另增加综合管理费及税金:349714元×25%=87429元。以上费用合计437143元。

3.3、窝工费用计算

因停电造成工作面不能有序、高效、按部就班的组织生产,部分工作面不能施工,劳动力过剩,施工人员、设备不能高效、合理的运用,我部按照停电期间窝工人数及停电时段计算窝工工程量,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120元/天计算。

发生窝工费:11685工时×15元/工时×(1+25%)=219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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