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黑名单”,指的是那些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名单上,被列入者不仅会受到网络曝光,可能会面临的还有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等一系列限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欠款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失约,一直拖欠债务,将该款项视若无物,甚至采用迁移财产、拍卖走人等手段来原地消失,都可能成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
其次,在不同领域的失信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在酒店、物流、租赁等领域中重复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置若罔闻,也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也会被计入“黑名单”。
再者,在法律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以欺诈、隐瞒等方式骗取贷款,在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又申请新的贷款、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下都会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
此外,不能遗忘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领域的失信问题,如违规进行药品广告、裁剪电线等极具危害性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显现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依法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该及时了解自身的失信情况,然后积极跟进追讨欠款,尽力避免继续不履行合同。
同时,可以与债权人谈判协商,寻求和解办法。
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除此之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也非常重要,可以采取通过信用修复、履行社会义务、强制采取教育措施等方式,来消除失信记录,最终恢复信用。
总之,作为个人或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向债权人及时还款。
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的代价将是相当惨痛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青岛中院集中公布第十二批130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094名,法人或其他组织206个,并通报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刘某某、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臧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市北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做出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二、如果被告刘某某按期还清借款人民币21万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应对剩余借款本金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利息损失(其中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臧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因原告王某某已预交,被告刘某某应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北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市北法院于2015年7月做出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臧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后被执行人迫于失信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院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二:孙某某与姚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8月3日,市北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吉林省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名为依达拉奉注射液、商品名为易达生的西药针剂280支,具体规格为每支20ml、有效成分30mg,该280支针剂距药品保质期到期日至少半年以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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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王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雪、王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雪;王亮;孙旭涛【当事人】林雪王亮孙旭涛【当事人-个人】林雪王亮孙旭涛【代理律师/律所】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明夏文川【代理律所】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雪;王亮;孙旭涛【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林雪、王亮与孙旭涛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上诉人林雪、王亮主张因孙旭涛违约未支付70万元购房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并要求孙旭涛腾出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的主张,结合原审已查明事实,林雪、王亮于购房合同签订后直至2019年11月26日向孙旭涛邮寄限期支付房款通知书之前,期间曾多次与孙旭涛联系,却从未向孙旭涛催要70万元购房款,结合林雪、王亮仍未将案涉房屋按揭贷款还清这一事实,孙旭涛并未违约,林雪、王亮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孙旭涛腾出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
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孙旭涛主张已经支付70万元购房款的问题,虽然林雪、王亮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孙旭涛出具90万元收到条,但因签订购房合同时案涉房屋违反限购政策且存在抵押无法办理过户,孙旭涛在此情形下支付林雪、王亮全部购房款明显与常理不符,且孙旭涛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70万元现金来源,故对上诉人孙旭涛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宗海龙、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宗海龙、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立杰张仁珑张馨月【审理法官】王立杰张仁珑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宗海龙;邱岩;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宗海光;王顺宏;刘文华;李涛;曹静【当事人】宗海龙邱岩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宗海光王顺宏刘文华李涛曹静【当事人-个人】宗海龙邱岩宗海光王顺宏刘文华李涛曹静【当事人-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张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宋立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张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宋立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巧娟张捷林巧宋立华【代理律所】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宗海龙;邱岩【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宗海光;王顺宏;刘文华;李涛;曹静【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成为评价其信誉的重要标准。
失信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列为失信人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被列为失信人的认定标准1. 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2. 行政机关失信名单:行政机关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将失信人纳入失信名单。
3.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三、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后果1. 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和企业,将受到以下限制:(1)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2)不得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3)不得购买高档消费用品;(4)不得出境旅游、度假;(5)不得参加由财政资金赞助的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等。
2. 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不得担任以下职务:(1)法定代表人;(2)董事;(3)监事;(4)高级管理人员。
被列为失信人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3. 限制融资贷款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将受到限制。
4. 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和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将受到限制。
5. 限制获得荣誉和奖励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和企业,在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6. 限制高消费的处罚措施对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冻结、划拨存款;(2)拍卖、变卖财产;(3)限制高消费;(4)限制出境;(5)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 信用修复被列为失信人的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用修复:(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3)参加信用修复培训;(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较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一、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与失信。
1、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2、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3、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司法权威。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履行;4.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2.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 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3)被人民法院限制财产处分;(4)其他依法限制出境的情形。
4.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或者职业:(1)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2)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行业;(3)税务、审计、会计等财政行业;(4)建筑、房地产、土地管理等相关行业;(5)其他依法限制从事的行业或者职业。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精彩内容
做生意,谈合作遇上老赖怎么办?
什么是老赖?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名单查询教程
征信圈。
XX市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分)

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市国资委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如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
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
序号
发起部门惩戒对象相对人别实施部门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环节
实施细则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序号姓名/名称类型执行案号执行法院1邱伟高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0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柳建芬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周水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向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高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童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曾建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付声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胡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钟外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向鑫宇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5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张传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肖德群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陈国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7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刘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廖芳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张忠模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曾萍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许晓东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张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颜雪源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6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李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张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叶晓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2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何育青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何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9游思财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0向江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1周汉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3阳腾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4罗淼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5邱留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7王建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8蔡辉浩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6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9张欣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0黄继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1陈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2肖婕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3龚建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5肖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6邓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7糜开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8何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0潘伟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1邱江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人立案时间发布时间最后更新时间潘涛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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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2016年2月15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5年度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1.崔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清萍居”旅馆。
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据线索驾驶警车亦赶到“清萍居”旅馆外。
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见状上前支援。
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
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鑫系被车辆碾压致机体严重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碾压民警致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主观却有明显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成为老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我国,失信行为被法律严格禁止,对于恶意逃废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成为老赖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珍视信用,遵守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老赖?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且拒不履行或无力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成为老赖的法律后果1. 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3)限制在高档娱乐、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4)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高档消费品;(5)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6)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7)限制旅游、度假;(8)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9)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10)限制出国(境)。
2.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对于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任职资格。
同时,对于从事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等职业的老赖,可以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
3. 信用惩戒老赖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信用进行惩戒。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等领域,将受到限制。
4. 限制入党或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于老赖,党组织可以限制其入党,同时,对于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老赖,可以限制其履行职务。
5. 罚款、拘留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毁灭证据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成为老赖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还会对家庭、事业、生活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薛清亮、孙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清亮、孙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清亮;孙莹莹;青岛海元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当事人】薛清亮孙莹莹青岛海元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清亮孙莹莹【当事人-公司】青岛海元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殷兆光山东言洽诚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张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兆光山东言洽诚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张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兆光王某某张婷【代理律所】山东言洽诚律师事务所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薛清亮;孙莹莹【被告】青岛海元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上诉人提供了借据及转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
且在借据出具一年后,上诉人向海元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
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并没有向其支付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薛清亮、孙莹莹应按照约定向海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与薛瑞杰之间基于合伙或者投资关系产生的纠纷,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综上,薛清亮、孙莹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老赖”现象尤为突出,即指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老赖”的执行拘留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中,对拘留的具体适用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老赖执行拘留的条件1.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履行能力,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故意不履行。
2. 被执行人故意拖延、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移、隐匿财产、伪造证据等。
3. 经法院多次催告无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催告,若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4. 拘留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拘留期限为15天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天。
三、老赖执行拘留的程序1. 法院审查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拘留条件。
2. 制作拘留决定书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制作拘留决定书,明确拘留期限、执行地点等。
3. 执行拘留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将被执行人拘留至指定地点。
4. 解除拘留拘留期限届满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王俊德、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俊德、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5【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仁珑【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俊德;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明天中学;赵宝明【当事人】王俊德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明天中学赵宝明【当事人-个人】王俊德赵宝明【当事人-公司】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明天中学【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吴玉鹏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吴玉鹏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红王海军吴玉鹏【代理律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俊德;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明天中学【被告】赵宝明【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上诉人明天游艇公司、明天中学主张涉案《借款合同》无效能否成立;二、被上诉人赵宝明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根据王俊德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其出借的本案款项来源于其配偶苗发春,苗发春的款项又来源于以工资名义转入的款项,而非来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再者,经查询青岛地区两级法院审判管理系统,自2016年至今,王俊德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借款本金总额虽达2600余万元,但案件数仅为3件(其中2016年度2件,2021年度1件),并非案件数众多,明天游艇公司、明天中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俊德对外出借款项具有反复性、经常。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级别管辖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解永升、解顺星、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判决书

解永升、解顺星、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9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李拙【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李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解永升;解顺星;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解永升解顺星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解永升解顺星【当事人-公司】青岛市人民政府【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解永升;解顺星【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已生效的(2018)鲁02行初279号行政判决可以认定,上诉人解永升家庭在鲁政字[2003]449号征地批复所征收土地的范围内有承包地,莱西市人民政府对于该征地批复范围内上诉人解永升家庭的被征收土地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且书面告知补偿款项已足额发放到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上诉人可到村委会领取上述补偿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已生效的(2018)鲁02行初279号行政判决可以认定,上诉人解永升家庭在鲁政字[2003]449号征地批复所征收土地的范围内有承包地,莱西市人民政府对于该征地批复范围内上诉人解永升家庭的被征收土地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且书面告知补偿款项已足额发放到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上诉人可到村委会领取上述补偿款。
上诉人的亲属已经领取了在鲁政字[2003]449号征地批复征收范围内其家庭承包地的补偿款,再以鲁政字[2003]449号征地批复过程中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确认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即作出青政复驳字[2019]724号驳回政复议申请,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已对该错误认定的事实予以指正。
43青岛中院晒第七批失信名单 勇丽海梦圆上黑榜

青岛中院晒第七批失信名单勇丽海梦圆上黑榜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第七批1512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187名,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有325个,涉及271家单位。
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今后,市中院将由原来每季度公布一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变为每月公布一次。
在此次公布的第七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乏青岛市民熟知的企业,比如青岛君利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勇丽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
此外,还有多家房地产企业出现在黑名单中,如青岛海坤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等。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黑名单”录入范围,只要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不是“五保户”、“低保户”或明显没有履行能力,规避、抗拒执行,就依法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近年来,青岛法院系统不断扩大惩戒失信的声势,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型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等集中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外,还将名单信息通报给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部门),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守重评比、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
另外,市中院还专门印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册,寄送给市人大、市政协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
据介绍,实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以来,市中院已集中公布七批共8228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6553名,法人或其他组织1675名。
今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由原来的每季度公布一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变为每个月集中公布一次,依法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实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以来,青岛两级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审查49案5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案5人,判处缓刑3案3人,提起诉讼3案3人,另有19名失信被执行人得知将被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后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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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
毛先庆 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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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 李常青 陈琳 王培东 巩芳 孙世华 蓝春燕 李学勇 蓝春燕 李学勇 王纪荣 孙铸 郑刚 马素英 刘雪强 袁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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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奎 韩彧晟 王秀玲 白和鉴 陆广成 谢红梅 张向阳 王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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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相瑜
吕良信 宋志清 招军 梁柏华 孙波 崔玉清 于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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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燕燕 庄佳 孙灿萍 尹光荣 付卫红 姜增林 王玲玲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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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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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珍贵 李克平 刘岳婷 邢伟 赵海玲 吕品梦 韩长新 张海涛 庄茂群 哈鸿姿 施敏 张仁亮 吴军 刘贵俊 郝罡 刘涛 徐盛 余信会 孙先书 龙迎 刘伟 韩冬 曹云波 韩冬
刘宗强 杜保玉 杨纯
裴随心 刘云明 杨治栋
逄锦波 赵军 李梦晓 吴凤亮 薛涛 王豹山 王永强 臧来学 庄涛 薛丽萍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2015年4月15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姓名 张全强
李茂山 李宁 宋帅 王海健 郭永静 郭红 殷克申 刁长明 王雷雷 刘冰 吴静 李考智 王立强 曹镱瀛 甘召辉 王泽青 王泽兴 郭正志 崔棣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70
曹云波 韩冬 曹云波 张元芹 李红旗 白玉华 白玉琼 刘世华 席东 刘世华 席东 刘世华 席东 何葵华 石宁波 石一茹 刘刚 赵欣刚 曹磊 王剑 管岩兵
3702051970****4516 3702021971****002X 3702051970****4516 3728321957****0048 3702211967****0019 2310111978****2520 2310051980****552X 3702051958****4038 1101081962****6818 3702051958****4038 1101081962****6818 3702051958****4038 1101081962****6818 3702021962****3021 3702021962****3019 3702031988****2628 1521031976****0316 3702241963****7658 3702031981****0321 3707851983****255X 3707851985****2554 3702261969****6232 3790061975****2611 3702031987****034X